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指南
船舶检验与维护作业指导书

船舶检验与维护作业指导书第1章船舶检验与维护概述 (3)1.1 船舶检验的意义与目的 (3)1.1.1 意义 (4)1.1.2 目的 (4)1.2 船舶维护的重要性 (4)1.3 船舶检验与维护的基本要求 (4)第2章船舶检验与维护机构及人员 (5)2.1 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与职责 (5)2.1.1 资质要求 (5)2.1.2 职责范围 (5)2.2 船舶维护人员的资格与培训 (5)2.2.1 资格要求 (5)2.2.2 培训内容 (5)2.3 检验与维护人员的职业道德 (6)2.3.1 诚信原则 (6)2.3.2 尽职尽责 (6)2.3.3 保守秘密 (6)2.3.4 持续学习 (6)2.3.5 团结协作 (6)第3章船舶检验程序与要求 (6)3.1 检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6)3.1.1 编制检验计划 (6)3.1.2 实施检验计划 (6)3.2 船舶检验的分类及方法 (6)3.2.1 船舶检验分类 (6)3.2.2 船舶检验方法 (7)3.3 检验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7)3.3.1 编制检验报告 (7)3.3.2 审批检验报告 (7)第4章船舶维护保养内容与方法 (7)4.1 船舶日常维护与保养 (7)4.1.1 船体保养 (7)4.1.2 机械设备保养 (8)4.1.3 电气设备保养 (8)4.2 船舶定期检修与改造 (8)4.2.1 船体检修与改造 (8)4.2.2 机械设备检修与改造 (8)4.2.3 电气设备检修与改造 (8)4.3 船舶专用设备维护保养 (8)4.3.1 航行设备 (8)4.3.2 救生消防设备 (9)第5章船体结构与强度检验 (9)5.1 船体结构检验 (9)5.1.1 检验目的 (9)5.1.2 检验内容 (9)5.1.3 检验方法 (9)5.2 船体强度计算与评估 (9)5.2.1 强度计算目的 (9)5.2.2 强度计算内容 (10)5.2.3 强度评估方法 (10)5.3 船体防腐与涂装 (10)5.3.1 防腐涂装目的 (10)5.3.2 防腐涂装内容 (10)5.3.3 防腐涂装要求 (10)第6章船舶动力系统检验与维护 (10)6.1 主机检验与维护 (10)6.1.1 检验内容 (10)6.1.2 维护内容 (11)6.2 辅机检验与维护 (11)6.2.1 检验内容 (11)6.2.2 维护内容 (11)6.3 传动装置与推进系统检验 (11)6.3.1 检验内容 (11)6.3.2 维护内容 (11)第7章船舶电气系统检验与维护 (12)7.1 船舶电力系统检验 (12)7.1.1 检验目的 (12)7.1.2 检验内容 (12)7.1.3 检验方法与要求 (12)7.2 船舶照明与信号设备检验 (12)7.2.1 检验目的 (12)7.2.2 检验内容 (12)7.2.3 检验方法与要求 (12)7.3 船舶通信与导航设备检验 (12)7.3.1 检验目的 (12)7.3.2 检验内容 (13)7.3.3 检验方法与要求 (13)第8章船舶辅助系统检验与维护 (13)8.1 船舶供水与排水系统检验 (13)8.1.1 目的 (13)8.1.2 检验内容 (13)8.1.3 检验方法 (13)8.2 船舶空调与通风系统检验 (13)8.2.1 目的 (13)8.2.3 检验方法 (14)8.3 船舶消防与救生设备检验 (14)8.3.1 目的 (14)8.3.2 检验内容 (14)8.3.3 检验方法 (14)第9章船舶安全与环保检验 (14)9.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检验 (14)9.1.1 检验目的 (14)9.1.2 检验内容 (14)9.2 船舶防污染设备检验 (15)9.2.1 检验目的 (15)9.2.2 检验内容 (15)9.3 船舶应急设备与应变部署检验 (15)9.3.1 检验目的 (15)9.3.2 检验内容 (15)第10章船舶检验与维护质量管理体系 (15)10.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15)10.1.1 制定质量方针与目标 (15)10.1.2 构建组织结构 (15)10.1.3 制定质量管理文件 (16)10.1.4 培训与教育 (16)10.1.5 内部审核与评审 (16)10.2 船舶检验与维护质量控制的要点 (16)10.2.1 设计与工艺控制 (16)10.2.2 采购与供应管理 (16)10.2.3 施工过程控制 (16)10.2.4 检验与测试 (16)10.2.5 验收与交付 (16)10.3 质量问题的处理与改进措施 (16)10.3.1 质量问题的识别与报告 (16)10.3.2 质量问题的分析 (16)10.3.3 改进措施的实施 (16)10.3.4 改进效果的跟踪与评价 (17)10.3.5 持续改进 (17)第1章船舶检验与维护概述1.1 船舶检验的意义与目的船舶检验作为保证船舶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具有深远的意义和明确的目的。
船舶建造检验指南最新

船舶建造检验指南最新
一、前言
随着船舶工业的不断发展,船舶建造技术日新月异,对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船舶建造质量,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船舶建造检验流程,明确检验要求,为检验人员提供指导。
二、检验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科学规范、程序严格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三、检验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船舶的建造检验,包括钢质船舶、铝合金船舶、玻璃钢船舶、木船等。
四、检验内容
1.船体结构检验
2.船舶系统检验
3.配套设备检验
4.试航检验
五、检验程序
1.编制检验计划
2.船体检验
3.系统检验
4.设备检验
5.试航检验
6.整船检验
7.检验结果评定
六、检验要求
针对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记录等做出明确要求。
七、质量评定
按照相关规范,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船舶质量等级。
八、附则
对检验人员要求、检验费用、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
gmdss设备检查手册(GMDSS船舶安全检查指南)

GMDSS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一、目的本指南旨在帮助检查官对船舶配备的GMDSS设备进行检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国际公约及国内规范的要求。
二、依据SOLAS 第四章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4年修改通报非国际航行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规定(船规字1998-4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三、适用1、对于国际航行船舶(国轮、外轮),所有客船和3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自1999年2月1日起适用GMDSS--SOLAS 第四章;2、对于20米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1999年2月1日起适用《非国际航行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规定》(船规字1998-446号)。
其中:1999年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该规定所有适用要求。
1999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在2001年2月1日或确定的其它日期之后,应符合《规定》所有适用要求。
在2001年2月1日或确定的其它日期之前,应符合《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的要求或《规定》的要求。
四、检查1、证书有效期:国际航行客船应持《客船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国际航行货船应持《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发证协调系统)。
国内航行船舶应持《船舶检验证书簿》。
2、证书完整性:国际航行船舶应持《设备记录簿》(Form P、Form R)。
3、海区划定:中国A1海区是以沿海13个VHF DSC岸台为圆心,以25海里为半径的圆所覆盖的海域。
A2海区是以沿海16个MF DSC岸台为圆心,以100海里为半径的圆所覆盖的海域(基本上对我国距岸100海里以内的沿海海域形成链状覆盖)。
通常中、日、韩航线、中国南北航线属于A1+A2海区。
A3海区是除A1、A2海区外,INMARSAT静止轨道卫星覆盖区域。
A1+A2+A3通常指南北纬70度之间区域,航行欧洲、美洲、澳洲、非洲均属于该海区。
A4海区是南北纬70度到两极区域,南极考察船航行的区域属于该海区。
船舶检验工作指南

船舶检验工作指南《船舶检验工作指南》嘿,刚接触船舶检验工作的朋友呀,我可得好好跟你唠唠这事儿呢。
我刚做这工作的时候呀,那也是一头雾水,在这过程中可走了不少弯路。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检验之前一定要把工具都带齐喽。
像什么测量工具啦,检验的小本子啦,笔之类的。
我当时就有一次,慌慌张张跑去检验,结果发现尺子没带,那可真是抓瞎了一阵呢。
这就好比出门买菜,结果发现没带钱一样的状况。
在船舶检验的时候,安全问题是最最基本的。
每次上船之前,要确保自己穿戴好了合适的安全装备,安全帽那是必须的。
就像你进入一个施工现场,这就相当于进入战场,安全帽就是你的头盔,能保你的小命呢。
另外,登船的时候要小心脚下,那些个甲板、梯子可能挺滑的。
我曾经就差点滑倒过,现在想起来还冒冷汗呢,这要是摔下去,可不是闹着玩的。
二、实用建议开始检验的时候呢,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我一般是先从船的外观开始,看看船壳有没有明显的凹陷或者破损。
这就和你检查一个水果一样,先看表皮有没有坏的地方。
然后再看那些焊接的部分,要仔细检查焊接点是不是牢固。
要是焊接不牢固,这船在水里跑起来那多危险啊。
你可以用小锤子之类的东西敲敲看,听听声音,就像你检查墙上的钉子牢不牢固一样的道理。
在检验船舶内部设备的时候,要对照船舶的相关说明书和标准。
比如说发动机这些重要设备,各种参数一定要检查到位。
我记得我刚开始检验发动机的时候,有些参数都看不懂呢。
这时候你就得下功夫学习啦,不懂就去问那些老师傅们。
对啦,在检查设备的时候,要打开设备的盖子,有时候里面一些隐蔽的地方才是问题所在。
就像你要想知道箱子里面有没有东西,你得打开箱子看看一个样。
三、容易忽视的点很多新手都会忽视一些小的管路系统的检查。
比如那些油水管路,虽然看起来很不起眼,但是如果有泄漏的话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我自己就有这样的疏忽过,所以特别提醒你。
还有像一些小的舱室角落里,也要仔细查看,有时候老鼠之类的小动物在里面做窝会损坏一些线路之类的东西。
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内容

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内容内河钢质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录第1章通则 (1)1.1⽬的1.2 适⽤范围1.3 检验依据1.4 设计图纸审查1.5 检验申请1.6 船舶开⼯前检查第2章原材料检验 (22)第3章船体检验 (23)3.1 船体放样检查3.2 船体装配检验3.3 船体焊接检验3.4 焊缝⽆损检测3.5 船体密性试验3.6 船舶下⽔前检验第4章舾装设备的检验 (29)4.1 锚及系泊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4.2 拖曳及系结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4.3 舵及导流管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4.4 集装箱及车辆系固装置检验第5章轮机检验 (33)5.1锅炉的安装检查及试验5.2空⽓瓶、空压机安装检验5.3 主机及推进装置的检验5.4 轴系和螺旋桨的检验5.5 辅机及防污染设备的检验5.6 管系检验5.7 机舱⾃动化装置检验第6章电⽓设备检验 (51)6.1 电⽓设备检验的⼀般规定6.2 电缆敷设的检验6.3 电⽓设备的安装检验6.4 防爆电器的特殊要求第7章船舶安全设备检验 (59)7.1⽆线电设备检验7.2 航⾏设备的检验7.3 信号设备的检验7.4 消防、防⽕设备的检验7.5 救⽣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第8章起重设备检验 (85)8.1 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第 9 章舱室设备检验 (87)9.1 客船舱室设备的检验9.2 船员舱室设备检验第 10 章船舶吨位丈量 (88)10.1 申请受理10.2 复核提请10.3 下⽔前实船复核10.4 完⼯前复核10.5 证书发放第 11 章倾斜试验 (90)11.1 检验条件11.2 检验内容11.3 检验要求及标准第 12 章系泊试验 (92)12.1. 系泊试验前的准备12.2. 锚泊设备和锚机试验12.3 锚机的空载运⾏试验12. 4 效⽤试验12.5. 舵装置及舵机试验12.6. 主机、辅机冷却系统的试验12.7. 滑油系统的试验12.8. 燃油系统12.9. 压缩空⽓系统试验12.10. 辅锅炉/废⽓试验12.11. 风机及通风系统试验12.12. 舱底⽔系统及舱底泵的试验12.13. 压载系统及压载泵试验12.14. 主机系泊试验12.15. 柴油发电机组的试验12.16. 船舶⾃动控制和遥控设备12.17主电源装置采⽤蓄电池组时应进⾏下列试验:12. 18主电源装置采⽤轴带发电机时应进⾏下列试验12.19应急电源装置的试验12. 20配电板应进⾏下列试验12.21对照明应进⾏下列试验12.22 船内通信和报警系统应进⾏下列试验12.23甲板机械、重要辅机和泵组的电动机和控制装置应进⾏下列试验第 13 章航⾏试验 (102)13.1. 试验前的准备13.2. 主机试验13.3. 主机最低⼯作稳定性试验13.4. 拆开检查13.5. 轴系扭转振动测量13.6. 侧向推进器试验13.7. 抛、起锚试验13.8. 操舵试验13.9. 航⾏性能试验13.10 ⽆线电通信设备13.11 电⽓设备的⼀般性检查13.12 发电站13.13. 主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试验13.14. 集中控制与监视设备试验第 14 章完⼯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108)14.1 船⼚质量证明书的提交14.2 船检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附录:河船建造需提交的图纸、资料⽬录 (109)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第1章通则1.1⽬的1.1.1为把好建造船舶检验关,落实中国海事局强化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建造船舶现场检验管理,明确建造检验项⽬的检验要求,提⾼船舶建造检验质量,促进船舶建造检验⼯作规范化,制定本指南。
船舶证书管理与船舶检验指南

船舶证书管理与船舶检验指南第一部分: 船舶证书管理的基本要求1.船长应经常查看船舶证书有效期及检验情况一览表,对由自己负责保管的船舶证书的有效期,换证检验以及期间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坞检/船底外部检查的时间真正做到心中有数。
2.船长应注意,除办理进出港手续,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检查等需出示证书的情况外,不得将船舶证书和文件提供给其他外人查阅或复印。
3.船舶代理因办理船舶进出口手续,需要借用船舶证书时,应将借用的证书开具借用清单,并在该借用清单上签字。
4.船长每次收到新证书,应详细阅读其上的内容,并注意其上签署或签注的内容是否有误。
5.一些船检机构在完成船舶检验后,会将船舶证书的正,副本以及两份相同的检验报告一起交给船长,船长应将证书正本和一份检验报告留船,证书副本以及另一份检验报告应及时寄送公司的有关部门。
6.船长应及时更新证书目录,并经常对照目录检查证书原件是否按序号保存完好。
第二部分: 保持船级的各项检验已经入级的营运船舶,为保持已获得的船级,必须按船级社的规定进行下列各种检验。
船长应熟知每项检验的具体规定,在接到公司发送到船的船级社证书和检验信息统计后,认真查看近期需要更新或实施的检验,及时和公司联系,确保船舶证书有效,检验如期进行。
1.年度检验(Annual Survey)所有船舶应经受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2.中间检验(Intermediate Survey)所有船舶应经受中间检验。
中间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后的第2个或第3个年度检验时进行,该中间检验替代1次年度检验,并于年度检验到期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3.坞内检验(Docking Survey)所有船舶应经受坞内检验或水下检验,除另有规定外,坞内检验5年内应不少于2次,间隔期为2.5年,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但其中一次可以用水下检验代替,另一次必须在特别检验时进行,以检查水线下船体或设备的具体情况。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现场检查实施指南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现场检查实施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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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指南

渔业船舶检验指南第四分册上册船长L<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11日目录一般规定 (3)建造渔业船舶检验项目分类 (7)项目检验操作指南 (10)一、A类项目 (10)1 核查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10)2 审查申报检验的材料 (11)3 核查船用产品证书 (12)4 船体及设备 (12)5 吨位丈量 (17)6 载重线 (19)7机电设备 (20)8 防止污染设施 (21)9 倾斜试验 (23)10 稳性审查及航区核定 (24)11 系泊、航行试验 (25)二、B类项目 (27)1船体 (27)2 船体密性试验 (27)3 舵及操舵装置检查 (27)4 锚泊及系泊设备的检查 (27)5 航行设备 (28)6主机、辅机、轴系、螺旋桨的安装及试验 (28)7管系的安装及密性试验 (28)8燃油箱柜的布置 (28)9舵机、机驾合一装置的安装和可靠性 (28)10电气设备 (29)一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分册适用于船长L<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简称小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休闲渔业船舶除外。
二、检验项目分类本指南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根据渔业船舶检验项目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A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必须实施现场检验并核查相关材料的检验项目。
对于A类检验项目,验船师必须严格执行现场检验,落实检验要点,确认是否符合检验标准。
(二)B类检验项目是指通过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船舶所有人和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查、检测、试验并出具相应报告,验船师进行确认的项目。
1、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严格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标准修造渔业船舶,确保渔业船舶修造质量,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质量证明书》,对渔业船舶的修造质量负责。
2、船舶所有人应对营运渔业船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技术状况声明》,对渔业船舶的维护、保养和正常使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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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电气装置 .................................................... 59 第8章 消 防 ................................................... 64
第 9 章 救生设备 ................................................... 74 第 10 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 78
1
总
1、一般要求
则
1.1《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 (简称本指南)规定了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要求,旨在 为我社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提供依据。 1.2 当船旗国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有规定时,船舶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 定;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或相关各方已接受相关标准,如国际船级社协会第99号建议《低于公约 尺度的货船安全建议》,船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若船旗国主管机关无相关规定时,经船 东申请,船舶可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 1.3 本指南第 1 章的要求适用于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 本指南其他章要求适用于新建船舶。 1.4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修理、改装和改建,至少应符合该船原适用的标准,重大改装 和改建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2、定义和缩写 2.1 除本条 2.2 外,本指南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与相关国际公约中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相 同。 2.2 本指南中的有关定义如下: (1)机动船舶:系指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 (2)非机动船舶:系指不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包括已设置了推进机械、 但仅用于侧推、作业操作或拖航时辅助推进等目的的海船。 (3)新建船舶:系指本指南生效日后铺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 (4)有人非机动船舶:系指海上作业时船上有人操作的非机动船舶和/或被拖航时船上有 人值班的非机动船舶。 (5) 船长L(m): 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经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 “附则I 载重线核定规则”中所定义的船长。 2.3 本指南中所涉及的缩写如下: (1)国际海事组织:IMO (2)国际劳工组织:ILO (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 (4)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公约 (5)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附则I:LL公约88年议定书 (6) 《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 :2008 IS规则 :FSS规则 (7)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第 3 章 载重线 ..................................................... 26 第 4 章 构造 ....................................................... 34 第5章 第6章 稳 性 ..................................................... 37 机器设备 .................................................. 51
2
(8) 《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FTP规则 (9)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LSA规则 (10)中国船级社:本社或CCS
3、适用范围 3.1 除另有规定,本指南要求适用于 500 总吨以下的国际航行机动货船和国际航行非机动 船舶。 3.2 除本指南要求外,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以下IMO公约和规则的要求(但不限 于): (1)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的要求(适用于机动船舶); (4)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货物运输”和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 中的适用要求。 3.3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 入 CCS 船级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船体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应 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和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要求。 当船舶小于规范规定的尺度时, 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满足规范的要求或 CCS 接受的标准。 4、等效 4.1 船上可设置不同于本指南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或设备,经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并 经 CCS 认可,这些装置、材料或设备至少与本指南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16‐2014
中国船级社
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
北京 2014 年 9 月
目
总
录
则 ............................................................. 2
第 1 章 检验与发证 .................................................. 4 第2章 吨位丈量 .................................................. 25
6
(c) 货油舱透气管包括透气桅和集气管的检查; (d) 燃油舱、含油压载水舱、油污水舱及空舱透气管防火网的检查; (e) 确认货油舱内及附近无潜在着火源; (f) 货油泵舱内扶梯的检查; (g) 对泵舱舱壁渗漏和裂纹及穿孔密封装置的检查; (h) 对泵舱内管路的检查; (i) 对泵舱通风系统包括导管、风闸和防火网的检查; (j) 对油泵、舱底泵、压载泵、扫舱泵底座轴封及切断装置的检查; (k) 确认舱底污水系统的工作情况; (1) 确认油位指示系统; (m) 确认危险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 (n) 确认甲板喷水系统和洒水系统; (o) 确认货油管路; (p) 确认货油泵舱的固定灭火装置; (q) 液货舱辅助透气装置的检查; (r) 液货泵舱内保护设备的检查(包括温度传感装置、通风照明联锁装置、监测碳氢化 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舱底水位监测装置等) ; (3)确认船上已配备所需的各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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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检验与发证
1.1 一般要求 1.1.1 本章检验与发证的要求适用于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 1.1.2 本章未包含 IMO 公约和规则、船旗国主管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船舶证书和符合证明 签发的具体要求。 1.2 证书 1.2.1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按本章附录 1 签发适用证书。 1.3 检验 1.3.1 申请 1.3.1.1 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应向 CCS 申请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营运中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 1.3.1.2 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申请附加检验: (1) 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 (2)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时; (3) 证书失效时; (4) 船东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 (5)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或部分项目的检验, 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 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1.3.2 初次检验 1.3.2.1 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 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 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1.3.3 年度检验 1.3.3.1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1前、后各 3 个月内进行。 1.3.4 中间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①确认稳性资料、装载手册及破损控制图和破损控制小册子(适用时) ; ②确认结构防火布置,包括舱壁和甲板结构、贯穿和防止热传递等节点布置; ③确认干舷甲板下的防撞舱壁、机器处所两端与货舱和其他处所分隔舱壁的水密性; ④确认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和通风管道的水密性; ⑤确认主、辅操舵装置符合规定的要求; ⑥确认关闭燃油、滑油和其他的燃油类舱柜上阀门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 ⑦确认各种开口关闭设施和机械通风设备遥控切断、防火风闸控制的功能; ⑧确认救生设备的配备; ⑨确认救生艇筏/救助艇的降落装置的降落和回收功能; ⑩确认水灭火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的存放; ○ ○ 12 确认各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 13 确认消防设备(如手提式/大型灭火器、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消防 ○ 员装备等)符合规定的要求; 14 确认号灯、号型和声响信号的配备及功能。检查遇险信号的配备、规格和存放。 ○ ○ 15 确认船上各种航行设备的配备和试验; ○ 16 确认舵机、锚机、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效用; ○ 17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 18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 19 确认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功能; ○ 20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及功能; 21 确认海水压载舱涂有有效的防腐涂层,如环氧涂料; ○ 22 对油船的附加要求如下: ○ (a) 货油舱开口,包括填料、围板、盖板和防火网及透气盖的检查; (b) 货油舱压力/真空阀及防火网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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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日”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4
1.3.4.1 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 2 个周年日前、后各 3 个月内或第 3 个周年日前、后各 3 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应替代 1 次年度检验。 1.3.5 换证检验 1.3.5.1 换证检验一般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1.3.6 船底外部检查 1.3.6.1 船底外部检查系指船体水下部分的壳板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检验应能确保其处于良 好状态,并且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通常船舶在干坞内进行船底外部检查,但当条件 良好并且具有适当的设备和经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时, 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漂浮状态下以水下 检验作为替代检查。 对于 15 年及以上船龄的船舶, 在进行这种浮态检验之前应予以特殊考虑。 船龄 15 年及以上的液货船,其船底外部检查应在干船坞内进行。 1.3.6.2 船底外部检查,在航行安全证书有效期间的 5 年内应至少进行 2 次,且任何 2 次之 间的间隔应不超过 3 年,其中 1 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1.3.6.3 船底外部检查应包括: (1)船壳板,包括船底板、平板龙骨、舷侧外板、舭龙骨、首柱、尾柱和尾框架; (2)螺旋桨和舵; (3)舵轴承间隙的测量; (4)螺旋桨轴承间隙的测量及检查轴封装置; (5)海底阀箱、海底阀、舷侧排出阀及船壳上的连接件,以及海水进口处的格栅。 (6)船体防腐和油漆。 1.3.6.4 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航行安全证书上签署。 1.3.7 航行安全证书的检验 1.3.7.1 航行安全证书的签发和保持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 (3)中间检验; (4)换证检验; (5)船底外部检查。 1.3.7.2 初次检验应包括: (1)图纸的审查(送审图纸目录见附录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