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与法治进路

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与法治进路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其治理现代化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的治理现代化也在不断取得进步。
在这一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法治建设的不完善。
本文将围绕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以及法治进路展开讨论。
1.行政权力过分集中。
尽管中国近年来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监督等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是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依然存在。
这种现象不仅容易导致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还会对企业和市场产生不利影响,限制了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2.法律制度不健全。
尽管中国政府一直在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但是目前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法律适用不够规范、法律解释不够明确、法律责任不够明晰等问题,这些都限制了法治的有效实施。
3.司法独立不够。
在中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这导致了司法公正性不足,很多时候法官的判决都受到了其他权力的影响。
这种情况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5.社会矛盾凸显。
在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的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收入分配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公等。
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调整政策,另一方面也需要法治的支持,促进社会矛盾的缓解和解决。
二、法治进路1.深化司法改革。
当前中国政府正在大力深化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这种改革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中国的治理现代化进程。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
法治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它不仅仅是一些法律条文的挂在嘴边,更需要人们真正理解和遵守。
中国政府需要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3.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亟需政府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利益。
4.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的信息公开是法治的基础,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等不法行为。
法制现代化研讨论文

法制现代化研讨论文近年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不可忽视的进步。
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背景下,法制建设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广泛地参与到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必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法制现代化的研讨进行探讨。
一、法制现代化的研究意义法制现代化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对中国整体现代化战略进行完善的顶层设计。
从组织结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推广到公众意识的普及,涉及面之广,内容之深,对中国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都有直接关系。
法制现代化还具有重要的历史、实用和科学意义。
在历史方面,它代表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一段重要历程;在实用方面,法制现代化是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保障;在科学方面,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建设中涵盖了公平、公正、公开等普遍价值观念的探索。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法制现代化要求将法治理论和实践切实落实到社会生产、社会保障、文化教育、道德规范等各种社会事务中去,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和稳定。
法制现代化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1)以法为基础,全面推进法治,在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实现有机结合,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特色。
(2)稳妥推进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并逐步建强法治统治。
(3)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效率,推动司法公正。
(4)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培育与普及,形成“人人讲法律,人人遵守法律”的社会形态。
(5)全面加强经济立法建设,促进经济法制化进程。
(6)在全社会加强规则意识和法律信仰,倡导文明守法和信用守法。
三、推进法制现代化的重点领域推动法制现代化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法律体系、法律人才培养、法治宣传教育、司法改革等方面。
(1)法律体系建设:必须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并通过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接轨国际。
(2)法律人才培养:通过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加强法律人员和司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并重点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律现代化是指国家法律制度和法治水平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协调发展的过程。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发展中国家,法律现代化对中国的意义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首先,中国法律现代化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
只有通过法治的方式,建立起稳定、公正、透明的社会规范和秩序,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法律现代化不仅是法律本身的现代化,更是法治理念的现代化,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让每一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促进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法治时代,国际间的合作与竞争也越来越需要依靠法律规则来进行。
作为全球制造业的大国,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种种规则的挑战和制度的限制。
法治化经营能力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和竞争力。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改善、制度创新等方面的法律现代化建设,中国能够更好地融入全球市场,增强国际合作和竞争优势,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最后,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保障人民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守护人民权益的法律大墙。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该无差别地为每一个人提供平等保护的机会和渠道。
只有通过推进法律现代化,建立起健全、有效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它是国家稳定发展的保障,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支撑,也是保障人民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中国在推进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吸收国内外法学家的建议和意见,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完善司法制度,提高法治水平,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开创良好法治环境。
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和特征

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和特征法治现代化是指在社会治理中,通过建设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治机制,以及有效的法治文化,实现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确保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以下是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和特征:概念:1.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首先体现在人们思想观念上的变革,即对法治的理念、原则和制度的深刻理解和认同。
2.法治体系的健全:法治现代化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规,以及相应的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
3.法治机制的完善:法治现代化要求建立高效、公正、透明、廉洁的法治机制,包括司法体系、执法体系、监察体系等,以确保法治的顺利运行。
4.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现代化强调培育法治文化,使法治理念融入社会各个层面,形成全社会共同的法治价值观。
5.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法治现代化要求公民具备法治观念,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益,主动参与法治建设。
特征:1.依法治国: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即在国家治理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政府和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权力制衡:法治现代化要求建立起权力的有效制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各个权力机关在法治框架内有明确的职责和限制。
3.司法独立:法治现代化强调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有独立的法官和法院,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4.法治效能:法治现代化追求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要求建立起高效的执法机制,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5.全面法治:法治现代化不仅仅体现在政治、经济领域,还包括社会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全面覆盖社会各个层面。
6.法治文明:法治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种法治文明,使法治观念融入社会文化中,成为社会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1)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1)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1)2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2)2.1 目标的阶段性 (2)2.2 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2)3 中国法制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2)3.1 加紧宪制改革,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 (2)3.2 正确处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3)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4)4.1 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4)4.2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4)4.3 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 (5)4.4 杜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5)5 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6)5.1 国家主义的法制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 (6)5.2 是契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还是亲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 (6)5.3 法制现代化中的民间法 (7)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
经济的落后,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一、本文概述《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篇文章旨在探讨和阐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独特路径和成就。
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但每个国家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各不相同。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其法治现代化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本文首先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背景进行概述,包括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法治现代化的必要性。
接着,文章将深入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涵和特征,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
文章还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成就进行总结,包括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等。
文章也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如何平衡法治与稳定、如何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如何推动法治教育与普及等。
文章将提出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建议和展望,包括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监督、提高法治能力等。
通过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全面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涵与特点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
我们是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其本质特征在于: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内容提要: 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
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
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
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
[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
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
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
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
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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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竞争,国家除收取赋税之外基本上不加管理,当然也无缘现代法制化建设.资本主义由初级阶段的自由竞争发展为法制经济,本身是一个法制化过程.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残酷的弱肉强食,尔虞我诈,无法律制度约束;在自由竞争中,不断出现了契约、交换的价格及质量规则、工业产权、著作权等等并由国家用法律加以固定,市场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国际贸易出现并逐渐繁荣,国际贸易规则也相应出现、确立、完善,到二十世纪末期,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法制现代化国际化与现代市场经济同步在全世界范围内最终完成了。
从时间跨度上,大约经过了二、三百年的时间.新中国的法制化建设过程走了弯路.建国后三十年没有提出过法制化目标,是与当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也没有认真贯彻过依法办事这个法制化定律.尽管在党的八大上提出过实行法制问题,也提出过依法办事是实行法制的中心环节,但并没有真正施行.长期实行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以言代法、人治、政策代替法律这些方针.如果说有什么法制的话,那也只是从内涵到外延都被根本严重扭曲了的所谓“人治”型的法制.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应当从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开始.法制化建设的起步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少晚了二、三百年.认识这段历史,有助于理解加强法制化建设的紧迫性.中国法制现代化三层次意思的内涵怎样理解呢?第一.法制化.就是树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至上的权威,用法律规范一切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行为,尤其是市场行为.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商品交换法律体系形成.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秩序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均得到切实实行.一切侵权行为都可以依法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第二.法制现代化.即与高度发达的国际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化.法制现代化的标志是国际贸易组织的出现并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对于中国而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必须与以WTO规则为代表的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必将引起中国经济法律制度一系列重大变革.由此开始,还将引起中国所有法律制度从内容到诉讼程序、诉讼制度、律师制度的重大变化.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就是中国式的法制现代化.什么是"中国式"的?就是符合中国国情.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不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法律制度相抵触.当前,我们正在努力克服新中国建立以来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和人治造成的各种传统和影响,加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正在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不会等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进程.这是因为,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经济,是循着自然经济___自由竞争时代初级市场经济____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的;他的法制,也是循封建专制___法制化___法制现代化这个规律发展起来的.而中国则完全不同.不论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上的转变,还是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都是通过党和政府的力量启动和进行.而且实现市场经济和实行法治,也主要是靠党和政府的力量做保证的。
中国式的法制现代化,实质和精髓就是要发扬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治".通过法治的有效方式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至今还有人把法治看成"治民"而不是"民治",不尊重民意,以"为民做主"、"替民做主"来替代人民当家作主.其表现形式就是通常所说的"以言代法"、"权大于法"`、"长官意志高于一切"等."中国式"不能理解为中国的人治传统和那些与法制不相容的现象,而应当理解为由中国宪法确立的代表中国根本利益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的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其他国际规则不相矛盾的中国民族的`体现中国时代特征的特色.(二)从现代化角度解析对于"现代化"这个社会学、政治学的常用概念,人们往往偏重于或片面地仅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加以认识和研究,这是不全面不正确的.现代化(拉丁文是Modernization),辞海解释为从不发达社会成为发达社会的过程和目标.所谓过程,其首要标志当然是用先进的技术发展生产力,生产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但不可忽视的还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和政治意识形态也随之出现变化,如政治民主、理性主义和科学精神、社会活动和现代化人格;所谓目标,他一般是指以当代发达社会为参数的先进科学技术水平、先进生产力水平及消费水平.虽说目前全世界并未就现代化一词形成权威性定义,实际上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模式,各国都可以按照各自的不同国情制定各具特色的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但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的高度发展应当是主要标准则是没有也不应该有争论的.现代化概念又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从这个概念产生以来(此概念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论从科学技术进步还是从民主政治建设都经历过若干重大变化.今天的现代化概念与上世纪四十年代下半叶就有若干差别;再过五十年即到本世纪中叶,那时的现代化概念与今天的现代化概念也会有若干差别.所以,我们所论述的现代化概念指的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而言。
现代化概念又是一个全面性概念.他至少包括:1.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工业、农业、国防、医疗卫生、环保、交通、通讯等的现代化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全面建立;2.社会政治生活中民主制度化、法律化;3.国家权力现代化包括国家机构、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合理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国家官员廉洁高效的工作效率;4.确立依法治国原则,法律体系完备,全社会法治观念形成,社会成员间实现平等,废弃一切特权;5.社会成员即人的自然素质(指人的身体素质)及社会素质(指科技、文化、民主、道德素质)与生产力发展、民主政治建设要求相适应;6.国际关系真正实现国家和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禁止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平等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具有对抗外来干涉和侵略的实力;7.国际贸易现代化,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参加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并发挥作用.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指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制度对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法制现代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表现形式.法制现代化必须与其他"三化"(经济、文化、社会)相适应,法制现代化也是其他"三化"得以实现的保障.对于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探究.(一)内容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他是为产生他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在上层建筑中,法制又是为其他上层建筑政治、文化、社会服务的.因此,探讨法制现代化的内容,主要应当从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两方面去探究.这是一个空前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中国不仅未颁布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民法典、商法典,连物权法、债权法、反倾销法、反暴利法、反垄断法也未颁布;在人权领域,也未颁布相关的配套法律.已颁布的法律还有一些与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和规则相悖,应当予以废止或予以修改,在这方面的任务是极其繁重的.(二)形式要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法制形式指的是法律制度表现形式.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再分配形式.体现国家政权性质和体制,主要是立法权的分配方面.目前,解决法制现代化,必须逐步解决以下一些矛盾:1.法制现代化与现行政治体制之矛盾.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法制现代化主要体现在政党制度的多元化和不动摇的三权分立制度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既拒绝政党制度多元化,也拒绝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党章已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强调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进行改革,在立法方面,党组织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途径和方式,党组织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监督关系等均应通过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如果不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那末,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便无从体现.个别党的领导干部以党的名义干扰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这个痼疾,就会见长期存在下去.2.法制现代化与现行行政权力运行之间的矛盾.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在处理法治与政府权力的关系时,首先是通过法制控制政府,使其行政权力不能滥用.而后,才是通过法制逐步扩大政府的权力,并可随时调整政府的行政权力.而我国的行政机关,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广泛的立法权.从量上来看,建国以来的法律法规总量中,行政法规占立法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在未立法之前便先行改革,就等于牺牲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改革必然突破法制,必然产生矛盾,产生矛盾之后,再修改法律;再者,地方立法权一再膨胀.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之间,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之间,在经济、文化、历史、民族、宗教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产生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我国宪法规定,除权力机关之外,各级行政机关都有相应的立法权.国务院有权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有权颁布行政规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政府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较大市的市政府有权颁布地方性规章,此外的市、县、乡(镇)均有权在本行政区内颁布地方性规定.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从广义上说,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再加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单独立法权,共有九种法律表现形式,都被称作法律的渊源.这些表现形式(特别行政区法除外)经常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对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对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有条件、有范围的扩大了.给地方以更多更广更大的灵活性,等于给立法权的多元化增加了新的内容.所有这些法律形式都应该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