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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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概述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规则、程序原则、诉讼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争议解决等方面。

行政程序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与社会的和谐关系,维护国家的法制与政治稳定。

行政程序法的形成与发展行政程序法的形成和发展与国家法制和行政体制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逐步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诉讼暂行规定》(1950年),此后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多部行政程序法律,如《行政诉讼法》(1991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行政许可法》(2004年)等。

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也积极推进行政管理改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程序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程序法的内容行政程序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定。

行政行为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包括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程序公开、程序简易、程序迅速等程序要求。

2. 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对申请者依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后,发给行政相对人所需的证明、批准等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利、高效。

3.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高效。

4.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追索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进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 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行政争议解决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采取的解决方案。

论我国行政行为补正制度立法的三个问题

论我国行政行为补正制度立法的三个问题
于更 正制 度 的规定 。 而考 察第 1 2条所 规定 的 内容 , 2 在补 正制 度 的适用 范围 中 ,包括 了学术 界 普遍 认 为 的可 更正 的事 项— — 文字 表述 或计 算错 误 。因此 可

关于 行 政行 为的 补 正 与 更正 是 否 应 该 合 并
规定
行政 行为 的更 正是 指对 行 政行 为 中 明显 的计 算 及书写 错误 , 由行政 主体进行 纠正 。关 于二者是 否应
规 定 已经 形 成共 识 , 但学 者 们 对 该 制度 立 法 中的 有 些 问题 还 存 在诸 多 争议 。笔 者 不 揣 浅 陋 , 以 下三 就
个 问题 发表 一些 看法 。

或 者更 正 ” 而 《 庆条 例》 “ 明安 稿 ” 立法 用 语 ; 重 、姜 在 上 关 于补正 与更 正 是否 合并 规定 非 常模糊 。重 庆条 《 例 》 12条规 定 :行 政决定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第 2 “ 作 出该行 政决 定 的行 政 主体可 依职 权或 应行 政相 对人 申请 予 以补 正 。”本 条似 乎 只是 关于 补正 制度 的规 定, 但是 遍查 《 庆条 例 》 重 的整 个立 法文 本 , 没有 关 并
①笔者共收集到七个行政程序立法文本。 都规定了行政行为补正制度。 这七个文本是 : 两个已经公布实施的地方行政程序立法, 即
< 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 以下 简称 < ( 湖南规定》 、 四川省凉 山州行政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 )< ( 凉山规定 》 ; )一个地方行政程序立 法 建 议 稿 , < 庆 市 行 政 程 序 条 例 ( 议 稿 ) ( 下 简 称 《 庆 条 例 》该 稿 来 源 于 ht:w wcial t n. g e sn . p 即 重 建 》以 重 , t l w . nee i s r N w lf a ? pl h co o / os N w l= 14) 一个地方行政程 序立法征求意见稿 , 武汉市行政程序规定 ( e s 5 8 .; D 即< 征求 意见稿 ) ( 》 以下简称< 武汉规定》 该稿来 , 源 于 ht:w ww f . o. / t l,8 2hm .; 个 行 政 立 法 研 究 组 起 草 的《 政 程 序 法 ( 拟 稿 ) ( t H w .hz gv na i e 0 .t1)一 p b c rc 3 行 试 》 以下 简 称 “ 政 立 法 研 行 究 组 稿 ” ; 个 马怀 德 主 持 起 草 的< 政 程 序 法 ( 案 建 议 稿 ) ( 下 简 称 “ 怀 德 稿 ”该 稿 来 源 于 马怀 德 主编 的《 政 程序 立 )一 行 草 》以 马 , 行 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 , 0 5年版 。)一个姜 明安 主持起草 的《 ; 行政程序法( 试拟稿 ) ( 》 以下简称“ 明安稿 ”该稿来源于 ht: 姜 , t/ p/ l hniffc/r3 7 6 .m.。 i ej . z nat 0 4 2h ) m ey . / t

行政程序法范本

行政程序法范本

行政程序法范本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各种行政程序。

为了规范和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行政程序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以期能够准确讲解并深入探讨该法律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程序等问题。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程序中,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 法定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2.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保证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充分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中立,不得歧视、压制甚至违法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迅速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尽快作出决策,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5. 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高效、便捷地处理案件和事务,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三、行政程序法的适用范围行政程序法适用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个方面。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程序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充分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并依法作出决策。

2. 行政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决策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必要时应当经过合法授权。

3. 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当行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解决行政争议。

五、行政程序法的保障措施行政程序法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1. 申请和申诉权: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或改正错误的行政决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幻灯片PPT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幻灯片PPT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法治原则”或“行政合 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
五、比例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上的“帝王条款”。
(二)作用 1.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 2.能够对人民的权利、利益提供实质保障。 3.能够促进行政效益的最大化。 4.能够促进和谐善治。
比例原则的案例(一)
案情: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 建为三层楼房,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 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 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 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 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 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 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 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5层遮挡了 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 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 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 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 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 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 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层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 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 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 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 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 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 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 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 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订立行政合同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订立行政合同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订立行政合同的必要性分析作者:乔鹏来源:《商情》2016年第33期【摘要】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引起了广泛关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既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仅限于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参与式治理为视角来研究这一现象,笔者以行政合同的视角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订立行政合同的必要性。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政合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方式,首先出现于西方发达国家,同时通过欧盟、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积极推广,随之扩展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

当前国内学术界对此广泛关注,特别是公共行政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既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仅限于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参与式治理为视角来研究这一现象。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和研究,笔者发现当前进行的大多数购买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共性问题:在购买过程中,没有订立行政合同,常常建立在熟人关系或者感性认知的基础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笔者从行政合同的视角来论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订立行政合同的必要性。

一、核心概念界定本文涉及到的核心概念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行政合同:(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 .POSC)目前国内外学界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不过核心思想却是一致的。

本文基于行政合同的视角将其定义为: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订立行政合同,建立契约关系,交由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来完成,而政府支付服务费用。

“简言之,即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承接服务、合同关系实现特定公共服务目标的机制。

其核心是建立契约式的服务提供模式,而不是建立雇佣关系,它要求作为购买方的政府和作为承接方的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之间保持独立性,承接方独立决策、独立运作、承担责任,政府依据合同进行管理,对绩效进行独立的评估。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摘要:对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学界的观点始终不一致。

但从两原则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看,这两个原则应当是行政法上的两个不同的原则,其关系是诚信原则包含信赖保护原则。

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助于实现行政上的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政府都在向着给付和服务主体转变,给付行政的比例逐渐加重,“福利国家”成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但是,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个模糊的问题。

我们需要整理清楚两者的关系,从两者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1973年10月举行的德国法学者大会上,其第二议题就选定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引起法学界和立法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注意。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都已被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实施许可行为必须诚实守信,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也规定了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信任而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尽管当今世界人们普遍承认诚信原则可适用于公法领域,可以作为行政法上乃至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诚信原则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适用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各国学者观点和立法体例都很不一致。

由于行政法上的诚信来源于私法,所以,不少学者援引民法上的诚信条款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来设计行政诚信,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效成立;二是行政行为成立后经改变、撤销或废止;三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四是信赖值得保护;五是损害与行政行为变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六是信赖善意无过失。

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 北大版2015年10月)

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 北大版2015年10月)

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北大版201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第三节行政程序的其他参加人第三章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第一节电子政务第二节行政公开第三节个人信息保护第四节行政调查与证据第五节说明理由与听取陈述、申辩第六节听证第七节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第一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行政立法程序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理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理一般程序第二节行政处理简易程序第三节行政处理的效力第六章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三节内部行政规范第四节行政规划第五节行政应急行为第七章监督、责任与救济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对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同时适用其他法律。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视为行政机关,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对内部机构、人员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本法专门对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适用。

第三条(社会组织的适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或依组织章程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应适用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第四条(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依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规则和法定程序实施。

第五条(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当诚实信用。

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后,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改变,如果因为法律依据改变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回、撤销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补偿行政相对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比例与利益平衡原则)实施行政行为,第七条(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行为应公开进行。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施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 时限。 行政程序具有 法定性、多样性、分散性 等特征。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程序可以作 如下分类:
1、 强制程序与任意程序 2、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3、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4、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三、行政程序的价值
1、参与性 2、公正性
奥地利:
1925年7月16日颁布了《普通行政程序法》
西班牙: 1958年7月31日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日本: 1993年11月12日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2、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1946年6月11日颁布了《联邦行政程
序法》
英国:1946年制定了《行政法规法》 1971年制定了《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第一节 程序的启动
第二节 调查 第三节 证据
第四节 陈述意见
第五节 应用自动化设备和电子文件实施 的行政行为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七节 行政决定的成立 第八节 行政决定的效力
第九节 期间
第十节 送达
第十一节 费用
第四章 听证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六章 行政规则 第七章 行政规划
第八章 行政指导
第九章 行政合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程序启动 第三节 调查和证据 第五节 期限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七节 裁量权基准

第五章 特别行为程序和应急程序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二节 行政指导 第三节 行政裁决 第四节 行政调解 第五节 行政应急

第六章 行政听证
3、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
澳门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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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摘要:《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行政立法研究组为立法工作部门提供的参考草案,已为14稿。

试拟稿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以及试拟稿中一些重要制度的形成和安排,与起草试拟稿相关问题的考虑等等,是关心行政程序法的人们所着重关注的问题,也是试拟稿介绍的中心问题。

其中包含了各方面的共识,也有仍存争议的问题,期待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关注、意见和建议,以期共同为制定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先进的行政程序法而努力。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借助《政法论坛》组织”行政程序法专栏”的机会,我对《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作一介绍,旨在应对读者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关注,听取各方的意见和指导,共同促进行政程序立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开始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

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迅速发展,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治中的基本法,同样为现实所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又缺乏行政程序的本土资源,人们的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数量少,且大部分十分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对国内行政程序实际情况缺少调查研究,对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也研究不足。

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要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还不成熟。

立法部门决定一方面加强调查和理论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先就一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共同行政行为,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定单行的程序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

李鹏委员长曾多次在不同会议上强调:要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十几年来,中国的行政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就立法而言,已经陆续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同时,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国内的实证调查已经完成;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情况得到了较为系统的介绍;理论研究著作不断出版;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个人的立法建议稿。

行政法治实践在近年来更是突飞猛进,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1999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20XX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在十年时间内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实践对制定行政程序法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可以说,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各种条件正日趋成熟。

受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委托,行政立法研究组①组织专家着手起草行政程序法框架稿和试拟稿,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完成试拟稿第14稿。

以下对试拟稿的总体考虑和基本内容作简要介绍。

①1986年,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际,加强行政立法势在必行,但还缺乏经验,需要摸索和探讨,组建一个行政立法研究组织,成为急切需要。

由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陶希晋同志发起组织行政立法研究组。

并于同年10月4日在北京成立。

为便于开展活动,研究组主要由在京的行政法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组成。

当时确定研究组的任务是“充分研究我国的现实形势和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广泛搜集国内外行政立法的资料,把研究工作与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行政立法实践紧密结合,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需要制定的行政法应包含的大致内容提出一个框架,作为一项建议提供给立法机关参考。

”近20年来,行政立法研究组先后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行政法律的制定,进行国内外相关资料的搜集、翻译、整理、出版等大量准备工作,并组织进行国外立法实践考察,开展立法研究,组织各种讨论会,在此基础上,着手试拟稿的起草,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

二、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所谓目标模式,是指以何种立法目的为基础来构建行政程序法。

目标模式将直接影响法律的总体设计和制度安排,可称之谓法律的“灵魂”。

从世界行政程序立法史看,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三类目标模式,一类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如早期欧洲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称为“效率模式”;一类是以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为目的,如美国的行政程序法,称为“权利模式”,还有一类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各国制定或修订的行政程序法,则大都将这两者结合起来,保护权利与提高效率并重,称为“权利效率并重模式”。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采取何种目标模式?经过讨论,已经取得比较广泛的认同,即采取“权利效率并重模式”。

在设计各种程序制度时做到两种立法目的的兼顾,既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又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有学者提出,二者有无轻重、先后之分?毫无疑问,效率在政府行为和行政程序中极为重要,不可忽视,但仍以保护权利为重,保护权利在先。

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上追求最高效率,这是我国“以民为本”的本质所决定的。

三、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结构行政行为的特点之一是多样性,但行政程序法不可能对之一一列举规定,否则就成了各类行政行为程序法的“汇编”,冗长、拖沓、重复而又可能有遗漏。

因此只能是采用通则模式,规范各类行政行为必须共同遵循的程序。

这就是所谓“程序底线”。

各类行政行为依其特点还应规定什么程序,由单行法解决。

但是,这样做,虽然结构简洁、条理清晰,却又不能照顾到某些特别的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又不可能单独立法的行政行为的特殊程序,为此,根据我国行政法制的基本情况,参考各国做法,试拟稿对行政程序法的结构采用了通分结合的结构形式,对行政行为中情况最复杂、形式最多样的行政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采用通则办法,规定在作成各类行政决定时必须普遍遵循的基本程序,以保证程序的统一,进而实现国家行政法治的统一。

同时,对几类在市场经济中地位极为重要,一般又不可能单独立法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的制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的作成,采用分则的形式,一一列举规定。

如此,既照顾了共性,又不忽视特殊性,保证了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的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应该指出,即使属于分则部分,也是对该行政行为的一般性规定,该类行政行为仍可能有不同形式,需要规定更具体的程序。

根据上述考虑,《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框架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第三节当事人与其他程序参加人第三章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程序的启动第二节调查第三节证据第四节陈述意见第五节听证第六节信息公开第七节应用电子方式和电子文件实施的行政行为第八节紧急程序第九节简易程序第十节行政决定的成立第十一节行政决定的效力第十二节期间第十三节送达第十四节费用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五章行政规划第六章行政指导第七章行政合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应该说明的是,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实际上也是一般规定,带有通则性,但它规范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大都属于内部程序,鉴于实践中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和内部行政程序对相对人权益的严重影响,而法律对此又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另立一章。

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主要是按照决定过程的时间顺序安排的,对其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则另设专节。

分则涉及四类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与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两部分程序,行政规划实际上也近似于制定行政规范,这两类行为涉及的是不确定多数相对人的权益,对其作成程序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则是在实践中已广泛运用,影响巨大,但对性质和特点尚未明确界定、运作程序更无规范的两类行为,短期内单独立法的可能性不大,有必要在此作出规定。

四、各章内容说明第一章总则。

包括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基本原则四部分内容。

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部分,主要规定本法是行政程序法中的基本法,其他法律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得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相抵触,但可以根据需要作具体规定或补充规定。

这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是处罚和许可领域中的基本法,其他法律有关处罚和许可的程序规定都不得与之抵触,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使之具体化一样。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程序领域中的基本法,它与其他法律关于程序规定的关系,是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不得抵触的关系),不是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否则,这些基本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基本原则部分是争议、修改最多的部分。

争论至今并未结束,包括应该设定哪些基本原则和这些原则的精确含义。

现在写上的是:合法、公开、参与、公正、正当、效率、比例、诚信等原则。

既有实体性原则,又有程序性原则。

基本原则在法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指导本法所有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也是今后其他法律在设置程序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它不仅规范今后的程序立法活动,也是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所有涉及行政程序的活动也都应以这些原则所包含的精神为准。

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

共三节:行政机关;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程序参加人。

行政机关一节除界定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外,主要就行政协助与管辖、回避等问题作了规定。

是否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尚需倾听理论与实务界同志的意见。

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程序,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对其程序权利也有必要作出一般规定,故单列一节。

不能低估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意义。

由于侵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时甚至会使其实体权利也受到损害,例如当事人有得到通知的权利,实践中往往由于得不到通知,当事人就无法主张其权利,结果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第三章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

共14节,从程序的启动开始,包括调查、证据、陈述意见、听证、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紧急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决定的成立、效力和期间、送达、费用等。

其条文占全法的近一半,对行政决定的基本的、主要的环节都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行为时都必须遵循的程序。

可以看出,这些规定充分吸取了十余年来我国程序立法和实践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般程序中单设听证一节。

此处所说听证,主要是指行政决定中的听证,不是公听程序。

其中关于听证笔录约束力的规定,学术界称为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应该明确但未作明确规定,在本法中需要加以完善。

关于信息公开,有学者认为,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公开条例,此处可不作规定;但也有人认为,作为行政决定中的一个基础性环节,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所有行政决定都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作比较原则的规定,同时也保证了行政程序法的完整性。

紧急程序是最近几稿中新加的。

关于行政决定的效力,应该是行政决定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效力问题在民法中是实体问题,在行政法中也可以这样说。

行政程序法中对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个特点:我国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但在必要时,也对行政行为中的某些实体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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