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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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在阅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深受启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书中对于程序正义的阐述以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让我对法律的运行机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程序正义,这个看似抽象的概念,实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并非仅仅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和尊严。

过去,我们可能更倾向于关注案件的结果,认为只要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就得以实现。

然而,通过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一个公正的程序本身就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程序正义首先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上。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接受公正的审判。

这意味着,不能因为一方的身份、地位或者财富等因素而影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怀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们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被剥夺或者被忽视,那么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难以让人信服。

因为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

程序正义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开的审判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法律的运行过程,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形成了一种监督。

如果诉讼过程是秘密进行的,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

只有在阳光下进行的审判,才能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是基于公正和合法的考虑。

比如在一些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就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处理案件。

此外,程序正义还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和个人的影响,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他们不能受到政治压力、舆论压力或者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案件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偏差,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论程序正义3000字

论程序正义3000字

论程序正义3000字程序正义是指一种法律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伦理和道德问题。

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人们应该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任何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待遇。

本文将探讨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实现方式以及其与其他正义概念的关联。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对于维护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人们应该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任何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待遇。

程序正义能够确保人们得到公正的判决,避免不公正和错误的判决。

此外,程序正义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人们不受非法的干涉和侵犯。

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关键。

法律程序应该公正、透明,并且应该受到监督和审查。

2. 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决应该公正、合理,并且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

3. 加强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确保人们理解和尊重程序正义的关键。

法律教育能够帮助人们了解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概念的关联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概念有着密切的关联。

程序正义是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关键,而公正和平等则是正义的核心。

程序正义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与自由和权利正义也有着密切的关联。

此外,程序正义还能够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与实质正义也有一定的关联。

结论程序正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伦理概念,它对于维护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包括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以及加强法律教育等。

法律人程序正义(2篇)

法律人程序正义(2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法律实践中,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律人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概念、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内涵、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实践路径以及法律人程序正义的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程序正义的概念1. 程序正义的定义程序正义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度中,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一种法律理念。

它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非结果的公正性。

2. 程序正义的特征(1)公正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程序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确保各方在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公开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对公众开放,让公众了解程序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3)公平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公平对待,确保各方在程序中享有公平的权利和机会。

三、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内涵1. 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定义法律人程序正义是指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法律程序公正、公开、公平,以实现法治目标的理念。

2. 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内涵(1)尊重当事人权利: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参与程序的权利。

(2)公正处理案件: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应公正、客观、中立,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遵守法律程序: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公开、公平。

(4)接受社会监督: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应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程序的透明度。

四、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实践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程序正义原则。

(2)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严格遵守程序正义原则。

2. 提高法律人素质(1)加强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律人的公正、公平、公开意识。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就像被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满脑子都是那些有趣又深刻的想法在蹦跶。

首先得说说这个程序正义,它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

你想啊,如果玩游戏没有规则,那还不乱套了?在诉讼里也是一样的。

比如说,不能随随便便就把一个人拉到法庭上判罪,得按照规定的步骤来。

就像你玩捉迷藏,不能一开始就把藏起来的小伙伴的位置告诉找的人,得让人家有个躲的过程,然后按照“找”的规则去找。

在诉讼里,从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传唤到法庭上的辩论,每个环节都有它的规矩。

这规矩看起来有点麻烦,但实际上是在保护大家的权益呢。

我发现这程序正义还有个很妙的地方,就是不管你是啥身份,在这个程序面前都得一视同仁。

就好比在一个魔法世界里,不管你是强大的魔法师还是刚入门的小菜鸟,进了这个特定的魔法阵(诉讼程序),就得按照阵里的规则来行事。

这可太重要了,不然要是有权有势的人就能随便破坏规则,那普通老百姓可就惨了。

这就像下棋,如果一方可以随时悔棋,还能自己改规则,那这棋还下得下去吗?肯定不行啊。

说到诉讼,那可真是一个充满故事的地方。

我感觉它就像一个大舞台,各种角色都在上面表演。

原告、被告、律师、法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

原告就像是一个有冤屈要诉说的人,被告呢,可能是被冤枉的,也可能是真的犯了错。

律师就像是两边的谋士,要想尽办法为自己这方争取利益。

而法官就像是裁判,得根据程序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个过程中,大家都得遵循程序正义这个大框架。

不过呢,在现实中我也看到有些情况有点让人头疼。

有时候程序正义好像走得有点太“死板”了。

就像一个机器人只知道按照程序走,不懂得灵活变通。

比如说有些案件,证据明明就在那里,但是因为某个小环节不符合程序规定,就不能被采用。

这就好比你要进一个很重要的城堡,你带着打开城堡大门的钥匙,但是因为你进门的姿势不对,就不让你进,是不是很让人抓狂?但后来我又想,要是今天因为这个小问题就破坏了程序,那明天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大问题出现。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扳道工故事的读后感)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扳道工故事的读后感)

敢问正义在何方中秋佳节,傍晚时分,望着炊烟袅袅的村庄,为了赶快回家,五位农民违反了规则,走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

而在另一边,一名逃犯遵守了规则,走在了废弃的轨道上。

这时,一辆火车正在驶来,而且尽管火车驾驶员已经刹车了,但是,根据其速度,必然会撞上那五名“无辜”的农工。

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你是一名可以修改火车走向的铁路扳道工,你会怎么做?想必,部分人为了“正义”,可能会选择把火车的航行方向改到废弃轨道上去,当然,这种做法确实有一定的道理。

一方面,用一个人家的生命去换取五个人的生命,这无疑是极其划算的,做到了利益最大化,是高效率的,更别提另外一个牺牲的人是逃犯。

逃犯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也必然将会给予其一定的处罚,因此,他的牺牲可以说是死不足惜,而这样做得出的结果很大可能会是皆大欢喜。

确实,从利益与效率的角度来讲,让逃犯来给五名农民做“替死鬼”是再好不过的选择,因为五名农民是“无辜”的,所以他们不应该面对死亡的威胁,而逃犯是罪恶的、有罪的,是为整个社会所唾弃、所抛弃的,所以,被火车撞死也是活该,而且,这也是符合结果正义的。

或者在这个地方,有的人会从道德层面的权利与义务作解释:既然逃犯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那他就应当有义务为自己所犯下的过错赎罪。

用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另外五个“无罪”生灵的性命,这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而五名农民那么可怜,他们不应该被“无缘无故”地剥夺去生命,所以,让一个罪犯来当替死鬼又有何不可?从可预测的事件结果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让火车改道或许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我们在考虑结果之前,又是否考虑过其推测的过程是否合理,结果正义是否就能够说明过程也是正义的呢?其实,这个事件有一个地方会让我们在作出抉择的时候感到迷惑:这名逃犯是遵守了规则的,而五名农民则是违反了规则的。

而根据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把违反规则这个行为判断为罪的话,那么违反规则的人就应当承担有可能被火车撞死的责任,而被火车撞死便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惩罚,同时,扳道工便可以被假设为是那定罪量刑的法官,决定谁应当承担责任,接受惩罚。

论程序正义3000字

论程序正义3000字

论程序正义3000字程序正义是指在社会中,通过法律和规则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它强调的是对每个人平等的对待和公正的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们也需要思考如何将程序正义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首先,程序正义可以应用在司法系统中。

在司法系统中,程序正义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庭上都能被公正地对待。

它保证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公正的权利,包括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和合理的辩护权。

程序正义还确保了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独立性,以保证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其次,程序正义可以应用在行政程序中。

在行政程序中,程序正义确保了政府机构的决策和行为是公正和透明的。

它要求政府机构遵守法律和规则,并确保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程序正义还强调公众的权利和利益,确保政府机构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考虑到公众的意见和需求。

此外,程序正义也可以应用在科技领域。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我们面临着许多与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相关的问题。

程序正义在科技领域的应用可以确保科技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它还可以确保科技工具和算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歧视和不公正的结果。

当然,要实现程序正义并不容易。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和独立的司法系统,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我们需要制定并执行适用的法律和规则,确保政府机构和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公正和透明的。

最后,我们还需要提高公众对程序正义的认识和参与,以确保它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总而言之,程序正义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构建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社会。

它在司法系统、行政程序和科技领域的应用,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受到公正的对待,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然而,要实现程序正义并不容易,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法律、规则和公众的参与,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

法律保障程序正义(2篇)

法律保障程序正义(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核心价值之一便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在我国,法律保障程序正义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内涵、我国法律保障程序正义的现状、程序正义的价值以及如何加强法律保障程序正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1. 公正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公开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了解法律实施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

3. 公平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在法律适用、权利义务分配等方面公平对待。

4. 合理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符合逻辑,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5. 可行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实施过程简便易行,便于各方主体参与。

三、我国法律保障程序正义的现状1.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程序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程序正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程序正义观念在我国社会逐渐得到认可。

3. 程序正义制度不断健全:我国在司法、行政、立法等各个领域,不断完善程序正义制度。

4. 程序正义实践不断加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强程序正义的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我国法律保障程序正义仍存在一些问题:1. 程序正义观念尚未完全普及:在一些地区和领域,程序正义观念仍需加强。

2. 程序正义制度有待完善:部分程序正义制度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3. 程序正义实践与理论存在差距: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程序正义制度执行不到位,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

四、程序正义的价值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保障各方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2. 保障人权:程序正义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通过程序正义,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专题一:程序的正义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每一种结果的是思考的成果,都闪耀这智慧的光芒。

作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证明现有程序法后又实体法,反驳了程序法是助法的传统观点。

可能是限于这个专题的篇幅,只从历史现象出发,观点就显得有些没有说服力。

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对于如何来保障程序的正义,书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很有条理了,我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但是,我有一点点的小疑惑或者说是不同的观点。

我觉得这一内容中所有的程序实质上是指有关程序的具体制度。

当审判制度、法官、律师等等一系列的要素符合正义的性质时通过诉讼制度将这些要素“串”起来,程序的正义也就实现了。

程序正义不是当作一个目标或是最终结果,恰恰相反,实体正义是一个静态的目标;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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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理论认为: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是关于过程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

”程序正义理论认为,程序公正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是一种标志法律程序具有其内在优秀品质的法律价值,从普遍意义上讲,它的存在与其所要达到的法律结果的正确性没有必然的联关系。


程序正义的内容包括:第一,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实现;第二,宪法对程序正义的保障。

后者是在宪法中为程序正义提供正当性的依据,前者则是以诉讼制度保障程序正义的具体实现。

二、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的理论最早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其主要理论基础是英国“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理论和美国的“正当程序”。

自然正义理论来源于自然法,是自然法观念中关于法是什么及如何使法符合正义正当程序是对自然法观念的继承。

作为普通法的基本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决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自然正义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决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具体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法官。

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可以说,自然正义的两项要求均与程序有关,是判断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

第二个理论基础,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它泛指对任何个体权益的剥夺均须保证其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请求听证权。

包括三个特征:1,有权向不偏听偏信的裁判所和正式法院陈述案情,2、有权知道被指控的事由,3,有权对控告进行辩解。

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最早是有詹姆斯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的时候提出的。

三、程序正义的要素是什么(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程序的参与性
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又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裁判或者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两个要求:1、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的,被迫的。

2、当事人必须有影响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

(二)裁判者的中立性
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有以下含义: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

它有三项具体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法官中立不一定意味着法官消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三)当事人地位平等(程序对等原则)
要求: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人有诉权”。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派生原则,事实上,当事人法律面前平等只可能是程序上的平等,实质性的权利是无法平等的。

机会平等而已。

2,法院平等的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有时候对于弱者要差别对待。

(四)程序的合理性
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又可称为“程序理性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作出。

(1)裁判者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和充分的论证;(2)裁判者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以便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作出仔细的讨论和衡量;(3)裁判者的结论必须以法庭调查中采纳的所有证据和事实为根据,并顾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所有有效的证据、事实、主张和意见;(4)裁判者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并向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论证自己所作裁判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五)程序的自治性
所谓程序自治,是指裁判者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所作的裁判结论必须从法庭审判过程中产生,从而使刑事审判程序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

为此,(1)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必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结束之后,而不能在庭审开始之前或者进行过程中形成;(2)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必须建立在其通过法庭审判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上,而不是他在法庭审判之外所形成的预断、偏见或者传闻的基础上;(3)裁判必须以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有效证据、意见、主张为根据,而不能随意将任何一方的论点和论据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六)程序的及时终结性
程序正义的最后这一要求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刑事审判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二是审判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结束。

(七)程序的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审判公开,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法院开庭前要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除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公众可以旁听审判的全过程;最后,所有判决都要公开宣告。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
1、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

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

追求实体公正。

只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条件下获得。

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之上,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这是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不同属性决定的。

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程序正义具有绝对性,程序正义的绝对性是容易理解的,因为程序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则加以建构的,遵守这些规则谓之合法,反之谓之违法。

合法为正义,违法为非正义,它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感受,而取决于法律规定之准绳作用。

法官只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不仅能较好地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受到正当、平等地对待,也能够更好地使判决结果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

2、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完备的司法程序不仅是现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1)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人类以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进程表明,司法公正不会凭空产生。

各个时期危害司法公正的因素之所以大行其道,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程序制度约束。

要抑制和消除司法不公的现象,就必须加强程序立法和遵循正当程序,从制度上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2)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现实保障。

司法程序的实质是裁判的非人情化,其一切活动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恣意、裁量专断和感情泛滥。

它要求法官在审理和裁判过程中不受
任何法外因素所左右,不囿于个人价值取向、情感因素而易色易位,不做随意性、任意性、恣意性的判决,而仅仅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做出裁判。

这尤如生产司法正义的一道道工序,法官按程序设计进行产品加工,最后的产品是司法正义。

当然,法制完备的国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的发生。

不过那是少数例外,而并非一般现象,而更多的事实证明,正是由于正当程序的设立,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了现实保障。

(3)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信念保障。

程序始于申请,终于裁定。

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没有诉讼程序的启动。

随着公民权力意识的增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基于对存在的争端、矛盾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而报有的一种心理期待。

通过参加诉讼,当事人看到自己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举证责任得到实际负担,法官只在程序规则内活动,方能对于裁判结果的合法正当产生一种信赖和认同,从而使法院运用实体规则和规则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得到当事人的服从和履行,这样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司法公信度的确立。

3、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法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正义既社会正义的一种标志,有时也将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相提并论。

由此可见,程序正义对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之举足轻重。

日本法学家谷口平安说: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的唯一根据,也应是其重要的根据之一。

其实社会正义的含义远比司法公正大得多,它的范畴包括人类所追求的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等一系列价值目标。

在逻辑上二者是一种从属关系。

同时,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被动性决定了司法公正不可能等同于社会公正,也不可能总是能够实现。

但是,社会正义对于司法而言,它要求法官公正无私地对待人和事,合情合理地处理诉讼纠纷,切实防止和消除审判中的各种弊端和腐败的滋生。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满意的人治的区别”,唯有程序正义所独具的程序自由、公正、效率、独立等内在价值符合社会正义的精神内涵,这些是实现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和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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