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法制现代化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 (1)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 建立执法责任制。 • (3)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 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 (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 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 • (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 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法制现代化的标准
• 其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 • 包含两层要义: • 一是指经济基本结构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 正义性,制度正义原则; • 二是指 个人经济行为的社会正当性,即行 为正义原则。 • 其三,法律的效益化原则。
四、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 (一)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 • 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 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社会需求,能够对 现代社会的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给予法律 调整,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 • 2.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是指法律规范作为法律 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必须集中体现现时代人类 社会文化发展的最新和最高成果。 • 3.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是指法律组织机构 按照现代化社会分工的要求,能够充分行使法 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职能,
第四节
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
• 一、法治国家的含义 • 法治国家,也称为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 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划分标准是特定的国家 是否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和根本措施, 也即是法律在特定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凡是以 法律作为治国的方式方法的,凡是法律在一个国 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的国家,就是法 治家
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与法治进路

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与法治进路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其治理现代化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的治理现代化也在不断取得进步。
在这一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法治建设的不完善。
本文将围绕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以及法治进路展开讨论。
1.行政权力过分集中。
尽管中国近年来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监督等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是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依然存在。
这种现象不仅容易导致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还会对企业和市场产生不利影响,限制了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2.法律制度不健全。
尽管中国政府一直在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但是目前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法律适用不够规范、法律解释不够明确、法律责任不够明晰等问题,这些都限制了法治的有效实施。
3.司法独立不够。
在中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这导致了司法公正性不足,很多时候法官的判决都受到了其他权力的影响。
这种情况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5.社会矛盾凸显。
在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的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收入分配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公等。
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调整政策,另一方面也需要法治的支持,促进社会矛盾的缓解和解决。
二、法治进路1.深化司法改革。
当前中国政府正在大力深化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这种改革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中国的治理现代化进程。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
法治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它不仅仅是一些法律条文的挂在嘴边,更需要人们真正理解和遵守。
中国政府需要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3.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亟需政府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利益。
4.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的信息公开是法治的基础,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等不法行为。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模式

的 主要 内容 。但 是 , 剥 削 制 度 下 . 利 义 务 的 分 配 就 是 极 不 公 所 推 动 的 一 国法 制走 向现 代 化 的 变 革过 程 。中 国 以及 韩 国 、 加 在 权 新 正 的 。 同恩 格 斯 所 说 ,几 乎 把 一 切 权 利 赋 予 一 个 阶级 . 一 方 坡 等 东 亚 诸 国 的法 制 现 代 化 可 归 入 此 类 模 式 混 合 型法 制 现代 如 “ 另 面却 把 义 务 推 给 另 一 个 阶级 ” 在 资本 主义 国家 , 本家 总是 力 化 模 式 的 国家 的社 会 内部 无 疑 存 在着 促 使 法 制 由传 统 向现 代 型 。① 资 图 把 自己 的权 利 扩展 到最 大 限 度 . 把 义 务 缩 小 到 最 小 限度 . 而 用 转 变 的 经 济 政治 因素 . 这 种 因素 的 力 量非 常薄 弱 . 但 因而 它 又 与 外 自己 的 自 由侵 犯 他 人 的 自由 。但 是 . 代 法 律 精 神则 要 求 全 体 社 发 型 法 制 现 代化 模 式 有 别 现 会 成 员 能够 清楚 地 认 识 到 权 利 义 务 之 所 指 .知 晓本 人 与 他 人 的 ( ) 国法 制 现 代 化 发 展模 式 的选 择 二 中 权 利 、 务 , 确 其 正 当 性 、 法 性 与可 行 性 , 时 了解 权 利 、 义 明 合 同 义 通 过 观 察 内发 型 的法 制 现 代化 的发 展 过 程 . 们 得 出 内发 型 我 务 所 应 有 的界 限 。他 们 认 为 自 己负 有对 他人 和社 会 的 法 律 义 务 . 不 逃 避 应 当 承担 的义 务 与 责任 。 因 此 , 权 利 义 务 观 念 当 中 . 在 内 法 制 现 代 化 所 具 有 这 样 的特 点 : 一 , 发 型 法 制 现 代 化 是 一 个 第 内 南社 会 自身 条 件 成 熟 而 发 展 起 来 的 自发 的 、渐 进 的 法 制 变 革 过 程 。 西 方法 制 的 现代 化并 非一 步而 成 . 而是 随着 社会 经 济 政治 的 () 3 法治 观 念 不 断 演 进 而 逐渐 发展 的 。 首 先 。 以认 为新 法 律 制 度 在 产 生 它 的 “ 可 全 体 社 会 成 员都 具 有 这 样 一 个 坚 定 的信 念 和 共 识 :社 会 生 历 史 事件 中 有 其 历 史 的根 源 次 , 以认 为 法 律 已经 变 化 . 种 其 可 这 活 的 正 常 展 开 、 治 权 力 的正 常 运 作 、 会 关 系 的 建 立 与 协 调 、 变 化 不 仅 回应 新 情 况 而 且 根 据某 些 历 史 的 形 式 可 以将 法 律 视 政 社 社 会 冲 突 与 社会 矛 盾 的 缓 和 与 解 决 、社 会 秩序 的 建 立 与 维 护 等 为 一 种 历史 现 象 , 为 它 具 有 所 谓 的历 史 性 。法 律 不 仅 必 定 是 演 认 等 , 必 须 依 靠 法 律 的参 与 来 实 现 . 律 应 当是 治 理 社 会 的 主要 进 的, 且 必须 被视 为是 演进 的 ” 正 如 伯 尔 曼 所 指 出 的 :法 律 都 法 而 ⑥ “ 手 段 . 此 理 当有 极 大 的权 威 性 和 至 上 的效 力 因 的发 展 被 认 为 具 有 一 种 内在 的逻 辑:变 化 不 仅 是 旧对 新 的适 应 . 二 、 国 法 制现 代 化 的 模 式 分 析 中 而且 也 是 一 种 变 化 形 式 的 一 部 分 。 变化 过程 受某 种 规 律 的 支配 。 ( ) 制 现 代 化 的 三种 模 式 一 法 并 且 至 少 在 事 后 认 识 到 . 种 过 程 反 映 一 种 内在 的需 要 人 们 推 这
法制现代化研讨论文

法制现代化研讨论文近年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不可忽视的进步。
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背景下,法制建设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广泛地参与到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必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法制现代化的研讨进行探讨。
一、法制现代化的研究意义法制现代化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对中国整体现代化战略进行完善的顶层设计。
从组织结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推广到公众意识的普及,涉及面之广,内容之深,对中国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都有直接关系。
法制现代化还具有重要的历史、实用和科学意义。
在历史方面,它代表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一段重要历程;在实用方面,法制现代化是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保障;在科学方面,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建设中涵盖了公平、公正、公开等普遍价值观念的探索。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法制现代化要求将法治理论和实践切实落实到社会生产、社会保障、文化教育、道德规范等各种社会事务中去,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和稳定。
法制现代化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1)以法为基础,全面推进法治,在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实现有机结合,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特色。
(2)稳妥推进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并逐步建强法治统治。
(3)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效率,推动司法公正。
(4)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培育与普及,形成“人人讲法律,人人遵守法律”的社会形态。
(5)全面加强经济立法建设,促进经济法制化进程。
(6)在全社会加强规则意识和法律信仰,倡导文明守法和信用守法。
三、推进法制现代化的重点领域推动法制现代化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法律体系、法律人才培养、法治宣传教育、司法改革等方面。
(1)法律体系建设:必须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并通过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接轨国际。
(2)法律人才培养:通过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加强法律人员和司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并重点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一、本文概述《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篇文章旨在探讨和阐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独特路径和成就。
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但每个国家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各不相同。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其法治现代化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本文首先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背景进行概述,包括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法治现代化的必要性。
接着,文章将深入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涵和特征,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
文章还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成就进行总结,包括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等。
文章也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如何平衡法治与稳定、如何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如何推动法治教育与普及等。
文章将提出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建议和展望,包括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监督、提高法治能力等。
通过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全面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涵与特点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
我们是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其本质特征在于: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内容提要: 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
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
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
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
[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
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
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
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
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王立民【摘要】此前,学界习惯性把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起始定位于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而且还认为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由面到点”的过程等等.其实不然.如果以中国租界法制为出发点,再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考察,就可以对这一现代化进程有个更为客观的认识.中国法制现代化起始于19世纪中叶,最早的是上海英租界的法制.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有一个“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现代法制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量变过程,为清末法制改革的质变过程作了准备.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由点到面”和“由面到点”相结合的进程.它们都不可偏废,否则,这一进程就残缺不全,缺少了整体性.【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年(卷),期】2019(000)006【总页数】13页(P150-162)【关键词】法制现代化;中国租界法制;中国法制史;中国现代史【作者】王立民【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此前,学界习惯性把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起始定位于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正如《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1901-1949)》所言:“中国法律近代化事业,起于清末最后十年”,“中国法律近代化,始于清末法制改革”[注]曹全来:《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1901-1949>》,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页。
而且,学界还普遍认为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由面到点”的变革过程。
“清朝末年,清政府在外辱内患的大背景下,‘自上而下’地实行了大规模的法制改革。
”[注]刘洋洋:《论清末法制改革的历史地位》,《理论观察》2017年第10期。
其实不然。
如果以中国租界法制为出发点,再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考察,就可以对这一现代化进程有个更为客观的认识。
中国法制现代进程始于19世纪中叶,而且还是一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由点到面”和“由面到点”相结合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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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1)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1)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1)2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2)2.1 目标的阶段性 (2)2.2 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2)3 中国法制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2)3.1 加紧宪制改革,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 (2)3.2 正确处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3)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4)4.1 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4)4.2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4)4.3 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 (5)4.4 杜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5)5 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6)5.1 国家主义的法制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 (6)5.2 是契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还是亲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 (6)5.3 法制现代化中的民间法 (7)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
经济的落后,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发展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
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新体制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这些矛盾和冲突若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就会破坏社会的稳定。
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
而巧合的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封建社会,向来以刑不上大夫,法随君出等等,都将中国古代极端的的人治理念体现的淋漓尽致。
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而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理念的评判。
但是近十年来,中国法制有了质的飞跃,国家和人民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先进观点有了新的看法,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2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2.1 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具有阶段性。
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迅速将经济发展起来,综合国力赶超发达国家水平;其次,全面实现人治系统,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让人民确实理解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
2.2 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
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
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
3 中国法制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3.1 加紧宪制改革,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宪制是法制的基础性内容,法制现代化当然包括宪制现代化,并且后者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以一定形式发挥着先导作用。
在今后的10至20年间,我国的宪制应逐渐完成以下改革:首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
从增强人民代表乃至整个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民意基础和代表性着手,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权。
而选举制度又是解决民意基础问题的关键,要逐步实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并使选举具有较强的竞争性。
同时,适当发展以公民创制、复决等直接民主形式作为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必要补充。
切实保障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其次,加强公民权利的伸扬和保护。
进一步扩充公民权利的范围,尤其强调公民财产权、社会救济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增加权利保障的宪法条款,落实现有的法定权利,并使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断提高我国人权保障的水平。
再次,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健全监督法制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政党、武装力量的制约和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建立宪法监督职能部门。
如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赋予其审查权和裁决权,承担审查现行法律、裁决宪法争议的任务,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最后,改革司法制度,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司法制度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到管理体制、财政体制、诉讼制度,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等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如割断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人、财关系,维护司法权的统一;法院、检察院的设置不一定与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一一对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等。
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3.2 正确处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关系,是世界各国法律成长的共同性问题。
法律的国际化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化,主要指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的接近进而有机融合,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络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趋势,即“法律趋同”。
二是就某一国家而言法律制度的借鉴和移植以及与国际规则接轨。
我们在此所讲的法律国际化是指第二个含义的。
法律的本土化是指具体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要立足于本国法文化土壤,根据自己国家的客观实际建设具有民族风格、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的法律制度。
正确处理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也就是如何看待一个外域法文化的借鉴、移植与本土传统法文化继承、改造的问题。
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4.1 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调整的前提和基础,要实现法制现代化,首要的是实现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要实现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就要使法律体系在数量、内容、形式等方面达到现代化的要求。
首先,在数量上,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完备、齐全,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达到有法可依。
对于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每个领域的法律规定都应当详尽、周全。
当然,法律规范的数量的完备是有界限的,并非越多越好,规定得越细越好。
历史上每一个具体的社会,对于法律调整的程度和范围,都有特定的要求,既不多也不少;既不“粗”,也不“细”否则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消极的后果:或者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或者导致社会系统的超组织性,使社会失去活力。
其次,在内容上,法律规定一方面要具有科学性,要符合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的经济与文化发展和社会管理与调整的客观需要。
另一方面,法的内容还要体现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念,即体现理性、民主、人道、自由、平等等观念和原则,符合基本的道德要求。
要保证法律规定的内容符合现代化的要求,就必须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进行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的立法程序,严格遵守宪法的具体规定和原则精神。
4.2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是指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各种组织机构应当是完善的,不仅要按照社会分工的专门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职能,而且要有严格的、规范化的工作程序能够保证法律规定被严格执行使法律在现实中得到实现。
与此相关联,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还包括代表这些机构从事法律职业活动的主体即法律职业队伍的现代化。
具有大批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训练、具备了现代知识和法律职业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是法律组织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4.3 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概括地说,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就是指法律调整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严格贯彻和体现法治原则。
法治与人治、专制、态意相对它的字面的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或‘规则主治”。
除了字面含义之外,法治还有广泛的政治和文化内涵这些内涵在法律运行的实际中具体化为下列原则与精神。
第一,民主、人权的原则。
法治的宗旨或价值理念、在于通过“法律的统治”,通过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和法律制度的特定运行方式,实现民主、保障人权。
所谓民主的原则就是法律必须体现民主、保障民主,保障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各项权利;所谓人权的原则就是法律必须体现人道的精神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财产、安全、追求幸福等各项权利。
第二,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至上既是一种观念,同时,也标志着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最大的权威。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是体现和保障民主与人权的制度性规定,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所以法律至上的原则也就意味着民主至上、人权至上、社会公共利益至上。
实行法律至上的原则,实际目的是为了赋予法律极大的权威以防止其他社会力量、尤其是国家权力的侵蚀,维护社会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公民的民主地位和基本人权。
4.4 杜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包括社会成员法律心理的现代化、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和法律知识的现代化。
法律心理的现代化是指在社会公众中培育法律信仰,使社会成员能够充分信任法律规定,在情感上认同法律规定。
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它首先要求法律在内容上具有科学性和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即一方面法律要充分反映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社会公众利益和意志;另一方面,法律的价值观还必须和社会上主流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观念相一致。
其次,它还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司法判决的既判力,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