关于明确上海海事局辖区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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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涉海工程安全管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涉海工程安全管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涉海工
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沪海通航[2014]321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13
【实施日期】201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涉海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海通航﹝2014﹞321号 2014年8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港涉海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关于开展水上交通管理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14〕72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涉海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并称主管机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涉海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各项要求。

二、涉海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船舶管理,确保施工船舶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内河船舶参与上海海事局辖区新开工涉海工程施工作业。

四、本通知发布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2月24日解读文件:https:///zcjd/76439.jhtml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港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

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

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

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与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与作业与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八条游艇、游览船、广告船与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航行第九条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船船队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船长50 m 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

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下列且船长50 m下列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

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瞭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 kn。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能够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关于邻近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

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 000 m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 m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沪海指挥〔2019〕34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指挥〔2019〕344号2019年12月30日文件解读:https:///zcjd/75464.jhtml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船舶试航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2019年12月30日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造或修理的船舶在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的试航活动。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由船舶修造企业组织试航的,船舶修造企业为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造企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试航活动的,不改变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为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前两款所称“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简称“试航责任单位”。

第五条船舶试航应当提前制定航行试验大纲,明确试航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计划安排。

第六条船舶试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造的船舶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试航证书;(二)修理的船舶应当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结构、设施、设备等修理项目;(三)按规定配备船员,在船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额定乘员人数;(四)尚未取得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试航船舶,其配员应当满足同等级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五)完成系泊试验;(六)制定试航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七)按规定配备试航航经水域和试航作业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

安全保障方案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安全保障方案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安全保障方案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连交〔2010〕79号关于印发《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辖区上海世博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保障工作,维护我市辖区疏港航道和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防止发生重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和堵航、船舶污染责任事故,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连政办传[2010]39号)要求,市局决定于2010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辖区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主题词:安全专项整治通知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市安监局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10年4月22日印发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市局决定于2010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水上安全监管行为,努力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水平,不断增强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防污染意识,从源头消除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无重、特大水上责任事故和船舶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确保全市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1、“三无”运输船舶的专项整治,即:航行于全市辖区通航水域上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检验及登记证书)的“三无”钢质运输船舶;2、内河水域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市局成立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县交通局、市地方海局、市航道处、市局科安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魏建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沪海通航[2006]36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通航〔2006〕36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一)吴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吴淞交管区域):1、国际航行船舶;2、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3、客船;4、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

(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洋山交管区域):1、国际航行船舶;2、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3、500总吨及以上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4、客船;5、主机额定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拖轮;6、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管辖区域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关于上海内河船舶配置甚高频电台(VHF)的公告

关于上海内河船舶配置甚高频电台(VHF)的公告

关于上海内‎河船舶配置‎甚高频电台‎(VHF)的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2009年‎第33号)的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进入‎上海内河水‎域的货船必‎须安装甚高‎频电台(VHF),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技术标准。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良好的无线‎电通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内河船舶‎甚高频(VHF)电台的要求‎如下:1、船舶配备的‎船用VHF‎电台必须是‎经国家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船‎舶专用无线‎电台,且具有国家‎无线电主管‎机关许可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证书;2、船舶配备使‎用VHF电‎台的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3、船舶配备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定额见‎附件一;4、电台的发射‎功率不得大‎于25W,且在近距离‎通讯时能够‎调节到1W‎;5、船舶电台发‎射频率15‎ 6.025~157.425MH‎z,接收频率1‎56.050~162.025MH‎z;6、船舶电台的‎频道应为水‎上专用频道‎,在设备上可‎显示,共划分了5‎7个信道,其中单工信‎道20个,双工信道3‎5个,DSC专用‎信道2个;7、电台应至少‎能够在06‎和16(156.800MH‎z)频道分别用‎于船舶遇险‎呼叫和安全‎避让的协调‎通讯,16和70‎频道的选择‎和使用应有‎独立专用按‎键,并与其它键‎用不同的颜‎色表示出来‎。

二、设备安装。

设备的安装‎维护由用户‎直接与供应‎商联络。

为打击假冒‎和劣质船舶‎电台,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我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法诚信的‎船舶无线电‎台经销商。

1、企业须取得‎我国工商管‎理机关许可‎的在我国市‎场合法销售‎的证明文件‎,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规模;2、企业应具有‎水上无线电‎台设备的授‎权经营资格‎,并保证售出‎的船舶电台‎为正规厂商‎生产;3、企业须承诺‎对售出的产‎品提供完善‎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4、为方便用户‎在航行途中‎就近安装不‎影响经营,我局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部分海事站‎点设点接纳‎企业技术人‎员入驻(入驻的海事‎站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5、在指定站点‎安装VHF‎电台的,随设备配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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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航〔2014〕125号—关于明确上海海事局
辖区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的通告
近年来,上海海事局辖区甚高频电话(VHF)安全通信频道干扰较为严重,VHF06和VHF16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不清,船舶、设施通信不畅是造成多起事故发生的因数之一,为维护通信秩序,保障通信畅通,便利沟通协调,防止事故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横沙雷达站经度线(121°51′E)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北港水域和北支水域,以及黄浦江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通信频道为VHF06频道。

横沙雷达站经度线(121°51′E)以东长江上海段水域、北港水域和北支水域,以及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及附近等其它海区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通信频道为VHF16频道。

二、使用要求
(一)船舶、设施在上述水域内航行、作业和锚泊应在规定的安通信频道(VHF06频道或VHF16频道)上保持值守。

仅配置1台VHF的船舶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作频道上向VTS(交管中心)或辖区海事机构报告后,应将VHF 调至相应的安全通信频道。

(二)安全通信频道仅用于船舶、设施动态通报、协调避让和安全信息播报等与航行、作业和锚泊安全有关的通信。

(三)船舶、设施应遵守通信秩序、避免相互干扰。

船舶或设施建立联系后应尽可能将VHF调至其它频道通信,应避免长时间占用安全通信频道;在近距离协调避让和通信时应将VHF调至低功率发射模式。

(四)本通告不免除船舶、设施遵守《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中有关VHF频道值守和报告的其它要求。

(五)本通告自2014年3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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