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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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船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船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船舶质量,确保船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舶的设计、建造、维修、改装、检验和使用的全过程。

第三条船舶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全面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船舶质量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船舶质量管理工作应建立责任明确、流程清晰、措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船舶质量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船舶质量管理工作应由船舶所有人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设计、建造、维修、改装、检验和使用单位应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质量职责。

第六条船舶质量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船舶质量管理制度;(二)组织船舶质量策划和质量保证活动;(三)对船舶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四)组织船舶质量改进和质量培训;(五)监督和检查船舶质量管理工作;(六)履行其他与船舶质量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检验第七条船舶设计、建造、维修、改装、检验和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

第八条船舶设计单位应根据船舶的用途、技术性能、安全要求等进行设计,并保证设计质量。

第九条船舶建造、维修、改装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条船舶检验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保证检验质量。

第四章质量保证与改进第十一条船舶质量管理工作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船舶质量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质量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质量审核和内部质量监督,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船舶质量管理机构应根据质量审核和监督的结果,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改进。

第五章质量责任与处理第十四条船舶质量管理工作应明确质量责任,对质量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质量管理机构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追究和处理。

浅谈船检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11

浅谈船检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11

浅议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徐厚仁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和运行满足《办法》条款要求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大多船检机构认为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本文拟对提出一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的做法和建议。

[关键词]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体系建立2003年1月30日交通部海事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海船检[2003]3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水网地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非水网地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实施。

为便于船舶检验机构能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并运行满足《办法》条款要求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笔者结合自身多年从事体系推进、审核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些体会和建议,以供各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参考。

一、如何认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要顺利建立并有效运行满足《办法》要求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首先要对《办法》要求建立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如何正确认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办法》要求建立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

《办法》是中国海事局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决议要求,应用国际上已被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先进做法,无庸质疑。

第二,《办法》要求建立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已充分考虑了我国船舶法定检验的实际情况,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船检行业特点的。

第三,《办法》所包含的管理要求是一种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最低行业标准,在满足《办法》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各船检机构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更高的标准。

第四,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自愿按照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体系不同,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

船舶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公司产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所有产品及其生产、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公司质量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确保产品质量;2. 强化全员质量管理,提高员工质量意识;3. 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从设计、生产到交付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4.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船舶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的主要职责:1. 制定、修订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2. 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体系有效运行;3. 监督、检查各部门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分析和处理;4. 组织质量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5. 收集、整理质量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部门质量职责:1. 生产部门: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要求;2. 技术部门:负责产品设计、工艺优化,确保产品设计合理、工艺先进;3. 质检部门:负责产品检验、验收、放行等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4. 销售部门:负责客户需求分析,提供优质售后服务,收集客户反馈意见;5.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质量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船舶公司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目标:确保产品合格率达到98%以上,客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2. 质量方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追求卓越,持续改进,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3. 质量控制:对设计、生产、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4. 质量改进: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评估,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5. 质量沟通:加强与各部门、客户的沟通,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第四章质量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船舶公司对各部门、员工进行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薪酬挂钩。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是指船舶运营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和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检验范围:对船舶的检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机电设备等方面的检验项,以便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验。

2. 检验机构:明确了船舶检验的机构和组织形式,确保船舶检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检验机构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能够对船舶的安全性进行准确的评估。

3. 检验标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船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通过检验。

4. 检验程序:明确了船舶检验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船舶报检、检验计划安排、检验过程中的相关要求等。

在检验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如物理检测、技术检验、文件审查等。

5. 检验结果:规定了船舶检验后的处理程序,包括合格、有效期限、标志牌颁发等。

对于不合格或需要改进的项目,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于船舶运营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船舶检验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的方式,对船舶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控。

通过船舶检验,可以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船舶检验也可以提高船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

总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于保障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提高船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执行并不断改进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才能不断提升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

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

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保障船舶质量安全,提高我国船舶建造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船舶建造检验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船舶建造检验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内容和流程。

第三条船舶建造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和保密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船舶建造检验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船舶建造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船舶建造检验管理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船舶建造检验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检验部门或机构,负责承担船舶建造检验工作。

第七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构成检验团队,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和经验。

第八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工具,确保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可控。

第十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主要包括设计评审、材料检验、焊接检验、涂装检验、成品检验等环节,具体流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检验结果,确保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推动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质量评估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检验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确保质量信息可追溯。

第十七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船舶建造检验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2016年最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检验质量责任制度范本

船舶检验质量责任制度范本

船舶检验质量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管理,确保船舶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员和船舶检验相关单位。

第三条船舶检验质量责任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检验质量责任,加强检验过程控制,提高检验质量。

第二章质量责任划分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修订船舶检验质量管理制度;(二)对船舶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三)组织处理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对船舶检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四)对船舶检验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五)其他与船舶检验质量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舶检验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船舶检验规范和程序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负责。

船舶检验员的责任如下:(一)严格遵守船舶检验规范和程序,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二)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参加质量管理机构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四)其他与船舶检验质量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船舶检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船舶检验质量的保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为船舶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协助船舶检验机构处理检验质量问题;(三)对船舶检验员进行业务支持和技术指导;(四)其他与船舶检验质量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检验质量控制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制定船舶检验计划,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周期等。

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过程进行控制,确保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周期等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检验质量档案,保存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相关资料,不少于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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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1、船舶服务申请书 2、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3、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4、受理回执(如有时) 5、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6、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7、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8、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9、龙骨安放申请书 10、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11、倾斜试验核准/免除申请书 12、倾斜试验核准/免除通知书 13、船舶下水申请书 14、船舶下水核准书 15、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16、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1、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2、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3、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4、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5、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6、无损检测报告(X射线、超声波) 7、密性试验报告 8、倾斜试验报告 9、CO2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10、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11、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12、完工图 13、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 一、目的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80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1、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检测资料、文件和报告的真实性。

3、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检测等质量管理工作。

4、按照要求完成“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检验项目的自检工作,并在自检完成后按照“计划”确定的检验类型(B/W)经船东/船东代表确认后向相关专业的验船师提交“检验项目交验单”。

5、某个项目如未交验完成所有内容,未经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共同确认,不得遗留至下个工序交验。

(二)船东的责任: 1、确定相关专业人员保证“计划”的正常实施。 2、监督船厂按照船检机构/验船师小组认可的施工图纸及工艺文件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专业的验船师进行意见反馈。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3、对在船厂检验记录/检测报告/”检验项目检验单”及相关文件、资料中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验船师的责任: 1、严格按照船检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船舶建造(改建)过程实施技术、质量监督。

2、按照“计划”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验证,遇有问题及时与船厂、船东/船东代表沟通,对在船厂检验记录/检测报告/“检验项目检验单”及相关文件、资料中签署的意见负责。

3、“计划”实施完成后着急船厂、船东/船东代表进行检验/验证工作总结,对遗留项目制定再次检验/验证计划。

五、检验项目及交验方式 (一)本指南以10000DWT近海一般干货船为例列举需完成的检验项目,验船师小组针对所执行检验船舶的具体情况参照所列举的检验项目依据《船舶检验业务与管理系统(2003版)》进行增减。

(二)船厂以“检验项目检验单”的形式检验确认的所有检验项目,并提交标明的验证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检验项目属性: 1、所有检验项目均须规定为“必检项目(B)”/“委托检验项目(W)” a)”必检项目”定义为:船厂检验(并记录)、船东/船东代表确认、验船师逐项检验/验证的项目;

b)“委托检验项目”定义为:船厂检验(并记录)、委托船东/船东代表检验/验证的项目。 2、检验项目表中标明“*”的项目必须在下水前完成项目交验。 3、采取抽样验证的检验项目须明确抽样比例或直接明确数量、部位(区域)、长度等。 4、根据具体情况可对检验项目属性(B/W)进行更改。 编制:船舶检验管理科 审核: 批准: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船舶建造能力评估工作指南 一、目的 知道各市局开展船厂船舶建造能力评估工作,确保船厂具备与其拟建造船舶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和质量控制能力。

二、使用范围 使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船厂船舶建造能力评估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对纤维增强塑料船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能力评估小组组成: 在分管副局长领导下,成立由船检科长或副科长担任组长,验船师为成员的船厂船舶建造能力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应相对固定。

四、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NO YES NO

YES YES (二)工作要求: 1、非“船长小于等于100米内河船舶”的建造能力评估对单船进行;“船长小于等于100米内河船舶”的建造能力评估度对船长进行。

2、船长预约评估时须递交“船舶建造能力评估预约书”和“船舶建造能力评估项目表”及相应资料。

3、船检科长(或委托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指派评估小组成员,评估小组组成人员每次不少于2名。

4、评估小组对船长递交的“船舶建造能力评估项目表”及相应资料进行审查:有疑议的,与船厂沟通;无疑议的,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验证。

5、评估小组现场验证: 5.1混凝土船台、尺寸及平面布置等。

船厂预约 科长(或委托人)指派评估小组成员

整改 签发能力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材料审查

评估小组现场审查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5.2.1焊接工艺业经认可,且符合该船焊接要求。

5.2.2船体建造及主要设备安装工艺合适,并且符合船厂现有施工条件。 5.2.3焊工数量满足本船施工要求。 5.2.4施工人员与质检人员名单、资质(船体、机电)与船厂实际人员相符。 5.3船厂施工设施、检测设备检查: 5.3.1主要施工设施清单及证明文件与船厂实际情况相符。 5.3.2有“船舶质检单位能力评估报告”,且与拟建造船舶无损检测项目相适应。 5.3.3自由或委托的检测单位的检测设备及检定证书(至少包含测厚仪、激光经纬仪、卷尺、直尺、焊角尺、游标卡尺、塞尺、秒表、压力表、兆欧表、万用表、点温计、转速表)与实际情况相符。

5.3.4自由或委托的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及资质证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5.3.5“无损检测计划”切实可行。 5.4试验条件:拟建造船舶须进行的倾斜、系泊、航行试验条件与现场情况相符。 6、评估小组根据核查情况填写“船舶建造能力现场评估记录”,经船厂确认后,双方签名,各执一份;存在缺陷的,船厂整改完成后评估小组重新验证。

7、基本具备拟建船舶建造能力的,签发“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 8、“船舶间杂能力评估报告”有效期: (1)非“船厂小于等于100米内河船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 (2)“船厂小于等于100米内河船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9、“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失效,须重新评估。 编制:船舶检验管理科 审核: 批准: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焊接工艺认可工作指南 一、目的 知道各市局开展船舶焊接工艺认可服务,确保船检服务对象(船舶修造企业)所采用的焊接工艺符合造船规范要求。

二、使用范围 使用于省局及市局管辖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申请的船舶焊接工艺认可服务过程的控制盒管理。 三、焊接工艺认可小组组成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焊接工艺认可小组由船检科船体验船师组成,成员应相对固定。

四、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

YES YES (二)工作要求 1、船舶修造企业申请焊接工艺认可服务时,须递交“焊接工艺认可预约书”和“焊接工艺计划书“。”焊接工艺计划书“内容包括:

(1)母材的牌号、级别、厚度和交货状态; (2)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的型号、等级和规格; (3)焊接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

船检服务对象预约 焊接工艺文件审查

科长(委托人)指派认可小组成员

签发焊接工艺认可报告 试验及评定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a (4)坡口设计、加工要求及衬垫材料(如有时);

(5)焊道布置和焊接顺序; (6)焊接位置(平、立、横、仰焊); (7)焊接规范参数(电源极性、焊接电流、电弧电压、焊接速度和保护气体流量); (8)焊前预热和道间温度、焊后热处理及焊后消除应力的措施等; (9)施焊环境(现场施焊或车间施焊); (10)特殊要求(如有时)。 2、船检科科长(委托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指派认可小组成员没人可小组组成人员每次不少于2名。

3、认可小组须评定“焊接工艺计划书“的符合性的可行性:有疑义的,与船舶修造企业沟通直至形成一致意见。

4、进行焊接工艺试验时: (1)时间施焊前,认可小组按照“焊接工艺计划书“确认: a、母材的焊接材料; b、试件尺寸; c、焊接设备; d、施焊环境 e、施焊焊工的能力。 (2)试件施焊过程中,认可小组全程监督并记录有关焊接参数。 (3)试件施焊完成后,可小组会同船舶修造企业: a、确认船舶修造企业或船舶修造企业外委的试验机构记录的焊接参数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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