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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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水上交通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见度不良时,在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各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负责本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区域联防、果断处置为原则。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期间的交通管制工作实行区域化管理,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由各区域负责单位决定并发布。

吴淞VTS覆盖区及附近水域由吴淞海事局负责。

洋山VTS 覆盖区海域由洋山港海事局负责。

黄浦江水域(107灯浮上游)由黄浦海事局负责(或杨浦、黄浦、闵行实行轮值制度)。

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时,区域负责单位应向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备,并通报各相关分支局。

跨区域联防由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指挥。

第二章通航标准第六条黄浦江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000 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 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七条长江上海段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0 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 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当北槽航道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未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北槽航道,已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与吴淞VTS保持联系。

除挖泥船以外,正在施工的船舶应停止作业让出航道。

当北槽航道能见距离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时,挖泥船应谨慎作业;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停止作业。

第八条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中国海事局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 员外派备 用金 实行 专款专用。直属
二 类 船 长 有 效 适 任 证 书 , 等 同 于
《 资格证明》。
珠 三角 实施船舶 大气排 放控 制
请 引航 的 除 外 :连 续航 行 不 超 过 6
个 小 时 ,该船 船 长应持 有 《 资格 证 明 》;连 续航 行6 至1 2 个 小 时 ,该船
月1 7 日经第8 次部务会议通过 ,决定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 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
许 可条件规 定》 《 海上滚装船 舶安全 监 督管理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高 速 客船安全 管理规 则》 《 老 旧运输船 舶 管理规定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
《 意 见 》规 定 ,在 排放 控 制 区 内航
行 、停 泊 、作 业的 船舶 使 用低硫 燃 油 ,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 国家
船龄 1 5 年 以上 国际航行散 货船 ,应作 为优先检 查 目标船 舶 ;未接 受专项检 查 的油改散 型的散 货船不受检查 窗 口
6 月1 2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特
指 出,申 请 从事海 员外派业务 的企业
应缴存备 用金 ,缴存标 准为1 m万元人 民 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 函形式缴
船长及至 少一名驾驶 员应持有 《 资 格证 明 》;连 续航行 1 2 个 小时 以
上 ,该 船 船 长及 至 少二名 驾 驶 员应
存 。从事海 员外 派业务 的企业拒绝承 担 或无力承担 突发事件责任 时 。可 以
办 法规 定 ,海 船 在 内 河 水 域 航 行
《 关 于进 一 步 加强 海 员外 派 备 用金 管 理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5 月2 6 日,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关 于进 一步加强海 员外 派备 用金 管理 有 关事项的通知 》,以进一 步规 范海 员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 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 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 号、4 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 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 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 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并与前船保持1 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 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 小时到低潮后1 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 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沪海安全[2009]657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安全〔2009〕65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递交审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保持有效。

第六条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应向主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7•【文号】海船舶〔2010〕629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境外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海船舶﹝2010﹞629号2010年1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能力,保障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技术状况的总体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在境外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生下列情形所导致的各种报告、调查、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等行为:(一)检查官在检查报告行动栏填写标示滞留的行动代码或签发其它法律文书告知船舶被滞留的;(二)检查官明确告知拟滞留船舶但尚未完全采取上述措施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对船舶境外滞留事件的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和处理登记船舶境外滞留事宜。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船级社”)和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建立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机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船舶境外滞留处理过程中的报告、调查、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工作。

第二章应急处理第五条当发生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海事管理机构、船级社、公司及当事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并有效履行下述职责:(一)船长应就检查官提出的滞留缺陷和法律依据逐条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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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特定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8〕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交通服务
吴淞VTS、洋山VTS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服务。

吴淞VTS与洋山VTS的分界线为31°00′00″纬度线,分界线以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吴淞VTS提供,分界线以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洋山VTS提供。

第五条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员熟悉长江上海段、长江口及洋山水域,包括航道、航标布设、水深、水流、避航区、水上水下碍航物等。

第六条特定航线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取得“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批注。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的船员。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按照《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要求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最新、有效、足够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七条船员
内河船员应按照《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航线签注后,方可在特定航线船舶上任职。

第八条备案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备案。

备案前应当申请安全检查,该检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特定航线船舶每12个月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备案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经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批注“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四)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的专线气象服务协议书;
(六)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九条船舶签证
特定航线船舶在申请出口签证时须满足适航的水文气象条件,并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要求的材料、船长开航前声明及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提供的开航前适航的水文气象信息。

第十条航行、停泊
离码头前,及时向吴淞VTS、洋山VTS报告。

保持安全航速,保持正规了望,保持VHF守听。

尽可能选择缓流时靠离泊作业、通过东海大桥。

符合特定航线适航水文气象条件并严格遵守长江上海段和洋山深水港区有关通航的管理规定及报告制规定。

如发生主机故障、舵机故障、船体进水、船舶倾斜、碰撞、搁浅、火灾、人员落水、液体泄漏、走锚等险情或事故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待泊锚地内锚泊。

第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定义
“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是指2008年5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持有内河A级航区适航证书的集装箱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适航水文气象条件:实测有义波高不大于2.5米,蒲氏风级不大于6级。

洋山深水港供特定航线船舶的锚地为30°36′″N 122°02′″E,30°37′″N
122°00′″E,30°37′″N 122°00′″E,30°36′″N 122°02′″E四点连线内水域。

“特定航线”是指上海外高桥至上海洋山深水港之间的航线,航线推荐如下:
外高桥沿岸航道—52号灯浮—圆圆沙警戒区—南槽航道上段—九段警戒区—九段灯船—南支航道—南支灯船—南支航道延伸段—A0灯浮,经虎啸蛇岛以北—洋山港主航道—洋山深水港,其中5000DWT以下的船舶可选择穿越东海大桥2号通航孔到洋山深水港。

第十二条施行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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