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非入级船舶产品检验服务通知单_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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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作为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按CCS颁布的入级规范、国际公约和/或规则,为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海上设施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产品检验作为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

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对于船用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钢质船入级规范》中有关产品持证和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对于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中国船级社《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中国船级社《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及有关通函关于海上设施产品持证和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文件的要求,对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内容公示如下: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44)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44)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4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9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油或油漆漏洒到排烟管表面引起的燃烧是_________。

A)点燃B)受热自燃C)本身自燃D)闪燃答案:B解析:2.[单选题]船舶在各种漂浮状态下排开水的体积的中心称为_____。

A)重心B)浮心C)稳心D)漂心答案:B解析:3.[单选题]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需要对其实施滞留时,PSC官员将评估船舶和船员,在未来的整个航行中是否能够( )。

Ⅰ.安全航行;Ⅱ.安全装卸、运输货物;Ⅲ.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Ⅳ.维持正常的推进和操舵。

A)Ⅱ~ⅣB)Ⅰ~ⅣC)Ⅰ~ⅢD)Ⅰ,Ⅱ,Ⅳ答案:B解析:4.[单选题]签发海上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称为( ),接运货物的承运人称为( )。

A)实际承运人;接运承运人B)联运承运人;接运承运人C)实际承运人;联运承运人D)联运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答案:B解析:5.[单选题]按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______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A)2B)2C)3D)3答案:A解析:6.[单选题]根据我国《船员条例》,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A解析:7.[单选题]根据CSS规则,对货物积载和系固所采取的措施应根据从经验预计在预定航次中可能出现的( )气候条件来确定。

A)最恶劣的B)最常见的C)最佳的D)最复杂的答案:A解析:8.[单选题]在船舶定期保险的情况下,如果( ),保险人可以按净保费的日比例退还保险费。

A)被保险人退保B)因被保险船舶在航行区域方面违反保证而使得保险自动终止C)船舶在保险人同意的区域连续停泊15天以上D)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连续时间达15天以上答案:A解析:9.[单选题]锚链每隔______应全面检查锚链一次。

A)1个月B)3个月C)半年D)1年答案:C解析:10.[单选题]救助人落水时,方法错误的是___。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8.16•【文号】海船检字[2011]49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2011]267号),全面做好船舶吨位丈量的复核发证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船舶技术分中心的筹建、及时申请船舶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各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审图时,应增加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送审图纸资料数量,以满足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过程中相关图纸资料的提交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海事局反馈。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船检费用停收调研报告

船检费用停收调研报告

关于停收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的调研报告2017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船舶登记费和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此次船舶检验费的停征更是标志着内河水路运输业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减免或停征。

现结合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及管理现状,进行专题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内河水路规费取消了航道养护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后又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免征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于201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的船舶登记费予以免征,2015年8月又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费或船藉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

此次船舶登记费和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停收,更是切实减轻了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安徽省淮河船舶检验局(含下辖六地市船检办事处)年营运检验约12000艘次,年船舶建造业务量300艘次,年图纸审查业务量1200艘次,船用产品检验业务量40批次。

具体统计见表1:表1:近三年淮河片区业务量统计停止收费后为船企(船东)减少费用约4000万元/年(具体见表2),不仅减轻了企业及个人负担,更为船检职能转变,机构改革指明了方向。

表2:近三年来船检收费(万元):(注:2017年数据至2017年4月1日前)二、突出社会职能,加速体制改革。

船检费用停收后,检验机构不再以收费为经济来源,业务量和收费不再关联,有利于船检机构检验的规范化,健康化发展,并为积极推进船检部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海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有序进行合理完成船检工作提供了先决条件。

船检机构应以此为契机,立足岗位,着眼长远,明确服务船舶,服务行业、经济和社会是船检部门的基本属性。

收费减免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一、收费减免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等非税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措施。

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

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

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为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列为全年重点任务。

一是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二是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要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各地也要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推动降低金融、铁路货运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加强对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

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1100多项,其中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69%、政府性基金减少30%。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丽政办发〔2017〕 98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5日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等相关政策,特制定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取消或停征一批涉企收费及基金。

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

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从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停征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停征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停征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费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03.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37号
•【施行日期】2018.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3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停征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费
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部署要求,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中国船级社对新申请的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收费。

停止收费后,中国船级社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等要求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开展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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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RPIMP801-E2
(Rev.1.1 20180420-1/1)中国籍非入级船舶
产品检验服务通知单
工作控制号______
( 由本社填写 )
中国船级社(CCS):
通知方已了解:本通知一经通知方签署和盖章并被中国船级社受理,即构成通知方与中国船级社之间的合同证明。

通知方应确保本通知检验服务船用产品用于中国籍非入级船舶,如查有不实之处,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通知方承诺提交的图纸、文件资料为合法拥有,并对通知单所表述的内容和所提交的图纸、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如查有不实之处,通知方负法律责任,以及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通知方保证提供充足和安全的检验条件。

按政府规定,对拟用于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通知方无需支付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

通知方代表人签署: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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