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与法治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指法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诉讼程序公正、公开、公平,以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典范,程序正义是其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案件中程序正义的体现,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探讨程序正义对美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案件中的体现1. 平等保护原则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要求警方在搜查和扣押公民财产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出示搜查令,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在法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2. 公开审判原则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人有权在公开审判中受到公正审判。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公开审理过程,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参与诉讼,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中确立了名誉侵权案件中的“真实事实”原则,保护了新闻自由。
3. 当事人参与原则程序正义要求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美国法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出证据、证人,并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布莱克诉美国案”(Black v. United States)中确立了“陪审团制度”,确保了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4. 程序保障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法律案件中,法庭应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戈尔诉弗劳尔斯案”(Gore v. Bush)中,确立了选举纠纷案件的程序保障原则,确保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三、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案件中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利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摘要: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多起冤案,大部分冤案的成因都和程序正义的缺失有关。
可见,坚持程序正义是中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一环。
本文对何为程序正义进行简单阐述,讨论了程序正义的起源与发展,总结了一些对程序正义的标准的看法并且提出作者的观点,最后以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的冤案为例,论述坚持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关键词:程序正义;标准;张氏叔侄案;重要性中国有一种叫做“民本”的传统,然而,民本的社会并不是喊喊口号就能建成的,也不是抽象的实质正义可以满足的,它需要一个社会体系——即程序和法制去保障。
本文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简单论述。
一、何为程序正义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1它有“顺序”、“手续”、“方式”、“步骤”以及“程式”等各种不同的含义,这是广义上的“程序”。
在法律科学中,“程序”这个词有其专门的含义,即指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
由于一般国家对制作各种法律决定的程序都在专门的法律中做出了规范和限定,因此,这种程序又称为“法律程序”。
[2]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作出的和程序有关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标准在1971年,约翰·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他将程序正义划分成三种类型: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
这也就是说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
然而“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罕见的”。
罗尔斯列举了刑事审判的例子,公正的结果是审判争议的标准,“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该被宣判为有罪”。
对于审判中会出现的结果错误,罗尔斯认为:“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论程序正义

、
义之风。
2、提 高 政 法 队伍 的政 治素 质 、业 务 素 质
新时期为了提高政法 队伍 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可以从以下几点做
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首先 , 完 善用人机制 ,提高整体素质。 目 前, 我 国政 法队伍 中有一 大批人员的政治素养或者法律 素养并不 能符合新 时期 法律建设 的要求 , 但考虑到他们也确实 为我 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过贡献 ,对于这些人 ,应积 极在他们 中间进行基本 的政治学 习 ,以培 养他 们正确 的政 治观 点和立 场 ,在工作中从 意识上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同时 , 在他们 中间积极进 行专业知识的学习 ,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对于新的政 法人员的进入 ,要 从根源上选用德才兼备 的高素质人员 ,在政法队伍 的最初 组成上就从更 高层次来要求 ,以保证政法 队伍整体素质的 日益提高。 其次 ,在政法队伍 中要适 时开展培训。根据不同地区 、不 同机关 的 实 际情况 ,制定切实 可行 的适应本地区本机关需要 的培训措施 ,以保证 他们的政治素质 、 业务 素质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 需要。在培训 的同
论 程 序 正 义
李洪素
摘 要 :从杜培武案剖析 目 前我 国司法程序存在 的不公正 问题 ,找 出冤假错案 背后 的真凶,从 而找到解决 问题 的办法 ,完善我 国的司 法程序 ,最终做到罚 当其罪,保 障司法的公正性,树 立法律制度在 中国老 白姓心 目中的权威 ,以促进 依法治 国的实现。真正创造 出具有 中
时,推进考核机制 ,来保证培训 的实效。 3 、完善公 、检 、法三机 关的各 自机能 公 、检 、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应 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 制 约 。三机关的相互配合能够起 到互相制约的作用 ,以保证在案件 的处 理
如何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如何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能力,强调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至上:法治思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认为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准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2. 公正公平:法治思维强调公正公平,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公平的,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3. 程序正义:法治思维强调程序正义,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但是在实现公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保证公正的程序,以便确保结果的公正性。
4. 诚实守信:法治思维强调诚实守信,认为法律应该是诚实的,守信的。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保障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欺骗和欺诈行为。
5. 源头治理:法治思维强调源头治理,认为法律应该是预防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加强对社会问题的源头治理,以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与中国主流价值观中的一些概念相似,例如诚信、公正、法治等。
这些概念都是中国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法治思维的推广和实践,有助于加强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提高社会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又称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其实质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衡量法治与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尺度,强调各方主体机会的平等,以及执法过程中手段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
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
程序正义在法治运作过程中贯穿着永恒的矛盾,即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程序正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正义”,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
因此,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以程序为本位。
一、程序正义的实质内涵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
正义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从不同角度看,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或阐述。
其中经典的分类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还有比较盛行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程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238页。
程序正义指的是过程的正义(justice in process),即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
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在最低限度上是没有分歧的,这就是“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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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执行的过程中,对所有参与者都公平、公正地对待,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一个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那么,程序正义的标准是怎样确立和实现的呢?首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法律是社会公正和秩序的基石,程序正义的标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程序才能得到公正的执行,才能保障每个参与者的权益。
其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体现在程序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
程序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权利的保障,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程序的公正性原则。
再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体现在程序的监督和审查机制中。
监督和审查是保障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审查机制,确保程序的执行不受任何干扰和偏离,保障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体现在程序的结果和效果中。
程序的结果应当符合公正和合理的要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程序的效果应当能够达到社会公正和法治的要求,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
总之,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一个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合理的程序正义标准,才能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执行,保障每个参与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程序正义标准,为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做出贡献。
论程序正义

政治哲学研究论程序正义姚大志内容提要 正义应该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后者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前者主要与道德有关,后者主要与政治有关。
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的正义,它要求法律和制度应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程序正义是一种规则性的正义,它要求人们服从并尊重法律和制度;程序正义是一种法治的正义,它强调正义在社会生活中是由法律规定的。
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之中,就其法律和制度层面而言,重视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正义 政治哲学 程序 (1)一种社会制度本身是正义的,意味着正义应该是这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应该是由正义观念所支配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不正义没有立足之地。
正义的社会必须维护正义,它对正义的坚持必须超越对利益的考虑。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要求正义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正义原则往往受到功利的侵蚀。
任何社会都倾向于追求效率,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功利主义。
一个由功利主义支配的社会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将效率置于所有其他考虑之上,从而导致人们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不平等。
在正义与功利发生冲突的场合,一个社会只有坚持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这个社会才能是正义的。
(2)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实质正义同正义的内容有关。
假如,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为一个村子选择一位合适的村长。
对于实质正义来说,只有当村长的职位由这个村子中最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来担任,这才是正义的。
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由某个人(上级领导)或某些人(村委会)或所有人(全体村民)找出这个最胜任村长工作的人,并且任命或选举他或她为村长。
但是在选择村长这件事上,实质正义存在着两个难题:第一,在“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这个问题上,人们往往是有分歧的,而且这种分歧不容易得到解决;第二,即使人们一致地找出了“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后来的事实也可能证明人们的看法常常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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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正义与法治论程序正义与法治论程序正义与法治2011届法学专业王明杰法治是什么?亚里士多德曾经这样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①而在随后的理论发展中,法治逐渐演变为如何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的具体问题。
法治乃是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体。
实质正义可理解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或“各得其所”,即权利、权力、财富、义务和责任等在社会主体之间的恰当分配与负担。
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即社会制度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派,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
因此,“正义就是各得其所,而所得的内容是由每个人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决定的。
”②实质正义反映的是法治的一个特征——“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程序正义是指正义的实现方式和步骤,反映的是法治的另一特征——“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正义,笔者以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通过程序界定实质正义法治的一个特征就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能否实现首先在于法律对实质正义的界定,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当正义的实现遇到某种阻碍难以实现时,社会必须诉诸法律,这就要求把实质正义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制度、原则和规则体现正义的要求。
在这里,法律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法律为社会个体提供了法律规则,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人们慑于法律的权威,不得不遵守,不论他们是否情愿;久而久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就可能逐渐形成,而人们普遍遵守法律规范的局面将为别人遵守相关规范提供相应的社会和心理条件。
二是法律约束和限制权力,使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阻碍,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
如果统治权力不受制约,极易造成社会摩擦加剧、矛盾激化及冲突爆发等局面,致使正义规范遭到损害,正义难以实现。
为防止国家随意违背正义,社会也必须诉诸法律,即用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国家行为,并在国家实施了违背正义的行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8页。
②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为之后,追究国家的责任。
而且,从此两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另一特征,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因此,首先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法律来界定实质正义,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二、程序正义在实现实质正义的同时,促进了法治的实现。
法治要求实现实质正义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
实质正义要求将权利、义务等在社会成员间进行公正的分配,从而使正义得以实现,以及法治的最终确立。
然而,正义和法治的实现必定要采取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必须通过程序,程序是实现正义和法治的必由之路。
为什么程序正义能够实现实质正义和法治,笔者以为有以下原因:(一)从程序正义的涵义和目的看,有利于实质正义和法治的实现程序解决了一定争议或实现某种权利的过程中,实现实质正义,是为实现法治而设。
根据范愉对程序正义的定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操作规程的公平;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
李昌海则认为,“程序正义就是程序公正,它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看得见的社会正义。
”,①“其真正的内在涵义在于一个独立的法官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或者是裁判结果都是公平的,其操作和运用的诉讼程序都是公正的,也就是法律程序的正义。
”②“公正的审判”指的不是公正的判决或公正的处理结果,而是刑事审判程序本身的设计、法院进行形式审判的过程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这种正义在理论上可称为“程序正义”。
③从这些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可以看出,程序正义要求程序设计、法律适用及裁判过程的正义,要求正义实现过程的平等公正。
据此笔者以为,程序正义可定义为:程序正义即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的设计、法律及程序适用和裁判过程的正义,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保障和促成实质正义的实现。
法律程序是程序正义的载体。
④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摒弃了战争等野蛮方式,开始借助凌驾于各方之上的中间力量(如法院)来实现正义。
为此,人们为这个中间力量设计了一套具有合理的操作步骤且相对固定的程序,希望通过程序的行使来求得社会①李昌海:“程序正义的价值研究”,载《天涯法律网》,2004年11月18日。
②李昌海:“程序正义的价值研究”,载《天涯法律网》,2004年11月18日。
③陈瑞华:“程序正义论”,载《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年5月16日。
④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
问题及矛盾纠纷的公正解决,实现实质正义。
(二)从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和发展看,“程序的正义总是被与通过程序而达到的结果联系起来考虑。
”①程序正义理论源于自然法理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理性主义、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学理论以及近代的社会契约论中都有体现。
程序正义的规范表述最早见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②,该条确认“凡自由民,未经国法判决不得被追究或被加以损害”。
通过颁布的几部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英国将自然公正确立为本国司法制度的一条最基本的法则,程序正义观念逐渐形成。
自然公正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和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包括两项内容(1)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
根据这两项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仅要保持中立,不能有偏私,并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审判的中立性,也要给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并同等对待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随着《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及《人身保护法》等的颁布实施,英国最终确立了法治。
美国的程序正义观念围绕正当法律程序展开。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4条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对程序正义加以承认和保障。
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而程序性正当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观念,它要求解决冲突的法律程序本身必须是公正、合理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思想家罗尔斯出版了使他享誉世界的著作----《正义论》。
他把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为了探讨实质正义的实现问题,罗尔斯着重论证了程序正义。
在《正义论》中,他将程序正义分为三种类型: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通过与后两种程序正义的比较,他认为纯粹的程序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划分利益或负担等方面的正义的实现方式。
他的理论告诉我们,当评价社会主体的权益是否受到公正对待时,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是不够的,还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
所以,从法律发展史以及法律思想史来看,程序正义在产生以来就是在为实现正义①[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和诉讼》,王亚新译,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②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服务的。
无论是在各国立法还是学者学术著作中,程序正义都是被用来考虑实质正义的实现,保证每个人各得其所的。
而这也恰恰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三)程序正义乃是法治的具体体现,而且也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作为程序正义的载体,法律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实现权利义务的步骤和过程,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因此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的方式就有三种,即通过立法程序实现、通过行政程序实现及通过司法程序实现。
把法律转化为实质正义,为实质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必要准备,而立法程序则是将这种转化变为现实的方式。
立法程序通过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及法律的公布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利益和负担进行划分。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实质正义有了新的时代主题。
这种变化要求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及时制定出与新的情势相适应的法律,来反映实质正义的发展。
行政程序旨在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使得行政相对人受到公正对待。
为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程序正义通过一系列的行政程序制度来制约行政权力,包括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以及职能分离制度等。
司法程序除包含其它两类程序的基本内容,如听证、决定说明理由外,还包括原被告当事人及裁判者组成的三角关系,在法律程序中最具典型性。
对于诉讼程序中的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容,笔者以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程序正义意味着“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体现在当事人享有1、参与诉讼的权利。
在这里程序正义意味着当事人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与到裁判活动当中,并以自己的行动对可能影响其实际利益的裁判进行有实际的影响,因为各方当事人应为自己所要求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庭应保证当事人有机会向法庭提出自己的意见主张,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意见进行反驳。
如果一个人的权益没能受到裁判者的重视,他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对裁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裁决的执行也会产生抵触情绪。
因此,为确保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程序正义要求诉讼主体有参与诉讼的权利。
2、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方当事人“应在参与审判过程和影响裁判结论的制作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①法官应对所有人平等的适用法律,在审判活动中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的陈述意见和举证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证据给予平等的对待,做出的裁判建立在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平等的考虑的基础之上。
(二)对于法官本人来说,程序正义意味着裁判中立法官和法院应在发生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为了保证裁判中立,程序正义要求(1)法官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法官不能与裁决结果有利害关系,否则必须回避;(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个人偏见的存在使得裁判者不能够公正的考虑案件的是非曲直,有损司法裁判的公正;(3)独立审判;法院在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担任着处于中立地位的仲裁者的角色,司法权是中立的排他性的判断权,因此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预。
(三)对于裁判活动而言,程序正义意味着1、裁判过程必须符合程序理性要求,包括: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审查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来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听取各方当事人的发言和答辩,进一步核对事实;案件评议时,裁判者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做出仔细的讨论和衡量,根据法庭调查中采纳的所有证据和事实,以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所有有效的证据、事实、主张和意见得出结论;宣告判决时,裁判者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并向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论证自己所作裁判的合理性和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