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网上 自助处罚系统 帮助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9年新修订版)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7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 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 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 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 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 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 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4
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5
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
舱单申报业务

舱单申报业务第一篇:舱单申报业务一、舱单申报业务:主要实现:一般舱单和便捷舱单的录入、申报;舱单的分票;舱单的理货;分拨单的申报;舱单数据以及海关回执的查询等。
通过该系统企业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舱单申报、分拨单申报、舱单分票、相关数据查询等工作,从而有效提高报关企业的工作效率。
.(四)、海运舱单海运舱单申报模块:海运舱单录入申报只包括舱单一项,以包裹单号、录入日期作为主索引键对用户所要预录入的舱单进行唯一性检查,如果预录入库中已有该舱单数据,说明该舱单已向海关申报,就不允许用户再次录入相同舱单;否则,如果暂存库中已有该舱单数据,系统自动提供舱单申报、修改或删除功能,如果暂存库也没有,则用户可新录入一份舱单。
为方便以WEB方式在线预录入舱单用户,数据中心提供舱单预录入暂存功能。
凡用户每预录入一张舱单,系统提示用户是否存盘,如果需要,则系统自动将用户预录入的数据存入数据中心舱单暂存库。
舱单录入申报模块提供鼠标或热键方式对已预录入的舱单数据进行在线修改的功能。
第二篇:新舱单业务操作指南出口新舱单业务操作指南一、预配舱单如何申报?1、与现行模式的区别:在旧舱单模式下,由船公司或者船代公司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向海关发送清洁舱单。
而在新舱单模式下,相关舱单数据传输人,需在货物抵达码头前24小时向海关发送预配舱单。
2、预配舱单的发送主体:船公司、船代公司发送总提运单或分提运单;无船承运人发送分提运单。
3、总分结构的预配舱单,同一总单下的所有分单应一次性传输。
4、舱单传输人应及时发送装载舱单,港务部门凭装载舱单安排货二、新舱单下报关单申报有什么变化?1、新舱单下,报关单刷卡申报时,计算机自动检查系统内的预配舱单,报关单申报内容需与预配舱单内容一致,否则提示舱单不一致或无舱单,报关单退单。
2、新舱单下,报关单刷卡申报时,计算机自动检查新舱单运抵报告,B类及B类以下企业必须在运抵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刷卡成功。
AA类和A类企业可在无运抵报告情况下刷卡申报,报关单放行时检查运抵报告,无运抵报告或者运抵报告异常将导致无法放行。
船舶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

拖轮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1、禁止离港原则(滞留)1.1 船舶未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1.2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1.3 船舶未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1.4 船舶未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的推进急操舵;1.5 船舶未能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的消防能力;1.6 船舶未能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1.7 船舶未能有效防止水域污染;1.8 船舶未具有足够的稳性和水密性;1.9 船舶未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的通信联络;1.10 如果对上述项目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船舶实施禁止离港。
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禁止离港。
1.11 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伤,虽然后果足以达到被禁止离港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级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禁止离港。
2、缺陷处理代码适用的原则2.1 代码06 ——船籍港纠正适用于船舶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指涉及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机关办理的缺陷。
2.2 代码10 ——缺陷已纠正适用于当一个指定的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
该代码用以清除代码06、15、16、17、18、30、99等,不能单独使用。
2.3 代码15 ——下一港纠正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使用该代码前应充分考虑缺陷的严重程度、航程的长短、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等因素。
同时还应尽可能书面通知下一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
2.4 代码16 -——在14天内纠正缺陷通常适用于性质比较轻微的缺陷。
尽管在原则上所有的缺陷都应在开航前纠正,但如果是一个较不严重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暂时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
海事局修订的这五个规定

海事局修订的这五个规定,牵扯的实在太广:船员、引航员、管理公司、船东、罚款、引航、DOC、水上水下许可9月1日,《海上安全交通法》正式实施,海安法修改的内容很多,处罚额度大幅提升,前期老编也做了解读,大家可以参考:【二次发布】《海交法》释义——诅咒投诉者!关注:《海安法》新增的17项行政处罚事项!海安法,罚款更多了……事实上,海安法是纲领、是法律,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交通部修订了详细的法规和规章,海事局制定了各种具体的规定之后,新海安法才能够被完美贯彻执行到位,真正的效力才能发挥作用!当然这些规章和规定的修订,海事部门将发挥主导力量,业内大咖如果有建议,要及时反馈,不要等到公布了,又抱怨规定不合理。
这不,刚刚,海事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五个规章,分别是:a.《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b.《船舶引航管理规定》c.《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d.《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e.《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上五个规定,均为9月1日正式实施。
PSCReady公众号老编进行了汇总,重点条款进行了解读、标红,建议大家收藏这篇文章,被罚款、需要引航、办许可、需要申请水上水下许可的时候,用得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PSCReady公众号:整体上是调整了与海安法中不一致的条款和罚款金额,轻微违法,首违不罚;重度违法,择一重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船舶配员不足罚款 海安法

船舶配员不足罚款海安法
根据《海安法》规定,船舶配员不足将可能面临以下的处罚:
1.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
管理人处以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罚款的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甚至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船舶配员不足不仅会对船舶的安全航行造成影响,也会对船上人
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配员的监管,确保船舶具备足够的合格船员,以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第一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有关规定,使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使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其中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二、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三、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法行为:(一)航运公司不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或者航运公司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但没有明确其岗位职责;或者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二)航运公司没有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三)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建立了体系但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罚对象:航运公司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行为: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对象:受托航运公司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绍地海罚〔2022〕0220)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绍地海罚〔2022〕0220)【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发文案号】绍地海罚〔2022〕0220【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096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0968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09681704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09688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17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柯桥区(原绍兴县)【处罚对象】欧道俊【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3:33处罚名称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地海罚〔2022〕0220被处罚对象欧道俊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7日11时13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滨海热电有限公司码头巡查时,发现浙萧山货23886船舶有违法嫌疑,执法人员要求现场人员欧道俊接受检查。
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欧道俊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船员欧道俊未按规定开启AIS系统,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本航次未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粤港澳航行船舶综合服务平台 用户操作手册说明书

粤港澳航行船舶综合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运输工具申报篇)广东省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粤港澳航行船舶综合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运输工具申报篇)目录第一篇前言 (1)第二篇使用须知 (2)系统环境 (2)第三篇运输工具申报介绍 (3)功能简介 (3)术语定义 (3)第四篇运输工具申报 (4)第一章船舶备案 (4)1.1船舶备案查询 (4)1.2船舶备案信息保存与申报 (7)第二章船舶出入境申报 (9)2.1入境(港)申报查询 (9)2.2入境(港)申报录入与暂存、申报 (12)第三章船舶动态 (15)3.1船舶动态时间查询 (15)3.2船舶动态查询 (15)3.3船舶动态信息录入与保存、申报 (18)第四章船舶证书 (20)第五章供退物料 (24)5.1供退物料查询 (24)5.2供退物料录入与保存、申报 (26)第六章删改申请 (28)6.1删改申请查询 (28)6.2删除申请录入与保存、申报 (30)第七章运输工具证书申报 (31)7.1卫生证书查询 (31)7.2卫生证书申报 (33)第八章移动端申报管理 (34)第一篇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19〕31号)的要求,按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标准版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为企业提供集中受理进出口业务申报的通道,提高进出口货物流通速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推进全省各口岸相关管理单位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依托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按照“明晰职责、归口管理、精简统一、高效运行”为基本原则,在全面梳理现有系统功能和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业务流程优化,建设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粤港澳航行船舶综合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