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法治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的路径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的路径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它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并非易事,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路径和探索。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的路径,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司法独立的路径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
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它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普遍适用性。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司法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追求公正和公平。
同时,法治还要求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因此,要实现司法独立,就需要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步伐。
其次,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必须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能够自主地进行司法工作。
这就要求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权力机构,确保司法人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势力的干扰和影响。
此外,司法机构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纪律机制和监督制度,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进一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再次,司法独立还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是司法实践的保障,它确保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并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了实现司法程序的有效性,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完善证据收集和呈现的制度,提高司法机构的透明度和审判质量等。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保障司法独立,并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此外,司法独立还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司法机构内部的问题,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因此,为了推动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加强社会对司法的监督和参与。
这可以通过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机制,如陪审团制度或者多元化的审判机制,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
同时,加强司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理解,也将有助于推进司法独立的实现。
综上所述,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的路径是复杂而艰难的,需要在法治基础上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并确立有效的司法程序。
同时,还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与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成为了我们前行道路上的一项基础性任务。
司法独立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之间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
首先,我国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司法独立意识的培养。
司法独立不仅是一个制度安排,更是一种价值追求。
只有深化全社会对司法独立的认识,才能确保司法独立的落地实施。
要提高认识,可以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开展司法解释制度改革、推进审判公开等方式来增进社会对司法独立的理解。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注重权力规约与纠正机制的建立。
权力是受约束的,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规定,才能有效控制司法权力的滥用。
我们需要加强司法规范化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约束机制,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失职。
同时,还需要推进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让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治建设要与司法改革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可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促进法律价值观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提升法律的实施和效力。
另外,要加强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通过进行立法,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可以为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司法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总之,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面对改革过程中的挑战与困惑,我们需要全面审视和思考,不断探索创新。
司法保障保证措施

司法保障保证措施一、司法独立与法治构建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保障司法独立既体现了法律公正性,也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法治构建也是司法保障保证的重要措施。
合理分权:合理分权是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
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司法划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衡,避免权力过度集中,保护人民权益。
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应对于任何干扰、干涉都能自主行使职权,判决结果应真实、公正、客观,遵循法律规定,不受其他行政、立法部门的影响。
二、法官专业素质与司法公正法官专业素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只有素质合格的法官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选拔机制:建立公正、透明的法官选拔机制,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评估法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确保选任出合适的法官。
培训提高:加强法官的培训与教育,不仅要提高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更要注重培养其公正判断能力和法律操作能力。
评价机制:建立有效的法官绩效评价机制,通过绩效评价激励人才,促使法官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履行职责。
三、证据规则与审判程序的合理运行在司法过程中,正确运行的证据规则和审判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证据收集:明确合法、非歧视性的证据收集程序,避免虚假证据的出现,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
质证和辩论:保护被告的质证权和辩论权,确保双方能充分阐明各自的观点和证据,公正地审理案件。
适用法律:严格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减少司法不公。
四、公正的审判与司法监督公正的审判是司法保障的核心,而司法监督则是对司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独立检察机关:建立独立的检察机关,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保证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上诉和复审:确保当事人拥有上诉和复审的权利,目的在于纠正错误判决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通过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等方式,促进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内部操作与裙带关系。
综上所述,司法保障保证措施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
司法独立与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独立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必然趋势,而司法独立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石。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制约或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实施公正司法。
它保证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利益。
只有建设一个具备司法独立的法治社会,才能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循的准则,它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而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的基石,保证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
如果司法机关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涉,那么就无法保证正义的实现,法律的权威也将遭到质疑。
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使公正的裁判成为可能,为人民提供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
其次,司法独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各种纠纷和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维护社会秩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能够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各方公平地接受裁判结果,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只有一个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构,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依法公正地处理各种案件,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此外,司法独立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一个有着良好法治环境的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更容易获得他国的尊重和合作。
司法独立的存在可以体现国家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国家的软实力。
同时,司法独立也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商业纠纷难免会发生,而一个具备司法独立的法治社会,可以为商业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创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
然而,要建设一个真正具备司法独立的法治社会,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独立的保护和支持,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
同时,还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养和选拔,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确保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独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以及推进司法独立的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经济势力和个人势力的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的能力。
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公正和公平的象征。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确保人民享有公平正义的权益。
其次,司法独立是权力制衡的重要体现。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不同的权力应当相互制约,避免出现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况。
司法独立能够保护人民的权益免受滥用和侵犯,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司法独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保持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中立,有效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二、司法独立的必要性推进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独立是保障公众信任的重要机制。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人民才能充分信任司法机关的判决,才能相信自己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种信任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其次,司法独立是实现法律公平的关键保证。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判,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司法独立能够保证审判活动不受外界势力的干扰,使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平等对待。
最后,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影响,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保障每个人的正当权益。
只有司法独立才能够实现社会正义的平衡和发展。
三、推进司法独立的措施为了推进司法独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
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是推进司法独立的基础。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司法水平,使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自由与司法独立:法治国家与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的定义及其在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 审判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判 断事实和适用法律 • 检察独立:检察官在公诉过程中独立 行使检察权 • 行政独立: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司法 事务时独立行使行政权
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03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保障与限制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及其在法治国家中的体现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
• 宪法保障:宪法明确规定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 • 法律制度保障: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保障自由和司法独立 • 国际公约保障:加入国际公约,履行国际义务,保障自由和司法独立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体现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互动关系
自由与司法独立相互促进,共同维护法治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 自由为司法独立提供价值基础: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为司法独立提供前提 • 司法独立为自由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公正审判,为自由提供保障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互动关系
• 自由与司法独立共同维护法治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 • 自由与司法独立共同促进权利保障: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 自由与司法独立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实现
•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得到实现 •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对自由与司法独立的认识和尊 重 •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保障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实现
对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
中未来发展的展望
• 对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未来发展的展望 •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保障将更加完善:随着法治国家的发展,自 由与司法独立的保障将更加完善 •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限制将更加合理:在保障自由与司法独立的 同时,限制将更加合理,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实现将更加全面:随着法治国家的推进,自 由与司法独立的实现将更加全面,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独立:维护法治尊严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维护法治尊严的重要保障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
它确保了公正、平等和有序的社会秩序,并为人们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而要确保法治的有效实施,司法独立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之一。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不受其他机构、个人的干预或操控。
它不仅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为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首先,司法独立确保了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得以落实。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政治背景如何。
司法独立保证了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保证了案件能够公正地裁决。
这种公正和平等的审判才能获得人民对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信任,从而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其次,司法独立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法律的尊严在于它的普遍适用和不可抗议性。
只有当法律得到全面执行,并被视为公正和合理的时候,人们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和信仰。
司法独立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判断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决,而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这种独立性反映了法律的权威,让人们相信法律是公正和可信的。
同时,司法独立也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政府不滥用职权,不任意侵犯公民的权益。
此外,司法独立还有助于打击腐败和提升治理水平。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执行机构,必须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与腐败有关的案件。
司法独立能够阻止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干预司法程序,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只有在一个具备独立司法的社会中,人们才会对法律的威慑力有所信任,从而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此外,司法独立还可以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提高政府治理的效能。
最后,司法独立也是维护公民权益和人权的基本保障。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
司法独立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
司法独立也为国际人权标准的落实提供了保障,保护了公民免受任意侵犯、迫害和虐待。
综上所述,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尊严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与法治的实现

司法独立与法治的实现引言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而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要素。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或压力,以保障公正和公正审判。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与法治的实现,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司法独立的定义与原则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其他政府机关和利益集团的干涉。
这是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独立的原则包括法官任期的稳定、自由裁量权、公正的程序和独立的财务状况等。
这些原则共同确保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有效履行法律审判的职责。
第二部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1. 保障公正审判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基础。
只有公正的司法机构才能保证公正的判决结果,从而使公民信仰法律,提高法律的威信和社会的稳定。
2. 制衡政府权力司法独立有助于制衡政府权力。
司法机关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其不滥用权力。
司法独立有效防止政府和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涉,维护国家的法治。
3. 促进经济发展司法独立对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
一个稳定可靠的法治环境吸引着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和资金,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司法独立创造了明确的法律秩序,为市场经济和商业活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第三部分:司法独立在现实中的挑战与改进1. 政府干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对司法独立的干涉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政府可能试图通过任命法官、干预案件审理过程等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独立的任命机制和纪律监督机构,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2. 腐败与贿赂腐败和贿赂也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
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破坏了法治环境。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严格的惩治措施和反腐败机构的建立。
3. 公众参与度不足司法独立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然而,在一些地方,公众的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了解和信任不足。
政府应加强对司法工作的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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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法治作者:王利明发表时间:2006-06-15浏览次数:403一、司法独立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如前所述,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三权分立的产物。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三权分立”与资产阶级议会制都体现的是资产阶级民主,而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
经典作家在总结也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曾指出,巴黎公社实行的不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而是“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
它较之于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不过,经典作家虽不赞成‘三权分立“制度,但其从未否定过权力分工,也未反对司法的独立。
相反,在其有关著述中,对司法权独立给予了赞赏。
例如,恩格斯指出:“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
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必然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乱的必然结果就如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
但是司法权是国民直接所有的。
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lxvii]可见恩格斯认为,如果司法不独立,而与行政权不分,则必然造成混乱,这是历史的经验。
马克思在1831年对黑森宪法给予赞扬时,也曾肯定了权力制约和司法独立。
马克思指出:“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司机关的权限作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以如此广泛的监督权。
……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均问题作出最后决定。
众议院从议员选出一个常任委员会,组成类似雅典最高法院的机构,对政府的活动实行监督,并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即使是下级执行上级的命令时违反宪法,也不得例外”[lxviii]可见马克思主义学说对司法独立是持肯定态度的。
诚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法确实具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它与主权不可分集中的统一性原则是违背的。
该学说在提出以后,虽已实际上为西方国家所普通采纳,并成为其宪政的基础,但在理论上历来受到不少非议和批评。
孙中山先生在提出其主权分立理论时,便对“三权分立”学说提出过批评。
然而孟德斯鸠的学说中包含的国家权力应当分立且相互制衡的原理,确实已成为一条历史的经验。
正如罗豪才同志所指出的,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也成为我国人民的宝贵的思想财富。
[lxix]而实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最佳办法。
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也需要合理地组织自己的国家机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就象社会本身需要分工一样,国家权力本身也要分工,也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国家分工才能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因为国家权力的会理分工本身是对国家机器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管理的方式,是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防止人民的公仆变成为人民的主人的最佳方式。
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和权力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不仅是由人性的固有弱点所决定的,而且也是被千百年来的历史经验所证实的。
正如美国宪法起草人麦迪生所指出的:“如果人都是天使,任何政府都没有必要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或内在的控制了”。
[lxx]在我国一均国家权力均属于人民,为了使国家权力的合理行使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就必须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也只有通过权力的分工,才能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腐败和被滥用。
可见,分权本身正是民主的体现。
所以,尽管人民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但不妨碍国家权力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配。
因为人民完全可以根据民主的需要而将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这不仅不会伤害人民自身,反而会使人民的主权得以更好地实现。
[lxxi]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一方面,实行法治,意味着要在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科学分工的基础上,以宪法的形式对体现了合理分工原则的国家制度予以确认。
如果国家权力还存在着任何分工,则宪政是不可能建立的。
我国宪法虽然采用议行会一体制,但严格区分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一府两院”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国家权力的分工是十分清楚的,而此种分工正是我国宪政得以建立的基础。
沈家本在清末修律时,制订法院编制法时指出,宪法精理以裁判独立为要义,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lxxii],所谓宪政就是以良好的宪法确认国家权利的合理分工,运用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实现国家权利的合理分工,保障权利的有效运作,关键是要实现司法独立,并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下文将要论述的,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衡和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护,而只有通过对国家权力实行合理分工,才能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并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实践中出现的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权大于法”等各种损害社会主义法治的现象,都表明我们的权力分工和制衡尚有待于完善、监督和制衡不健全。
所以,我国许多学者都从法治建设的战略高度,阐述国家权力分工的必要性,是不无道理的。
[lxxiii]国家权力必须分工,正是在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而又科学的划分的基础上,产生了与立法、行政权相分离的司法权,司法独立制度也因此而产生。
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议行合一而不是三权分立体制,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工的必要性,也导致了独立的司法权的产生。
所以前社会主义国家尽管都采用议行合一制,但均确认了这一制度。
例如1936年在列宁的指导下,前苏联宪法第112条规定:“审判员和陪审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
”1960年的捷克宪法规定:“经选举产生和独立的人民法院行使捷克斯洛伐克或其社会主义共和国审判权。
”1963年的民主德国宪法也要求:“审判员,陪审员和社会法庭成员审判独立,仅受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约束。
”而波兰在社会主义时期(1945年至1989年)宪法和有关法律反复强调,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干涉[lxxiv]。
而南斯拉夫司法独立方法认为是符合公认的一均进步思想的基本原则。
[lxxv]由此可见,司法独立不完全是“三权分立”的产物,也不是资产阶级法制的专利品,而同样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权力分工的产物。
将司法独立制与资产阶级政治体制划等号是完全错误的。
司法独立不仅仅因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分工而需要在宪法上加以确认,同时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个社会只要实行法治,就必须要采纳这一原则,尤其是司法独立还是一个技术性的规则,这就是说,司法独立是最公正的程序规则。
贺卫方在考查司法独立的必要性时,将其与足球比赛联系在一起考查,是不无道理的,事实上民事诉讼本身对当事人而言就是一场比赛,在英美法中历来就存在着竞技理论,按照该理论,诉讼就象竞技运动一样,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就象从事一种竞技比赛,而法官只是双方的裁判,他必须要独立于双方当事人才有资格充当裁判,同时也才能够保证裁判的公正,竞技理论尽管主要是为了解释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但它也较为形象的说明了法官保持独立的原因。
假设一个法官在裁判中不独立,就象一个裁判在比赛中因受到外来的干预指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则会明显偏袒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这种裁判就不可能是公正的,贺卫方指出,1997年北京国安主场以9:1大胜申花,,假如当值裁判是北京人陆俊,上海人会如何评价这场比赛呢?或者假如比赛结束后,裁判告诉两只球队和现场观众,尽管在比赛过程中北京队进了九个球,上海球进了一个球,但是这场比赛的裁判向某个委员会汇报,由该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讨论中,一些委员认为比赛结果是唯一的尺度,应承认场上结果,但多数委员不以为然,认为上海队水平要略高于北京队,这样的比分是不正常的,应按照真实水平判上海队胜一球。
最终裁决结果,大家妥协,不偏不倚,判双方平局。
这实在是太荒唐了。
[lxxvi]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还可以提出如下问题,假如裁判在比赛前就已经收到了来自某个委员会的指示,或者中场休息时,收到了某个领导的批条,要求他应当怎么吹或者不应当怎么吹,而他不能或者不愿意违背这些指示,或者假如该裁判与一方有利害关系,那么裁判的结果可能会是另外一种情况。
足球比赛要求裁判保持独立,同样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也应当保持独立,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为了保障法官的独立,程序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庭职责、当庭宣判等规则,都旨在使法官始终处于与当事人超然独立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独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规则。
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加拿大学者卡尔.巴尔(Carl Barr)教授提出“当代司法的事实已表明了政治理论间的根本冲突并没有影响法官对司法公正和独立的认同,如古巴的法官对待他们的职业责任同非共产主义国家中的法官一样严肃,强调对个案事实的独立思考;南非的法官们在法律剥夺了各种族人民权利的隔离制度下,甚至而对基本上不公正的法律,仍然认定他们有履行司法独立原则的义务;新加坡虽向西方的自由民主理论提出了挑战,但它的法官们还是强调司法独立。
因此在下一世纪,不论是西方自由政体的国家,还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或是坚持亚洲价值标准的国家及实行隔离制度的国家,司法独立和公正都模范司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lxxvii]二、司法独立与法治司法独立与法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司法独立的含义就是指司法机构独立的行使司法权而仅仅只是服从法律,司法机构能够排除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受到的一切外来干预。
如果司法不能独立,根本不能保障法律的严格公正的执行,也难以实现法治[lxxviii]。
据此,司法独立常常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如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发表了《德里宣言》,其中宣称:司法独立是一项法治原则。
《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指出:“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者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和阻碍”[lxxix]。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制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认的一项原则[lxxx],这不仅是因为司法独立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判程序和制度,表现了司法程序的应有的公正性,也是公正的程序的集中体现。
司法的独立使法院在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受外来的干预,这对于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建立现代法制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司法独立也是现代化的司法的最基本的特征。
正如诶尔曼指出,“如果司法过程不难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
这种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lxxxi]。
司法独立与法治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一司法独立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如前所述,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的保护公民权利并对政府的权利实行有效的制约,这一切都必须通过独立的、公正的司法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