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六大原则

程序正义的六大原则
1、公平原则:法律必须相对公平、公正,每一个人都应当受到同样的对待;
2、正当追求原则:每一个行为都必须有合法的理由,且行为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
3、公开原则:程序公开表明公民的权利和责任,以便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4、可行性原则:程序的可行性表明它是有效的,能够做出正确的执行和制定;
5、完整原则:程序必须具有完整性,以实现适当的受理程序以及相应的处理;
6、有效原则:程序必须有效行使法律的力量,从而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案例:
一个典型的程序正义案例是,一家大型企业招聘新员工时,采用一套客观、公平的程序来筛选候选人。
比如,企业可以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候选人的简历,并对候选人进行统一的面试,以及进行背景调查等。
这样,企业可以公平地评估候选人的能力,而不会因为候选人的社会地位、性别、种族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结果正义案例:
一个典型的结果正义案例是,一家大型企业招聘新员工时,采用一套客观、公平的程序来筛选候选人,但最终的录用结果可以反映社会的多元化。
比如,企业可以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候选人的简历,并对候选人进行统一的面试,以及进行背景调查等,但最终企业可以根据社会的多元化需求,把更多的少数族裔、女性等候选人录用,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多元化。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又称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其实质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衡量法治与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尺度,强调各方主体机会的平等,以及执法过程中手段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
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
程序正义在法治运作过程中贯穿着永恒的矛盾,即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程序正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正义”,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
因此,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以程序为本位。
一、程序正义的实质内涵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
正义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从不同角度看,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或阐述。
其中经典的分类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还有比较盛行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程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238页。
程序正义指的是过程的正义(justice in process),即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
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在最低限度上是没有分歧的,这就是“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原则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义的十个要素

程序正义的十个要素
程序正义的十个要素有参与、中立、对等、理性、信息、及时、终结。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在古罗马法“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诉讼”中就蕴含了裁判程序必须公正的内容。
但程序正义被当着一种法治观念,最早是在13、14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当时叫做“自然主义”。
而后,程序正义在美国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被称为“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正义理论

(三)程序正义产生于英国的原因
• 英美法之所以强调程序胜于实体缘于英美法的法律机制, 即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者主义诉讼结构,先例 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原因如下: • 陪审裁判由多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不谙法律,只具备初 级文化水平即可,因此他们的裁判结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观 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 当性。 • 法律适用上,遵循先例拘束原则,其前提在于当事者(主 要是其律师)尽量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 明法院予以适用。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 所以辩论的技术和程序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 衡平法发展的背景在于当事者无法掌握能够适用于自己案 件的法原理,所以只能提出救济,法官能够考虑一切事实 情节,作出任何可能认为是合适的决定。但是在这里保证 结果‘正确’的仍然是程序。
程序正义的分类
• 完善的程序正义 •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 纯粹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
•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 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 结果的程序。 • 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 的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 • 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 罕见的。
近代之后的发展
• 到了近现代,自然正义作为程序正义也是凌驾于 实体正义之上的。在1610年的一个案件中,首席 法官柯克就认为议会的法律若与自然正义相悖, 就可以认定其无效。 • 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这一原则也广泛适用于行政 案件中,至19世纪这一原则已经扩展到行政法领 域之外,及于社团与俱乐部这样的机构: • “该规则不限于严格的法律裁判庭,而适用于每 个由被授权裁决对个人产生民事后果的事项的人 员组成的裁判所或机构。”
• 美国学者把联邦宪法第1—10条修正案的程 序保障要求直接视为“程序性”正当法律 程序的具体标准。 •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程序”与 “程序性正当程序”。 • 实质性正当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 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国会所制定的法 律剥夺了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 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布这个 法律无效。 • 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 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 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 • “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相一致的正当法 律程序是指的“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例子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例子
以下是 8 条关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例子:
1. 就说警察抓小偷吧,如果警察为了尽快抓住小偷而不择手段,严刑逼供,这能算正义吗?显然不行,这是违背程序正义的呀!这就好比跑步比赛,你不能为了拿第一就去作弊吧!
2. 法庭审判的时候,如果只看结果,不管审判过程是否公正合法,那岂不是乱了套?就如同做饭只看最后好不好吃,而不管过程中有没有卫生问题,那能行?
3. 想想看,如果为了让一个真正的坏人受到惩罚,而故意捏造证据,这怎么能说是正义呢?这不是像搭积木,为了堆得高就胡乱拼凑吗?
4. 假如在选举中,为了达到想要的结果,就使用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过程,这能算是正义吗?这简直是对民主的亵渎,就跟比赛中故意绊倒对手没区别!
5. 当一些案件因为程序不正义而导致错误的判决,这难道不让人痛心吗?这就好像走在一条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啊!
6. 在商业竞争中,如果靠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功,即使最后结果看似不错,可这真的算正义吗?这和考试作弊拿高分有啥两样啊!
7. 要是执法者只追求结果的正义,而忽视程序的规范,那社会不就乱套了?这就好像一部机器,零件都坏了,还怎么正常运转呢!
8. 当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结果正义又从何谈起呢?这如同盖房子没有坚实的基础,房子能稳固吗?
我的观点结论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其一,只有两者兼顾,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强调程序正义的名言

强调程序正义的名言程序正义是指在计算机科学和信息技术领域中,遵循规则和准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和事物的原则。
在这个数字时代,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变得愈发凸显。
以下是一些强调程序正义的名言,这些名言提醒我们在设计和使用技术时要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1.“程序应该对人民有益,而不是成为人民的噩梦。
”-蒂姆·伯纳斯-李这句名言来自万维网的发明者蒂姆·伯纳斯-李。
他强调了程序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并提醒我们在设计和使用程序时,要确保它们对人类社会具有积极的影响。
2.“代码必须是清晰的,因为只有这样,其他人才能理解它。
”-罗伯特·C·马丁这句名言出自软件工程师罗伯特·C·马丁,他指出编写清晰易懂的代码的重要性。
只有当代码易于理解时,程序员们才能保证程序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3.“程序正义是在技术中融入道德的一种方式。
”-弗朗西斯·斯科特·菲茨杰拉德这句名言来自信息科学家弗朗西斯·斯科特·菲茨杰拉德。
他提醒我们在设计和开发技术时要注意道德和伦理问题。
程序正义需要将人的价值观融入到技术中,以保证其对人类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4.“计算机并不是万能的,它们只是人类的工具。
”-乔纳森·斯沃茨这句名言出自程序员和社会活动家乔纳森·斯沃茨。
他提醒我们,虽然计算机技术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它们只是人类的工具,不能替代人类的思考和判断。
程序正义需要人类的智慧和责任来引导。
5.“程序应该被设计成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
”-约翰·帕里奥特这句名言强调了程序设计要公平对待每个人的重要性。
在数字时代,程序对于人们的生活和权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因此,我们需要确保程序不会对某些人造成偏见或不公正待遇。
总结起来,这些名言提醒我们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无论是在设计新的技术还是使用现有的技术时,我们都应该时刻牢记程序正义的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受益于技术发展,并且不会受到不公正待遇。
程序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案例程序正义案例是指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等相关领域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软件漏洞、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等,涉及到用户隐私、公平性、安全性等重要议题。
下面我们将列举一些程序正义案例,探讨这些问题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影响。
1. 社交媒体数据泄露事件在过去的几年中,社交媒体平台频繁发生数据泄露事件,导致数亿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这些泄露事件不仅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还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进行钓鱼攻击、身份盗窃等犯罪行为,给用户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风险。
2. 人脸识别技术中的种族歧视人脸识别技术在安防、金融、零售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对于不同种族、肤色的歧视。
例如,有研究表明,一些商业人脸识别系统在识别非白种人时的准确率明显低于识别白种人的准确率,这种种族歧视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3. 智能招聘系统中的性别歧视一些企业采用智能招聘系统来筛选求职者,但这些系统往往存在对性别的歧视。
例如,某些系统会偏向选择男性求职者,而歧视女性求职者,导致性别不平等的现象。
这种性别歧视不仅损害了女性的就业权利,还影响了企业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4. 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漏洞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车辆逐渐成为现实,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安全漏洞。
例如,一些自动驾驶车辆系统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
这些安全漏洞不仅威胁到驾驶者的生命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5. 金融科技中的数据滥用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给用户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数据滥用的问题。
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广告推送、信用评分等活动,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这种数据滥用行为不仅损害用户的权益,还可能导致金融系统的不稳定。
6. 医疗健康数据泄露事件医疗健康数据泄露事件频发,医疗机构和健康科技公司未能有效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这些数据泄露事件不仅会导致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还可能被用于进行医疗诈骗、身份盗窃等犯罪活动,给患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身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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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出现在13世纪。
依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13世纪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
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实际上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
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认为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
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公平、合理都被视为与程序所要产生的结果无关的独立价值,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其利益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公正对待,即享有作为一个人而非动物或物品所必需的尊严和人格自治。
在许多学者看来,法律程序在作为实现公正结果的手段方面的价值,尽管也同样重要,但与程序正义价值相比,只能处于第二位。
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
陈瑞华教授将这种理论称为“程序本位主义”。
肖建国博士在《诉讼原理》一书中提出,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
笔者认为,按照肖建国博士的思路,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方面,应该加入及时终结原则;在前述两类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该有第三类原则,即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
1、法官中立原则法官中立原则是指,法官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法官平等的对待。
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
法官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1)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2)法官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2、当事人平等原则平等,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就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当事人平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在立法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事人在诉讼中要经过同样法律程序,适用同样的法定手续。
二是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又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8] 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1)当事人[9]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的、自愿的,而非受强制的、被迫的行为;(2)当事人必须具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
[10] 具体说来,法庭至少应保证当事人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在场,保证他们有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主张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意见进行质证和反驳的机会、能力,并且将其裁判结论直接建立在根据这些证据、主张、辩论等所做出的理性推论的基础上,从而使各方的参与产生实际的参与效果。
不仅如此,法庭还应当保证各方有充分提出本方证据、事实和主张的机会,而不对其参与进行不必要的限制;同时,当事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还应受到基本的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尊重。
一些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一个人在对自己的利益有着有利或不利影响的裁判或者决定制作过程中,如果不能向有权做出裁决的人或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主张,不能与其他各方及裁判者展开有意义的论证、说服和交涉,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这种感觉源于其权益受到裁判者的忽视、其道德主体地位遭到裁判者的否定这样一种现实。
4、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又称审判公开,它是指审判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程序公开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程序公开原则提供了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地适用。
那么公众的压力常常能够纠正这种非正义。
”[12]程序公开是司法民主的要求。
司法民主是世界性趋势。
司法越民主,程序的公开性也越高。
程序公开的宪法依据是人民主权原则。
民主国家主权在民,人民有权在国家机关的活动中知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表达意见,并要求国家机关接受自己的意见。
5、及时终结原则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二是审判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结束。
及时性原则要求司法活动保持“在过于急速和过于迟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避免因过于急速或者过于迟缓而使各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司法如果永远没有终结之时,或者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可以随时或无限期地被重新进行,那么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就将永无确定之日,当事人也会因其利益和地位的反复变化和不确定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终结性原则要求必须确保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有一个最终确定的状态,使得在此之后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受到严格的限制,避免随意或无限制地启动审判程序。
[13]6、判决附理由原则判决附理由原则是指判决书必须写明做出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的理由。
要求判决附理由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可以防止专断;有助于保证判决实际上是基于笔录中记载的证据而不是其他的证据材料;便于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可以防止错误和不正确的判判决;便于当事人根据判决书做出合理的安排;便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可以增加判决的可接受性。
[14]7、形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中的形式正义指判决具有直观上的合理性。
具体说来,程序正义中的形式正义要求判决具有一致性,遵循先例、遵守规则和程序自治。
判决的一致性是指对不同的案件,如果案情相同或相近,判决结果也应该是相同或相近的。
遵循先例意指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判决确立,便构成了一个日后不应背离的先例。
[15] 简言之,就是用以前的判例限制现在类似案件的判决。
遵守规则指案件的判决要根据既定的规则。
程序自治是指裁判结论必须从法庭审判过程中产生,从而使刑事审判程序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
形式正义原则是人的理性对程序正义提出的要求。
人比动物高明之处就是人有思维,能够避免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要求判决具有一致性,遵循先例、遵守规则和程序自治,不过是人的理性对法庭判决提出的一些基本的要求。
我们为什么要追求程序正义?换句话说,程序正义价值何在?首先,公正的审判程序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是程序正义的工具价值。
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等的诉讼权利得到维护,可以使裁判者从不同甚至相反的角度认识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而且,公正的审判程序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法官的恣意妄为,从而迫使裁判者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二,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使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这是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公正的司法程序使人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
公正的程序通过确保诉讼各方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保障。
公正的程序通过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公正的程序通过确保裁判结论直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产生,保证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公正的审判程序通过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并使审判过程得到及时的终结,使程序参与者各方的利益受到关注,其人的尊严和权利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16]程序正义使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
在司法过程中,适当限制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财产权利是必要的。
但如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受到削弱,往往会出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不必要的侵害甚至恶意侵害的现象。
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使法官从不同甚至相反的角度认识问题,从而做出正当的合理的公正的决定和裁决。
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使错误的决定和裁决得到及时的纠正。
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较大程度地威慑恣意妄为的司法工作者,从而较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第三,程序正义有助于化解矛盾。
或者说,程序正义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为程序正义的上述要求不仅确保正义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实现,而且是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
当事人的利益受到裁判者的充分关注,因而会产生一种受公正对待的感觉,不论裁判结果对自己是否有利,人们都相信这种结果不是裁判机构恶意或者随意做出的,而是公正的、审慎的。
第四,程序正义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
从前面三个方面的价值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公正的程序有助于产生公正的结果。
社会公众从公开的程序运作过程看到了公正的实现过程,对判决结果连同其据以形成的合理根据必然表示认可和满意。
由此,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的信服和尊重就会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信念。
第五,程序正义有助于政治文明建设。
“程序远不是一个局限于诉讼领域的概念。
”[17]凡影响人们权利义务分配的程序性活动,都有程序正义的问题。
当我们将程序正义的目光投向全部的政治领域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程序正义的理念对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影响人们权利义务分配的程序性活动大体有三种情况[18]:(1)集体决策中的程序正义问题;(2)决定对个人赋予利益或施加负担时的程序正义问题;(3)冲突解决程序中的程序正义问题。
在政治活动中,存在有大量的集体决策、决定对个人赋予利益或施加负担和解决冲突的活动。
所以说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
目前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干部选拔问题、官僚主义问题、腐败问题等,都涉及程序正义的问题。
如果能够用程序正义的理念去分析解决这些问题,大部分问题会得到较好的解决。
其次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其重要性要远远高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也许可以造成某个个案的实际不正义,但是却可以促进程序的完善,让更多的个体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的实体正义。
法律这个东西,其目标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但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只要是人制定的东西就会存在漏洞,所以法律不能保证一定实现实体正义,法律工作者的目标就是不断完善它向真正的实体正义逼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