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01(000)012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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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论述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的相关问题

论述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的相关问题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概念1.1 船舶检验所谓的船舶检验具体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测试、检验、审核以及鉴定的总称。
船舶检验的最终目的在于借助对船舶及其相关设备的检验,促使船舶公司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船舶本身各方面技术性能良好,进而保障船舶的运营安全,同时避免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船舶检验按照性质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1.1 船级检验。
具体是指按照船级社的技术标准和验船规范对船舶的整体技术性能以及各个方面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船级证书,该检验又被称之为入级检验。
1.1.2 法定检验。
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法令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
1.1.3 公证检验。
具体是指船级社根据客户发出的申请,指派有资质的验船师对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客观技术证明。
1.1.4 制造检验。
为了确保船舶的各方面性能全部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造的船舶,从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到船舶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和试航,直至相关船舶证书签发为止的一系列工作。
1.2 船舶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安全检查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概念,具体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则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船员的配备情况以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借此来督促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以及船舶检验与发证机构等有效执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异同点分析2.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相同之处两者之前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上:其一,执行的法律依据相同。
由国务院于1993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200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目的,即监督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和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给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问题的解析

检验 ,促使 船舶公 司采取有效 的措 施确保船 舶本身各方 面 技术性能 良好 ,进而保 障船舶 的运营安全 ,同时避免船 舶 对 海洋环境 造成污染 和损害 。船舶 检验按 照性质 的不 同 ,
大致 可分为以下 四种类型 : 1 . 1 . 1 船级检验 。具体是指按 照船级社 的技术标 准和 验船规范对 船舶 的整体 技术性 能以及各个方 面进行检验 , 合格后签发船级证 书 ,该检 验又被称之为人级检验 。 1 . 1 . 2 法 定检验 。具 体是指按 照国家法令 和国际公 约 的有关规定对船舶进行 检验 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 1 . 1 . 3 公 证检验 。具 体是指船 级社根据 客户发 出的申
关键词 :船舶检 验 ;船 舶安全检 查 ;运营安 全 ;水域 污染
中图分 类号 :U6 9 8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9 - 2 3 7 4( 2 0 1 3)1 6 - 0 1 4 3 — 0 2
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概念
1 . 1 船舶检验 所谓 的船 舶检验具 体是指船 舶检验机 构对船舶及 其相 关设 备 的技 术状 况 进行 测试 、检验 、审核 以及 鉴 定 的总 称 。船舶 检验的最终 目的在于借 助对船舶及 其相关设备 的
颁布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船舶安全 检查规则 》都非 常 明确地规定 了船舶检验与 船舶安全检查 工作的 目的 ,即监 督保障船舶航行 、作业 、停 自 和生命财 产安全 ,避免 给水
域环境造成 污染 。此外 ,两者在开展工 作时 ,都必须 获得 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的认 可和授权 ,如若不 然 ,其所有 的 行 为均属于违法且 不具备任何 效力 。其二 ,船舶检验与船 舶安 全检查实行 的都 是等级制 和资格准入制度 。依据2 0 0 8 年颁 布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船舶检验机 构资质认可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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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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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四[单选题]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A.20米以上(江南博哥)B.20米及以上C.30米以上D.30米及以上正确答案:B[单选题]2.《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适用范围,下列哪项叙述是正确的?()A.中国籍船舶B.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C.船长20米及以上中国籍船舶D.船长30米及以上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正确答案:B[单选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那个单位颁布的?()A.交通运输部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正确答案:C[单选题]4.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或者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2,10B.1,5C.2,5正确答案:A[单选题]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为诉讼A.一人B.两人C.一至两人D.三人正确答案:C[单选题]6.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它现场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船舶存在下述问题(),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对船舶采取相应措施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其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A.船舶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B.船舶载重线以及勘划的永久性标志明显不合理C.新建或改建船舶使用了报废船舶拆解的配件或设备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D[单选题]7.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指定的船检机构申请下列哪种检验?()A.起租检验B.拖航检验C.附加检验D.临时检验正确答案:B[单选题]8.《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规定,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接收船舶检验申请前,应在5个工作日将下列哪些资料通告转出船舶检验机构,并书面通知船东应提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规定的全部图纸资料?()A.船东书面申请(原件)B.《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信息沟通表》C.经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核实并加盖业务印章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证书的复印件。
海事管理基础知识题目

1.192、《海安法》是我国港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于(b)起实施?A 1983年1月1日B 1984年1月1日C 1984年3月1日D 1983年3月1日2.194、《海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军事需要外,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过(b)的批准?A国务院B国务院或主管机关C海事机关D港局。
3.195、《海安法》规定禁航区由(c)部门公布?A海事部门B国务院C 交通运输部D港局4.196、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d)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A海事部门B国务院C交通运输部D船舶检验部门5.197、对影响安全航信、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应当负责打捞清除的责任人是(b )?A沉没物、漂浮物辖区的海事部门B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 C 沉没物、漂浮物辖区的航道部门D沉没物、漂浮物的发现人6.198、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b )?A国籍证书B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C事故经过说明书D航行轨迹图7.199、在《海安法》中,“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c )和平台?A设备B装备C装置D构架8.2、按照《海环法》的规定,商港内渔船造成的海洋污染由(a )管辖?A海事主管部门B 渔船主管部门C航道主管部门D农业部门9.201、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海环法》自(d )起施行?A 20年3月1日B 1999年12月26日C 20年1月1日D20年4月1日10.202、在依照《海环法》实施的处罚中,被处罚相对人的诉讼时效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c )月?A 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11.203、《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是规定了环保和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征求(c)部门的意见?A交通运输部B国务院或主管机关C海事D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计算机及其它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齐全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文件)。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且运转有效。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其所从事的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合格验船人员,并满足下列要求:1.每一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少于6人,每一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不得少于4人(具有下属机构的再增加2人);2.执行验船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以下简称《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与其从事的检验工作相符的适任证书;3.分管船舶检验工作的领导应取得高级验船师适任证书,或有一名具有同样资格的总工协助其工作;4.船体、轮机、电气专业的验船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检验业务相适应(通常按3∶2∶1配备),若进行产品检验工作,必须配备按《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船用产品检验适任证书的验船人员;5.从事图纸审查的验船人员,一般应具备5年以上现场检验(或船舶设计和科研、船厂检验)的工作经历,并按照《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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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
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
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第九条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满足检验业务所需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验船师;
(六)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七)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并运行船舶检验业务计算机信息管理和检验发证系统。
第十条申请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除满足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以外,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除满足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以外,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建立和运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审核机构对其进行的认证。
(二)验船师的配备必须满足对海船检验业务的需要。
第十二条申请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除满足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外,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对其进行的认证;
(二)在国际上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检验网点;
(三)具有制定和维护规范的能力;
(四)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决议,即《向代表主管机关的组织授权的指南》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资质认可程序
第十三条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资质认可,应提交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涵盖本机构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清单,包括
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二)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如适用);
(四)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登记表;
(五)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人员配备情况:包括注册验船师登记表和注册验船师培训的档案记录;
(七)船舶检验业务情况统计表;
(八)船舶检验机构、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业务分工;
(九)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资质审核的结论。
第十四条申请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负责受理与审核;申请B、C、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设置的相关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受理与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经资质认可审核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签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六条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审核,包括对其下属部分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审核。
对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审核,根据船舶检验机构提供的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名单及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资质审核的结论实施,五年内完成对全部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审核覆盖。
经初次资质认可审核合格和初次资质认可审核未覆盖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其名单和核定的
检验业务范围在主管机关签发的《资质认可证书》中注明,不另发证书。
资质认可审核不合格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视为未经资质认可,在《资质认可证书》中不予注明,经整改后次年可再次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资质复核申请,并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
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复核与发证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经资质复核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换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主管机关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及其船舶检验管理处的资质认可与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主管机关及其船舶检验管理处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机构资质管理思路;年度船检业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和签发的检验报告、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可、资质复核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及其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定期在主管机关网页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资质复核不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主管机关指
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资质认可证书》。
对于逾期不申请资质复核的船舶检验机构,主管机关将视情注销其《资质认可证书》。
第二十三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依法检验和机构内部资质管理,避免违规检验行为发生,确保检验质量。
发生《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严重违规检验发证或因检验质量问题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主管机关可视情对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采取警告、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