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防汛防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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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一、总则上海市地处长江口、东海之滨,是中国重要的经济、金融、交通和科技中心,也是全球城市之一、然而,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上海市每年都面临着来自台风和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防汛和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二、应急组织1.上海市政府成立防汛防台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各级相关部门的工作,严密监测气象信息和水文水情。

2.区县级政府成立相应的防汛防台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应急工作。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防汛防台工作。

三、监测预警1.建立完善的气象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获取台风、暴雨等天气信息,并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进行预警。

2.建设水文水情监测系统,提前掌握河流、湖泊水位和城市降雨排水情况。

3.组织气象、水文等专家对可能存在的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和防护建议。

四、应急救援1.在可能受灾的地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救援工作。

2.各级政府组织救援力量,成立专业救援队伍,包括水上救援、医疗救护、食品药品供应等。

3.组织撤离受灾地区的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五、应急物资1.建立健全的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体系,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其他省市的物资互助和合作,共同应对灾害。

六、防护工程1.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排水畅通。

2.加强河道、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巡查和保养,提高抗洪能力。

3.建立完善的防护工程,包括围堰、挡潮墙等,保护城市和人民财产安全。

七、宣传教育1.开展防汛和台风灾害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

2.建立防汛和台风灾害预警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及时传达。

3.制作宣传资料,包括宣传海报、手册等,普及应急知识。

八、评估总结1.针对每次灾害事件,及时召开应急工作总结会议,评估救援工作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2.不断完善防汛和台风灾害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海上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海上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海上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引言海上防汛防台是保障海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是应对台风、暴雨等极端海洋天气的关键措施。

本文将从海上防汛和防台两个方面展开论述,详细介绍海上防汛防台的应急预案。

一、海上防汛应急预案1.设立台风预警机制为了及时掌握台风的动向和发展趋势,建立台风预警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现代气象技术手段,对台风路径进行跟踪预测,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汛措施。

2.加强海上巡逻监测海上巡逻监测是防汛工作的关键环节,可以通过船只、无人机等多种手段进行监测。

在台风来临前,加强巡逻力量,及时发现海上危险情况,提醒相关船只采取避风避浪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建立应急物资储备防汛工作中,应急物资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及时调拨备灾物资,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投入救援工作。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更新应急物资,确保其质量和使用效果。

4.加强海上救援能力海上救援是防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重点加强救援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建立海上救援队伍,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工具,确保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救援行动。

二、海上防台应急预案1.加强台风监测预测台风的路径和强度的准确预测是防台工作的基础。

通过建立完善的台风监测预测体系,包括气象卫星、雷达等设备的使用,及时获取信息并进行准确预测,从而提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建立科学的疏散转移预案在台风来临前,通过科学的疏散转移预案,组织好人员和船只的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要考虑到受灾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做到有序疏散,避免拥堵和混乱。

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台风会给海洋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包括海浪、风力等。

加强海洋环境的监测,掌握台风对海洋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提高船只安全管理水平船只的安全管理对于防台工作非常关键。

加强对船只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船只在台风来临时能够正常运行。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水务[2012]20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2〕201号)各有关单位: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是本市防洪挡潮的重要工程设施,是保障本市防汛安全的一条生命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通过总结近几年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实践,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应急防汛抢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以下统称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是指堤防设施出现决口、坍塌以及其他丧失防洪挡潮能力等严重安全问题、危及防汛安全而采取的应急防汛抢险工程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和苏州河公用岸段和非经营性专用岸段的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黄浦江堤防设施,包括黄浦江干(支)流及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等岸段堤防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岸段:(一)黄浦江干(支)流是指左岸吴淞口至牛脚港,右岸吴淞口至黄桥港和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徐汇、闵行、浦东新区、奉贤、松江9个区;(二)拦路港是指拦路港干流左岸牛脚港至淀山湖,右岸三角渡至淀山湖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三)红旗塘是指红旗塘干流左岸三角渡至沪浙边界,右岸黄桥港至沪浙边界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四)太浦河是指太浦河干流西泖河至沪浙、沪苏边界两岸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1个区;(五)大泖港是指大泖港干流左岸竖潦泾至向阳河、右岸竖潦泾至北朱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松江、金山2个区。

码头防台防汛安全规定(3篇)

码头防台防汛安全规定(3篇)

码头防台防汛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码头的台风和汛期安全防护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码头对台风和汛期进行安全防护的工作,包括码头的设计、建设、改建、运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码头应当建立健全防台防汛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组织领导。

第四条码头的防台防汛工作应当充分考虑气象、水文、地质等因素,并根据当地的台风和汛情特点进行具体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码头应当定期开展防台防汛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预防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预案和预警第六条码头应当制定健全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明确各项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并将其公布在显著位置,以便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参考。

第七条码头应当及时依靠气象和水文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台风和汛情的预测、预警。

第八条码头应当建设有效的预警系统,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布台风和汛情预警信息。

第九条码头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和接收相关预警信息。

第三章设计和建设第十条码头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考虑台风和汛期的安全性要求。

第十一条码头应当建设稳固的码头设施,避免在台风和汛期出现倒塌、滑坡等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码头应当设立冲击物拦网、水闸等防护设施,避免飞沙走石和洪水冲击对码头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码头应当合理设置防护墙、护坡和排水设施,确保台风和汛水不会泄漏进入码头区域。

第十四条码头应当设置灾害应急设施,包括防灾避难点、紧急疏散通道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转移人员。

第四章运营和管理第十五条码头的运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码头应当加强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码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码头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修复,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码头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监测台风和汛期的水位、流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码头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机制,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

码头防台防汛安全规定

码头防台防汛安全规定

码头防台防汛安全规定为了确保码头的安全运营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码头工作的职工和与码头业务相关的访客和驻留人员。

一、管理标准1. 码头台风安全管理1.1 码头台风安全预警和应急响应•如台风预警发布,码头职能部门立即启动预警程序,并且按照预定计划通知码头相关工作人员。

•每个码头工作人员需要上报个人联系方式,确保在台风来临时可以及时与其联系。

•临时工作人员需要事先签订保安措施承诺书,严格遵守码头的台风安全管理制度。

1.2 码头设备防台风管理•码头主管部门需定期检查并维护门和设备等防台风设施的完好性。

•码头主管部门需备足应急救援设备,如生命救生衣、救生圈、医疗箱等。

•码头主管部门需确保码头设备有充足的照明设施,以保证安全运行。

2. 码头汛期安全管理2.1 码头排水设施管理•码头主管部门需要定期巡视汛水排放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发现汛水排放设施存在问题时,需要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排水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2 码头防洪设施管理•码头主管部门需要定期检查防洪设施,如堤坝、护栏等。

•发现防洪设施存在问题时,需要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防洪设施的完好性。

2.3 码头应急预案管理•码头主管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汛期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各岗位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应对方法。

•相关人员需要参加培训,熟悉应急预案、熟悉应急救援设备的使用。

二、考核标准1. 职工台风安全考核•公司每年会进行一次台风安全培训,员工需要参加并取得合格证书。

•每位员工需要按时参加台风安全预警演练,并进行评估。

•员工需要按照规定的台风安全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台风来临时,员工需要及时与上级主管沟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职工汛期安全考核•汛期前,员工必须参加防汛事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汛期内,员工需要按时参加汛期应急演练。

•汛期期间,员工需要定期检查并报告码头排水设施和防洪设施的问题。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城市概况2.1自然地理2.2社会经济2.3洪涝风险分析2.4洪涝防御体系2.5重点防护对象3 组织体系3.1领导机构3.2应急联动机构3.3工作机构3.4其他4 预防与预警4.1预防预警信息4.2预警级别划分4.3预防预警行动4.4主要防御方案5 应急响应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5.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5.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5.5信息发布5.6应急结束6 后期处置6.1灾后救助6.2抢险物资补充6.3水毁工程修复6.4灾后重建6.5保险与补偿6.6调查与总结7 应急保障7.1通信与信息保障7.2抢险与救援保障7.3专业保障7.4治安与医疗保障7.5物资与资金保障7.6社会动员保障8 监督管理8.1公众信息交流8.2培训8.3演练8.4奖惩8.5预案管理9 附则- 1 -9.1数量概念9.2名词定义- 2 -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上海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上海市防汛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

上海市防汛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

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试行)为提高防汛防台应急管理能力,最大程度第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市防汛防台应急管理实施“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Ⅳ、Ⅲ、Ⅱ、Ⅰ”四级响应。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市有关预案的规定,现就本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定如下:一、Ⅳ级响应(一)Ⅳ级响应标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蓝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并向是防汛指挥部报告: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4、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蓝色预警信号后。

5、造成一般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民居进水100户以下;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000亩以下;房屋倒塌5间以下;因汛死亡2人以下等)。

(二)Ⅳ级响应行动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市防汛办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

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

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防汛办的要求,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落实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三)Ⅳ级响应防御提示1、各级防汛部门和有关抢险单位加班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5、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6、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

7、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邮箱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海事防风防汛应急预案

海事防风防汛应急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确保海事领域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沿海、岛屿、港口、航道、锚地等海事活动区域,以及涉及海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海事防风防汛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防风防汛工作,成员由海事局、气象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防风防汛工作,成员由海事局、气象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 应急抢险队伍: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由海事局、消防、医疗、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

四、预警与响应1. 预警信息发布: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等预警信息后,海事部门应及时转发至各相关单位。

2. 响应级别: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分为四级响应(I级、II级、III级、IV级)。

3. 应急响应措施:- I级响应:启动全面应急响应,关闭港口、航道,疏散人员,加强值班巡逻,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 II级响应:加强巡逻,限制船舶进出港口,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 III级响应:加强航道巡查,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 IV级响应:加强值班,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密切关注气象变化。

五、应急处置1. 人员疏散:按照预案要求,及时疏散受影响区域人员。

2. 抢险救援: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 信息报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防风防汛工作情况。

六、恢复重建1. 受损设施修复:对受损的港口、航道、锚地等设施进行修复。

2. 船舶恢复:对受损船舶进行修复,确保船舶安全。

3. 生产恢复:指导相关企业恢复正常生产。

七、保障措施1. 物资保障: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2. 经费保障:确保防风防汛工作经费。

3.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海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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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防汛防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有序、高效地组织上海海事局内部防汛防台及辖区水域船舶防汛防台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保障内部安全和辖区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防汛防台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内部防汛防台工作、辖区水域船舶防汛防台工作以及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局防汛防台工作依托地方政府的领导,传达、贯彻上级单位的防汛防台方针、政策和指示,制订局防汛防台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防汛防台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内负责保障局属职工、船艇、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对外负责组织和引导船舶防汛防台工作,防止水上交通事故和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和水域清洁。

第五条局防汛防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严格落实各级防汛防台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上海海事局成立局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辖区水域船舶防汛防台和局内部防汛防台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单位的防汛防台方针、政策和指示,制定全局防汛防台工作措施。

局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局外部防汛防台工作的副局长、分管局内部防汛防台工作的副局长和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局指挥中心、基建装备处、局办公室、宣传处、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财务会计处、科技信息处、后勤服务中心及东海航海保障中心航标导航处、海事测绘处的负责人组成。

局防汛防台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设在局指挥中心。

第七条局指挥中心为局外部防汛防台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局防汛防台办公室日常事务,制订辖区船舶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具体承担以下防汛防台工作:(一) 根据局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启动和关闭辖区船舶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及局内部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组织、协调辖区船舶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检查本辖区船舶、设施以及大桥防碰撞等防汛防台措施落实情况,协调抢险突击队开展必要的外部抢险行动。

(二) 汇总局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有关防汛防台工作的要求,报请局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统一向有关机关处室、基层单位进行传达和部署。

第八条基建装备处为局内部防汛防台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具体承担以下防汛防台工作:(一) 负责制订局内部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根据局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局属各单位内部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内部防汛防台措施落实情况,协调抢险突击队开展必要的内部抢险行动。

(二) 负责局属船艇及其设备的定期检查,督促船艇使用单位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船艇、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相应的抢险救灾器材充足。

(三) 负责制定并落实防汛防台设施、设备和物资配备及补充的预算,组织、协调局属各单位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防台工作,统计局内部台风灾害损失。

第九条局办公室负责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各职能处室和单位履职的整体协调和监督,审核并上报相关的防汛防台工作信息。

第十条宣传处负责全局各项防汛防台部署和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通航管理处负责相应的海事调查和指导水上水下施工单位开展船舶防汛防台工作。

第十二条船舶监督处负责防汛防台期间辖区水域内船舶签证和口岸查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危管防污处负责加强对辖区载运危险品船舶的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辖区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和油品作业码头等敏感水域防汛防台措施、负责水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处负责筹集安排防台资金,归口统计台风损失并申请补助。

第十五条东海航海保障中心航标导航处负责保障防汛防台期间辖区内助导航设备、设施的有效率和应急维修等工作,提供有关观察点的实测气象资料。

第十六条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测绘处负责组织台风过后辖区水域重要航道的水深测量和沉船、沉物的扫测。

第十七条科技信息处负责信息化技术保障工作,保障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八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防汛防台工作人员的餐饮、休息、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保障局机关办公楼的防汛防台安全。

第十九条局属各单位负责按照局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指令,结合本单位和辖区实际情况,具体落实单位内部和辖区各项防汛防台措施和应急力量部署,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分别成立内外部抢险突击队,承担相应的抢险任务。

第二十条各分支局应督促辖区各有关涉水单位、船舶、设施承担防汛防台的主体责任,针对各自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防汛防台措施。

第二十一条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所属外地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并将有关防汛防台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局指挥中心。

第三章预防预警第二十二条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防汛防台预防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汛期和台风等极端天气变化动向,多渠道收集气象、水文信息,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断、预测汛期和台风等极端天气强度、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三条局指挥中心安排专人收集台风的有关气象预报,结合台风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综合分析等,并通报和告知相关领导及单位。

第二十四条各分支局、东海海巡执法总队应充分利用VTS、媒体、微博、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汛情和台风等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局应督促辖区各有关涉水单位、船舶、设施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各项防汛防台工作制度,备妥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专业抢险队伍,合理部署,明确任务,并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汛防台的应急训练与演练,确保应急状态下高效、有序运行,切实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分支局应督促辖区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要提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查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后患,认真做好台风来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检查船舶处于良好系泊状态,要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特别要保证船舶具备完整的水密性,水上水下作业单位要根据施工特点和施工水域的避风条件做好防汛防台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台汛期间,局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局各职能处室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局属各单位、船舶设施防汛防台工作进行检查。

根据台风发展规律和具体特点,组织召开辖区船舶防汛防台工作专题会议,制定防汛防台的具体工作要求,对防汛防台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局应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防汛防台宣传、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短时间难以纠正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挂牌督办的制度,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内部建筑设施、设备、船舶、车辆、应急器材等提前做好相应的检查和准备。

第二十九条科技信息处牵头建立800兆无线集群电话、VHF甚高频、公共通讯网络通讯保障体系,依托海事内部信息系统完成防汛防汛防台应急工作的有关信息传输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海事巡逻艇、海上专业救助力量以及有关打捞单位是防汛防台应急工作的主要力量。

局指挥中心统筹安排全局辖区的专业搜救应急力量。

各分支局、东海海巡执法总队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和部署辖区的搜救应急力量。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三十一条局指挥中心按照局防汛防台领导小组领导指示或报请局防汛防台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统一发布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分以下四级:(一)Ⅳ级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是指当台风中心越过24小时警戒圈(以上海市中心N31°23′/E121°48′为圆心,半径300海里)并可能影响我局辖区时。

Ⅳ级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是指辖区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持续。

Ⅳ级潮位蓝色预警信号是指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4.55米的警戒线。

(二)Ⅲ级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是指当台风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局辖区,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时。

Ⅲ级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是指辖区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35毫米以上,或已达35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

Ⅲ级潮位黄色预警信号是指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4.91米的5年一遇的潮位标准。

(三)Ⅱ级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是指当台风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局辖区,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时。

Ⅱ级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是指辖区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Ⅱ级潮位黄色预警信号是指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5.10米的10年一遇的潮位标准。

(四)Ⅰ级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是指当台风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我局辖区,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已经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时。

Ⅰ级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是指辖区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或已达6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Ⅰ级潮位红色预警信号是指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5.29米的20年一遇的潮位标准。

第三十二条局属各单位按照局防汛防台领导小组的指令,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各分支局根据台风影响以及辖区地理位置,如有必要提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的,报局指挥中心同意后启动。

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所属各外地单位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的启动、关闭以及相应的应急响应参照当地海事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局属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坚持领导带班制度,靠前指挥,加强应急值班,成立辖区应急抢险突击队,保持应急通讯的畅通,并服从局防汛防台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做好船舶锚地避风工作,确保船舶安全。

第三十四条各分支局应及时组织、引导辖区内船舶采取有效防汛防台的具体措施,合理安排避风水域和地点,充分掌握“四类重点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下同)、中小型船舶、施工船舶避风和靠泊超大型船舶的撤离时机,对大桥水域实施重点监控。

第三十五条各分支局、东海海巡执法总队在合理安排巡逻艇的巡航和应急值班的同时,为确保巡逻艇的自身安全应适时组织巡逻艇至安全水域避风,80米以上大型巡逻艇的巡航和应急值守任务由东海海巡执法总队报请局指挥中心同意后下达。

第三十六条相关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程序开展。

第五章后续处置第三十七条局指挥中心发布解除台风预警信号通知后,各单位进入常态值班,全力做好相应的疏港和航行秩序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局、东海海巡执法总队根据局指挥中心的部署,在提前制定辖区避风船舶疏导方案的基础上,科学组织和引导船舶进出港,维护辖区通航秩序,重点保障电煤油运等重点物资运输船舶、客运船舶优先进出港,密切关注“四类重点船舶”的安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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