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独立原则比较论文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引言中美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两个国家司法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进行简要谈论,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异中美法律体系是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一个关键方面。
中美法律体系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在其运作方式、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上存在较大不同。
中美法律体系的最大差异在于法律源于。
中方法律体系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为主要法律源,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而美国法律体系则建立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包括判例法(common law)的使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新案的参考依据,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中美法律体系在法律观念和原则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法律观念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
而美国法律观念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中美司法制度运作的差异中美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差异:•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平衡,法官在审判时享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相对较低,政府干预或影响司法决策的现象较为常见。
•司法程序:美国司法程序注重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案件的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而中国司法程序则注重快速审理案件,强调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
•司法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倡导司法透明度,法庭的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对公众开放,能够接受舆论监督。
而中国司法制度则相对闭塞,法庭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对外界了解有一定限制。
•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由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判决。
而中国则没有陪审团制度,判决权完全由专业法官行使。
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原因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从历史、文化、法律体系的起源和发展等多个方面寻找原因。
首先,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追溯到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遵循一定的司法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
本文详细阐述了这两个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其实施的保障机制,并简单阐述了对我国司法建设的启示,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确立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以及完善错案追究和司法赔偿制度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一、西方国家司法原则的内容司法原则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各种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一个国家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渗透于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和程序中,成为司法活动的指南。
西方国家司法原则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审理和裁决案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从行政权、立法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也不受行政权、立法权干预,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与社会权力的影响力之外依法作出判断。
法官严守中立,超然于控诉人与辩护人之上,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审判。
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非依审判监督程序,不受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的干预。
根据各国宪法和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之要求,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对案件从事审判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完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受外界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1、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司法独立原则最直接的思想和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理论。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和行使,这三个机关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互相制衡。
其中,孟德斯鸠首次将国家权力概括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对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作了初步而又深刻的探讨。
孟德斯鸠的学说,不但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而且对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论证,阐明了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必然联系,并导出和论证了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实现了从三权分立到司法独立的理论过渡,从而成为其后资产阶级政体建立的思想学说,也为西方国家在宪法及司法审判中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另一个国家和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独立性的保障有何不同?

在另一个国家和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独立性的保障有何不同?在全球范围内,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独立性的保障,其中,中国和其它国家在这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在另一个国家和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独立性的保障有何不同。
一、制度中国和另一个国家之间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不同。
中国采用大陆法系,另外一个国家则采用英美法系。
在大陆法系下,法律规则以立法者所定法律为基础,司法机关的威望不如小法系的英美法系。
这是因为在小法系下,法官多数为独立执业律师,不是政府官员,他们对法律的解释具有决定性作用。
另外,中国的法律束缚力较大,相关法规制定的很严格,有时过于僵化,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则更灵活,更依赖于法官的解释和判断。
二、独立性在司法独立性方面,中国和之外的其他国家也存在着很大差异。
在中国,司法是被政府掌控的,法院是由国家任命的裁判员组成的,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
而在其他国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司法权是独立于其他两权的独立机构。
这种分权机构的运行模式,保证了司法机构独立,可以更好的维护公正。
三、程序在司法程序方面,中国的司法程序较为复杂,包括诉求、侦查和审判等环节。
而在另一个国家,程序更加有效,包括证据收集和证人传唤等方面的处理相当有效。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另一个国家的程序更为简单明了,是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国和其他国家在法律制度和司法独立性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尽管许多措施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实施,但中国还有很大的前进空间,可以改进司法制度,并实施一些措施,以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系,为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
我国独立公正司法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根本区别

我国独立公正司法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根本区别
作者:刘瑞复
来源:《杭州(上半月)》 2015年第1期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
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同西方国家司法制度核心的“司法独立”,具有完全不
同的性质和内容。
新中国司法改革的第一仗,是从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和批判“旧法观点”开始的。
这
是当时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长期以来,由于受西方法学和西方立法的影响,我国司法研究
和教学领域存在一些错误认识。
因此,打破西方法学的法律观和话语霸权,建立具有中国特点
的、反映时代特征的、社会主义的法律观和话语体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条件。
只有抵制西方
法学的侵蚀,改变西方法学占主流地位的状况,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出路。
——刘瑞复北京大学(摘编自《红旗文稿》2014/24)。
第七讲比较司法制度

第七讲比较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律实施机构,它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社会稳定。
在世界各个国家中,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多种因素的不同,其司法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以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中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是以法院为核心的三权分立为基础的。
根据宪法,中国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独立行使执法权。
三者相互制衡,相互独立,确保司法公正。
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则是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核心的联邦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担负着解释宪法的重要职责,地方法院向其上诉。
可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强调中央集权,而中国的司法制度则更加注重地方政权的自治。
其次,两国的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对于一般案件,法官起诉、审讯、判决一手抓,程序相对较为简化。
而在美国,案件则要经过律师辩论、陪审团判决等一系列程序,并且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证。
可以说,美国的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完备、细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再次,两国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受到行政干预的制约,司法独立程度相对较低。
虽然中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试图保障法官的独立性,但是实际上,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预,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司法并不完全公正。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更加独立,法官享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
最后,两国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公正上也有不同。
中国的司法制度在近年来取得了一些进展,积极推进司法公正。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预,司法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
与此相比,美国的司法制度相对更加公正,遵循法律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方面还有待改进,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则相对更加完善。
然而,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只有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司法公正和独立性,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略论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为 了 保法 官的独立地位 , 各 国探 索 了许 多行 之有效 的保 障制 度。 们应在 坚持 立足 本 国国情 的基础 上 , 确 世界 我
适 当吸收和借 鉴西方 国家关 于司法独立 的有关理论 , 以健 全我 国的司法独 立制度 。 关 键词 : 司法独 立 ; 论基础 ; 障机 制 理 保 中图分类 号 : 0 3 DF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8 7 ( 0 10 0 5 — 3 1 0 — 4 7 2 1 )卜 1 6 0
目编 号 : RDY 2 0 0 HB J0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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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独 立 原 则 ,联 合 国经 社 理 事 会 1 8 9 9年 5月 2 日第 4 18/0号决议又通过 了 《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 9 96 ( 的有效执行程序 》 19 。 9 5年第六届亚太地 区首席大法官会
各 国 资 产 阶级 取 得 政 权 后 , 纷 按 照 三 权分 立 思 想 建 立 起 新 纷
其《 政府论》 集 中阐明了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他主张将 中,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 行政权和对外权 , 分别 由不 同机关行
型的 国家政治体制 , 设立议会 、 总统( 内阁 )法院 , 别行使 、 分
称 为 司法 权 力 。 “ 立 法权 和行 政 权 集 中 在 同一 个 人 或 者 同 ”当
一
律师协会在其第 1 届 年会上通过 了 《 9 司法独立最低标准》 ,
对 司法独立的相关事项作 了明确规定 。18 9 3年 6月 1 0日, 在加拿大 蒙特 利尔举行 的世界 司法独立第 一次会议一致通 过了 《 司法独立世界宣言》 ,进一步规定 了司法独立原则 。 18 9 5年 8月 2 6日至 9月 6日在意大利米 兰召开 的第 7届 联合 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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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独立原则比较论文
[论文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审判司法制度
[论文摘要]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作对抗王权的专横和对民众权益的保护。
司法独立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普遍尊重和确认,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尽管各国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有所不同,但基本认为其指法院、法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与良心,不受外来干涉。
关于司法独立,在以下几个方面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达成共识:司法权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上下级法院之间在行使审判权时也彼此独立;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与良心,不受法院外和法院内部其他法官的影响,在这层面上司法独立也就是法官独立;法官依严格的法律程序任命、升迁、免职,享有优厚稳定的待遇,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和所作的一切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院的人事、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受到法律保障。
一、德国司法制度下的司法独立
1949年德国基本法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
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他们不得听从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以及州有关机构的指示。
德国在一系列制度设计上确保法官的独立,在对法官进行选任、培训、监督的同时尽量确保其独立性。
法官的独立包括法官职务和人身上的独立性和法官本身的独立性。
法官在德国属公职人员,但区别于一般公务人员,1961年德国《法官法》对法官这种特别的法律地位作了确认。
确保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都建立在这种区分上。
任何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干涉法官的审判,无论是其顶头上司(法院院长)还是其他国家机关,司法部长或者政府,或者是议会。
院长要根据法官的知识和业绩定期对法官进行评定,作出“职务鉴定书”,这是法官申请其他职位所必需的材料。
这是院长履行职务监督权的一个体现。
为了尽量防止这种监督妨碍法官内在的独立性,法律给予法官不受秘密鉴定的保障,即被鉴定法官有权要求鉴定作出者宣布并通知鉴定结果。
为了解决监督与独立的冲突,德国设立了纪律法院,法官法规定法官有权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
德国主要从制度设计上来排除对法官审判独立的外来干预。
较美国而言,德国的法官人数比较庞大,法院的管理需要法院院长兼管法院行政事务,这就使法院带有一定的行政性。
同时政府行政官员对法官的行为也有一定约束力,这就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的紧张。
二、美国的司法独立原则
美国的各级法院法官大多是从开业律师中选拔出来的。
联邦法院的法官,从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是由总统提名,交由国会参议院认可同意由总统任命的。
至于各个州,有的采选举制,有的采任命制,有的实行选举与任命的混合制。
在美国,高级法院法官极少数是由下级法院法官升任的。
美国的法官尽管也有级别之分,但在工资收入方面区别不大,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法律地位更趋平等,法官的独立自主性也更强,等级色彩尽管存在,但相对弱化。
美国的政治制度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非常弱,加上松散的二元法院体系,所以司法中更强调法官独立性而不是对法官的监督。
由于在美国担任法官要经过长期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生涯,只有优秀者才能进入法官队伍,在各个法院中也没有明显的行政首脑,法官只要认真履行法官职责便可有丰厚的报酬,不用担心会被免职或追诉,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得更为彻底。
这也是有别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显著之处。
三、我国司法制度下的司法独立
我国建国后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我们长期持否定或批判的态度。
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单指法院,也包括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宪法规定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方式除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对生效或未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外,还包括对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提出纠正意见。
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独立审判,而我国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意味着我国独立审判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
在司法实践中有如下具体体现: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每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或审理结束判决做出前要将拟好的司法文书交所在业务庭或分管本庭的副院长审批;审判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讨论决定,
合议庭应当执行,这造成审和判的分离,违背亲自审理原则;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示汇报制度,这本身并无法律依据,但下级法院为防止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驳回而长期实行,错案追究的推行使其更加泛滥。
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造成法院的严重行政化。
造成这种状况的制度原因,主要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一直将司法机关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管理也与行政机关大同小异,而忽视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性质与职能的重大区别。
司法独立原则的重心在于确保法官在审判时不受外部干扰,审判机关的独立只是为排除这种干扰创造一个具体的场所,真正的独立还有赖法官的独立。
在司法改革的议论声中,司法的真正独立在学界已达成共识,这除了司法独立本身的合理性外,也是解决司法腐败问题的症结所在。
但我们还应该看到司法独立的确立需要一定的体制环境,需要配套设施的改革,而不只是某些条文的装饰。
司法独立和司法受制也需要一定的平衡,我们在法律制度上更接近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在该原则的制度设计上的利益权衡我们也需要加以借鉴。
司法独立制度上的确立比起观念上的确立其价值还在其次,司法审判人员必须精英化、职业化,这样才能建立对司法的信心和尊重,司法独立才能真正体现其制度上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2][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3]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