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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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与司法独立

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与司法独立

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与司法独立在中国建国时期,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是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

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推行司法独立,中国在建国初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本文将介绍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的进程和影响。

一、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建设是指建立和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保证国家的稳定运行和公平正义。

在中国建国初期,建立法治国家是新中国领导层的共同目标。

通过确立宪法、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措施,中国奠定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二、立法工作的进展中国在建国初期注重加强立法工作。

1954年,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并在此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完善司法体系在法治建设中,司法独立是核心要素之一。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预和压力。

中国在建国初期开始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推行司法独立。

首先,建立了独立的法院系统。

中国建国后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为司法独立提供了组织保障。

其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中国通过培训和选拔选拔合格的法官,提高了司法水平,并确保了司法公正。

再次,推行审判公开。

中国建国初期实行了审判公开制度,使人民可以监督司法活动,保护自身权益。

四、法治建设的成果和意义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加强了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树立了国际形象,为中国的发展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然而,虽然中国在建国时期取得了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的重要进展,但也面临了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法律执行不力和司法腐败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加强监督和纪律教育等。

综上所述,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在国家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推行司法独立,中国为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完整word版)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

(完整word版)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一、司法独立的概念、意义(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其确立要归功于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奠定了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什么是司法独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没有统一的定义。

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官独立,而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

笔者同意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所谓司法独立,也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被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缺乏独立性的司法很难说是公正的司法。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

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的,而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强调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以及其他势力或者个人的干涉;同时还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相互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尽管现行宪法并未完全肯定、认可司法独立的原则,但现行宪法还是遵循了司法独立的精神。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作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交谈中的优势话语,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其意义不容置疑。

1、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从程序上说,早期的自然正义理念就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当代,“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更必须保证法官站在中立、独立的立场上处理案件。

从实体上说,法官独立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保证.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2、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需要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体现和维护。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1. 引言1.1 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干预和非法干涉,能够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院才能公正、独立、权威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操纵和干涉,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是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权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设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司法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司法监督的实施对于确保司法独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同时也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

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实践困境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些地方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司法独立受到侵犯。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腐败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践。

一些法院可能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的权威受到质疑。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摘要】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章从引言部分介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概念和重要性。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和挑战,以及司法监督的形式、作用和不足之处。

最后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加强司法独立措施、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和提高司法公正性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现状和问题,并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现状、挑战、形式、作用、不足、加强措施、完善机制、司法公正性。

1. 引言1.1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个人或组织的干涉和影响,只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的独立性。

而司法监督则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和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

这两者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只有司法机关独立自主的行使审判权,才能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妥善性。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的实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而司法监督则可以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

1.2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定义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的干涉。

解释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解释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解释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对于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从宪法的角度对司法独立原则进行解释。

首先,宪法赋予了司法机关独立的地位和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审判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处理。

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责范围,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其他相关职权。

其次,宪法保障了司法机关的人员独立性。

宪法规定了法官的任期和免职程序,保障了法官的稳定性和独立性。

法官直接受宪法的保障,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法官的任命程序和资格条件,确保司法机关人员的选择和评审过程公正透明,避免政治干预和权力腐败。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财政预算,以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它可以有效防止其他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经济和物质依赖,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另外,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其他机关和个人的法律监督职责,以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允许公民通过投诉、申诉和上诉等途径对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和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责,确保司法机关不滥用权力。

总之,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宪法的规定和保障,需要司法机关的坚守和实践,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公正、透明和稳定的法治社会。

因此,我们应当倍加珍惜和维护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为构建法治国家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努力。

浅解中国司法独立

浅解中国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从国家体制上把司法和行政分开,司法不受行政权的干预。

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来对抗王权的肆意妄为和对民众权利进行切实保护的,其后这种观念在限制王权、保护民权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宪法为根据实现其在国家政治制度上完整的建构。

回顾其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司法独立制度的本身就是一部司法权充分发展的历史,它与权力分立、民主政治是分不开的。

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下司法、行政向来二者合一,司法权既没有获得充分的独立,也没有必要的权威,完全依附于专制的皇权而存在。

因此,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司法独立与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近代已降,晚清政府在西方的坚船利炮面前被迫选择了以仿行宪政为核心的新政改革,而仿效的对象正是打败自己的对手。

这就决定了近代中国在参照西方的政体模式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必须要事先确立一个标准以取舍西方的诸种制度,而这种取舍又是以传统政治资源为依托。

具体而言,将立法权、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实行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对于近代中国而言是作为“救国之因”而不是“治国之果”而存在的。

这使得西方化的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及其所揭示的制度功能,在近代中国既没有得到充分的理性知识的熏陶,也无法解决政体上的制度性缺损,其结果只能就靠于现实的社会条件。

这也是司法独立自传入中国的那一刻起就保受争议的社会根源。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中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较大调整,实行市场经济,但诸多经济过程已脱离了政党及政府的直接控制。

于是司法的作用愈现突出,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的仰赖空前加重。

这本来是法治社会的应然现象。

但由于中国司法机构自身尚不具备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实力,也由于司法在国家制度结构中以及在全社会的权威体系中并不具备法治社会所具有的、与实施社会治理的实际要求相吻合的地位;换言之,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的实际需求并未转化为制度上以及实践中对司法的必要尊重和推崇,所以中国司法的现实条件尚不足以保证司法承载这样的社会使命。

什么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要求

什么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要求现今世界司法体系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独立司法,所谓的司法独立只一种理想性的概念,因理论依据不足,至使各国司法差异而相互抵触。

那么你对独立司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司法独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各国的司法独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不过,作为共同的司法原则,它还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否则就不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司法不独立的社会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式化的运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乱。

两个层面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

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

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

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

当然,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但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及对法官的弹劾权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个案的审判。

(2)司法系统内部的互相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

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

(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法院是法官办案的地方,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法院里法官最大,用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

(4)法官保障制度。

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

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

这就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不可削减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

对职位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终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司法监督则是对司法权行使过程进行制度性的监督和约束。

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司法机关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及其他非司法因素的干涉,能够按照法律和事实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司法独立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正审判,更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行使权力,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

司法监督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制度性监督和约束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防止司法腐败、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发生。

司法监督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即包括法院内部的制度监督和由上级法院、监察机关等外部机构对法院活动的监督。

要做到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

需要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机制和责任制。

法官是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主体,他们的公正、廉洁、专业是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基础。

必须建立公正、透明、严格的法官选拔机制,确保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明确法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官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纪的法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制度。

包括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法院活动进行监督,制定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标准,确保监督的公正、公开和有效性。

对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预和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介入,依法处理,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公民权利、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

建立统一高效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成为国家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司法独立⑴则是核心的内容,它是其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司法独立及其在我国实现的必要性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司法权独立,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与也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人员独立,即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负责,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上级法官和同级法官的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由于和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解也不相同,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为相对独立,与西方国家三权分力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有所不同,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司法权,其它国家机关不具有司法权,不具备司法主体的资格;2、司法独立为技术性独立。

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都是技术性的,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条件,而非出于政治需要或或者政治目的;3、司法组织独立而不指司法人员独立。

司法人员以司法机关而不是以个人的身份行使司法权,不强调司法人员的独立;4、独立的有限性。

司法权的技术性独立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有限独立,是在人大监督下的独立,是从属于立法权和立法机关条件下的独立,不是充分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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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的司法独立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实事案件通过媒体的报导被我们所熟知,正如很多轰动一时的案件一样,很多正在发生的一些敏感的案件已经不仅仅是被法律界的专家所关注,更多的普通大众也通过传媒的推动关注着案件的动态,可以说,一方面,传媒对我们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另一方面,随着传媒报导力量的扩大化,一些案件的审判受到传媒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出来,近几年来,关于中国司法独立性的思考以及关于传媒报导在我国司法发展中的作用被人们广泛的讨论起来,本文正是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视角出发,探讨我国司法独立性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传媒舆论监督媒介审判作者简介:俞风月,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5-03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传媒水平的进步越来越快。

近日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审判庭上,被告人辩护律师通过微博向社会民众直播庭审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微博这一新出现的传媒的形式,可以说再一次把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讨论推到了风口浪尖。

媒体到底应该是政府的口舌,为司法过程中的所有行为进行正面报道,还是应该同社会民众站在一起,共同监督政府的行为,对司法过程进行如实的报道?当然我们此篇文章中讨论的媒体,专指新闻媒体,并不包括以娱乐为性质的其他媒体。

在这一点上来说,这个问题其实可以说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新闻媒体产生之初衷就是为了真实中立地报道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

一、何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近代西方三权分立政权体制的核心之一。

作为舶来品的司法独立,其主要分成两个层面: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

从制度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又可被分为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方面,旨在于保障审判体系,于司法事务的实践,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

指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其他的政府部门的权力是平等的。

例如:三权分立或五权分立。

现代各国保障司法独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经聘用后,行政和立法部门即不能轻易地将他解除职务或减少薪酬,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

而从观念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就是形成司法机关自己的职业化观念,即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

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政治的司法体制,至少能在形式上保持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社会上建立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秩序。

司法独立能否切实实施,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健全,不在于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合理,而在于国家政权是否接受分权、制衡体制。

司法独立这颗西方法律制度中最闪亮的明珠,是西方近三百年来政治革命和文化发展的结晶,是西方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同时也是中国社会所缺少的。

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君权至上的理念已经深入骨髓,自古以来司法权都只是行政权力的一个方面,不存在司法独立这样的说法。

然而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清政府的瓦解,新政权在中国建立起来。

无数仁人志士将西方先进的制度思想带到中国,司法独立也随之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尤其是到了近代,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司法独立、个人权利的关注日益增加,另一方面,法治的发展本身也将司法独立的要求日益强化。

然而,从司法独立被引入中国之初,它就是处于一个高度集权、皇权专制和缺乏司法权威的情形之下,强烈的对法律的漠视和对司法的恐惧的社会氛围似乎又注定了它在发展进路中的艰难和曲折。

这是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先天之不足。

到了现代,皇权专制已经取消,但长久以来在民众心中留下的对司法的恐惧仍然存在影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但从这一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独立只属于相对独立。

我国长久以来的司法实践事实却是“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独立之路仍然漫长而曲折。

正因为如此,对于司法独立我们应该加大监督,而新闻传媒因其自身及时性和真实性的特点在监督司法独立的过程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二、传媒监督不等于媒介审判(一)从记者谈起新闻记者在西方被称为“无冕之王”,意思是说记者享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地位。

这种说法最初出自英国报人托马斯·巴恩斯担任《泰晤士报》的主编时期。

当时该报的影响直线上升,带动提高了新闻从业者的社会地位。

于是便有人说,作为所谓的第四等级、第四种力量,媒体及其从业者——记者具有极大的独立性,极强的话语权,可以批评政府、批评强势集团而不受到制约;虽然不是什么真正的“王”,却具有“王”的自由与权威。

“无冕之王”的说法不胫而走,便成为新闻史上的一个专用名词,特指某一时期西方社会对新闻记者的一种别称。

做一名无冕之王,是当时相当多的媒体记者追求的职业理想。

传媒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引起舆论的讨论来达到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从而使之尽可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

然而近几年来,“无冕之王”在中国的表现,不是媒体手中有着所谓的“第四权力”,而是看其在公权序列中所排的位置,所站的等级,从而多大程度上行使着监督职能。

在此基础上,媒体的生态,又只是当地政治生态的反映而已。

而且,在一种特殊的媒体生态下,记者要直面真相还可能要付出过高代价。

(二)媒介审判“媒介审判”(trialby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三)案例分析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就是名噪一时的“许霆案”。

许霆案缘何一审二审判决相差如此之大,可以说与当时媒体引起的广泛讨论密切相关。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结果做出以后,社会各界对此表示了高度的关注。

互联网上也出现大量对此的评论,“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专家称处罚太过令人震惊”、“男子171次恶意取款续: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面对如潮水般涌来的对许霆的同情之声,广州省中院在随后的上诉中改变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这样一个结果,不得不说发人深省。

媒体监督在司法审判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本案中得到了最佳的体现。

在面对这一次媒体监督的胜利之时,一个云南的类似许霆案也被随之改判,几乎有着相同经历的云南小伙何鹏本已在监狱服刑八年,他最终也因为此次对于许霆案的舆论监督而获得了最高院的批准被改判有期。

三、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和谐发展之路(一)我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现状在西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相对处于和谐的状态,但从本文前面所讨论的许霆案我们不难看出,在中国由于我们司法发展状况的种种弊端,在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似乎一直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

新闻媒体为追求一定的猎奇性和爆炸性,对一些案件的报道带上了明显的感情色彩,这给媒体监督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司法因其特殊性质成为新闻富矿,个人媒体和专业媒体对司法过于狂热的关注,给司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媒体对司法的这种影响被法学界及传媒机构表述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形成了媒体与司法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随着传媒对司法案件的评论报道日趋增多,各种媒体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与司法机关发生摩擦,,导致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关系凸显,媒体监督被质疑侵蚀司法独立;与此同时,法院出于对媒体监督影响司法独立的担忧,对媒体的评论报道进行限制,以维护司法独立的名义排斥媒体。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纠结不清。

中国法官的考核制度导致法官往往不希望自己判决的案件被改判或者上诉,但媒体为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总是通过夸大报道等等手段来达到引起民众关注的效果。

中国的媒体似乎从一个极端,即作为政府口舌为政府唱赞歌的角色,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成为了社会不良现象的发掘者,在此过程中,司法就成为了一个经常遭受批判的对象。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媒体与司法的独立关系。

(二)如何正确对待我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对公开审理,“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这一提法一时间引起广泛关注,甚至被人们认为是司法走向公正的良好信号。

然而,就司法领域自身规律而言,宪法赋予其独立审判的权力,它与公平审判之间是一种因与果的关系。

所谓独立,不仅是相对于其它机构而言,还意味着独立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而面对有膨胀趋势的舆论压力,有学者尖锐地指出:我们是否愿意将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都交给一个“大众(即使它等于媒体)说了算”的司法呢?当然,对监督司法必要性的论证,莫过于目前司法状况不容乐观,急需外界监督,而目前媒体的角色的确已成为非常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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