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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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总则总则1 法令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ZC)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本局授权,可以代行上述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2 宗旨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等,为保障船舶和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2.2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际航行海船,应签发相应的国际海上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以证明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符合和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等的规定和标准,适合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民用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3.2 本法规按照第1篇第1章5.1.3及5.1.4的规定适用于到达中国港口或在中国水域作业的外国籍船舶。

3.3 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将给予特殊考虑。

4 申请与费用4.1 船东或经营人,必须向业经授权的中国船级社申请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1.07.12
•【文号】海法规[2011]391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11)的通知
(海法规[201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技术法规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联系电话:************)。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

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2018-01-16船舶管理信息平台本文是一位船长总结的关于船舶证书的管理,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主要以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为例。

's Nationality一、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Vessel在我国取得所有权的船舶,由我国海事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 REGISTRY CERTIFICATE”登记证书。

国外登记、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则拥有“ 1、证书有效期:五年。

2、只要船舶所有人不变更、不改挂他国国旗,该证书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注意: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船舶经营及其地址要与SMC)、入籍证书等其它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尤其是公司上DOC公司的符合证明(市和(或)改名后,要及时更改所有证书、资料(防油污计划、系固手册等)中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否则,给以后各种检查留下了“缺陷”。

(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二、船体入级证书、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1 、法定检验分为:2 )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1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 4)加强检验(特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核准该)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5 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 3(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 三、轮机入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1 、法定检验: 2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中国船舶检验局ZC与船级社CCS区别

中国船舶检验局ZC与船级社CCS区别

ZC和CCS的区别ZC——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下属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国内沿海、内河的船舶法定检验,主要依据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先为海事局内部机构,各直属海事局的船检处。

CCS——中国船级社(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或船舶检验局授权进行法定检验及船舶入级检验,主要依据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及《内河船入级规范》等)一、CCS的发展历程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成立于1956年,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

中国船级社通过对船舶和海上设施提供入级标准,通过提供独立、公正和诚实的入级及法定服务,为航运、造船、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和保障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服务。

中国船级社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10家正式会员之一,并先后于1996年至1997年、2006年至2007年担任IACS理事会主席。

CCS最高船级符号被伦敦保险商协会纳入其船级条款,享受保费优惠待遇。

迄今为止,CCS接受26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代行法定检验。

CCS还是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和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INTERCARGO)的联系会员。

CCS在国内外设有逾60家检验网点,形成了覆盖全球的服务网络。

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验船机构,其建立的目的及意义在于:促使中国船舶制造业及航海与国际惯例一致。

为提高我国在海上保险、船舶买卖、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接轨上做出巨大贡献。

二、法定检验权的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对船舶检验局及中国船级社作了如下定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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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

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一、审核依据:(一)《办法》;(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持续性,为受审单位提供改进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机会;(四)第二方审核作为强制手段,为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否被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以下称《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及该证书是否持续有效,提供作出结论的依据。

第五章审核机构及审核员一、审核机构(一)审核机构的组织形式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具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是执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以下称审核执行机构)。

(二)主管机关的职责:1.全面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制定和修改该项工作的有关规定;2.对审核员资格进行认可和业绩评价;3.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初次审核报告和换证审核报告的审批;4.签发《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5.受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投诉。

6.终裁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纠纷;7.组织对审核员的培训工作。

(三)审核执行机构的职责:1.受理船检机构的审核申请;2.受主管机关的委托,组成审核组、指定审核组长并安排审核组实施审核的有关事宜;3.复核、报送、分发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4.对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合格后,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进行年度签注:5.负责本辖区内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审核员的日常管理工作;6.发送《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7.完成主管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审核员:(一)审核员资格:1.熟悉有关船舶检验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文件资料;2.熟悉《办法》、《管理规定》和2000版ISO9000族标准等;3.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的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验船师及以上资格;4.从事船舶检验、船舶检验管理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相关专业经历不少于5年;5.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6.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7.具有ISO、ISM和STCW审核员资格者予以优先考虑。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审核执行机构递交《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资格审定表》(见附件9格式MSAQR09)。

(二)审核员资格的取得和保持:凡满足第五章二(一)条要求,并参加两次以上的审核见习(包括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经审核执行机构审查合格,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发给有效期为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

审核员取得资格后,每年至少参加2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否则应重新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的培训。

每次审核后,应对审核组的每位成员的审核工作进行评价,并填写《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评价表》(见附件10格式MSAQR10)。

其中,对审核员的评价由审核组长进行,对审核组长的评价由审核执行机构进行。

审核员每年年底应对当年参加的审核工作进行小结,填入《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年度考核表》(见附件11格式MSAQR11),由审核执行机构对审核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报主管机关审批,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其资格或予以晋升。

有关记录由相关审核执行机构和主管机关保存。

主管机关于每年年初公布去年通过年度考核的审核员名单。

(三)审核员的职责:1.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见附件2格式MSAQR02)分配的审核任务,编制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包括审查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认真做好审核记录,将其填入《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记录表》(见附件6格式MSAQR06);2.收集并分析与被审核的质量体系有关的、足以对其下结论的证据;3.对于证据中能够影响到审核结果和可能需要进行更广泛审核的迹象保持警觉;4.根据审核的具体情况开具《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报告》(见附件7格式MSAQR07);5.在审核组长的主持下,与整个审核组协调地开展审核工作:6.在审核组内部会议上就审核结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7.完成审核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审核组长(一)审核组长的选择:1.应从合格的审核员中选择,至少参加三次对质量管理体系完整的外部审核,且这些质量管理体系是按照《规则》或主管机关认可的其它标准建立的;2.审核组长应具备一定程度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相应的经验。

(二)审核组长的职责1.负责受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查,将审查结果填入《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记录表》(见附件3,格式MSASQR03),并通知受审单位;2.负责制定审核计划,并与受审单位取得联系,就审核安排取得一致意见;3.全面负责审核工作,主持首、末次会议和审议组内部会议,负责与受审单位领导层的沟通;4.审批审核员开具的不合格报告,并根据受审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验证纠正措施;5.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见附件8,格式MSASQR08),并负责向审核执行机构递交审核报告。

四、审核组的组成审核组至少由2名审核员组成,并确定一名审核组长,以全面负责审核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组可包括见习审核员,但需经审核执行机构和审核组长的认可。

为了使每次审核任务所需的技术都得到适当的保证,审核执行机构在为每次具体的审核工作选择审核员和审核组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一)根据受审单位的规模确定审核组的人数;(二)受审单位的特点和可能包含的项目垂直审核所需的专业技能或技术专家;(三)审核组成员专业结构的搭配,以有效发挥审核组成员的技术特长;(四)审核组的成员与受审单位没有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利害关系;第六章审核和发证一、审核的种类对受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分为: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项目垂直审核、附加审核。

初次审核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

二、初次审核初次审核是指审核组对按照《办法》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船检机构进行的第一次审核。

如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原《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失效,则重新申请的审核按初次审核对待。

(一)审核申请凡具备下述条件的船检机构的船检机构均可申请初次审核:1.船检机构系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2.已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了不少于三个月,其间应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和一次管理评审。

(二)申报材料申请初次审核的船检机构应填写《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格式MSAQR01),并提交下述文件与材料一式两份: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文件清单;2.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报告;3.组织结构概况(包括体系所覆盖的下属机构);4.人员、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情况介绍。

其中3、4、两项的内容也可包括在质量手册中。

(三)申请受理审核执行机构自收到申请后,应对受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核实申请单位的资格和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审核执行机构应以就近为原则,从主管机关公布的审核员名册中拟定审核组成员,报主管机关审批;如受审单位的资格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审核执行机构应退回申请,并指出不符合的所在,由受审单位改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四)文件审查如受审单位的申请材料满足要求,经审核执行机构批准后,审核组成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并填写《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记录表》,以评估船检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和适宜性,作为制订审核计划的依据。

经审查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基本符合《办法》要求,则审核组应通知被审单位对文件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

根据不合格项的多少,修改后或由审核组在现场审核时验证;或在现场审核前提交审核组确认。

如审查认为受审单位编写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办法》要求,应提出修改意见,通知受审单位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文件重审通常由原审核组实施。

(五)现场审核1.审核计划经审核组审查,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基本满足《办法》要求,审核组长代表审核执行机构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并就审核日程安排等相关事宜与受审单位进行协商,取得一致。

2.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时间控制在30分钟左右。

首次会议的议程一般是:(1)向受审单位介绍审核组成员,并由管理者代表向审核组介绍受审单位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2)明确审核的目的、依据和范围;(3)确认审核计划;(4)简要介绍实施审核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5)介绍审核结果及结论的形式;(6)确定受审单位的审核陪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在审核组和受审单位之间建立正式联系渠道;(7)审核组作出审核公正性和保密性的承诺;(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应在《首次会议签到表》(见附件4格式MSAQR04)上签到。

审核组应做好会议记录,并保持《首次会议记录表》(见附件5格式MSAQR05)3.抽样检查现场审核应包含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全部范围。

审核员在审核相关部门时,应通过面谈、提问、观察有关方面的工作和现状、抽样检查质量记录等方式来收集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办法》要求的证据;抽样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并确定抽样比例;如果发现重大的可能导致不合格的线索,即使其不在《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记录表》所列审核内容之列,也应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或扩大抽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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