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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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关系的认知

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关系的认知

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关系的认知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法治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依靠法治实现。

本文将对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治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法治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它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统治的基石,国家行政和司法活动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法治国家中,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不会滥用权力,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职责,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依靠法治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宏伟目标,法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需要依靠法治来规范国家行政和司法活动,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体系,确保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三、法治促进国家现代化发展法治能够促进国家现代化发展,通过依法治国,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法治的保障下,国家能够有效地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依靠法治来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依靠法治来实现,只有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和法规体系,才能有效地规范国家行政和司法活动,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的长远发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法治是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

五、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是相互促进的,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保障,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现也需要依靠法治的推动和保障。

法治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六、法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法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治理也日益成为重要的议题。

而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核心,法治在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既相辅相成,又互为依赖,二者之间的关系紧密且密不可分。

首先,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法治强调依法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执法机构、司法制度的健全与规范都依赖于法治的建立。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国家治理才能得到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使国家治理的决策和执行更加规范化、公正化。

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也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提高治理效能和治理能力。

而法治的建设与完善,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基础和规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只有它们可以更好地引导社会行为、调动社会资源,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此外,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法治的建设需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动,而国家治理现代化也需要法治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两者之间的互补促进,使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加科学、有效,也使法治建设更加系统、完善。

当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得成功时,法治的实施和推动也将得到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

总而言之,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国家治理才能达到现代化的要求。

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也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相促进、相互依存,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坚定地坚持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相互促进的原则,才能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持久稳定。

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联系

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联系

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联系法治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治是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则在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和经验。

首先,法治是现代化进程的基石和保障。

现代化进程要求社会具备稳定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使得每个人都能依法行事、权利得到保护。

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秩序,在其保障下,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运行,社会公平正义能够实现,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需要健全的法治体系作为基础,保障政府治理能力、市场规则和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

其次,法治有助于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

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参与,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

一个具有法治的社会,政府权力会受到制约和监督,公共资源的配置更为公正合理,人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在这样的环境下,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和谐,经济发展更具可持续性。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的建设有助于减少不稳定因素,提高社会的和谐稳定水平,推动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

再次,法治能够提高社会信任和公众认同度。

一个具备法治的社会,政府和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事,互相之间有着更高的信任度。

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系统的公正性能够增加公众对政府的认同度,并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同时,法治的存在也能够提高市场经济活动的可靠性和透明度,增加商业伙伴之间的信任度,促进商业合作和创新发展。

最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在法治建设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和经验。

中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注重将法治与国情相结合,充分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法治理念和文化在中国的深入发展。

同时,在法治建设方面,中国也根据自身国情,积极开展相关的改革实践,如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等,为实现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

法治是现代化进程的基石和保障,有助于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社会信任和公众认同度。

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关系的认知

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关系的认知

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关系的认知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目标和总任务。

因此,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确保政治体制的稳定,社会秩序的良好,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在现代社会,法治不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方式,更是一种价值观念的体现。

依法治国可以使社会各种矛盾得到合理的解决,有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依靠法治保障人权和社会公正。

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治理方式,更是一种社会伦理观的体现。

依法治国可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障,才能实现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

再次,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条件。

现代化国家的建设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只有通过法治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依靠法治可以使国家的政治体制更加稳定,社会秩序更加有序,经济发展更加健康。

最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法治理念的引领。

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管理的方式,更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体现。

通过法治可以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只有通过法治,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总之,法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关系紧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只有依靠法治才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面建设,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

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法治建设,加强法治意识,推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与进展

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与进展

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与进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探讨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相互关系,并对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进展进行分析。

一、中国式现代化的特点及挑战中国式现代化是指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独特模式,其特征是在传统文化与现代价值观的碰撞中不断求变。

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的统一。

然而,中国式现代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仍然深远,对于现代化的认知和适应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

其次,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经济体系的复杂性以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给现代化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此外,中国式现代化还需要应对全球化和信息化带来的挑战,保持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和互动。

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与基本原则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治建设是一种基于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国家治理方式,是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首先,法治建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治理机构,可以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法治建设有助于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利。

法治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环境。

此外,法治建设还能够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和公信力,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通过法治建设,可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公正化和透明化,减少腐败现象,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

三、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

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发展现代经济体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社会。

在经济发展方面,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依靠法治保障市场秩序。

法治建设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法治建设是中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

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引言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和意义。

法制基础的奠定清晰的法律框架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首要作用是为社会提供清晰、完善的法律框架。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人们将在这个清晰的框架下依法行事,推动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和稳定化。

保护公民权益法治建设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利器。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权,为公民提供法律保障,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经济现代化的推动经济规范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法治建设对于经济的规范化和繁荣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治环境的建立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促使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公平竞争,推动着产权保护、合同法制化等重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保障投资环境法治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使得投资者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投资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了外商投资的信心和规模,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社会文明进步的推进公平正义法治建设为社会正义和公平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实施,打击腐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

文化传承与创新法治建设对于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文化传承与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促使文化创作者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创作,保护其知识产权,同时也保护了民众的文化权益,鼓励文化创新和多样性发展。

跨国合作的推动国际信誉增强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国内,它还对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借助法治建设,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健全,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信任与合作也得到加强,推动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双输合作法治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吸引了更多的国际企业和机构与中国进行合作。

法治与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之间的关系

法治与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之间的关系

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法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条件。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我国发展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法治对于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性1.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的体现。

一个国家如果缺乏法治,就无法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衡、权利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治理就会变得混乱不堪。

而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需要依法治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2. 法治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法治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它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 法治是保障全民利益的重要途径法治是保障全体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它能够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正的司法和公平的法制建设,为全体人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二、法治如何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中发挥作用1.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中,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推动国家长治久安。

2. 推动法治精神渗透各行各业法治精神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保障,需要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让法治精神渗透到各行各业,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3.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中,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全体公民都能够自觉维护国家的法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法治对于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需要加强对法治的建设,推动法治精神渗透到各行各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实现法治在全体公民中自觉遵守和维护,为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个人观点: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法治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正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迈向现代化。

法治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这篇文章将探讨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约和公平正义。

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法治的引入使得权力不再集中于个别人的手中,而是通过法律体系的制约来实现平衡。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了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当权力被法治所制约,公平正义可以得到保障,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

法治有助于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法治的实施,各类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法律的严格执行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的稳定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治还促进了民主和自由的发展。

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平等性,为个体和团体提供了自由与公正的环境。

法治的实施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使民众能够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治对于现代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化进程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强调权力制约和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还促进了民主和自由的发展。

通过法治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中国社会在法律框架下更加稳定、繁荣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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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象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着缺憾,特别是深受苏联法制模式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教训、吸取经验,要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本文从方法论的检讨出发初步探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及不足,再到现代方法论的重构,着重浅谈了现代法治及中国法治现代化未来正确的走向。

关键字:法治方法论现代化毋庸置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

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

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

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

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

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

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因为在传统的中国,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的是社会和谐,这也是支配人们思想的全部观念,然而奠基于封建等级身份观念上的社会却无论如何形成不了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的神圣观念,因为严格说来它不是实在的规则与准则,而是模范行为的模式。

这样就不难理解,尽管中国也曾有诸如儒家和法家等关于人、社会和法律的系列观点,比如儒家主张符合伦理典范的习惯礼仪,法家主张官僚政府以及强制执行官僚法,但双方确实从某些不言而喻的共同(礼仪)前提出发进行论证的,而这些前提根本不允许他们捍卫甚至承认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制原则.传统中国的流行做法完全是以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

所谓法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官僚政治色彩。

因而中国产生不了现代意义的法治,也确实不需要现代意义的法治。

认识到这个问题,我们就不难发现并认同,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它绝不是急功近利的产物,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理论的准备和证成,除此之外的任何观点和看法都势必具有方法论上缺憾-或多或少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否则就是智识上的盲点。

法治不能缺少理论的准备与证成,唯其如此,方才能摆脱方法论上的缺陷,并进而真正凸现法治的本来面貌。

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当下的中国法治却盛行着一种流行病-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

我们先看一则珍贵的实例然后才分析个中缘由,尽管这只是冰山一角或法治缩影:1998年《读书》杂志第7期刊载了苏力先生名为《“法”的故事》的文章。

在文中苏力先生详细的演绎了近代乃至当代法理学者(家)对法的词源学解释,即想当然演绎许慎那显然不慎的关于法的词源学解释。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这样对法进行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如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之所以有“”,因为“”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了法。

“在先生看来,后者可不作追究,但前者却值得怀疑,因为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

所以法字的水旁具有平的特征,但不应该成为代表或指涉法律要求公平这高度抽象的结论性特征,不仅如此,理论和史实都强调了法的水旁指涉-法的自上而下公布的特征。

然而事实上中国近代直到现代许多法理学家却轻信许慎的法的故事,而且先生经过详细考察发现这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知识或没有我们的知识。

唯一的理由只在于他们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无视逻辑和事实上的基本要求,想当然的努力论证中西法的一致性,并满足于时代需要和情感需要。

一方面不得不承认西方制度的先进,另一方面还必须不损及近乎变态的民族自豪感。

这就是国人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或者福柯所说的那种追求知识的情感意志.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法治登陆中国也有自己的为外人所始料不及的初始缘由-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

一般来说,法治是文明的产物,更确切的说是伴随17、18世纪西方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的西方文明的产物,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然而在中国,当法律权威出现时,正是中国文革意识显出弊端,个人魅力权威危害极大时,也许出于义愤或相对不成熟的思考以及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因而它从一开始就被民众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和热情,法律似乎是作为救命稻草而出现的。

所以中国法治从开始出现之日起就有自己独特的憧憬与梦想,梦想的理由在于:将人们从随意专断的受侵犯的境地中解脱出来,确保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再为领导人的意志而饱经人间的沧桑;让人完全明了,任何人都不可随意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以确保正常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然而我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却总是疲于保证这种梦想的实现。

因而立基于文革的反思和西方法治的良好印象就注入中国法治的期待中,与此同时,文革的惨痛教训反过来又增加了法治的神话色彩,于是我们便很认真地被引入法治的神秘崇拜中,法治从西方泊来时,我们便把这看作不言自明的真理:法治能约束政府权力,法治能保障平等、自由与人权,所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相应地,我们的法治理论仅停留在引介和移植西方理论阶段,但从来没有反思过这些法治理论的现实意义,也没有对中国传统治国方略做出科学认识和评断,因而一个显明的事实是中国法治缺乏应有的理论准备。

而对于一个几乎没有法治传统、人治色彩浓厚的国度来说,要实现真正的法治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法治怎么可能得以真正的践行?于是我们不久就会发现,这种以对文革的义愤或者说革命情结为契机建立起来的法治虽然都象革命一样曾经有血有肉,但也注定象它一样存在缺陷,在不顾一切的打破传统和秩序之后,相伴而生的是失去了保持传统和秩序的能力。

而当现实法治陡现其真貌时,法治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就逐渐沦为一种稀疏平常的事物,真正的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也就无从培育,道理很简单,当一种为人所崇拜的东西在事后看来不过如此时,也即崇拜的东西露馅并没有带来人们期望的效果时,法治也就注定了命运的扭曲与失落,又没有足够的理论来予以证成,因而人们对法治也就逐渐缺乏了这种难言的崇拜,反而弃之如蔽履了。

一提到法治就摇摇头说它没啥用,这势必使法治失去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法治意味着什么,也就不言而喻了,道理仍然很简单:“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愿意服从法律?”(二)价值上的求同证成与理性的建构-中国法治价值目标的错位伴随着法治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中国法治又走上了一条价值上求同和理性建构的不归路,在中国法治的工作者(无论是理论上的工作者还是实践的操作者)看来,西方法治有着成功的经验,因而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定向与目标似乎就是要在中国实现从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向西方治国方略的转变。

这就不难理解,中国法治现在总有这样一种倾向,将未来梦想中的法治演绎成标准的西方法治版,并想当然的从价值上进行求同性证成。

关于这个问题夏勇先生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无庸讳言,尽管法治在本世纪里已经成为中国的流行话语,但迄今为止我们在从学理上阐释法治的时候所使用的话语主要是翻译过来的西方原理”。

而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在于:“一、因西方法治先行经验厚积且学术经年,易成文化强势,二、因法治乃人类共求之物,人类社会共通之理,故先知先述,多知多述者遂居语言优势;三、因吾国近世深重,学人难以从容梳理故旧接应西学,且多患文化失语症,不能用自己的语言讲述当前发生的与自己相关的事情。

”然而价值上求同主义的法治又很容易滋生一种证明什么的倾向,证明我们也能同样的实行法治,但这却隐含着这样一个十分危险的法治陷阱-盲目与想当然。

事实上,由于历史、国情、传统文化的差异,决定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伦理社会的土壤中是培植不出西方人的文化精神的,因而“中国不可能建成西方那样的法治社会,我们的法治必然是法治与伦理精神的结合”,法治从来不是数学考试,没有标准的一成不变的答案。

价值上求同总是伴随着天才的法治构想,于是怀着美好法治梦想的人们又再一次从不同角度揣着不同的想法走在了同一条道路上:建构法治,而若隐若现的法治期盼又给了人们异乎寻常的力量和炽热的渴望,驱使我们努力去建构中国法治体系,急于实现法治现代化,而无视逻辑的思辨和理性的把握,似乎法制就是法治的分水岭,法制齐了,法治也就实现了。

也不在乎是否会有同样的绩效,于是短短二十年中国法治进入了法制化(准确的说是立法)运动时期,其火热的局面甚至可以使我们合理地认为,中国法治已进入了法制时代或法制的黄金时代。

的确,一般来说,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法治化程度较高,因而这种努力建构的价值在于助始了法治实践历程的驱动力。

然而过之犹不及的是,我们的建构热情过度炽热,使我们患上了全民性的建构症-一种“吃不到的总是甜的,得不到的总是好的”偏见的结果,有学者尖锐的指出,这是一种法律饥渴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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