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检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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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升船舶检验的服务能力,保障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检测和丈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并保障其检验能力满足本行政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拟从事检验工作的业务范围应当取得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活动,应当设立验船公司,其检验工作的业务范围应当取得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验船公司擅自开展检验业务的,签发的证书无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审批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中国公民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外国公民在外国验船公司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当满足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船舶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流程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介绍船舶检验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船舶检验的流程一般包括四个主要环节,申请、准备、实施和报告。

申请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向相关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包括船舶基本信息、检验类型、检验标准等内容。

准备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按照检验要求对船舶进行准备,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实施阶段,检验机构派遣专业人员对船舶进行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系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报告阶段,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或报告,对船舶的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总结。

其次,船舶检验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其次,船舶在接受检验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最后,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船舶检验流程严谨而复杂,需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关于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消防设施检测引进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的设想

关于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消防设施检测引进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的设想

( )流动性。 由于船舶是流动 的 ,除了 2 船舶的靠离港 口,船舶5 0%的时间是处于运 营状态 ,除特殊情况外 ,对运输 中的船舶进行 监管 的难度相当大。由第j方安全技术定期检 = 测 ,能够弥补 内河危险品船舶的有效监管 ;
( 3)隐 蔽 性 。 “ 雀 虽 小 , 五 脏 俱 麻
范 状态 ;
( 2)明确 内河危险品船舶 的消防监管重
区 、县都存在 内河危险品的船舶运输 、装卸作 业 。每年全市通过内河运输 的危险品总量 约为 20 ,内河危 险品船舶众 多并呈发展态势 , 0 万t
单靠消防部 门人员进行监管是有限的。而水上
点 ,便 于消 防监管 人员从 日常监管 中脱 离出
效密闭 ,锁 紧件是否齐全完好 ;
( 货 舱 的舱 盖 ,围壁通 道是 否密 封完 3)
好。
6 .灭火器的检测
灭火器称重检查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 .应急消防泵 的检测
( )柴油机作为起动动力的应急消防泵, 1 是
( ) 1 站室 门、遥控箱 门是否有清晰的标
示 ,并应向外开启 ; ( 灭火系统操作处是 否配置清晰的使 2) 用说明和操作流程图; ( ) 3 机舱施放 阀、遥 控施放装置声光报
来 ,紧紧抓住监管的重点 ,提高 日常消防监管
的 效果 ;
( 促进消防工作 在内河危险品船舶上 3)
消防部门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由第三方安全
的开展 ,建立健全内河船舶消防档案 ,有利于
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的开展 。
技术定期检测 ,能够弥补内河危险品船舶的监
管 力 量不 足 ;
否能在3 i内至少使柴油机驱动动力源起动六 0m n
次 ,并在前 1 i内至少起动两次。并应保持规 0 n a r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 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一、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登记备案为避免代理企业重复提交有关材料,便于企业生产,新开业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于开展报检业务前,携带下列文件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出网上报检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5、单位情况说明及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备案申请书;6、《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申请表》。

对符合条件的,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各海港边检站。

《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交通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相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后,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重新办理备案。

注: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首次到洋山边检站办理业务,需出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受理业务的边检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有关业务。

(二)船舶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须知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正式入境时间4小时前申请办理船舶入境预检手续。

通过网上报检,将《总申报单》和《船员名单》(有旅客进行网上报检的还需提供《旅客名单》)发电子邮件至yangshanb ianjian@163.com,洋山边检站将为其办理船舶预检手续。

船方代理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边检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

船舶抵港后,船方代理人必须立即携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表》,全外派船还须提交《国际航行船舶停泊期间自管责任书》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泊后,船舶可以开始装卸作业,作业人员可以上船,但船员不得离开口岸限定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是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为相当于正处级。

人员编制为65名。

主要职能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渔港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本市渔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和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在本市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会同有关部门,对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有关工作。

办理本市管辖渔业船舶的登记。

对本市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批准或确认。

负责对本市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4.负责本市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

5.依法对渔港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员管理中的违法案件实施查处。

6.承办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设8个内设机构,包括:1.办公室。

2.政策法规科。

3.渔港监督管理科。

4.渔业船舶检验科。

5.综合管理科(装备和信息技术科)6.堡镇渔港监督(堡镇渔业船舶检验分局)。

7.芦潮港渔港监督(芦潮港渔业船舶检验分局)。

8.吴淞渔港监督(吴淞渔业船舶检验分局)。

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是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部门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安排全国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安排编制内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以及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船舶检验换证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换证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换证检验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船舶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载着货物和人员在海上进行运输。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国家规定船舶需要定期进行检验换证。

船舶检验换证是一项细致且必要的程序,它可以保证船舶的安全性和符合法律法规。

下面将介绍船舶检验换证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检验换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船检机构申请检验换证。

申请资料通常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安全装备证书、船员证书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的准备和递交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完整准确的资料才能使检验换证的流程顺利进行。

二、检验前准备在申请资料被接受后,船检机构会安排检验员到指定地点对船舶进行实地检查。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提前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洁船舶、整理船舶资料、检查船舶各项设备是否完好等。

确保船舶的所有设备和系统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延误。

三、现场检验检验员在到达现场后会对船舶的各项设备和系统进行详细检查。

检验范围通常包括船舶的结构、机械设备、通信设备、航行设备、安全装备等。

检验员会根据相关标准和法规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船舶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所有的发现问题都会被记录下来,需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四、整改和复检如果在现场检验中发现了问题,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通常包括修复故障设备、更新安全装备、更换过期证书等。

完成整改后,需要向船检机构提交整改报告以便安排复检。

复检会由检验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只有通过复检后,船舶才能取得新的检验证书。

五、颁发新证书在完成复检后,船检机构会根据检验结果颁发新的检验证书。

新的检验证书通常包括船舶的相关信息、检验结果、有效期等内容。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妥善保管好新的检验证书,以备将来检验换证时使用。

船舶检验换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它能够保障船舶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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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CJ/J7.5-08 上海市船舶检验处
船舶审图申请书
B/0 标识号:
(由本处填写)兹申请上海市船舶检验处对下述船舶的设计图纸按有关法规及规则进行审查。

营运船、重大改建、一般改建、单项审图及其他审图应附加填写下表
需要说明的问题:(如部分图纸由供方提供时、图纸分批送审时、改建范围等情况,请详细说明内容)
注: - 适用 - 不适用(请继续填写续页)
本船舶设计应满足下述规范、规则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
申请方承诺并确认已详细阅读下列条款及该船舶适用的有关规范或规则,并同意受其约束:1、申请方应按照本处的要求提供审图所需的图纸、报告、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信息,并对
所提供图纸、报告、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2、申请方应为本处的审图工作提供方便,保证支付本处由审查批准图纸产生的费用,即使
由于申请方申请后撤回申请使此项审图未能完成,申请方也应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本处支付相应的费用。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方单位盖章)
退领图纸日期:年月日(申请方领图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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