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与法治
思想道德与法治立法过程的四阶段

思想道德与法治立法过程的四阶段
思想道德与法治立法过程的四阶段包括:
1. 立法准备阶段:确定立法调研任务,组织相关调研工作,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提出立法建议,并进行论证和评估。
2. 立法制定阶段:在立法准备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进行立法草案的撰写,通过讨论、修改、考察等程序,形成最终的立法草案。
3. 立法审议阶段:将立法草案提交给立法机关,经过一系列程序进行审议和讨论,包括一审、二审、三审等环节,最终确定法律的内容和条款。
4. 立法颁布和实施阶段:经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后,立法草案转化为法律,由国家主席或国务院根据法律程序颁布,之后法律开始实施,为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立法过程可能会有一些细节上的不同,但上述四个阶段是基本的法律立法过程。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
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
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
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
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
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
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爱上历史课】

主张德治,通 过道德教化民 众,仁和礼的 手段
人
并不适应兼
性
并战争的需
善
要,不被统
治者接受。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以法为 (韩①②颁非君君行:主主法要赏令以罚,法分奖、明励术,耕、臣战势民)驾必驭守臣法下令。。教师手””段“法以和吏刑为的
适应统治者 人 需要,利于 性 富国强兵和 恶 君主专制,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 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 的统治手段。
概念解析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 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 “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①背景: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 建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方式:控制教育与科举, 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 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 家训之中。 ③表现:朱熹的《家礼》和《小 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 范。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推动秦统一。
(4)影响: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 积极:
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 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民本思想发
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
展;
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
君子恭敬搏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清朝 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高考政治 《政治与法治》主观题答题术语总结

高考政治|《政治与法治》主观题答题术语总结一、关于“中国共产党”的知识1.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做某事或做某事的依据是什么?(重要)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有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地位)②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宗旨+执政理念)③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性质)④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指导思想)⑤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全面从严治党)⑥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执政方式)2、中国共产党怎样做某事?(重要)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始终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②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③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
④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⑤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⑥贯彻党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二、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知识1、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知识(重要)(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社会主义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民主。
(3)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王晨光2009年11月29日在广州“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广东省、广州市在地方法制建设上确实是在实实在在地往前走,而且确实做出了令人敬佩的成绩。
下面,我就法治的内涵和系统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法治不是哪个人或那种理论的选择,而是人类社会孜孜探索中找到的最佳模式。
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一点,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和经验也告诉我们这一点:只有法治才是人类社会最好的治理方式。
比如,在古希腊,柏拉图一直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方案中进行寻找,“哲学王”的治理成为其推崇的最佳模式,而“法治”则成为亚里士多德推崇的最佳治理模式;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在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启蒙学者的推动下,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新的法律治理模式;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认为:“共和国的要义是法治国,而非人治国。
”中国历史上,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什么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
儒法之争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
为什么说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呢?简单讲,因为它能够保证人民的参与和主体地位;能够摆脱个人任意,法律至上;能够按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治理;能够保证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并受法律的监督和控制;法律的适用能够公开、公正、独立、平等地得到适用;能够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从而反映社会的发展趋势。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当然具有工具性,是最好的治理方式;但是这种最佳的治理模式又有其特定的价值,如公平、公开、民主、平等、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等,有包含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法治并非是一种口号或标签;而是一种治国理念的确立和指导思想的转变;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不是一种轻松舒适的工作,而是一种自行施加的紧身衣或紧箍咒;是一种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一种能够保证自我更新,保证科学持续有序发展的制度。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政法工作与法治的关系

政法工作与法治的关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政法工作和法治是密不可分的关系,政法工作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支撑。
政法工作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法律范畴内开展的工作,包括公安、检察、司法、监狱等多个领域。
而法治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政法工作和法治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政法工作是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
政法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途径。
公安机关执法保护社会安定、司法机关审判公正、检察机关监督执法公正、监狱机构管理犯人等等,都是政法工作的具体体现。
这些工作的开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宁,实现社会法治。
法治建设需要政法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是社会的活力源泉。
政法工作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和促进法治建设的作用。
只有政法机关做好执法工作,适用法律,保障公平正义,才能有效维护法治。
通过司法审判、检察监督等方式,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政法工作也需要法治的规范和引导。
政法工作的开展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
政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不能滥用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权力。
只有在法治的指导下,政法工作才能得到有效开展。
政法工作也能够推动法治的完善与发展,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实施。
政法工作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政法工作作为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需要依靠法治规范;而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政法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政法工作与法治是一体的关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只有政法工作与法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达到法治建设的目标。
第二篇示例:政法工作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政法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一部分,包括公安、司法、监察等机构的运转和工作,而法治则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政法工作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知识总结(简化版)

必修3《政治与法治》知识提纲(2023简化版)第一单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一课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一、近代中国的基本国情、主要矛盾及两大历史任务近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近代中国的基本国情,也是认识和解决近代中国一切社会问题的基本依据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近代中国的两大历史任务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1.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创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到1956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生产资料公有制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
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确立,实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
2.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
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创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充满新的活力的体制保证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
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增强了社会发展活力,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使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的伟大历史贡献。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意义(1)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2)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3)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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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法治》读书报告
“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
”这是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Douglas)的一段关于程序的论述,这也是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新思维文丛之一《程序与法治》封面上的一段话。
作者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孙洪坤教授在签名受书给我的时候说:“封面上的话是编者自行加上的,我并不知晓。
”而我想真谛往往来源于那些一种必然的偶然,套用下那位大法官的格式,这本书在封面有了这段话也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表明“程序”就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当读完这本书时,我在心里产生了一种震动,“正当程序”理念已深深根植于我的本能倾向的有意识的程序理念的皈依与驯服之中,形成了我的内心确信。
那么,《程序与法治》是怎样一本书呢?作为孙教授的学生,我还没有达到能评价他的作品的水平,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管理科学院终身院士徐静村教授在本书的序言中有一段话,我想作为对本书最客观的评价最合适不过了,序言写道:“据我所知,该书是我国迄今为止法学理论领域最为系统和全面地研究程序与法治国家建设思想的学术专著,我为其大胆的理论勇气、严密的逻辑论证、独到的新颖见解和犀利的语言文字所吸引。
”
如此看来,本书的价值不言而喻了,如果非要让我对本书作些心得总结,我想莫过于两句话:老师语言流畅而不乏深刻,论述旁征博引而无缺独见。
“正当程序”作为一种法治观念产生于十三世纪的英国。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可见,通过法定程序推进法治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与精神。
孙洪坤教授的专著《程序与法治》可谓是适时而作。
在专著中作者阐明了他的程序与法治思想并初步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
此书分为三篇:一、程序正义的法治之理。
著者在此篇中详尽论述了正当程序的渊源,总结了正当程序的标准。
二、正当程序的法治之神。
著者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正当程序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包含正当程序与宪政、正当程序与
文化、正当程序与政治文明、正当程序与诉讼效率等。
三、刑事程序的法治之维。
作者系统和全面地介绍了正当程序,多角度分析和论述,开阔了我们研究程序理论的视野,加深我们对程序在法治建设中重要性的认识,作者并非只是单纯的论述,而是一再强调要结合中国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问题解决之道。
本书对程序与法治的关系按照逻辑联系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梳理,并阐明了作者的程序与法治思想,已初步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
这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优秀成果之一,是一部非常重要的、不可多得的关于程序与法治国家建设互动关系思想的力作,其重要贡献在于,能够运用多学科的视角把程序与法治的重大理论问题的观点同建设我国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联系起来,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学术思想观点,如程序是建构法治的起点、是法治运行的动脉、是法治国家的象征,程序文明:程序价值的新视野,等等。
谈到正当程序,发现,作者在同一书中给“正当程序”下了两个定义,在第六章正当程序的人文精神中,作者这样写道:“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正当程序’ 下这样一个定义:在立法、行政、司法的过程中,以人文精神为核心,以公民的基本人权为重要内容,针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和精神性生存和发展,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设计出的一整套系统的程序规范体系。
“在本书第九章正当程序与政治文明中作者又有这样一段定义:“笔者认为正当程序应该定义为:社会在追求程序正义和程序文明的过程中所要求的,并由国家所确定的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所有程序。
”
同一本书中,怎么会出现一个概念的两个定义呢?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二者其实是统一的。
二者定义是在不同的章节背景中提出的,也就是各自的角度不同。
前者定义的出发点是法学领域内的程序,强调法在运作中的正当程序的内涵;后者定义作者将眼光扩张到司法领域之外,正如作者所说的:“正当程序应该并不仅仅局限在司法领域,各种政治制度的确立、国家权力的产生、转移、交接、取得和运作都应该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标准,比如程序的透明、当事人权利的平等、程序的及时等。
”由此可以看出,前者定义是正当程序的司法领域概念,后者定义是对前者定义的发展,是正当程序在社会各领域的发展的定义,把正当程序上升到了一种更高的层次,是正当程序的升华,此处也显出作者的独道之处了。
这本书中作者特别还结合了中国实情来谈程序正义的理解。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轻程序的观念由来已久。
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立法中,也存在于司法中;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于民事诉讼中。
笔者认为,造成今天程序观念确实的最直接的原因是未能把形式诉讼法当做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对待,未能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生命价值。
在立法方面,未能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未规定责任主体;在司法方面,受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的传统诉讼文化思想影响,刑事诉讼法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乃至出现了司法人员借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缺陷来规避有关诉讼程序的做法,而且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到司法领导者默许的,甚至是有组织地进行的。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就我国来说,正当程序的引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社会结构转型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而正当程序正是直指这些问题的。
这里所说的社会转型,是指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从实际生活中感受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在摸索社会主义特色道路的同时也大量借鉴了西方的法治思想,程序正义即是其中之一。
虽然程序正义的思想传入我国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我国的程序法却并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与我国特殊的国情有关系。
我国经历了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人治的法制传统被人们普遍接受,法律只是作为一个压迫的工具而存在着,它本身不具有正义性,程序法的缺乏和官吏的专断使人民缺乏程序正义的观念。
建国后虽然制定了一些程序法,但是文革等动乱使得法律被虚置,人们还是没能形成较强的程序正义意识。
思想上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人们在生活中过多的强调道德的作用,偏向于情理,当合理的程序与传统道德相违背时人们更乐于选择偏向道德而非法律,这必将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另一方面,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欠缺,许多方面还存在程序空白,有些程序法也存在生搬硬套的现象,并不符合当下中国的环境。
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司法机关的设置、司法人员及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也会造成程序正义无法有效实现。
可见,我国在实现程序正义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正如大家评价,《程序与法治》是系统和全面地研究程序与法治国家建设思想的学术专著,《程序与法治》对程序与法治的若干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研究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可适应性问题;程序
正义的中国语境;正当程序的宪政价值与构造;正当程序的文化底蕴;中国刑事程序正当化设计的标准、设计的基调、设计的视角;等等。
尽管其中某些问题的研究尚待进一步深入,但这些问题的提出有利于开阔我们研究程序法理论的视野,加深我们对程序在法治建设中重要性的认识,促进我国程序法治制度的改革完善,有较高的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