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治化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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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探讨

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探讨

它实质上是指如何在相 互抵触 的各 种行政规范 中进行最佳选择 ,并使这种选 择的决定具有正 当性和约束力的 问题 本文主要从
行政程序法制化 的意义 、理论基础 和原则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程序 ;法制 化;基本 原则 中 图 分 类 号 :D0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强 的 程 序 对 目前 经 济 改 革 中 出现 的秩 序 混 乱 、制 度 不 力 的 现 出 现 了一 种 折 中 的观 点 , 认 为 行 政 法 既 有保 权 作 用 ,又 有 控 象 是 一 剂 良药 , 也 是 中 国 当前 实现 法 治 主 导 的最 佳 选 择 。 由 权 作 用 , 反 映 了 2 0世 纪 以 来 行 政 法 的 新 变 化 。 于 程 序 具 有 开 放 的 结 果 和 紧 束 的 过程 , 随 着 程 序 的展 开 , 参 目前 ,对 行 政 法 理 论 基 础 的 研 究 已突 破 了“ 权 法 ” “ 保 与 控 加者越来越 受到“ 程序上 的过 去” 的拘束 ,而制度化 的契机 也 权 法 ” 范 畴 。 的学 者 【提 出行 政 法 的理 论基 础 是“ 衡 论 ” 的 有 3 】 平 。 由此 形 成 。程 序 开 始 于 高 度 不 确 定 的 状 态 , 但 其 结果 却 使 程 这种 观 点 认 为 ,行 政 法 的 全 部 发 展 过 程 就 是 行 政 机 关 与 行 政 序 参 加 者 难 以抵 制 , 形 成 一 种 高 度 确 定 化 的 效 应 。 因此 , 如 相对 人 的 权 利 义 务从 不平 衡 到 平 衡 的过 程 。现 代 行 政 法 不 应 果 我 们 要 实 现 有 节 度 的 自由 、有 组 织 的 民主 、有 保 障 的人 权 、 是 管 理 法 、控 权 法 , 而 应 是 “ 衡 法 ” 其 存 在 的 理 论 基 础 则 平 , 有 制 约 的 权 威 、有进 取 的 保 守 这 样 一 种 社 会 状 态 的话 ,那 么 , 是“ 衡 论 ” 也 有 学 者 对 此 持 不 同 意 见 , ] 为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 平 。 [认 4 程序 法 可 以作 为其 制度 化 最 重 要 的基 石 。 从 这 个 角 度 出 发 , 公 民 与 法 人 的 权 利 应 与行 政 机 关 取 得 平 衡 ,但 非 平 分 秋 色 , 可 以 看 出 ,行 政 法 制 的 程 序 化 与 行 政 程 序 的 法 制 化 是 中 国 行 在 权 利 与 权 力 之 间 ,应 以 公 民 与 法 人 的 权 利 为 本位 。 有 学 者 提 出 马 克 思主 义 的 “ 共 权 力 论 ” 行 政 法 的理 论 基 础 ,“ 共 公 是 公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政 府 对 经 济 的管 理 从 微 观 管 理 转 变 权力论” 的核心 观点是:认为 国家权力 、政府权 力、司法权 力 到宏 观管理 ,从直接管 理转 变到 间接管理 ,从计划调控转 变 等不 是某 种特权或私权 ,而是社会的权力 、人 民的权 力;行 到 市 场 调 控 。从 新 的政 治 功 能 来 说 ,它 要 求 政 治 体 系 从 要 素 使 这 些 权 力 的 机 关 和 人 员 不应 是 凌 驾 于 社 会 之 上 、人 民 之 上 管理 转 向 程 序 管 理 ,从 内在 管 理 转 向外 向 管 理 , 从 保 险管 理 的官 僚 机 器 , 它 们 必 须 是 不谋 私 利 、 不 以权 营 私 的 , 是 全 心 转 向 保 证 管 理 。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 政 治 体 系对 社 会 和 经 全 意 为 人 民服 务 的 。对 于 “ 衡 论 ” 2 】 平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在行 政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行政程序立法成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逐渐加快步伐。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行政程序。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初步规定。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立法也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除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

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也逐渐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公民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要求,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执行效果。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面临困境。

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

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

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内容摘要]行政法制程序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它首先表现为统一的法典的制定与实施。

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石。

其理论基础就是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亦即程序正义论;在中国,则是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实际上是依程序法行政,亦即通过行政程序,实现行政正义。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效率的模式。

[关键词]行政法制行政程序程序正义[作者简介]吴德星,1963年生,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调研员。

***所谓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质上是指如何在相互抵触的各种行政规范中进行最佳选择,并使这种选择的决定具有正当性和约束性的问题。

从现象上来看,它将表现为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增加,各种行政程序要件的完备以及行政程序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完善,其具体表现则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与实施。

它实际上也是解决中国行政法制的现代化问题。

这一方面是中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理论研究的促进。

而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具体操作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则是两者的必然结合。

一、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石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基石。

只有具备公正合理程序要件的法制才能协调运行。

合理公正的程序一方面限制了行政官员的肆意和专断,维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自我完整性,另一方面却给自由选择了一个适当的空间,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力。

在中国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价值中立、操作性强的程序对目前经济改革中出现的秩序混乱、制度不力的现象是一剂良药,也是中国现实实现法治主导的最佳选择。

由于程序具有开放的结果和紧束的过程;随着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过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形成。

程序开始于高度不确定的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形成一种高度确定化的效应。

因此,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法可以作为其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程序法典化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行政程序法典化可以给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则,有效约束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的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论文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现状分析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是政治、法治、行政、社会等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

我国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例如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些因地制宜的行政程序规范,例如因特殊程序需要建立的“福建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这一举措有效减少了程序环节对市民的不必要麻烦。

可以说,我国在行政程序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二、问题分析然而,我们也看到了一些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的问题。

首先,各地立法水平不同,一些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规比较滞后,无法满足当地市民的需求。

其次,当前法律文件的内容有些过于抽象,缺乏实际案例的说明,使得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而且,一些行政程序规则制定的过程有些漫长,需要更快的响应速度。

此外,一些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则还缺乏统一性,使得市民的办事难度增加。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和改进。

三、对策建议为了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大研究力度。

需要各级政府和学术机构加大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力度,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2.实现本地区制度有机统一。

需要政府建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代化制度,建立地方性的每个领域的行政程序法规。

3.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的知晓度。

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宣传,公开透明化行政程序规则,包括网站、政府门户等平台,让市民顺畅参与行政活动。

4.突出实效,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政府应根据国情,将行政立法与实践相结合,制订实践性的制度来推进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实施。

总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论文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治化途径论文摘要:行政管理法治化是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而改进行政体制,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培养依法行政的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这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更使我国法治化上了一个大的台阶。

十六大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踏上新的征程。

如今依法治国必先依法行政的观念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共识。

而要在新形势下实现依法行政,就必然要求培养法治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

因此,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解决这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意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可见,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

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政治学上讲,人是理性自私的,都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

所以,行政管理中必须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意识。

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外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事后救济手段的完善,都无补于因人的意识的落后及惰性所导致的行政错误,以及行政行为对于整个行政环境造成的伤害。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

这种法治意识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其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

惟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

二是服务意识。

行政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管理、服务。

控制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管理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发展态势;服务的目的则是为社会本身及其全体成员提供长久的可靠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一、行政法治的内涵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领域贯彻法治原则,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

其基本特征包括: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公正公平、监督制约等。

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二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保障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建设,提高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法治意识,不尊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态度粗暴等问题,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仍需完善。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

三、我国行政法治的问题及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程序法治化探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治化探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治化探究论文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

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

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

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

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

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

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

[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

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程序。

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

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

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的法治建设

行政程序法的法治建设

行政程序法的法治建设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加快了行政程序法的建设。

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背景、法治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其对行政管理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程序法制定背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背景可以从政府管理效率和公民权益保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政府管理效率的提升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政府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的程序和规则,对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和重视权益保护,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率,减少行政决策的失误和滥用。

其次,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权益广泛多样,因此需要一套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能够明确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和权益保护机制,使公民在行政管理中能够享有平等、公正的待遇,避免权益被侵犯或忽视。

二、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行政程序法的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治性和合法性。

首先,行政程序法的建设是法治理念的体现。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的必要要素。

建设健全的行政程序法,是促进法治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行政程序法的建设,可以实现公民参与、透明决策和法律监督等重要法治要素。

此外,行政程序法的建设也是法治社会的需求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来确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程序法的建设可以为公民提供一个可预期、可依赖的法律环境,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三、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管理的影响行政程序法的建设对行政管理具有深远的影响,体现在程序规范、权益保护和政府效能等方面。

首先,行政程序法的建设增强了行政管理的程序性规范。

行政程序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时的程序和规则,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决策中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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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治化探究论文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

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

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

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

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

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

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

[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

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程序。

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

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

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就是行政程序法,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包括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一)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其整合规则,以及由此而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合特征。

[68]立法者对行政程序法的性质和理想效果的不同选择或定位,便形成了不同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1.控制模式。

这一模式是以控制下级行政机关为宗旨而制定行政程序法,并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

它主要借助于行政程序的预决、选择和约束功能,来预防行政机关偏离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并通过补救功能来保证统治者的意志得到贯彻。

这一模式主要存在于古代社会。

2.效率模式。

此种模式的行政程序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便于对社会进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效率模式的主要特征有:第一,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极大;第二,行政行为的步骤紧凑,方式简便易行;第三,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第四,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

德国1963年行政程序法以及西欧一些国家的早期行政程序法大体上属于这一模式。

3.权利模式。

该模式的行政程序主要以保障公民权益为主要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以权谋私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模式的主要特征有:其一,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其二,注重行政职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其三,注重行政行为尽可能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如规定听证制度等;其四,程序设计比较完备。

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属于这一模式。

[69] 不过,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来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容另一种模式。

战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对于目标模式的选择,有的偏重权利模式,有的则以权利模式与效率模式并重。

中国行政程序法应选择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行政效率的模式。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

(二)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构成样式。

就基本模式来说,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分散模式和法典模式。

分散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

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

法典模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

在法典模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行业性单行行政程序法规,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也不排除个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有关的行政程序内容。

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制定或准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呈现为一种国际趋势,而且迄今已经过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它于1889年制定了《行政手段标准法》。

由于该法制定后对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侵害公民权益发挥了一定作用,被其他各国纷纷仿效。

奥地利于1925年7月21日通过了《行政手续法》,该法共6编80条,是一部较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

捷克斯洛伐克于1925年、南斯拉夫于1929年相继制定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使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形成历史上的第一个高潮。

第二个阶段是在20世纪40—60年代,以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标志,很多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如匈牙利于1957年、意大利于1960年先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

1950年奥地利在其《行政手段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4个行政程序法典。

联邦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日本在1964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草案》,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制定了一些包含一定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如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和《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文件中,开始规定有关行政程序,但绝大部分行政行为仍然处于没有法定程序规范的状态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不少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如有关行政立法程序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3.通过,1994.5.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9.通过,1995.2.修订);有关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1987.2.发布,1993.11.修订);有关涉及行政裁判程序的《土地管理法》(1986.6.通过,1998.8.第二次修订)、《行政处罚法》(1996.3)、《行政复议法》(1999.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等。

从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在总体上还比较落后,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有:许多行政程序未法律化,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过于概括、简单,并在很多方面缺乏时限规定;有些行政程序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程序上的权力,而缺少行政义务和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规定;现有行政程序法中缺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主公正的制度,缺乏公开性和参与性;行政程序立法不统一,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不过,这种状况正在加紧改变之中。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价值(一)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新途径在传统的民主制度中,参与机制只限于通过选举议会组成人员和选举国家元首来实现其民主参与的目的,从而完成民主的社会实践。

这种民主实践在议会主权强盛的年代里被认为是一种最好的民主政治。

但是,20世纪初以来,各国普遍出现了议会大权旁落和行政权扩张的社会变迁结果;国家权力重心也由议会转到了政府。

在民主国家中,人们普遍认为原有的民主政治还可以控制议会,但已无法通过议会有效地控制政府,有时议会反而被政府所控制。

人们普遍感到了传统的民主政治已产生了危机。

因此,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事先监督与事后监督并举,预防性监督与追惩性监督并重;即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公民应当有权越过议会直接参与到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

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权可以成为约束行政权合法、正当行使的一种外在规范力量,并随时可以对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正当,在法律范围内提出抗辩,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一个反思的机制。

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其行政行为有不合法或欠缺正当性的情况,即可以自动纠正。

这种合作与协商正是现代行政法法治精神的体现。

(二)使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具体化行政程序法治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具体保障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行政程序法治化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而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

例如,对于行政状况的知情权、对于行政活动的参与权、对于行政侵权违法的抗辩诉讼权等。

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定的,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合一性质的权利,无疑是行政相对人在受治于行政管理之际取得主动、予以抗争的有力武器。

其次,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一般由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者转化为程序方面权利的主体。

例如,纳税人按行政实体法规定有纳税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依照行政程序法享有对纳税额不服提出要求减免或抗辩申诉的程序性权利。

而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义务,如告知原因、说明理由、举行听证、答辩、公正裁判等,在原则上也可以被推定为是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即要求了解知情、要求举行听证答辩、要求公开裁判等。

因此,通过程序权利的行使,行政相对人可维护其实体权利不受行政行为侵害,同时防止其实体义务的非法增加。

(三)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而行为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法治化所要求的法定程序,是立法者为行政主体选择的尽可能科学合理的程序,去除了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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