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司法独立的意义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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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读宪法的司法独立

宪法解读宪法的司法独立

宪法解读宪法的司法独立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司法独立作为宪法原则之一,在维护宪法权威和确保公正司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宪法的解读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出发,探讨宪法解读宪法的司法独立的意义和保障方式。

一、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对于国家治理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然而,宪法文字的抽象性和普适性,使其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解释和阐释。

宪法解读的目的在于使抽象的宪法条款具有具体的指导意义,以便为法律实施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方法。

宪法解释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司法解释的确定性与权威性决定了司法对于宪法解读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是宪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一,是司法权力的保障和实施的重要条件。

司法独立确保了司法机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司法运行,维护了法治社会的根本利益。

三、宪法解读宪法的司法独立宪法解读宪法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宪法解释和宪法执行中的自主权和专属权。

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者的尊重宪法解读宪法的司法独立的前提是司法机关对于宪法的权威性和尊重。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的地位应得到所有国家机关的尊重和严格遵守,包括立法者。

司法机关在宪法解释中具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其他机关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和质疑。

2.中立和独立的立场司法机关在宪法解释中应持中立和独立的立场。

司法应当超脱于政治和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解释宪法,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的中立和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3.审查立法合宪性的权力司法机关应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确保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法律的符合宪法的规定。

司法应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进行否决或解释,维护宪法的权威,并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4.公众参与和透明度宪法解读宪法的司法独立需要与公众的参与和透明度相结合。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司法独立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体系,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人权的保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中的司法独立的含义、重要性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独立性。

它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操控,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独立的组织结构:司法机关应独立于其他机关,拥有独立的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系统。

2. 独立的法官: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涉。

3. 独立的审判程序:司法机关应有独立的审判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在宪法中被赋予极高的重要性,它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确保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干扰,维护了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保障公民权益: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保障下,人们才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限制执政者权力:司法独立起到了制衡执政者权力的作用。

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对执政者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确保执政者合法行使权力。

4. 增加国家稳定和公信力:司法独立是国家稳定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保证法律的平等适用,增加了国家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三、司法独立的挑战与问题尽管司法独立在宪法中被明确规定并具有重要性,但在实践中,其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1. 政治压力: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政治干涉和压力,导致司法独立受损。

政治干预会影响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2. 财政依赖:司法机关在经费方面往往依赖于政府财政拨款,这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受到财政影响,降低司法独立性。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信力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信力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信力一、引言司法独立与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指的是法院在判断案件与决定刑事责任时不受外界干预的能力,而司法公信力则是指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的信任。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以及两者的联系与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是保障个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首先,司法独立可以确保公正的审判。

独立的司法机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脱离政治、经济和个人利益的干扰,专注于依法判断和裁决,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司法独立也是权力制衡的重要手段。

司法独立可以有效防止行政、立法等权力滥用,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维护国家的制度秩序和公民的人权。

最后,司法独立有助于增加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减少和预防冲突的发生,增加社会的公平公正感,满足人民对法治的需求。

三、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首先,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只有充满信任的司法机构才能够得到公众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司法公信力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一个公正、透明、可靠的司法系统能够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司法公信力对于吸引国内外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正义和稳定的社会环境能够提供公平的司法保障,有效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的经济资源流入,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信力的联系与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信力是互相关联的。

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可以确保法官能够坚守法律原则,不受外界干扰,依法审判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决,从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同时,司法公信力也对司法独立提出了要求。

司法公信力需要司法机构在实践中展示出高度的独立性,坚持公正和客观的原则,为公众提供一个公正正义的司法环境,增强司法独立的力度。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保障

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保障

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与核心价值观。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界干涉和影响,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

而司法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司法独立的意义及保障1.1 意义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它代表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与成熟,有效遏制了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确保了公民的法律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与实现。

1.2 保障为了确保司法独立的实现,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其中包括:(1)宪法保障:国家宪法中对司法独立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下独立行使职权。

(2)法官任命制度:采取公平、公开、竞争性的法官任命制度,避免政府任意干预。

(3)法官素质培养: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与判决水平。

(4)薪酬保障:确保法官的薪酬与待遇体现其社会地位与职业尊严,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二、法官独立的意义及保障2.1 意义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求之一。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主体,其独立行使审判权能够有效保障司法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2.2 保障为了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如:(1)独立的职业地位:法官享有独立的职业地位,不受其他政府机关或组织的干涉与控制。

(2)法官的任期与解职程序:设立法官的任期与解职程序,既可保证法官在一定时间内独立履行职责,又可适时进行法官的考核与调整。

(3)独立的财政拨款:法院的财政独立性保障了法官的工作能够独立于其他政府机关运作,减少外界干扰。

三、司法公正的意义及保障3.1 意义司法公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司法公正能够通过审判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的实现,确保裁判的公正合理,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

3.2 保障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同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确保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独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以及推进司法独立的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经济势力和个人势力的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的能力。

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公正和公平的象征。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确保人民享有公平正义的权益。

其次,司法独立是权力制衡的重要体现。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不同的权力应当相互制约,避免出现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况。

司法独立能够保护人民的权益免受滥用和侵犯,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司法独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保持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中立,有效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二、司法独立的必要性推进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独立是保障公众信任的重要机制。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人民才能充分信任司法机关的判决,才能相信自己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种信任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其次,司法独立是实现法律公平的关键保证。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判,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司法独立能够保证审判活动不受外界势力的干扰,使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平等对待。

最后,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影响,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保障每个人的正当权益。

只有司法独立才能够实现社会正义的平衡和发展。

三、推进司法独立的措施为了推进司法独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

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是推进司法独立的基础。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司法水平,使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司法独立制度重要意义分析

司法独立制度重要意义分析

司法独立制度重要意义分析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体系,是实现社会公正、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正与公平。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避免了权势干扰、利益纠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维护社会的公正。

其次,司法独立维护了法治和法律的权威。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只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他们的裁决受到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制约,对政府的合法性行政及其他权力机关的不当干预起到了限制作用。

司法独立能够使法律真正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准绳,保护和坚持法律的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同时,司法独立保障了人权和自由。

司法独立是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它保护了人们免受政府滥用权力、侵害人权的风险。

在司法独立的体系下,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正当的法律救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解决争议和矛盾。

司法独立还能够有效地防止政府滥用司法权力迫害异议人士,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基本权利。

此外,司法独立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个拥有独立司法制度的国家,能够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企业的繁荣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法治环境稳定的国家中,公正、透明的司法可以保护企业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竞争,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

最后,司法独立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一个有司法独立的国家,人民对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有更高的信任度,法律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这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独立能够通过维护社会的公正,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这对社会的长远稳定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的角色 平衡权力与制衡机构

司法独立的角色 平衡权力与制衡机构

司法独立的角色平衡权力与制衡机构司法独立的角色:平衡权力与制衡机构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司法独立是确保权力平衡和维护制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的核心理念是确保司法系统能够独立运作,不受政治干预,并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决。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的角色,以及如何平衡权力与制衡机构。

一、司法独立的意义与作用司法独立是一种法治的基本原则,它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非常重要。

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与作用:首先,司法独立能够确保司法机构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具有独立性。

司法机构独立于政府,不受其干预,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政府利用司法机构追求私人或政治目的,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司法独立能够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司法机构作为公正的裁决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不受侵害。

只有在独立的司法体系下,人们才能享受到公正和公平的法律保护,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最后,司法独立有助于平衡权力和维护制衡机构。

在一个正常的民主国家中,权力应该是分立的,相互制衡的。

司法独立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构,起着平衡和制衡的作用,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裁决,约束和制衡其他权力机构的滥用权力。

二、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尽管司法独立的理念被广泛认可,但在实践中,司法独立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政治干预、经济影响以及司法腐败等。

政治干预是司法独立最常见的挑战之一。

政府可能试图通过干预司法来追求自身的私人或政治目标,从而削弱司法独立。

政治压力和干预可能导致司法机构受到操纵,裁决不公正,最终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经济影响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能通过经济手段对司法系统施加压力,例如通过薪资操纵、财政控制等方式,对司法机构施加经济影响。

这可能导致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威胁,无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此外,司法腐败也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之一。

腐败行为会削弱司法机构的公信力,降低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司法腐败可能涉及贿赂、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对司法制度造成重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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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司法独立的意义和方法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先看司法的定义,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审判案件的专门活动。

从西方理论上来看司法权就是审判权,也就只有审判机关即法院行使司法权,而我国司法权还包含有检察权,本文暂且从司法权只包括审判权入手分析。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产物。

17、18世纪针对封建君主大权独揽,权利异常集中等现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

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应该将立法、司法、行政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西方国家现行政治体制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司法独立得到很好的运行。

在我国,司法独立原则在法律上被具体化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但这一原则在不同的时期表述并不相同。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

它首次肯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地位。

该法第78条、第79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然而,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1954年宪法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果付诸东流。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作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织,根本就没有独立地位,司法独立更是无从谈及。

而且,这一时期通过的1975年宪法也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规定。

文革结束以后,国家着手恢复法制建设,但直到1982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才得以作为法律原则重新确立。

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最先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

接着,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82年宪法进一步将其上升为宪法原则。

该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1954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的规定更为细致、具体,但同时也缩小了人民法院“独立”的对象范围。

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并不在人民法院“独立”的对象范围之列。

因此在我国推行司法独立是有宪法依据的。

笔者以为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一个法学理论,不具有意识形态和阶级性。

无论哪个国家或地区,只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司法就必然走向独立!二、司法独立的必要性由于司法不具有独立性,因此很多案子尤其是有重大影响力的典型案子,得不到法律的公正审理,也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从建国后第一起刀下留人的安乐三死刑冤案,到文革时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惨遭迫害致死冤案,忠臣良帅彭德怀蒙冤案,女烈士张志新被残忍割喉处死冤案,直至改革开放以来的佘祥林杀妻冤案,青年孙志刚被残害致死冤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执行死刑冤案,云南滕兴善没有死者的杀人冤案,民警杜培武枪杀妻子冤案等等。

无不渗透着另人毛骨悚然的血腥和震撼。

中国还有很多令人发指的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等等。

还有很多打着维护大局的旗号,粗暴干预司法, 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这一切的悲剧都是司法不独立导致的,因此完善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很有必要的。

三、完善司法独立的意义1.从法的运行程序来看司法是最后一道程序,法所倡导与保护的价值都是通过司法来体现与确立的。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重要保证。

公正性是司法的精髓,也是司法的生命。

没有公正性,司法就不会有公信力,就不会有权威性。

因此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必须保持独立。

2.司法独立还能保证司法的效率。

司法也要讲究效率,有句法律名言说的好: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而且高效的司法是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也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

迟迟不出结果的司法还会促使当事人放弃司法救济,而转向自力救济。

这样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会大打折扣。

而司法独立能很好的保证司法的效率。

当然司法不能盲目追求效率,要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基础上追求效率。

3.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才能真正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就现在来看行政权受到的约束还有待加强,尤其是一些“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政府更是无法无天,以权压法是常事。

就拿拆迁来说,有几个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而拆迁的,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应该有法院来强制执行啊?现在我们的公民用生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行政人员依然是置法律于不顾,贸然行事,造成一个个悲剧的发生。

尤其在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下,行政权掌握着大量的资源,其权钱交易更容易发生,所以急需一种权力来约束行政权,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多数人的利益。

司法权的独立能很好的约束行政权。

司法权的独立运行还能起到支撑中国宪政的作用。

贺卫方教授曾做过撑起中国宪政的九大支柱的报告,司法独立就是其一。

宪政对一个国家长期健康持续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也是被证明正确了的。

四、完善司法独立的方法1.笔者以为司法独立首先要做的就是经济独立,也就是法院的运转资金和法官的薪金需要单独在预算中列出,而不是受困于行政部门。

农村有句彦言:吃谁的饭,服谁的管。

现在的司法机关的财产来源于行政部门,就会当然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压力,民告官和涉及到当地政府利益之类的案子肯定得不到公正的审判。

2.法院组织独立,即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具体来说,第一,司法机关必须与行政机关相分离,司法不能隶属于行政,行政不能领导和代替司法。

第二,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各级行政部门的领导不应干预司法审判事务,妨碍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司法权必须保持统一,而不应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

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财政预算、法院院长确定及法官的人选等方面不应当由行政机关控制或由行政机关管理。

3.法官的独立,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具体,每个案子必然由法官作出审判,因此法官独立对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维护的价值也是从法官的判案中得以体现的。

培根直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法官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维护社会公正的最重要角色。

因此我们应给法官独立行使其权利以特权,如法官高薪制,这会保证法官不因别人的财产贿赂而作出有违法律,有违公正的判决。

在一些地方法官薪酬太低,这就容易使他们为财枉法。

既然法官享有一些特权,那法官的选聘就要严格把关。

而且对于违反法律的法官还应从严处罚,不仅因为他们知法更重要的是他们违法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大,造成的危害结果也要大于一般人。

在推行司法独立的过程中要保证法官素质,不仅有对法律条文的掌握,还要有其对法理的认识。

完善我国司法独立,应让全国所有没有司法考试证的法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拿到证的才可继续留任,如果不合格应进行学习,还不合格请下岗!让类似于山西三盲院长的法官离开岗位。

对于法官不能一次合格终生免检,因为法律在不断地发展进步,新的法条、解释在不断颁布,所以法官应不断学习,对他们的考核也应是不断进行的,比如可以每五年进行一次考核,但这个考核可以缩小范围,刑庭的只考刑事的。

如果没有上述措施,司法的独立会导致很坏的结果。

因为在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大批转业军人、党政干部、教师调入法院系统,他们经过短期的培训后,即开展审理工作,但其业务水平不能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

对于现在法院里的审判委员会应予取消,因为这一委员会会造成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坏局面,也严重影响法官的独立性。

4.群众基础,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官本位”“金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民众普遍崇尚“青天”“明君”,很少相信法院判案的独立性。

公民对司法独立既不信赖也不会去自觉维护,因此我们需要对司法独立进行宣传,培养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对司法独立的认可与维护。

5.完善律师制度,江平教授曾言: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兴则国家兴——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律师制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

现在律师用当事人的钱贿赂法官,法官用手中的权力为律师谋利益的现象很常见,这就必然导致司法的腐败。

其实这一结果的发生双方都抱怨,法院说这是律师勾引法院,律师说法官掌握司法权不走后门没办法。

我认为律师的抱怨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也就是律师的地位确实太低,在法官与检察官面前确实是弱势群体。

律师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效果会很好的,这也回答了司法独立后无人监督的疑问。

结束语:在我国宪法中也作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但现实却是检察机关掌有很少的独立权。

最高检刚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检察机关不敢抗诉的很大原因在于其没有独立权!而且我国的检察机关掌握着批捕权,也就是只要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够充分,就可以不予批捕。

这样的话佘祥林式、赵作海式悲剧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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