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机构介绍
船舶检验机构介绍

确保IACS内部有效地执行QSCS(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促进IACS内部统一执行高标准; 同IMO、国际海上保险商及其他海运界保持密切联系; 保存IACS的各种会议记录、文件及为IACS理事会和综合
政 策小组准备和收集有关资料; 负责处理IACS的日常工作等。
2.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IMO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32个会员国 组成,任期2年,在IMO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管 理该组织各项事务的职权。
选举理事会成员的原则:
A类理事国:应有8个在提供国际海运服务方面具有最 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B类理事国:应有8个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 害的国家; C类理事国:有16个上述A类和B类国家以外的与海上 运输和海运有着特别利害关系的、能代表世界所有重 要地区的国家。
(3)法律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Legal Committee,简称LEG)于1967年成 立,曾作为IMO理事会处理法律问题的辅助机构。1979年 成为IMO的常设专业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审议IMO范围 内的法律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方面的公约、修正案并提交 IMO大会审议和通过。
(4)技术合作委员会
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简称 MSC)是IMO的资格最老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在IMO公约 中规定:在IMO范围内研究有关航行救助、船舶结构与设备、 从安全角度配备船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装运、海上安全 措施和要求、水文资料、航行簿和航行记录、海难调查、海 上搜索和救助的全部问题以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任何 问题。自1966年起,海安会下设11个分委会,以便更好地 开展工作。目前,其中2个分委员会的职责将由海安会和海 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共同分担,而使分委会减至9个,各分委 会分别负责以下议题:
CCS船级社及产品检验介绍-上海南车汉格

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
一、认可
1. 设计认可; 2. 型式认可,分型式认可 A 和型式认可 B 两种模式; 3. 工厂认可。 4. 除 CCS 规范和 / 或法定要求认可的产品外,产品
成万 涪 都州 陵 检办 办 验事 事 处处 处
宁 德 办 事 处
泉 州 办 事 处
厦 门 分 社
网点分布(海外部分) 总部
欧洲区域中心 (汉堡分社)
雅典分社
东南亚区域中心 (香港分社)
东北亚区域中心
美洲区域中心 (纽约办事处)
赫 杜 鹿 哥 伦斯 巴 迪塞 米
尔 塞 特 德 敦图 塞 拜得 兰
辛 尔 丹 堡 办加 罗 办港 办
牌子.
中国船级社(CCS)
★ 总部—北京
★ 国内沿长江\沿海主要港口城市 所在地设有分 支机构(59个)
★ 国外主要港口城市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34个) ★ CCS已经形成全球服务体系
中国船级社 (CCS)简介
1. 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 公正的组织。船级社与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建造、 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 组织之间,没有任何商业关系。
南 沙 检 验 处
处
洛 阳 检 验 处
九 江 办 事 处
黄 石 办 事 处
宜 昌 分 社
长 沙 检 验 处
西 安 办 事 处
唐 山 办 事 处
威烟 海台 检办 验事 处处
日 照 办 事 处
安 庆 办 事 处
连 云 港 办 事 处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产品认证/检验总体介绍CCS的船用产品检验是其船舶检验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也是CCS的主要业务之一。
经过多年发展,CCS建立了专门的船用产品检验体系,拥有了一支高学历和经验丰富的专职产品检验队伍,并在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城市及日本,香港,东南亚、欧洲、北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设立了CCS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国内外船用产品主要生产地的检验网点。
通过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认可和检验办法,CCS能够公正,可靠和及时地对船用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为其提供有关证明。
到2005年底,CCS已对全世界1943家工厂进行过产品认可或检验工作,其中国内1524家,国外419家(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南非等3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造船等不同行业生产的500余种近5000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1.钢板、扁钢、型钢。
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
船舶检验介绍

船舶检验概述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
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
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分类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
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
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选择船级社进行,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现属我国海事局)是我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船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法定检验是政府为保证船舶安全而强制实施的;船级检验是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和载重线等进行的技术监督性质的检验,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船舶检验与发证的主要程序(1)由造船厂或设计单位(或代表船东)向船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
(2)将新船的主要说明书、计算书和施工图送船检部门,检查与规范的符合性。
船检局和船级社的区别

船检局和船级社的区别●中国船级社(CCS)和船舶检验局(ZC)基本上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国家的船舶安全监督机构,另一种是民间性质的船级社。
我国验船机构成立后,当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
之后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又成立了民间性质的独立的船级社———中国船级社(CCS)。
近来船舶检验局(ZC)的职能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中国船级社成为独立的民间组织。
●中国船级社(CCS)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1956年成立。
1986年,为适应远洋运输船队迅速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船级社,与船检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ZC)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中国船级社(CCS)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中国船级社(CCS)作为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是国际船级社协会10家正式会员之一。
中国船级社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的入级规范和1或技术标准,并及时进行更新;对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进行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和必要的文件;1参与有关标准的实施;2接受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授权,代行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以及认证工作;接受其他方授权或委托进行检验和认证工作;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和入级标准的研究和试验;3承办公证检验业务;。
船舶检验

• 1)制定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的入 级规范和/或技术标准,并及时进行更新;
• 2)对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进行检 验,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和必要的文件;
• 3)参与有关标准的实施;
• 4)接受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授权,代行法定检 验和发证工作以及认证工作;
• 在未设有CCS办事机构的港口或海上,经CCS授权的轮机 长可代理检查某些机械循环检验项目。检查后,轮机长 应将所检查的项目和情况记载于循环检验报告上,并应 在船舶抵达有CCS验船师的第一个港口时,申请作确认 检验,提交书面报告。
• 2)基于计划保养系统的检验 如船东申请并经CCS批 准,可用计划保养系统来替代规定的年度检验、中间检 验和特别检验;对替代的检验应进行确认性检查和总体 检查。如实行CWBT船舶维修保养体系的船舶即可申请。
• 3)轮机的附加标志 凡经本社批准入级的船舶机械(包 括电气设备),将根据其具体条件在其船级符号后分别 加注附加标志:
• AUT-0:由驾驶室控制站进行遥控运行的推进机械装置, 机器处所集中控制站周期性无人值班;
• AUT-1:由驾驶室控制站进行遥控运行的推进机械装置, 机器处所集中控制站有人值班;
• (7)机械检验的其他替代检验方法
• 1)循环检验 如由船东申请并经CCS同意,机械的特别 检验可由循环检验替代;循环检验的周期应与特别检验 间隔期相同;在循环检验的周期内,应尽量将特别检验 项目按年度平均分配进行,且每一项的检查周期最长不 超过循环检验的周期;对实行循环的船舶,年度检验和 中间检验应照常进行。
• 7)机械遥控和自动化;
• 8)遥控关闭装置的安装和试验,油舱柜速闭阀、通风 管风闸等;
船级社IACSCCS相关知识简介

Vancouver Caracas New Orleans
Los angels PANAMA Brazil Tokyo Pusan
India Australia
Singapore
Milan Helsinki Stugart Port Said
London Dubai
Gothenburg Rotterdam
一 、船级社的由来与发展
船级社: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分级(入级) 社团(协会)
船级社的定义
通俗说法
◆ 为船舶评定技术状况的专门机构
标准说法
◆ 评价和验证船舶技术状况好坏,独立公证地服务 于航运、造船、配套产品制造业、金融、保险及 防止海洋污染的公证性国际组织
◆ 国际海事技术银行*
◆ 1930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会议提议成立IACS。 ◆ 1968年,UN的下属IMO在汉堡成立IACS。 ◆ 创始国:ABS、BV、DNV、GL、LR、NK和
RINA \(西方七国集团军) ◆ 目前协会成员10家,创始国七个加前苏联、韩
国、中国(CCS 1988年成为会员国)。 ◆ 10家拥有入级船舶占世界商船总吨位92%。
巴杜雅鹿哥迪伦塞斯赫米
塞塞典特德拜敦得图尔兰
罗尔分丹堡办办港加辛办
纳多社办办事事办特基事
办夫
事事处处事办办处
事检
处处
处事事
处验
处处
站
新澳印 加大度 坡利办 办亚事 事办处 处事
处
釜 东巴巴 洛 新 加 温 山 京西拿 杉 奥 拉 哥 办 检办马 矶 尔 加 华 事 验事办 检 良 斯 办 处 站处事 验 检 办 事
洛 阳 办 事 处
中国船舶检验局ZC与船级社CCS区别

ZC和CCS的区别ZC——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下属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国内沿海、内河的船舶法定检验,主要依据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先为海事局内部机构,各直属海事局的船检处。
CCS——中国船级社(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或船舶检验局授权进行法定检验及船舶入级检验,主要依据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及《内河船入级规范》等)一、CCS的发展历程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成立于1956年,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
中国船级社通过对船舶和海上设施提供入级标准,通过提供独立、公正和诚实的入级及法定服务,为航运、造船、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和保障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服务。
中国船级社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10家正式会员之一,并先后于1996年至1997年、2006年至2007年担任IACS理事会主席。
CCS最高船级符号被伦敦保险商协会纳入其船级条款,享受保费优惠待遇。
迄今为止,CCS接受26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代行法定检验。
CCS还是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和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INTERCARGO)的联系会员。
CCS在国内外设有逾60家检验网点,形成了覆盖全球的服务网络。
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验船机构,其建立的目的及意义在于:促使中国船舶制造业及航海与国际惯例一致。
为提高我国在海上保险、船舶买卖、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接轨上做出巨大贡献。
二、法定检验权的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对船舶检验局及中国船级社作了如下定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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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海事组织的成立
194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海运会议上通 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但由于一些海运国家 的意见分歧,公约在10年后,于1958年3月7日才生效。 于是IMCO成为第1个致力于海上事务的惟一国际性组织。 总部设在伦敦。
该组织的目的是:制订各国政府间在政府规定和实施方 面进行合作的法规,这些法规与影响国际海运的各种技术 问题相关;鼓励普遍使用保证海上安全和航行效率以及防 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最高可行标准;处理其他行政和 法律方面的问题。1982年5月22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 式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成为自主管理和自筹资金的组织。
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简称 MSC)是IMO的资格最老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在IMO公约 中规定:在IMO范围内研究有关航行救助、船舶结构与设备、 从安全角度配备船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装运、海上安全 措施和要求、水文资料、航行簿和航行记录、海难调查、海 上搜索和救助的全部问题以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任何 问题。自1966年起,海安会下设11个分委会,以便更好地 开展工作。目前,其中2个分委员会的职责将由海安会和海 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共同分担,而使分委会减至9个,各分委 会分别负责以下议题:
自1958年成立IMO的公约生效以来,IMO陆续在海上安 全、便利航行运输、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等方面制 订了35个公约、规则。近年来,根据国际海运的发展、重大 的海难及各种海事问题等不断地对一些重要的公约,如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 舶造成污染公约》进行多次地修正,以使公约更有利于船舶 的安全航行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IMO的口号是“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
大会 理事会
海上环境 保护委员会
海上安全 委员会
便利运输 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技术合作 委员会
1.IMO会员大会
IMO会员大会是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是国际海事组织 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每2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必要时 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 权。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批IMO的工作计划,通 过IMO的财政预算和决算,选举理事会理事国,审议理 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公约、决 议等。
由于国际上对防止海洋污染的焦点集中到船舶,特 别是油船对海洋造成的污染,所以在IMCO成立前4年, 即1954年制订了第1个国际公约——《1954年防止海 上油污染公约》。IMO成立后的第一项重要任务就是 召开1960年6月17日第4次安全会议,通过了《1960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从此执行该公约就成为 IMO的重要任务,对增进海运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起 了重要作用。到1997年11月(IMO第20届大会开会为 止)IMO共有155个成员国和2个联系会员。IMO还和 35个政府组织缔结了合作协议,并被授权与5个非政 府组织进行协商。
1993年11月的IMO大会通过了IMO公约的修正案,将理 事会的成员国增至40个,即10个A类理事国、10个B类理 事国和20个C类理事国。
我国于1975~1987年任理事国,自1989年起当我国船舶 运力(吨位数)列为世界第8位时,在IMO的第16届大会 上首次当选理事会的A类理事国。1997年11月在伦敦召开 的IMO的第20届大会上中国连续第5次当选为A类理事国。
海安会根据上述9个分委会的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起草IMO有关海上安全等的公约及其修正案,提交海安 会或IMO大会审议和通过。
(2)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简称MEPC)于1973年成立,最初它只是IMO 会员大会的辅助机构,1985年成为具有全部法律地位的机 构。它被授权研究IMO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来自船舶污染 的任何问题。与海安会共同负责液体和气体货物运输、船 旗国履约2个议题,以及直接领导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状况专 家小组。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
第一节 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节 国际船级社协会 第三节 世界主要船级社简介 第四节 中国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节 验船师
第一节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负责处理国际海运问题,也是国际海事界的权威组织。 其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简称IMCO), 成立于1959年1月6日,总部设在伦敦。1982年5月22 日改名为现在的国际海事组织 .
a 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DSG); b 防火(FP);
c 航行安全(NAV); d 船舶设计与设备(DE); e 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SLF); f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STCW); g 无线电通信和搜索救助(COMSAR)。 h 与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共同负责的2个议题: I 液体和气体货物的运输(BLG); j 船旗国履约(FSI)。
3.专业委员会
国际海事组织的技术工作是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海 上安全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技术合作 委员会承担。这些委员会的委员是由IMO全体成员国的代 表组成。各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召开2次。 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与船舶检验工作较 为密切。
(1)海上安全委员会
2.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IMO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32个会员国 组成,任期2年,在IMO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管 理该组织各项事务的职权。
选举理事会成员的原则:
A类理事国:应有8个在提供国际海运服务方面具有最 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B类理事国:应有8个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 害的国家; C类理事国:有16个上述A类和B类国家以外的与海上 运输和海运有着特别利害关系的、能代表世界所有重 要地区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