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司法独立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体系,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人权的保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中的司法独立的含义、重要性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独立性。
它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操控,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独立的组织结构:司法机关应独立于其他机关,拥有独立的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系统。
2. 独立的法官: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涉。
3. 独立的审判程序:司法机关应有独立的审判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在宪法中被赋予极高的重要性,它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确保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干扰,维护了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保障公民权益: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保障下,人们才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限制执政者权力:司法独立起到了制衡执政者权力的作用。
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对执政者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确保执政者合法行使权力。
4. 增加国家稳定和公信力:司法独立是国家稳定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保证法律的平等适用,增加了国家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三、司法独立的挑战与问题尽管司法独立在宪法中被明确规定并具有重要性,但在实践中,其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1. 政治压力: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政治干涉和压力,导致司法独立受损。
政治干预会影响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2. 财政依赖:司法机关在经费方面往往依赖于政府财政拨款,这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受到财政影响,降低司法独立性。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中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正义的信赖,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
下面我们来浅谈一下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我们来谈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利。
这是一种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司法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我们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利,更是人民的权利。
司法独立的实现,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干涉,独立于政治压力,独立于经济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司法独立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强化司法独立,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旨在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正的司法权益。
司法机关也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干预司法的打击力度,打造一个公正、透明、廉洁的司法环境。
除了司法独立外,司法监督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司法监督是指对司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司法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指的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内部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媒体、学者专家以及人民群众等对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
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它可以有效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确保司法公正。
如何看待司 法的独立性

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对于司法独立性的理解和认识,却存在着多种观点和看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包括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地做出公正的裁决,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左右。
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司法独立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需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司法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那么公民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就可能被堵塞,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司法独立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应当是普遍适用且公正无私的,如果司法过程受到不当干预,法律的执行就会出现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从而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司法独立并非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完全脱离监督和制约。
司法权力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框架内运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种监督和制约应当是依法进行的,不能损害司法独立的本质。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判断。
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强烈呼声和舆论压力可能会使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决时面临更多的考量和挑战。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不受外界干扰,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宪法解读司法独立

宪法解读司法独立宪法对司法独立的解读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司法独立确保了裁判的公正性和法治的完整性。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对司法独立进行解读。
一、宪法对司法独立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九章《司法》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根据宪法的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应当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二、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意义1. 法治原则司法独立是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治原则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2. 公正裁判司法独立是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的基础。
司法独立能够使司法机关在面对各种干扰和影响时,能够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的裁判。
司法独立是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
三、司法独立的实现途径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司法的任命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代表的专业能力培养和监督机制建设,能够有效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2. 各级法院的独立性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应当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影响。
为了保证各级法院的独立性,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确保法院内部的独立权威。
3. 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质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其独立性和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司法独立的实现。
法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坚守公正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司法独立的挑战和应对1. 政府干预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干预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政府干预可能会导致裁判失去独立性和公正性,损害人民的权益。
应加强立法机关对政府干预的监督,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这是我国宪法对于司法独立做出的最为神圣的规定。
既然谈到了司法独立问题,首先就得搞清楚什么是“司法〞,在我国又有哪些机构是属于“司法机关〞,“司法独立〞又指的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司法就是法律的运作,具体的来讲就是指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司法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一项专门的活动,是国家在强制力保障下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一项专门活动。
这里面提到了“司法权〞的问题,在我国对于司法权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权泛指一切与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行政、诉讼有关联的国家权力;狭义的司法权特指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应的一种国家职权。
那既然司法是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的一项专门活动,那对于司法权的不同解释就会对司法机关的范围有所影响,我国一般对于司法权采用狭义的理解,因此我国的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作为司法独立问题的探讨,司法机关的范围应进一步的缩小到“人民法院〞,因为法院对于一个案件的审判,最终具有裁决权,是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方予以制裁的权力,应依法公正的做出公正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司法独立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什么又是司法独立呢?司法独立指的是审判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那么,但是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实意义的制度框架下也是很难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的。
就笔者个人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上的独立并不能是完全意义上独立,更不能和西方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而应该是在我国国家制度的架构下,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享有完全独立意义上的裁决权,不受权力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任何干预,前提是有一个好的健康的监督体系,在不干预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监督其司法权的行使。
司法独立是什么意思?

司法独立是什么意思?一、司法独立的定义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以独立、公正的态度,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1. 维护法律权威:司法独立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 保障公正公平:司法独立能够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使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3. 有效制衡权力: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来制衡行政和立法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4. 建立法治社会: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它能够使国家的治理更加规范和有序,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司法独立的实践1. 宪法保障:司法独立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和保障,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2. 法官选任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官选任制度,确保法官的公正、独立和专业,避免外界势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3. 独立的案件审理程序:建立独立的案件审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参与权,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
4. 独立的预算和管理:法院应独立享有预算和管理权,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5. 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司法独立水平。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为国家的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只有建立起真正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我们才能够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实现人民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浅 谈 固 酌 司 法 独 立
梁 立 华
摘 要 司法独 立与 西方 法治观 念 密切相 关 , 其基 本 内容 包括观 念层 面和 制度 层 面, 司法独 立不仅 意味 着机构 与权 限的独 立 , 意味着 推理 模式 与程序 的独 特 。 还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们越 来越 注重通 过要 求 司法 的公正 和现 代化 , 人 以期 实现社会 治 理 方式 的合 理化 和科 学化 , 中司法独 立是一 个不 容回避 的课 题 , 其 对此 , 家也提 出要 ‘ 进司 法改革 , 制度 上保证 司法机 关 国 椎 从
已经授受出去的司法权 的具体行使。二是司法要接受 中国共产党领
导 。党 对 国 家 事 务 的领 导是 我 国 的一 项 政 治 原 则 ,也 是 一 项 宪 法 原
来保障。 有人认为, 司法独立的制度应当包括体制保障、 经济保障、 资
质 保 障 和 身 份 保 障 等 四个 方 面 的 内容 。 有 人认 为 , 也 司法 独 立 的 制 度 保 障 应 当包 括 法 院 的整 体 独 立 , 院 的 内部 独 立 、 官 的身份 独 立 , 法 法 法 官 的 职 业 特 权 及法 官 的职 业 伦 理 准 则 等 五 个方 面 的 内容 。
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本文指出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 ” 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
终 解 决 , 正的 司法独 立体 制 必将确 立 。 真
关键 词 司法独 立 渊 源 内涵 局限 实现
中 图分类 号 : 1 D96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9 522o )412 2 l0_ 9 (0 9O.7. 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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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要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中司法独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对此,国家也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进而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终解决,真正的司法独立体制必将确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我对司法独立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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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
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标准。
即使是我国学者,对于司法独立的涵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会得出不同的理解。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结构上的独立与程序上的独立。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是审判权
独立与法官独立,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对当事人独立,职能独立,机构独立和内部独立。
也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行为的独立和司法责任的独立。
还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尽管各家的理解角度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即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和法院内部的独立。
法院的独立,指某个体独立,即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极其心中的正义准则,而不接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
法院内部的独立,指其审级独立,既不仅同级法院之间完全独立,互不隶属;就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完全独立,互不隶属。
虽然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但这也只是司法裁判增加一道审核程序,使之更严慎,减少错误而已,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而这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上命下从的领导与服从关系有着质的区别。
在法院的独立、法官的独立与法院内部的独立三者中,当以法官的独立为核心。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和主要保障,它不能仅停留在作为一项空头原则的层面之上,它的确需要有具体有效的制度来保障。
有人认为,司法独立的制度应当包括体制保障、经济保障、资质保障和身份保障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也有人认为,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应当包括法院的整体独立,法院的内部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法官的职业特权及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体制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机构,成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不受其他机关的指挥、控制。
而且为了有效地行使司
法权,控制非法的权力干预,在国家体制中,法院和法官应该享有崇高的地位。
同时,财政供应体制以及司法行政营理体制也应当有利于司法独立。
(二)经济保障。
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
”这包括提供需要的办公条件,办案费用等。
同时,法官待遇也应当比较优厚,高薪不仅养廉,而且培养法官的独立精神。
无论对法院还是对法官,受自身利益所驱动,即无司法独立和公正可言。
我个人认为,经济保障在我国应有一套比较适用和完善的良好体制,这样才能从根本遏制社会腐败的发生,而更利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三)资质保障。
司法独立将司法权完全交付于法官,要求法官凭其“理性与良心”,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
这一原则的逻辑预设是理性的法院与理性的法官。
缺乏这一前提的司法独立只会给司法乃至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现有的审判人员事实上并不具备法官的素养,有的从部队退伍,有的是从学院转至法院,而从事法律的专业人员廖廖无几,整个法官队伍参差不齐,素质,涵养不足以让司法充分体现他的广义和真实。
这也是我国司法的一个真实国情,并不是我国没有法律人才,没有自制良好的法学人才,只不过我国的资质保障没有能够以快速适用的方式转变去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我们的人才选用,人才的专业性步子太小,动作缓慢,致使社会腐败的现象比比皆是,我们的政治教育是好的,可我们的资质没
有保障,法官的新旧更换日驱紧迫,我希望通过我们这些学子的心声,能让法治社会尽早实现,能有效地建立一个透明的司法,透明的审判机制。
(四)身份保障,《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1条规定“法官的任期,法官的独立性、保障、充分的报酬,服务条件、退休金和退休年龄应当受到法律保障。
为了保证法官能顶住任何强大社会势力的影响甚至压迫而依法办案,多数国家实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非因法定缘由并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得被免职,而法律对这些缘由和程序的限制十分严格,如法官不因一般工作失误受到弹劾,只有司法腐败或重大失职才是启动法定弹劾程序的基本理由。
我个人认为法官终身制不一定适合我们中国,我们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人口大国,我们的社会发展才刚迈入中等发展水平,迄今为止,我们国家的整体司法系的整个队伍,真正从专业学府的并不占多数,我们的司法队伍不客气地说还是鱼目混珠状态,而我们的司法体制、法官审判制度及机关联的制度需要从实践中真实的体现和创新,而对于专业出身的人来自现实司法工作是他们的“临床诊断”,他们可以很专业地对待现实操作中的利与弊,他们的根本原因,完善他们的具体方案,而非专业的人也许积累的经验仅仅印证了某些法律体制或法律规定,不是以推陈出新,我们国家现已处于一种多元化的社会,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对于我们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来说,他不仅具有研究的价值,他还窥视社会中某一层或某一范围的法律空白,我们如何去填补空白,如何去完善我们的法律,若仅凭法学专家们纸上谈兵,而没有实际上的操作,我个
人认为,这是十分不合适、不真实的,而我国的发展,不在司法上真正的独立,需要走的路还要有很长一段路程,毕竟我们的体制是个宠大的司法体制,如一个巨人想医治他的不顽之症,必先有一套完善、全面、适用的方案和必须的勇气与毅力,我们不能有一丝的差错与松懈,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我个人认为,国际上盛行的不一定适合我们的国家,我们必须有自己的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司法观念,但从广义上说,我们的法官制度,或其他具体的操作上还是要从国际上吸取其精华的。
二、司法独立的必要性的相对性
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与相对性如今已被国际社会普通认可,应当说已具有“公理”的性质。
1988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同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成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做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有为任何直接成间接不当的影响,怂勇、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任何理由。
司法独立为什么会受到普遍地肯定和重视?从政治的角度;看,通过司法权的独立可以获得一种的“间离效应”,以维系政治机构和政治运行的理性并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性。
从司法的维度看,司法独立的最基本的意义在于它创造了公正的前提。
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也来
自于司法权的特点即维护司法权需要,就我国的情况看,强调司法独立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我国缺乏独立司法的历史传统,行政与司法的合一,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突出特点,而在近、现代,虽然有别于行政司法机关建立出来,但由于政治制约机制的极不健全,司法始终是弱小的,经常性基至制度性地遭到行政乃至军事的干涉甚至代行其事,而革命政权高度集中统一的要求,以及解放后政治体制的发展状况,在较长的时期内也难以确立和发展一种独立的司法系统。
二是目前干扰司法的因素很多,司法机关安要独立行使职权在许多地方和许多情况下还十分困难,因司法机关的人员、资财、生活和办公条件都受当地制约,真正确立司法独立十分困难。
三是在目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尤为重要,这种司法应当说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的制度性保障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平等经济主体为基础建立的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规则的确立,需要不偏不倚的司法系统对这些规则强制贯彻,并监督这些规则的遵守。
无论是谁,只要违反规则应亮黄牌,甚至罚下场,否则,就不会有健全和规范的市场经济。
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强调司法独立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