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
第六讲 法制现代化研究

• 其次,现代化也是一个连续的概念。现代化运动 不仅仅是渐进过程的中断,而且是一条川流不息 的奔腾大河。考察现代化的历史运动的主导趋势, 不能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在社会发展进程中, 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传统社会本身蕴含着某 些现代性的因素,而在现代社会中又有许多传统 性的成份。所以,传统与现代之界分,便具有相 对的意义。正因为如此,现代化又是一个具有浓 郁民族风格的现象。 • 现代化进程是阶段性和连续性的有机统一,是世 界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
三、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 一般来说,在属于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 的国家,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该社 会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但是这种外部力 量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终究要通过该 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 面因素而发生作用。因此,混合式法制现 代化模式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 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 程。这种模式以中国为典型代表。
第五讲 法制现代化研究
第一节 法制现代化释义
一、现代化的概念
• 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广泛的思潮,发轫于 20世纪 60年代。导致这一理论起的主要背 景,是昔日的殖民帝国主义体系的解体, 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秩的崩溃,以及战后 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问题。现代化理论的 目标之一,就是求不同文化背景下由传统 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共同特征,以便揭 示现代化程的普遍意义。
• 第二,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 律发展观。
• 第三,有助于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 进程中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研究 法制现代化问题,对于深刻认识当代中国 法制变革的主要特征及其发展走向,揭示 从人治型法律秩序向法治型法律秩序转变 的基本规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 代化道路,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 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进程,乃是从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 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 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四、西方国家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可分为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在各种制定法中,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制定法的。 “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法律渊 源。这种立法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中,规 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权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 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义务不平等和主体平等的冲突。
2、中国法制现代化与与法律西方化
•
西方法律文明对非西方国家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法制现代化 不等于法的西方化。所谓法的西方化,是指把非现代化的非西方 民族和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看作是逐步纳入西方现代化模 式的过程。其实质是以“西方中心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一种主张。
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 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
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社会内部条件的成
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是一种自发
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
代化模式一般似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第一,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 起来的。
•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含义相近,指法律文化在传播与交流 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共同的 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彼此接近乃至融合一体,形成 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法制现代化与法的 国际化、全球化却是相容相促的。所谓法的国际化、全球化,简 单地说,就是指在世界范围内法的趋同化。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 求是参与全球法律重构的历史进程,对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 共同价值的法律准则及其制度架构,加以确认并切实遵行,同时, 在全球法律框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要坚定地捍卫国家主权与 民族利益。因此,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促进法制现代化实现的 过程。
法制现代化

一、法制现代化相关概论解析(一)法的现代化的概念现代化是指,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各个社会业已进行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
在英语中,现代化,即modernization的原意是tomakemodern,即“使之成为现代的”。
现代,即modern一词,在西方有两层意思:一层含义是指特定的时间,即从大约公元1500年至今的历史时期。
这是源于modern一词的一个含义ofthepresentorrecenttimes,即现代的、近代的;一层含义是源于modern一词的另一种词义new,up-to-date及newfashioned,即时新的,时髦的,指区别于中世纪的新时代的精神与特征。
Modern一词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著作中最先使用的。
当时,这个词表达一个新的观念体系,即与以神学权威为基础的中世纪相对立的新时代。
因此,现代化一词就具有了新的含义。
现在,关于现代化的涵义,大体说来有四种:第一种是指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形成的特定国际关系格局中,经济落后国家在经济与技术方面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历史过程;第二种是指经济落后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过程。
这种观点认为现代化实质就是工业化,就是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第三种观点将现代化界定为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的总称;第四种观点强调,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过程,即现代化可以看作是代表我们这个历史时代的一种“文明的形式”。
法与现代化存在密切关系。
现代化发源于工业化。
从欧洲18世纪后期开始的工业革命至今,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世界性的社会变革。
在经济上处于不发达或欠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业化作为根本改变国家面貌和国际地位的战略措施。
马克思说过:“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
”与之相伴随的是,民主和法治成为主要的现代性因素。
而在有的著作中,民主化、法制化是与工业化、都市化、均富化、福利化、社会阶层流动化、宗教世俗化、教育普及化、知识科学化、信息传播化、人口控制化等相并列的主要的现代性因素。
国有企业 四化改革内容

国有企业四化改革内容国有企业四化改革是指国有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通过政策和制度的创新,引导企业实现产权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管理的全面转型。
这一改革旨在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推动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四化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得到明确,实现了产权关系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这为国有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决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市场化改革是国有企业四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通过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逐渐摆脱行政性干预,实现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市场资源的配置优化。
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第三,法制化改革是国有企业四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通过法制化改革,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规范和约束。
法制化改革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公平竞争,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现代化管理是国有企业四化改革的重要目标。
通过现代化管理,国有企业实现了组织架构的优化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现代化管理使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总的来说,国有企业四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权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管理等多个方面。
这一改革旨在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四化改革的成功实施,对于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法制现代化是指通过改革法律制度,使之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包括:
1 法治国家的建设: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保障国家的宪政秩序和
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民主政治的建设:建立民主的政治制度,促进公民的参与权和选
举权,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
3 经济发展的促进: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增
强国家的竞争力。
4 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
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5 环境保护的促进:建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
续利用,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法制现代化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改革来实现,这包括对法律本身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对法律执行机制、司法制度、法律教育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改革。
这需要广泛参与,包括政府、司法机关、学术界、社会团体、媒体等。
法制现代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执行和效果达到预期。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根据社会发展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它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建设,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建设。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法制现代化

❖ 3.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是指法律组织机构 按照现代化社会分工的要求,能够充分行使法 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职能,
四、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 4.法律设施的现代化,是指从法制现代化的 物质条件方面,能够将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成 果和设施,运用于法律创制、法律执行等法 律运行的实践活动之中。
❖ 1.法制现代化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整个社 会生活中严格贯彻法治原则。
❖ 2.法制现代化还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一系列 与现代法制和法治原则相吻合的现代法律价值观和 行为方式。
❖ 3.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还包括社会成员的法律 心理、法律观念和该社会的主流法律思想体系的现 代化。
第二节 法与国家的关系
二、法制现代化的意义解构
❖ 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 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 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 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 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 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 从内涵特征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 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 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完全凭任意统治的人类团体不是国家。主要表现在: 法律为组建国家机构所必须,例如宪法、组织法、 法官法;法律为执行国家职能所必需,国家职能必 须依法行使,法律能增加国家机关行政的权威性。 ❖ 其三,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武器。 ❖ 其四,法促进国家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三、法与国家权力
❖ 从现代社会的状况看,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的关系主 要表现为:
一、法治的含义
❖ 现代社会法治的综合含义依照法律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 方面,即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 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轨道,法律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 部分, “可以将法治的含义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实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道路也在不断深入发展。
作为一个大国,中国的法制建设一直都备受关注,如今,中国已经逐渐走上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道路,这是一个充满着机遇和挑战的道路。
一、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起点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起点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包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强大的国防、推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多个领域。
其中,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必要前提。
因此,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起点就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
二、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阶段1. 探索时期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探索时期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主要是为了试图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融合什么样的西方法律制度。
在这个阶段,中国首先成立了全国性的法律研究机构,如中国法治研究会,为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奠定了基础。
2. 建设时期2000年后,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进入了建设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以及逐渐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阶段,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法制体系逐渐建立,成为一个巨大的法律体系,既有国际经济法、自由贸易法,也有民事法、刑事法等各种领域。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已经解决了大量民事争议案件,并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三、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成果1. 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机构和体系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目的就是为了建设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律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而法律体系也变得日益完善。
2. 提升了社会公正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重要成果是提升社会公正。
第十一章 法制现代化

五、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历史进程 鸦片战争以后的封建法律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 压力:一方面,清朝政府在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 约中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 成极大的修改压力;另一方面,但是的有识之士 在鸦片战争前后已经看到了中国的落后,要求变 法图强。 在此背景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清政 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制 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由此可见,中国法制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的。
二、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1.社会自身力量推动法的革新 2.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法律的变革
三、法制现代化的类型(模式)
依据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 以下两种: 1、内发型的法制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 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 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 变革的过程。内发型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 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 的。
2.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点 法制现代化的历史,与所有外源型的现代 化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清末修律,从 历史的角度看是极其必要的,但是显然是 屈辱性的、被动性的。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 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总体上是仍然倾向 于民法法系,但是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 经验,如审判程序等。
2、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的 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 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 领域的革新。 这种类型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 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 制度与传统习俗、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 中。
传统的利益群体和传统观念相结合,一方 面成为法制现代化的强大阻力,另一方面 又使法制现代化进程呈现多样性。外源型 的一般实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 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 展开的。 因此,对于外源型的法制现代化国家而 言,外来的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 外来的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 的关系始终是法制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 关键。 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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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
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
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
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
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
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
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
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
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
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
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
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
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晚清政府开展修律进而启动中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内在的条件。
所以,总的来说,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西方化的外源性趋于减弱、内源性特征逐步显现的历史进程。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制虽然缺乏诸如宪政、法治、权利等近现代法制文明的因素,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乃至否认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存在着对近代法制文明有着积极意义的合理内核。
以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为例,虽然直到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中才正式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但这一体现民主性精华的法制文明要素早在西晋时就得到三公尚书刘颂的强调,《唐律疏议》又将其用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
这个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最有价值的部分,赢得了世界的高度评价。
其他的如礼法互补,以法为教,综合为治,制定法与判例法互相配合等制度,不仅具有对中国社会的适应性,也散发出时代先进性的光芒。
注重发掘这些散发着人类法制文明光芒的法律遗产,是我们开展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精神财富。
总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从西方法制文明中吸取先进性的因素,表现出一定的西方化形态是必要的,但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在于法制的本土化,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民情,尊重本民族的法律传统、注重发掘其中先进性的因素并将其纳入到新建立起的法律制度之中,才能超脱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西方化的藩篱,实现法制本土化的现代化法制建设目标。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
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
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
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
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
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
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
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
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
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
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
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
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晚清政府开展修律进而启动中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内在的条件。
所以,总的来说,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西方化的外源性趋于减弱、内源性特征逐步显现的历史进程。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制虽然缺乏诸如宪政、法治、权利等近现代法制文明的因素,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乃至否认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存在着对近代法制文明有着积极意义的合理内核。
以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为例,虽然直到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中才正式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但这一体现民主性精华的法制文明要素早在西晋时就得到三公尚书刘颂的强调,《唐律疏议》又将其用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
这个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最有价值的部分,赢得了世界的高度评价。
其他的如礼法互补,以法为教,综合为治,制定法与判例法互相配合等制度,不仅具有对中国社会的适应性,也散发出时代先进性的光芒。
注重发掘这些散发着人类法制文明光芒的法律遗产,是我们开展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精神财富。
总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从西方法制文明中吸取先进性的因素,表现出一定的西方化形态是必要的,但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在于法制的本土化,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民情,尊重本民族的法律传统、注重发掘其中先进性的因素并将其纳入到新建立起的法律制度之中,才能超脱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西方化的藩篱,实现法制本土化的现代化法制建设目标。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
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
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
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