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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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制度重要意义分析

司法独立制度重要意义分析

司法独立制度重要意义分析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体系,是实现社会公正、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正与公平。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避免了权势干扰、利益纠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维护社会的公正。

其次,司法独立维护了法治和法律的权威。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只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他们的裁决受到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制约,对政府的合法性行政及其他权力机关的不当干预起到了限制作用。

司法独立能够使法律真正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准绳,保护和坚持法律的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同时,司法独立保障了人权和自由。

司法独立是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它保护了人们免受政府滥用权力、侵害人权的风险。

在司法独立的体系下,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正当的法律救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解决争议和矛盾。

司法独立还能够有效地防止政府滥用司法权力迫害异议人士,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基本权利。

此外,司法独立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个拥有独立司法制度的国家,能够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企业的繁荣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法治环境稳定的国家中,公正、透明的司法可以保护企业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竞争,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

最后,司法独立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一个有司法独立的国家,人民对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有更高的信任度,法律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这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独立能够通过维护社会的公正,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这对社会的长远稳定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何看待司 法的独立性

如何看待司 法的独立性

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对于司法独立性的理解和认识,却存在着多种观点和看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包括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地做出公正的裁决,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左右。

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司法独立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需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司法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那么公民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就可能被堵塞,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司法独立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应当是普遍适用且公正无私的,如果司法过程受到不当干预,法律的执行就会出现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从而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司法独立并非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完全脱离监督和制约。

司法权力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框架内运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种监督和制约应当是依法进行的,不能损害司法独立的本质。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判断。

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强烈呼声和舆论压力可能会使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决时面临更多的考量和挑战。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不受外界干扰,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宪法解读司法独立

宪法解读司法独立

宪法解读司法独立宪法对司法独立的解读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司法独立确保了裁判的公正性和法治的完整性。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对司法独立进行解读。

一、宪法对司法独立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九章《司法》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根据宪法的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应当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二、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意义1. 法治原则司法独立是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治原则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2. 公正裁判司法独立是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的基础。

司法独立能够使司法机关在面对各种干扰和影响时,能够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的裁判。

司法独立是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

三、司法独立的实现途径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司法的任命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代表的专业能力培养和监督机制建设,能够有效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2. 各级法院的独立性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应当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影响。

为了保证各级法院的独立性,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确保法院内部的独立权威。

3. 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质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其独立性和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司法独立的实现。

法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坚守公正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司法独立的挑战和应对1. 政府干预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干预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政府干预可能会导致裁判失去独立性和公正性,损害人民的权益。

应加强立法机关对政府干预的监督,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1. 引言1.1 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干预和非法干涉,能够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院才能公正、独立、权威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操纵和干涉,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是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权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设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司法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司法监督的实施对于确保司法独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同时也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

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实践困境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些地方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司法独立受到侵犯。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腐败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践。

一些法院可能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的权威受到质疑。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摘要】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章从引言部分介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概念和重要性。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和挑战,以及司法监督的形式、作用和不足之处。

最后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加强司法独立措施、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和提高司法公正性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现状和问题,并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现状、挑战、形式、作用、不足、加强措施、完善机制、司法公正性。

1. 引言1.1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个人或组织的干涉和影响,只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的独立性。

而司法监督则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和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

这两者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只有司法机关独立自主的行使审判权,才能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妥善性。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的实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而司法监督则可以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

1.2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定义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的干涉。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独立问题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独立问题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独立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国家建设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其中,司法独立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涉及的内容与国家治理及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本文将探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独立问题,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

首先,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价值。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立法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干扰和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

司法独立的存在保障了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了法律的平等实施。

司法独立也是权力制衡的重要机制之一,避免了其他两个分支对司法的不当影响。

其次,司法独立也需要与其他国家治理机构相互配合。

虽然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要素,但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与其他国家机构毫无联系。

相反,司法独立需要与其他机构相互协作,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例如,司法机关可能需要与教育机构合作,提供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同时,司法独立也需要与执法机构相互配合,确保法律的效力和实施。

此外,司法独立还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加强司法监督。

司法人员是司法独立的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

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应当加强司法教育和培训,培养专业化的法官和检察官。

同时,司法监督也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应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然而,司法独立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司法独立在实践中常常受到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干扰。

有时,政府或权力机构可能会对司法做出干预,以谋求某种政治目的。

司法能否独立行使职权就成为了一个考验。

此外,司法独立也面临着贪污和滥用职权等问题,司法腐败成为了司法独立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法治国家建设的有效机制。

首先,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对司法独立的认知和支持。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机制和法律体制。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关和审判程序,营造一个稳定、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司法独立是什么意思?

司法独立是什么意思?

司法独立是什么意思?一、司法独立的定义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以独立、公正的态度,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1. 维护法律权威:司法独立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 保障公正公平:司法独立能够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使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3. 有效制衡权力: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来制衡行政和立法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4. 建立法治社会: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它能够使国家的治理更加规范和有序,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司法独立的实践1. 宪法保障:司法独立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和保障,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2. 法官选任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官选任制度,确保法官的公正、独立和专业,避免外界势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3. 独立的案件审理程序:建立独立的案件审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参与权,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

4. 独立的预算和管理:法院应独立享有预算和管理权,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5. 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司法独立水平。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为国家的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只有建立起真正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我们才能够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实现人民的合法权益。

浅解中国司法独立

浅解中国司法独立

浅解中国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从国家体制上把司法和行政分开,司法不受行政权的干预。

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来对抗王权的肆意妄为和对民众权利进行切实保护的,其后这种观念在限制王权、保护民权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宪法为根据实现其在国家政治制度上完整的建构。

回顾其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司法独立制度的本身就是一部司法权充分发展的历史,它与权力分立、民主政治是分不开的。

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下司法、行政向来二者合一,司法权既没有获得充分的独立,也没有必要的权威,完全依附于专制的皇权而存在。

因此,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司法独立与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近代已降,晚清政府在西方的坚船利炮面前被迫选择了以仿行宪政为核心的新政改革,而仿效的对象正是打败自己的对手。

这就决定了近代中国在参照西方的政体模式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必须要事先确立一个标准以取舍西方的诸种制度,而这种取舍又是以传统政治资源为依托。

具体而言,将立法权、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实行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对于近代中国而言是作为“救国之因”而不是“治国之果”而存在的。

这使得西方化的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及其所揭示的制度功能,在近代中国既没有得到充分的理性知识的熏陶,也无法解决政体上的制度性缺损,其结果只能就靠于现实的社会条件。

这也是司法独立自传入中国的那一刻起就保受争议的社会根源。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中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较大调整,实行市场经济,但诸多经济过程已脱离了政党及政府的直接控制。

于是司法的作用愈现突出,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的仰赖空前加重。

这本来是法治社会的应然现象。

但由于中国司法机构自身尚不具备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实力,也由于司法在国家制度结构中以及在全社会的权威体系中并不具备法治社会所具有的、与实施社会治理的实际要求相吻合的地位;换言之,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的实际需求并未转化为制度上以及实践中对司法的必要尊重和推崇,所以中国司法的现实条件尚不足以保证司法承载这样的社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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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根据宪法的规定,不论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是由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司法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不是分权与制约的关系,而是基于授权理论产生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也使司法独立于行政,也是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中,一府二院是职能不同、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宪法对法院的职责规定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

中国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

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一直由行政机关管理和支配,它的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物质准备、办案经费都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常要把实际行政目标、保障行政权放在首位,有权的部门直接干预案件审判,要求法院照顾本地的当事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长此以往,法院动员可能胜诉的原告撤诉案件的现象不是罕事。

同时,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缺乏规范性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有宪法依据的。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但在强调人大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不完善的监督方式所带来的弊端。

目前人大对法院实施的个案监督,针对的是当前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

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使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处于无序状态,无形中一种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着司法制度的实施,致使个别本来在最高法院已败诉的案件,通过人大组织再度翻案,法院不得不反复审理,最高法院的判决长时间得不到执行。

尽管人大监督对审案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但不能否认不当的监督给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效率等带来的诸多不便。

(三)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司法机构设置和审判组织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从法院各部门之间关系看,多年来,法院内设置了一些党委、纪委、监察室等部门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虽然他们的监督程序不同,但方式、内容大致雷同。

这些重叠的监督机构,相互交叉的权力运用,必须相互碰撞、磨擦,使得法院监督工作很难理顺。

2.从法院上下级关系来看,下级法院有问题主动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具体指导,本属正常职责范围,但问题的关键是监督的含义没有真正搞清楚,导致了在司法实现中上级法院直接干预下级法院具体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上下级法院对案情的沟通。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实际上变成了一审制,当事人的上诉权成为有其名无其实。

3.从法官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上看,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案,合议制所形成的决议是以法院名义做出的,庭审往往成为走过场、没有决断权的法官参庭审案,而有决断权的领导却不参庭审理,这样审判结果与法官个人关系不大,其个人职业责任性、能力很难体现。

三、完善我国司法独立的措施1、加强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大对司法进行监督显然有其宪法依据。

但并不是说无论什么样的人大监督都合理合法,人大监督有法律依据,司法独立同样如此,不能为了行使人大监督权就可以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这样行使监督权不仅与法无据,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成为法所不容的非法监督。

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

在我国,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其主要内容是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又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其监督的具体范围包括:(1)听取并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并可经过讨论做出相应的决议;(2)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3)对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人大及其代表有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3]。

但是,人大应避免直接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应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或决定;严防支持一方当事人对抗已生效的判决;防止个人或团体利益受到案件影响的代表对该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避免通过决议等形式把上述做法合法化,或直接撤销,变更法院的判决。

2. 改革现有的法院人事管理机制和法官制度司法不独立、不公正和腐败既有法院外部制度的原因,也有法官制度和法官自身的原因。

改革现有的法院人事管理机制和法官制度,首先应将法院的人事管理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分离,归由法院系统。

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为勤务人员,由法院直接向社会招聘;另一类即为法官,基层法院法官由国家向社会公开招考,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人大任命为法官。

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从下一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产生。

以后的升、降、免职等均按《法官法》由法院直接按程序办理。

同时,制定严格的、高标准的法官任职条件,淘汰不合格法官,精化法官队伍,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和高层次;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抵御物质诱惑的能力。

与此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司法工作的中立性,这主要体现在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意识和审理案件时,应当有自己的主见,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

这种中立性,体现在诉讼活动或刑罚执行活动中,就是要避免先入为主,坚持司法独立的同时,也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依据自己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坚持中立性,往往就会造成被动,或者犯下低级错误。

类似的案件如1976年的伯纳德.博格曼诉美国案中,特别检察官海恩斯在当地媒体上披露了自己关于地区法院弗兰克尔法官判决的声明,并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州法院米利亚法官是否知道这一声明并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上,律师最终通过质证使法官承认他看过了这篇文章,使米利亚法官陷入了被动的局面[4]。

3.转变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实行党司分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的同时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很重要一点就是应先理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体制,做到地方党委不再干预司法工作。

将原来法院内部的党组织改设成党委,取消地方各级党委和政法委。

中央政法委领导下一级法院党委,以此类推,上一级法院党委领导下一级法院党委,地方党委不再干预司法工作。

而且,党委职责要明确,各法院上下级党委和法院内部党委的领导应该是政治性领导,党委不能以党委或个人名义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审案。

同时,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由事务性领导转化为政治性领导,并且对这种领导方式用法律形式对其权限、范围、方法及程序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各级党委的职责是确保司法工作任务完成,指导司法工作者发挥积极主动精神,保证司法机关公正行使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等,以保证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

四、结论在加强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独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国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也需要一个“发育”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可以适当限制司法的独立性,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使得法院和法官的行为即使不符合理性,也较容易得以纠正,使之危害较小。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司法改革方面,尤其是司法独立,理应做得比西方国家要好以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探索司法独立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切记过激;同时还要借鉴法治国家的经验。

我相信,在制度和理论的保障下,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2〕参见《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第329页。

〔3〕邓建宏.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浅论[J].现代法学,1998. 第123页〔4〕参见《最好的辩护》,[美国]艾伦·德肖微茨著,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168至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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