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简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简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依宪治国是核心、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防线、全民守法是基础、依法执政是保证,以及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是灵魂。
我国的法治建设将呈现出一种全方位、全覆盖的大格局与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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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覆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的工作部署,即突出依宪治国是核心、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防线、全民守法是基础、依法执政是保证,以及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是灵魂。
1、科学立法是前提。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2、严格执法是关键。
严格执法主要包括6大方面,即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及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公正司法是防线。
要完善司法体制、,科学配置司法职权,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4、全民守法是基础。
要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十八大24字新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
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公正司法的几个重要意义:
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只有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公正,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2. 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公正司法可以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当民众看到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地处理案件,他们会更加相信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
这有助于形成全社会信仰法治、尊崇法治的良好氛围。
3. 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公正司法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矛盾得到公正解决,民众会对社会充满信心,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4. 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公正司法,可以树立法治的权威,推动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总之,公正司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以及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
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些历来漠视法律的大多数民众(绝非贬抑,实在是现实如此!)。
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过的新型公民,他们信仰法律,把司法独立视为天理,并愿意尽力去捍卫,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我们的司法改革成功了,才能说司法被真正‘归位’了。
”⑦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
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四、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使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既要切实使监督机构能行使监督职能,更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
当前在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二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
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有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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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案例
总结词:依法行政
详细描述:某行政机关在处理一起行政许可申请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案例三:某律师代理的维权案件
总结词:律师维权
详细描述:某律师在代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时,通过深入调查和收集证据,成功地维护了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打击了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 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任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强化司法人员素质
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 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
加强法律监督
完善监督机制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23
目录
• 司法公正概述 • 依法治国理念 •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实现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的措
施 • 案例分析
01
司法公正概述
司法公正的定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 的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
序。
保障人权
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保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促进法治建设
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 分,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推动法 治建设的进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
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 非法的干预和压力,确保司法活动的 独立性和公正性。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西方哲人培根在专论司法问题时这样写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
”[1]在西方人不断提及培根的高瞻远瞩之时,在遥远的东方大陆上,人们也在代代相传狄仁杰的正义之道和包青天的铁面无私。
由此可见,公正,是人类——不论西方人还是东方人,不论年长者还是年少者,自古以来的美好期待和殷切期盼。
自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党和人民逐渐认识到,想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必须实行依法治国[2];而想要树立法律权威,切实产生效果,就必须要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
一、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1.公正司法是促进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十八大以来的多次会议上,让司法事业与祖国发展事业协调发展,齐头并进,让公正司法成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理念屡次被提起,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中,公正司法对国家建设和各项发展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首先,公正司法服务于经济的发展。
随着国家和社会向更高级的经济化迈进,建立在经济改革基础上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也日渐显露,公正司法恰恰能增加法律威严和守法意识,进而平息纷争,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促进发展。
其次,公正司法服务于各项建设。
公正司法有助于各项社会秩序的建立,唯有社会井然有序,人民积极献力,国家的各项建设才能有序有效的开展。
再次,公正司法服务于政治进步。
我国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政治构想,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有助于国家和人民在政治建设上结出硕果。
2.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的可靠途径。
从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什么样的制度,无论什么样的政策,政策执行不力,制度规制无效,以及权力相扰、相侵的现象都广泛存在。
但是,结合古今中外的先人智慧和管理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加强管理的可靠途径。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法治兴则国兴,法治是国家和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从法制健全,到以诉讼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到司法人员素质提升,严格执法为民,再到法治成为全民信仰,依法治国就会从“应然”走向“实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风气之先,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宣示了我们党高扬法治旗帜、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格局的坚定信念,展示了我们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依靠法治为改革保驾护航的坚实步伐。
从科学立法做起,到严格执法,到公正司法,再到全民守法,依法治国,法治兴国之路越走越宽敞。
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司法公正,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投身法治建设伟大实践,真正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道路前进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一位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的保证,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错综复杂,任务艰巨,没有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人民法院工作就会举步维艰。
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是人民法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征程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的关键,也是人民法院工作顺利开展和不断向前发展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顶层设计,也学要末端治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至关重要。
法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

法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近年来,中国致力于全面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那么,如何实现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呢?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宣传教育四个方面探讨法治的实现路径。
一、立法之路要实现法治,首先需要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应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政府公开透明的立法程序,广泛听取民意,保证法律制度的科学合理。
此外,还需要加强立法的研究和评估工作,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确保法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在立法过程中,还需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一方面,通过合理程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监督,防止个别利益集团利用权力损害公众利益,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二、执法之策一个有效的法治体系离不开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为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执法能力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
同时,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要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察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加强司法公正和廉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三、司法之阐法治的核心是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首先,要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
加强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保障,确保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扰。
同时,要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其次,要倡导和弘扬法治精神。
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依法审判,不能被金钱、权力等因素左右。
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和支持。
四、宣传教育之途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宣传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新教材高中政治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第三框公正司法课件

2.“老赖”现象由来已久,如果不能有效惩治“老赖”,不
能严格执行法院判决,那么法律就会变成失去约束力的
“稻草人”,不仅难以实现正义,更会对公序良俗、世道
人心带来负面影响。减少“老赖”现象需要
()
①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
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出台法律,履行专政职能
③公众提高守法意识,履行义务,自觉执行判决
议题二 推进公正司法
[探究分享] 材料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 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个案的审 判,“领导批示”却屡见不鲜。
[系统认知]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 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 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 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 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 体案件。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 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 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 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
第三框 公正司法
新课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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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
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②“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
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邓小平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科学地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威做出了贡献。
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首次提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新党章总纲中也再次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又反复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有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这就是说,邓小平一贯不主张”个人至上”,而强调法律权威,并在讲话中多次使用“法律权威”一词。
因此可以说,树立法律权威是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
江泽民、李鹏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在题词和讲话中强调法治和法律权威问题。
现在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
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性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
司法执法制度是法的权威性能否树立的关键,司法公正与法的权威性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西方哲人的这一比喻是形象的,更是发人深思的,它告诉人们:司法不公会带来怎样的恶果。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这些不良司法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
因此,笔者建议应主要围绕信仰、专业、独立、公正、统一这五大目标,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
但颇令人遗憾的是,“在缺乏理论和知识准备的情况下,许多改革所起到的常常是负面的作用。
”“我们与法制发达地区之间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差异乃是,在中国,建立在法律知识专业化和司法人员职业化基础上的司法独立还是一个正在争取的目标,维护这种独立的相关制度还远未建立,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还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③“司法的良窳关系着民心的向背,司法能获得人民的信赖与尊重,是社会得以发展的重要力量。
”④因此,“只有将每一项改革建立在坚实的知识基础之上,今天的改革才不至于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
”⑤在司法改革的方式上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切实推进人权教育,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
“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
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
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
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项特权。
”⑥在强调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专利”,司法独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利益而“独舞”工具的同时,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法律教育(决非行政当局“运动式”的普法教育,而是公民发自肺腑地汲取法的养分,法治规制下的政府则提供开展法律教育的平台,即做好服务工作),以期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历来漠视法律的大多数民众(绝非贬抑,实在是现实如此!)。
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过的新型公民,他们信仰法律,把司法独立视为天理,并愿意尽力去捍卫,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我们的司法改革成功了,才能说司法被真正‘归位’了。
”⑦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
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
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法学教育机构与司法实务部门应是一种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共同体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称法学家和求法律家同等重要,均系专家,各有所长),而不可“文人相轻”、相互攻诘贬抑,各行其是。
在法官的挑选上应当切实遵循独立、能力和正直的原则,注重被挑选对象的品德操守与业务技能,改变过去那种片面强调政治素质轻视业务素养,重使用轻培训的传统做法。
在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上,也亟需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论资排辈、重行政级别轻专业技能、重温驯听话轻个性飞扬(在此作褒义使用,特指刚直不阿、有创造精神,不愿随波逐流敢于面对职业带来的寂寞与孤独,实践法治精神,追求法之公平正义的法官)的旧的做法,努力为法官提供一个宽和、严谨的人文环境。
3、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应受到弹劾和降职、免职。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特别是法院院长受制于同级领导机关是无法守好这道防线的。
因此,应下大决心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确立对法律负责的信念,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人类司法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
”⑧司法的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要求,法院和法官要具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自上而下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4、改进审判指导方式。
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不影响下级法院独立审判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提高司法水平。
如以讨论、讲座、会议等形式,交流司法工作经验,研讨疑难案件,提出新的法律见解,统一对审判实践的看法等等。
上级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还可以发布司法规则、制定司法解释、编纂案例(注意此“案例”非彼“判例”,判例更彰显法官的智慧,更耐人斟酌、考量)。
如此方可以提高基层法官的水平,并增强其独立意识,以维护司法整体的独立性。
在强调法院独立审判的同时,也应加强调查研究,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个人的独立。
过去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判委员会,我们总是过多地强调了法官集体的智慧,殊不知,没有个体的小智慧哪来集体的大智慧,经典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司法个案的多姿多彩也势必要求办案法官敢于独辟蹊径,依凭自己的社会经验和司法理念作出相应的判断。
这种判断理应获得尊重,在有些地方的裁判文书改革中已公开合议庭少数人的意见,但仍觉不够,因为那些隐藏在裁判文书背后的庭务会、审判长会、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未亲历具体个案的庭审,还在对案件裁判结果施加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合议庭具体成员的意见也只记载在案卷副卷中,而该副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无权阅看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两审终审”制,且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似乎这样规定对应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地位,也反映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的复杂性。
但从笔者十多年的法院工作经历来看,这种制度的设计有着先天的不足性,因为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理论上笔者认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案件审判上应当是地位均衡的,不应存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体个案上指手画脚的现象,上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也未必一定比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更疑难复杂,尤其是在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下,案件的分配多少有些“利益驱动”的成分(经济纠纷案件尤烈),故此,在当前上级人民法院在承办越来越多案件的同时,也就顺理成章地无力履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