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旧城改造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相关规定,***片旧城改建项目已列入2013、2014年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旧城改建计划,并取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意见(*土资规函〔2013〕1158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片旧城改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将拟定的****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片旧城改建项目(二)征收范围:**区万松园路、解放大道、青年路及规划道路围合区域。
(三)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服务公司(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1、被征收房屋户数约1012户;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95639.07平方米。
(具体数据均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实际面积和户数为准)二、房屋征收补偿执行的法规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公有房屋,其合法承租人应以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凭证为依据,一证一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除外。
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许多旧城区的更新改造也成为了各个城市的重要任务。
旧城改造项目的成功与否,除了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施工的高效性之外,还需要注重对于居民的关心与照顾。
因此,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充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到征收居民的房屋,因此在补偿方案中应明确规定房屋征收的价格。
这个价格应以公平合理为原则,不能随意降低。
同时,应该充分考虑房屋的面积、周边环境、建筑品质等因素,确保居民能够得到与自身房屋价值相符合的补偿。
其次,在补偿方案中应明确居民的搬迁安置方案。
搬迁安置是旧城改造项目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需要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合适的安置。
补偿方案应详细规定搬迁安置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等,并且要确保搬迁后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不会下降。
此外,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居民,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还应制定相应的特殊搬迁安置方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在补偿方案中应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是为了确保补偿方案的公正性和执行力。
监督机制应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居民代表等共同参与,定期对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诉机制,让居民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反映,并得到妥善解决。
最后,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旧城改造项目中的居民大多居住在老旧的房屋中,他们往往是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群体。
因此,在补偿方案中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帮助,确保他们能够在搬迁之后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确保项目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
在制定方案时,应充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明确补偿标准;明确居民的搬迁安置方案,保证居民得到合适的安置;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补偿方案的公正执行;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帮助。
县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操作方案

县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操作方案一、总则为规范县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方案。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1.征收范围:县城规划区内,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依法划定的征收区域。
2.征收对象:在征收范围内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1.公平公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公平公正,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补偿与安置相结合: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先补偿后拆迁:征收补偿款应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人在拆迁前得到妥善安置。
四、征收补偿安置标准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价值,提供相应的产权调换房源,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3.临时安置:在征收范围内提供临时安置房源,保障被征收人在拆迁期间的居住需求。
五、征收补偿安置程序1.征收启动:县征收部门根据全县征收计划,启动具体征收项目。
2.征收评估:县征收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3.补偿协商: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4.补偿安置: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和临时安置房源。
5.拆迁实施:在补偿款支付到位、安置房源提供的情况下,启动拆迁工作。
六、保障措施1.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提高被征收人的政策知晓度。
2.业务培训:加强对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专业水平。
3.监督问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4.社会稳定: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操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县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XX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XX县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征收范围:创业路以北、101省道以西、三八河以东的合围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为XX县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除个人商业门面以外的非住宅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个人商业门面(含“住改营”)按沿城市主次街道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予以确认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现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
被征收人对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蚌埠市房地产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1.0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并且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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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旧城改造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侯政办〔2012〕37号)、《XX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3〕131号)及我县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甘蔗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XX县城旧城改造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具体以征地红线为准。
二、航拍图管理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限、层数、结构、面积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相应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航拍图,以相应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
甘蔗街道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被征收房屋年限、结构、层数、面积、性质等认定具体工作。
对于XX市勘测院无法提供所需年限、项目用地范围内航拍图的,认定工作小组应结合延后最接近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进行认定。
严禁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三、房屋征收补偿单价根据我县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用于甘蔗旧城改造项目(三期)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
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
如遇(表二)以外的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成新另行估算。
本补偿单价适用于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成新率的评定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五、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XX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集体土地证中占地面积属于滴水、天井、空埕、空地及池等不计建筑占地面积。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
无证件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30㎡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上不享受无房户、紧房户居住条件保障相关政策;属于无房户、紧房户须安置的,应将无证房屋折算后的合法面积并入计算安置。
3.产权调换:旧房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其计价标准合法面积部分按650元/㎡计价,公摊奖励面积部分按650元/㎡计价,因安置房结构原因造成的结构差按650元/㎡进行互补差价。
超面积部分,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50元/㎡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计价。
安置房上靠标准房型后被征收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已满7㎡的,不予上调户型安置;不足7㎡的,可上调一个户型安置。
以上安置房计价标准均未含层次调节系数(表六)。
4.安置方式及地点:就地安置、就近安置。
(1)就地安置房屋征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为国有出让地(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格比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格高),安置房回迁分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若需上市交易应缴交产权证建筑面积的差价款1710元/㎡(出让地安置房与划拨地安置房之间的差价款,但不计从回迁到上市交易这段时间安置房差价款产生的利息),该条款在房屋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2)就近安置:甘蔗旧城改造(一期)安置房剩余房源。
5.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120㎡、135㎡。
七、房屋货币补偿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楼面地价4489元/㎡+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一)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平均土地价格4489元/㎡。
(二)建安成本差价是指安置房建安成本(2200元/㎡)与等面积产权调换应交安置房款(650元/㎡)的差价。
(三)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
(四)成新率为房屋新旧程度(表三)。
八、房屋征收费用补贴标准及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1.房屋征收可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封房之日起,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按年、季度或月发放过渡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双倍发放过渡费。
项目业主提供过渡房的,过渡费发放基数=合法建筑面积-过渡房面积。
2.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旧房一次补助。
搬家补助费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3.安置房维修基金、物业费在交房之日起,由被征收户按规定缴交。
九、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的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对已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下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同)的,原审批建筑面积部份按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无证但属祖留的土木、木结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其产权证面积确权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的100%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证件部分按第九条第(二)、(三)款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的1.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被征收人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之一的补偿安置标准:(1)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原审批建筑面积部分按95%给予确定合法面积。
(2)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且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有证件部分属框架、砖混、砖木结构未建满三层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之一的,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已建一层以上(含一层)、在三层以内(含第三层)未建的面积,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在原审批范围内未建满三层部份按95%(证件内少批多建部分三层以内含第三层按9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
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缴交安置房差价款,缴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4)被征收房屋有证件部分属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原未建满二层的:原审批建筑占地范围内已建一层以上(含一层)、在二层以内(含第二层)未建满二层部分按二层10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
未建部份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缴交安置房差价款,缴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以上第(3)(4)点被征收户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之一2010年11月1日之前未建部分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份,房屋按重置价(表一)结合成新率(表三)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份另行补助,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份,房屋按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份不予补助。
未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金额=折算后合法面积×[楼面地价(4489元/㎡)+建安成本差价(1200元/㎡)+奖金(800元/㎡)]。
2.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证件范围内加层部分,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5%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部分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以上情况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无证件的1.有证件部份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无证件部分房屋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
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证部份,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除外,下同)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2)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至2006年8月26日(以2006年10月份XX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
总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8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3)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以2010年11月份XX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
总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本条第(三)款第1点所列房屋对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超出部分及六层以上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