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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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一、引言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规范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公民权利1. 保障公民知情权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即使公民在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时,也可以了解到其工作的相关信息。

这样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2. 保障公民参与权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多参与机会。

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居民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监督。

3. 保障公民申诉权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该部门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投诉,则该部门将受到惩罚。

三、促进政府公信力1. 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使公民能够了解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

2. 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则该机关将受到惩罚。

3. 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效率。

四、促进社会稳定和谐1. 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2. 增强社会信任度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增强社会信任度。

如果公民相信自己受到平等对待并且有权申诉,那么他们就会更加信任政府。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行政程序法治化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21牟 O 0 1 4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 n 1
Ap .01 r2 1 Se ilNo 1 4 No0 ra . .4 6
总 第 14期 第 0 6 4期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⑩ 黄 宏
( 汉 软 件 上 程职 业 学 院 . 武 湖北 武汉 4 0 3 ) 30 3
的理 由; 或者即使 符合 书面 的形式 . 是 . 但 违反 程序 的具体 要求 , 如未告知具体执行期限 、 或未盖印章等。
2强 制执 行 手 段 力度 不足 。我 国行 政 机 关 目前 可 采 取 .
体. 造成 了信息混乱 、 率低下, 效 给相对人提出司法程序造
成 了种种 限制 。
我 国行政程序 法研究起步较 晚, 对于行政 程序 法研 究 的理论基础还不够充分 。因此 . 在我 国的行政 程序法 治化 的实施当中存在着种种障碍, 现对其 分析如下 :
( ) 事前 、 中程 序 一 轻 事 目前 , 行 的行 政 程 序 法 很 多 条 款 都 是 限 于事 后 的 管 现 理措施 , : 何监督 、 何救济之类 ;  ̄x于行政诉讼 . 如 如 如 又 n, t
【 作者简介】 宏(96 )男, 黄 1 一 , 湖北武汉人. 6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法律。
行政救济等相关法规。但是 , 很少对诸如如何对情报 的公
开, 事先 听 取 群 众 意见 , 听证 程 序 的步 骤规定 , 是 , 但 还是 对公 民的救
济 力 度 不 足 , 诉 讼 的范 围 还 仅仅 限于 具体 的行 政行 为。 可 作 为 一 个行 政 程 序法 . 靠 事后 的诉 讼 , 济是 不 能 很 好 地解 光 救 决 问 题 的 . 国应 该加 强 对 于事 前 和事 中 程 序 的立 法 。 我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危机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危机
判 断 、 求对制 定法 的严格遵 循 。针对 二者 的区 别 , 贝马斯指 深层 次来看 , 政程序 的正 当性 要求其 应当 具备一种 支撑 其存在 要 哈 行 出, 若正 当性 ( e i tt信 念被 视为一 种 同真理 没有 内在联系 的“ L gt  ̄ i i mi ) 精神 内核 ” 否则法律文本 中所 体现 的行政 程序只 是一具躯壳 。 , 的经验 现象 , 么它 就退 缩 为一种 合法 性 ( e ai 信念 合法 那 L g lY) t 受西方 程序 正义观 的影 响 , l 8 年 《 政诉 讼法》 自 99 行 明确采 日趋 繁盛 , 法律 学者致 力于推进 行政 程序 的法典化 , 出现 了不 少 时 , 政程序 正 当性的 问题却 渐渐被 忽略 。有 的学 者认 为 “ 行 行政 程序 的正 当性 , 是指 行政 行为 的程序 是否 合法 。 就 当行 政 程序 显 化 信念 不具 有 正当化 的 能力 , 各种 有关 证 明一般 性行动 和评价 用“ 定程序” “ 法 一词伊 始 , 国法 学界对 于行 政程序 法典化 的探讨 中
通 过对 思想 史的 回溯 , 以发 现 “ 可 中世纪法 律和 哲学所 建构 而“ 逻辑 上, 任何 规范性 价值判 断的正 当性与 否均须通 过证 成 。 ” 的 L gt c 概 念成 为衡 量统 治 资格之 品质 的标准 。、 此 , ei i y ma ”对 D 一
力 。而“ e a t” L g ly 最早 出现 于 中世纪 的思 想家托 马斯 ・ i 阿奎 那 的
L g l i 译为 “ 法性 ” L gt t 被 译为“ 当性” 目前我 式得 出的有 约束 力 的决定 。而法 律文 本 中的 行政程 序 规范 多 由 e a Rt i 被 合 , e imii i  ̄ t 正 。 国 学者 的著 作 中也常 常混 用这两 个词 。 立法机 关或行政 机关制 定, 难免 会 出现 倾斜 , 正 当性 受到 怀疑 。 其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
二是在执法实践中,对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处罚仍然存在着大量不适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对该处以较轻处罚的却处以较重的重罚,该处以较重处罚的却处以较轻的处罚;有的对同类别、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处以不同的处罚;有的对同类别、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做出相同的处罚;还有的处罚不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某些个人或者小团体的一己私利。
(四)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民警个人素质导致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违法行使了依法应由公安局行使的公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二是对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超越法定的最高限额(上限)实施处罚;三是超越职权行使法律、法规已授予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四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之一,承担了大量治安、交通、消防、户政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适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但是长期以来,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现就我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作些分析、研究和探讨。
三是缺乏责任意识。一些民警怕出事,因循守旧,就案办案,目光短浅,思路局限,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大局意识差,不能从全局的高度来修理具体的执法事项。缺乏程序意识,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收集证据有畏难情绪。
四是缺乏创新精神。有的民警不善于研究新时期公安执法工作的特点和对策,以各种理由强调执法的难度,满足于被动应付,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和压力认识不足,不能与时俱进,思维方式落后,执法方式滞后。

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探讨

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探讨

它实质上是指如何在相 互抵触 的各 种行政规范 中进行最佳选择 ,并使这种选 择的决定具有正 当性和约束力的 问题 本文主要从
行政程序法制化 的意义 、理论基础 和原则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程序 ;法制 化;基本 原则 中 图 分 类 号 :D0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强 的 程 序 对 目前 经 济 改 革 中 出现 的秩 序 混 乱 、制 度 不 力 的 现 出 现 了一 种 折 中 的观 点 , 认 为 行 政 法 既 有保 权 作 用 ,又 有 控 象 是 一 剂 良药 , 也 是 中 国 当前 实现 法 治 主 导 的最 佳 选 择 。 由 权 作 用 , 反 映 了 2 0世 纪 以 来 行 政 法 的 新 变 化 。 于 程 序 具 有 开 放 的 结 果 和 紧 束 的 过程 , 随 着 程 序 的展 开 , 参 目前 ,对 行 政 法 理 论 基 础 的 研 究 已突 破 了“ 权 法 ” “ 保 与 控 加者越来越 受到“ 程序上 的过 去” 的拘束 ,而制度化 的契机 也 权 法 ” 范 畴 。 的学 者 【提 出行 政 法 的理 论基 础 是“ 衡 论 ” 的 有 3 】 平 。 由此 形 成 。程 序 开 始 于 高 度 不 确 定 的 状 态 , 但 其 结果 却 使 程 这种 观 点 认 为 ,行 政 法 的 全 部 发 展 过 程 就 是 行 政 机 关 与 行 政 序 参 加 者 难 以抵 制 , 形 成 一 种 高 度 确 定 化 的 效 应 。 因此 , 如 相对 人 的 权 利 义 务从 不平 衡 到 平 衡 的过 程 。现 代 行 政 法 不 应 果 我 们 要 实 现 有 节 度 的 自由 、有 组 织 的 民主 、有 保 障 的人 权 、 是 管 理 法 、控 权 法 , 而 应 是 “ 衡 法 ” 其 存 在 的 理 论 基 础 则 平 , 有 制 约 的 权 威 、有进 取 的 保 守 这 样 一 种 社 会 状 态 的话 ,那 么 , 是“ 衡 论 ” 也 有 学 者 对 此 持 不 同 意 见 , ] 为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 平 。 [认 4 程序 法 可 以作 为其 制度 化 最 重 要 的基 石 。 从 这 个 角 度 出 发 , 公 民 与 法 人 的 权 利 应 与行 政 机 关 取 得 平 衡 ,但 非 平 分 秋 色 , 可 以 看 出 ,行 政 法 制 的 程 序 化 与 行 政 程 序 的 法 制 化 是 中 国 行 在 权 利 与 权 力 之 间 ,应 以 公 民 与 法 人 的 权 利 为 本位 。 有 学 者 提 出 马 克 思主 义 的 “ 共 权 力 论 ” 行 政 法 的理 论 基 础 ,“ 共 公 是 公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政 府 对 经 济 的管 理 从 微 观 管 理 转 变 权力论” 的核心 观点是:认为 国家权力 、政府权 力、司法权 力 到宏 观管理 ,从直接管 理转 变到 间接管理 ,从计划调控转 变 等不 是某 种特权或私权 ,而是社会的权力 、人 民的权 力;行 到 市 场 调 控 。从 新 的政 治 功 能 来 说 ,它 要 求 政 治 体 系 从 要 素 使 这 些 权 力 的 机 关 和 人 员 不应 是 凌 驾 于 社 会 之 上 、人 民 之 上 管理 转 向 程 序 管 理 ,从 内在 管 理 转 向外 向 管 理 , 从 保 险管 理 的官 僚 机 器 , 它 们 必 须 是 不谋 私 利 、 不 以权 营 私 的 , 是 全 心 转 向 保 证 管 理 。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 政 治 体 系对 社 会 和 经 全 意 为 人 民服 务 的 。对 于 “ 衡 论 ” 2 】 平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在行 政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都 是 法 制 建设 实 践 的 产物 ,同 时也 是 行政 法 学 ,尤 其是 行 政程 序
体现的行政程 序宗 旨可给我们启 迪和借鉴 。WT O的宗 旨既不是 偏重追究行政效率 ,也不是兼顾提 高行政效率 和保护公 民合法
权 益 ,而 是 要 求 各 成 员 单 位 的政 府 为 各 自的 贸 易 商 服 务 ,赋 予
各贸易商更 多的信息与权利 ,减少贸易与投资壁垒……一句话 , 注重 程序 公 正 与平 等 ,注重 保护 和 增 进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权 利 。关 于 行 政 程 序 法 的立 法 目的 应 该 是 既 全 面 ,又 突
出重点 。
如影片 《 村官普发兴 》 ,取材于已故全国劳模、“ 中国优秀村
的云 南地方 民族文 化遗 产 ,建立 云南 地方 社 区群 众 文化 服 务平 台 ,
官” ,党 的 最 基层 组织 的领 头 羊 ,是 和谐 社 会 的代 表 人物 ,是 社 拓展 新 的 地方 社 区群 众文 化 服 务窗 口 ,同样 是 我们 从 事 地方 社 区
从适 应 市 场经 济 、民主政 治 和 国 际潮 流 的 发展 需 要 出发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应 高屋 建 瓴 ,大 处 着 眼 , 以程 序 公 正 为本 位 ,确 立 公 正 ( 利 )优先 ,兼顾 效率 的模 式 ,在这 方 面 ,W T 权 O规 则所
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进入 9 O年代 以后 ,我 国 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逐 步得到加强,尤其是 19 年颁布并实施的 6 9
序 法 作 用 :二 是 主 张效 率 为 优 先 ,公 平 为 补 充 ,认 为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核 心 内容 是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必 须 以一 定 的 效 率 为 保 障 ;三 是 主 张 公 正 ( 利 )优 先 兼顾 效 率 ,认 为 在 公 正 与 效 率 发 生 矛 权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产生和滋长留下了缺口,执法人员本身对法律理念缺乏刚性意 识,执法凭个人主观意志,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精神,以致于违 背公共利益,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 党内日常监督弱化,权力制约失衡。我党向来重视党内 监督工作,具体表现在各级党组织设置了纪检部门。但从实效 看,纪检的作用发挥都在执法人员违反党纪之后的事后监督。 此外,同级纪委对党委的监督往往显得力量不够,日常监督松 懈,事实上纪委的力量也不足以实施日常监督。就行政机关而 言,日常党风监督应是主要依托本单位的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 党员。党的民主集中制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要求每个班子 成员根据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实 际工作中,多数领导班子能够按照这个原则开展工作。但是,也 应看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中,这方面的问题 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甚至存在严重缺陷,突出表现在一把手权 力过分集中,大权独揽,小权不放,习惯于个人说了算,独断专 行,致使集体领导名存实亡,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个人以权谋私现 象就在所难免。民主集中制还要求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对 下级既有工作上的指导责任,也有监督检查责任。且上级对下 级的监督最有权威性,但是也存在着有些上级重视对下级的培 养,轻视管理监督,甚至下级出了问题还设法包庇、袒护。反 过来,要是上级有了问题,被袒护过的下级 “知恩图报”,这 时执法人员之间的监督被削弱。党内监督并无上下级之限制, 这是我们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由于一些人对 “下级服从上 级”这一纪律的片面理解及其运行惯性导致了下级很少去分析 和了解上级的行为,致使下级党员对上级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 功能减弱,也导致基层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监督的功能减弱。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由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导 致党内的日常监督弱化,权力制约失衡,为执法腐败提供了有利 条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王利霞中共贵阳市委党校,贵州 贵阳 550005摘要:在法律制度方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得到了大众的一致认同,但是在实践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必须对其做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比如,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重大行政决策关系,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大行政决策关系等。

本文简要概述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政策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策略。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制社会的建设问题,同时调整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律规制,所以政府需要处理好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关系。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某种效果或者要求,会根依据相应的情况和条件,采用科学合理的理论和措施,对实践进行系统地分析并且在掌握一定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事物做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行政决策,但又区别于行政决策,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效力不同重大行政决策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行政决策侧重与决策的切实可行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范围不同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处理外部法律关系,行政决策主要针对于内部法律关系。

3对象不同重大行政决策的对象是是兜底性规范,行政决策的对象是抽象以及具体行政行为。

4程度不同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力和舆论压力远大于行政决策。

相比于确定的法律概念,重大行政决策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重大”二字的抽象性,所以,在实践生活中,绝大多数地区对于重大行政决策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借助专项管理机制来规范程序,二是把权利给到行政机关单位来规范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我国为建立科学民主机制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政府不断完善自我、加强自身建设并且对管理机制做出了相应的改革。

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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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一)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治建设步伐正在加紧推进,而依法行政作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对于其在不断的实施中所适用的程序则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因为只有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当,才能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正当的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对此,笔者想就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探索,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得到保障,尽快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和前进。

【关键词】行政程序内容形式法治化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们行为、实行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它的作用就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一定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应义务的方式,使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中,这就产生了所谓的程序问题,即要求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事先的程序安排和规定。

其中,追求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关键点,也是当代法学家所重视的。

随着当前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也在不断的实施中,而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过程——行政程序,则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

行政程序,顾名思义,是指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步骤、方式、顺序及时限等,是规范行政权和体现法治形式合理的行为过程。

它的种类很多:可以区分为基本程序和非基本程序;外部行政程序和内部行政程序;拘束行政程序和自由裁量行政程序,授益性行政行为程序与负担行政行为程序等。

由于我国现如今是法治化道路,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

目前有人则只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这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相对独立价值,这是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源头。

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轨道,与现代法治精神来整合和规范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的实现行政目的,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对于行政程序法治化,我们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其形式上表现为行政程序法也可以称为行政法律制度,即规定行政行为方式与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有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则表现为首先是宪政环境下的行政法治,是司法监督下的行政法治,是授权和控权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形式和实质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静态意义和动态意义统一的行政法治。

总之,其最终目的是使我国的行政权力引向良性运行发展的行政程序法治化这种目标模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目标模式
目前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即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整合规则,以及由此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和特征,是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或价值模式的法律化。

1、效率模式。

此种模式行政程序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便于对社会进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其特征有:第一,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行政行为的步骤紧凑、方式简便易行;第三,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第四,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极大。

2、公正模式。

通过一系列见空行政权行使制度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也称为权利模式。

其特点有:第一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第二重视行政活动过程顺序的合理性,第三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

当今主流观点就是公正和效率这两种目标模式且这两者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各个国家观
点也不同,但对于民主性、价值性和技术性、操作性都极强的我国来讲,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是追求社会公正,重点应放在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控制和行政主体的约束机制上。

我国目前距离法治国家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决定了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目标模式。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基本原则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法典形式的行政程序法,但已经出现不少法律中规定了行政程序规范。

如:《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并且制定了一部既符合世界潮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势在必行,从而这贯穿于指导于其中的基本原则问题自然显得非常重要。

借鉴外国经验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确立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程序合法性原则。

这包括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程序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第二,程序合理性原则。

这也称为合比例原则。

表现为程序的设定和对法定程序的选择两方面,行政程序在法定范围内的选择必须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第三,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公开,体现为法律公开、资料公开、决定公开等方面;公正原则则要求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第四,参与原则。

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对意见要求给予重视。

第五,效率、复审原则。

既要注重效率又要体现公平合法保护相对人权益。

第六,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

在现在以诚信为特征的社会中,这点原则有助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从而更加切实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的各个阶段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并起着连接各个阶段的桥梁作用,同时对整个行政程序又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则体系,其法律价值在于使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具体化,它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能切实保障及推进行政的现代化。

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在我国还未全面确立,仍然还不完善,但为了加快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表现为:第一,信息公开制度。

当前当事人的资讯权无从落实,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权的公正行使,这就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首要制度,可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教示制度。

行政主体赋有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表明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并如何行使。

通过为行政主体设定教示的法律义务,使行政权的行使配合人民权利之保证而调适,有助于使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利恢复平衡,达到沟通、协调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听证制度。

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当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之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方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就有关事实问题和合法问题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达到合法、合理的目的。

第四,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可能会影响行政职权的情况下,依法不得在某一机关、某一地区或不得行使某一职权。

第五,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具有说服、自律、证明、保护功能。

第六,时效制度。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给予时间上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的程序制度。

当然,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还包括其他很多方面如听取意见制度、起草审查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合议制度、顺序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复议制度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体现了行政程序法律的各项基本原则。

(四)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的作用
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一定会有相应的作用,可以有统一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将合理的既能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

免去不必要或烦琐程序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又可以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起制约作用,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成为与腐败行为等行政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具体表现为:第一,是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新途径。

在传统的民主制度中,参与
机制的范围很狭小,只限于议会成员和元首,而现如今民主政治也有所扩展和突破,公民相对人可以在正当合理的法律范围内提出抗辩,从而使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合作与协商得到体现。

第二,使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具体化,它偏重于将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内容可即时操作的权利;行政相对人一般由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承担人转化为程序方面的权利的主体,这样通过程序权利的行使,行政相对人可维护具体实体权利不受行政行为侵害又防止其实体义务的非法增加,第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为行政合法运行规定了法定程序这是具体化了的和有实际内容和操作形式的内容;给予相对人同等成分机会来陈述理由和要求,明确告知其程序权利以及程序结束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可行性的监控,引导行政权趋于正当.合理,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以使其达不到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者谋求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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