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程序正义——以刑事案件为视角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
在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遵守公正、公平、公开、自由、平等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阐述中国司法系统在追求程序正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案例一:刘强案刘强是一位无业男子,在一次抢劫案中被指控抢夺他人财物并导致对方受伤。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仔细核实了各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了细致的考察。
法庭审判公开进行,以确保公正和透明度。
在庭审中,刘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他的无罪。
最终,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有利于刘强的裁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系统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追求程序正义的努力。
对证据的审查和权威考察,庭审的公开透明以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等,都是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进行的。
案例二:高晓案高晓是一名被指控参与走私的犯罪嫌疑人。
在审判过程中,他提出了被迫签署供词的说法,并称其供词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法官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高晓在接受调查时并未有翻译陪同,并且供词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存在矛盾。
考虑到高晓的言辞和案情上的疑点,法官决定对供词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
他们组织了专业的翻译人员,并查询了相关证据,最终发现高晓的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基于这些证据,法官做出了撤销对高晓的指控的决定。
这个案例凸显了中国司法系统在追求程序正义方面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对供词真实性的怀疑和进一步的核实,展示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慎处理,以及对相关细节的重视。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案例三:程义案程义是一名学生,在一次网络欺诈案中被指控盗窃他人财物并欺骗他人。
然而,程义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坚称他是无辜的。
在庭审中,法官决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卷宗核实,并对程义的设备进行取证,以确认他是否参与了该欺诈案。
法庭还邀请了相关专家对涉案的技术证据进行鉴定。
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摘要: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多起冤案,大部分冤案的成因都和程序正义的缺失有关。
可见,坚持程序正义是中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一环。
本文对何为程序正义进行简单阐述,讨论了程序正义的起源与发展,总结了一些对程序正义的标准的看法并且提出作者的观点,最后以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的冤案为例,论述坚持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关键词:程序正义;标准;张氏叔侄案;重要性中国有一种叫做“民本”的传统,然而,民本的社会并不是喊喊口号就能建成的,也不是抽象的实质正义可以满足的,它需要一个社会体系——即程序和法制去保障。
本文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简单论述。
一、何为程序正义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1它有“顺序”、“手续”、“方式”、“步骤”以及“程式”等各种不同的含义,这是广义上的“程序”。
在法律科学中,“程序”这个词有其专门的含义,即指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
由于一般国家对制作各种法律决定的程序都在专门的法律中做出了规范和限定,因此,这种程序又称为“法律程序”。
[2]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作出的和程序有关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标准在1971年,约翰·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他将程序正义划分成三种类型: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
这也就是说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
然而“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罕见的”。
罗尔斯列举了刑事审判的例子,公正的结果是审判争议的标准,“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该被宣判为有罪”。
对于审判中会出现的结果错误,罗尔斯认为:“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从我国自身出发浅谈刑事诉讼程序公正

从我国自身出发浅谈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学号 201150725230 班级法学112 姓名廖愉山摘要: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只有程序公正在刑事程序设定中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才能为刑事司法提供良好的发展基础,但是我国现在自身存在着很多程序公正上的偏颇,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只有成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刑事诉讼立法才能走向理性和成熟,我国自身的司法才能更好发展,我国才能更好地完善自身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刑事诉讼立法依法治国法治状态下任何法律的共同使命都是维护国家宪政和法治秩序,但各种不同的法律在维护法治秩序中又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一个法治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
它强调诉讼的公正,要求按照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原则, 制定和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 实现对诉讼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正确分配, 使之达到理想的正义效果。
其内容应当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而核心是程序公正,因为实体公正须经由一个理性的程序运作过程才能够实现。
然而,在刑事诉讼立法活动中人们并没有真正把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来对待,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将这一核心性价值加以确认。
如果程序公正无法在刑事程序设定中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则无法为刑事司法提供良性的制度资源,实体公正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程序公正只有成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刑事诉讼立法才能走向理性和成熟。
由此,本人收集了一些材料之后将从我国自身出发浅谈一下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几个小方面。
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也已经证明,诉讼法制是否存在、是否完善,将直接反映和体现我们国家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
而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其是否公正、完善、科学,又直接影响着诉讼法制的完善。
这主要是因为:从程序上讲,刑事诉讼程序在根本意义上涉及到更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问题。
因此它比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更显严肃、规范和复杂。
看得见的正义——解读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的。
让我们看 看那些所 谓实 体正义者 的第一个悖论 : 只要被告 人
有 些人或许 会说你把 实体公正 大骂一通 , 那用程序 正义就能
完全 可 以。正如 我之前 所说 , 体的正 实 犯有 被控 告的罪 , 就应 当被宣 判为有 罪 。这 话看似 真理 , 实 解 决问题 了吗 ?我 想说 , 他 其 它 隐藏的 是一个 巨大 的逻 辑错 误 , 即在 法庭审 判之前 , 有人 有 义是不可 预测 的, 人知道审 判结果 是否是真理 , 没 没 包括法 官本人 。 资格 断定犯罪 嫌疑人 有罪 , 即所谓 的 实体正义 是不可 预测的 , 更 那 有 什么理 由可 以保 证结果 的正义本 人 民认可 , 很简单 : 循程 遵 没有 一个客观 的标准 来衡 量它 的准确 与否 。 要是依 照这个 论 点, 序 即可 。只要程序 是合法 合理 的, 我们 有理 由相信 结果 的正义 。 就 必须 有一个 上帝一 样的 先知 , 先将 事实 告诉人类 , 但是事 实绝 有 人会 说: 程序 的合法合理 谁来保 证 , 认为 只有 人 民说 了算 。 我
端 再于政府 具有 示范性 , 他的行 为在众 目睽 睽之下 , 容易被 人 天平 去 计算 。虽然结 果显然 是不公 正的 , 是 没人会质 疑 。由此 很 但
看 到和模仿 , 导致 整个社 会 风气不 正。 果政府 本身成 为法律 的 可 见程序 正义的威 力 。 如 破坏 者, 那么它 必然 会播 下轻视 法律 的种子 , 个人都 变成仅 仅 每 总之 , 在我 们构建 和谐社 会 的过 程 中, 法 的程 序公 正显然 刑
遥法 外对社 会危害 性更 大 , 显然 是前 者。 一个人 的逍遥法 外并 不 能有这样 的决定权 , 包括人 民, 不然 的话 就成 了多数人 的暴政 , 人
刑事司 法中的程序公正问题研究

刑事司法中的程序公正问题研究在刑事司法领域,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关乎着案件的公平审判,更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法治社会的基石。
然而,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问题却时常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境。
程序公正,简单来说,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包括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平等性和公开性等方面。
它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过程的透明和可监督。
首先,程序公正强调的是合法性。
这意味着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程序是保障公正的重要防线,如果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甚至冤枉无辜。
例如,在侦查阶段,如果没有合法的搜查令就进行搜查,获取的证据可能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这是因为非法获取的证据往往不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其次,程序公正注重合理性。
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应当符合理性和常识,不能过于繁琐或僵化。
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保障其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如果程序设置不合理,使得当事人无法充分参与和表达,那么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难以让人信服。
平等性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涵。
在刑事司法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
例如,在法律援助方面,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与公诉机关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
公开性则是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现。
刑事司法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的情况外。
公开审判不仅能够增加司法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还能够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然而,当前刑事司法中的程序公正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
他们可能过于追求案件的侦破和定罪,而忽视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程序正义”的名义——对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坚持和反思

拒不归还,担保人在银行催告下为其还清透支款项,是否构成 恶意透支,有学者认为其不构成恶意透支。但笔者认为,在这种
情况下也不能一概地认为持卡人不构成恶意透支。对此同样应
该注意区分持卡人的主观故意,若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实施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的透支行为,经银行催收不还,尽管 最终由担保人为其还清透支款项。仍不能否认行为的性质,仍应 当以恶意透支论处。
么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正当的。我们不用去诘问辛普森是否真
正的杀人凶手,只需要接受这件案子它从勘察、搜捕、收集证据 到开庭审理再到最终结案判决的整个过程中,用来保证法律决 定形成的制度、规范、操作均是正当的。它将处于诉讼不利环境 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样一个孤立的、弱势的个体,充
分置于了司法程序文明严谨的保护之下,使其得以最大程度地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个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应当结合 持卡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他主观因素加以综合认定。而不能一味 地认为:如果持卡人出现了透支。且未在银行有效催收后及时
归还,就应被推定为恶意透支,那么这种做法更多的是对法律 的一种自我定义。也是对别人客观行为的一种主观臆断。而我们 的法律评价的应该是—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即包括其客观所 做的,也应该包括其主观所想的。也即刑法上所要求的犯罪行为 的主客观相统一。尤其是当前信用卡发行、使用处于一种高峰阶
院庭审中。法官的“中立性地位”的要求和其“自由裁量权”的限
制等等,均属于“程序正义”理念确立和坚持的必经之途。 同时。由于实体正义的价值追求更易受到社会民众的欢迎。 仍以“辛普森”案为例。倘若这样—个依据公正的程序得出的裁 判结果现身于中国司法实务中,那么国人与社会是否会像美国
公民一样坦然认可呢?因此我们一不能罔顾实体正义,而更不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一、背景介绍中国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司法决策合理、公正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介绍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一些具体例子,展示司法系统在推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公正裁判实践2.1充分听证程序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充分听证程序被视为追求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之一。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并确保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护,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比如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法院会聘请辩护律师,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2适用证据法则中国司法审判中,适用证据法则是保证追求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环节。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法收集、审查并适用相关证据,确保审判结果基于准确、可信的证据。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透明度的提升3.1司法公开为了追求程序正义,中国司法系统致力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例如,法院会公开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和公告,以便让社会各界有机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确保当事人和公众对审判过程有清晰的了解。
3.2司法信息公开为了提升司法透明度,中国司法程序积极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工作。
通过在官方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判决书和裁定书等司法文书,公众可以充分了解司法案件的细节和审判过程,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司法监督4.1司法独立性中国司法系统致力于保障司法独立性,以确保审判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权力,依法进行裁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司法独立性的实践是追求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之一。
4.2纪律监察机制中国司法系统建立了纪律监察机制,通过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廉洁和公正。
如果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会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司法正义。
五、结语中国司法审判在追求程序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1】摘要: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和价值观念,始终是以一种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的。
这也就是要求它必须借助于一种外在的载体方式才能实现,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则是最好的选择。
程序公正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程序公正着眼于机会的公平、平等,侧重于通过规范的程序性操作把正义从理论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的过程。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本身就有自己的独特价值,那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应该予以保障,比如程序及时、程序公开、法官中立、当事人参与等等。
我国传统上倾向于结果正义有关,从而使得程序正义的观念和意识缺乏产生的土壤、根基与契机。
所以,在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定要逐步完善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价值一、程序正义的价值正当程序溯及英国的“自然正义”,后又在美国发展成为“正当法律程序”,盛行于英美普通法系。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之前,必须给予适当的呼唤,听取针对自己的指控、质证和辩护的机会。
即正当的、合理的、合法的、适当的、正常的、必经的法律程序。
具体可理解为:正当性,是指大家对程序的制定能够接受,对遵循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可以坦然承受,而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骚动。
合理性,即合乎常理,符合人们最自然的理性思维。
合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合乎既定法律,在形式上遵循法律预先设定好的程序,不能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且不得随意更改;二是为大众所认可并予以接受。
适当即指有一定的限度,在公认的范围之内,而不应当过分涉及不必要的内容。
当人们的利益遭受损失,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从而参与到种种程序中,其所求的也无非是给予自己一个合理的结果,期待公平的对待。
首先,正当程序是宪政制度的核心,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人权保障有重要作用。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宪政,它最为成功的是将政府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置于法律的程序之中,通过政府内部合理的权力分工,达到相互制约,保障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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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程序正义——以刑事案件为视角摘要:2004年以来,在我国发现了一批冤案错案,以佘祥林案为代表的这一系列刑事冤案错案中,大多发现了刑讯逼供、违法搜证等违反程序正义的问题。
本文拟以刑事案件为主要视角,论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目前程序正义的缺失,根据我国国情和现状寻找缺失的原因, 提出对策, 以清除观念障碍、完善法律制度, 实现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中国;刑事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可以称为程序正义,后者可以称为实体正义。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而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一、程序正义(一)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即形式的公正,是指执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听证、申诉等参与权利,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程序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内容:1.程序的独立性。
是指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
在办案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干预。
程序独立性是程序正义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2.程序的民主性。
是程序正义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方便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
3.程序的制约性。
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
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因此,程序正义要求办案人员的行为不应当是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式的。
现代程序法通过法定时限、时序、原则和制度来制约权力行为,防止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
4.程序的公开性。
案件审理的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程序公开可以发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防止徇情枉法,并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执法结果的信任。
①(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关于程序正义的基本观点有两种,一是程序工具主义,二是程序本位主义。
前者认为,法律程序的价值是外在的,它本身没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只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者手段。
因此,衡量一种法律程序是否“正常”、“合理”的标准就只能是法律程序的外在有用性。
而后者的观点是,评价一种法律程序是否有价值的标准并不是其有用性,而是法律程序本身具有的内在合理性。
与程序正义本身相比,法律程序在实现结果公正方面的价值只能处于第二位。
只有法律程序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得到保障,那些利益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收到基本的公正对待,即享有一个人而非动物或物品所必需的尊严。
②笔者所采取的观点是程序本位主义。
于程序工具主义来说,程序正义大抵就是程序法发挥的作用,其唯一的作用就是实现实体法的目的,那么程序很有可能被滥用来保证实体目的的实现。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也就意味着,被告人的口供很有可能被用作证明有罪的证据,而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那么为了迫使人做出对自己有害的不利证据,很可能需要采取一定的强迫手段,这看似合理的保障实体正义的方式,且不论最后其是否保障了实体正义,至少是不符合人道主义,更不符合正义的定义。
因此笔者采用程序本位主义,即法律程序本身具有的内在合理性。
而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者更优先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是程序正义优先。
前文已述,实体正义是审判结果体现的正义,换言之,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其作为优先考虑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却非常多,下文中笔者将详细论述。
而笔者认为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因主要在于实质的审判结果只是一个单一的事件,而一套程序是否公正却关乎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如果把司法正义比作一颗树,那么实质正义就是树上的果而程序正义则是树根。
不公正的结果可能只是无数果实中的几个,然而不正义的程序却是使整棵树上的果实都带了毒,即英谚所谓“毒树之果亦有毒”。
弗朗西斯·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以牺牲程序公正换取个案的侦破、审结,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秩序的破坏以及整个法律尊严的丧失。
过分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最终的结果是没有了正义。
正当程序限制了公权力对于私权的侵犯,从而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众对于政府信赖的根源。
因此,程序正义较实质正义更加重要。
二、程序正义在我国的现状1994年8月5日河北石家庄西郊孔寨村发生强奸杀人案,由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的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
石家庄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此后,河北省高院二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终审判决是在1995年4月25日做出的,4月27日经河北省高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3月,因为真凶王书金在河南落网,尘封10年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被曝“另有真凶”。
1996年,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
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作为凶手并被执行了死刑。
9年后的2005年,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落网。
赵供述称,9年前的奸杀案系他所为。
然而,又是5年过去了,这起冤案却迟迟未得到昭雪。
与之类似的还有佘祥林案③,赵作海案④,一个又一个冤案浮出水面,我们不禁思考,中国的法律是怎么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重大的冤案?北京大学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陈永生所作的《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 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为我们解答了这个问题,在大部分的样本中(本文样本的95%)存在刑讯逼供、主观臆断、违法取证、轻视辩护等问题⑤,而这些,也正是我国法律程序以及裁判过程的不正义的体现,程序正义于我国来说,其实有极其严重的缺失。
200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从国情出发,不断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坚定态度。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制定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在继续深化死刑核准制度、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及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着眼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努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所指出的,从现在开始,我们也需要重视程序正义,完善各项制度,实现程序正义,因为司法公正不仅仅是需要实体正义,也需程序正义。
三、我国程序正义缺失的主要原因分析(一)中华法系渊源导致的观念缺失我国在民国以前被认定为中华法系国家,而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就是重刑轻民。
观乎我国古代法律,主要特点有四: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引理入法,礼法结合;以刑为主,诸法结合;司法从属于行政。
⑥这样的特点也决定了我国的司法观念中,法律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公民权利。
西方法学界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国家而不是作为个人的臣民”。
季卫东先生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程序法制做出了如下十分精辟的评价:“从总体上看,我国传统法律之中的形式主义的要素十分稀薄。
这种属性妨碍了程序法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
反过来,程序的不合理又会限制实体法的生成和进化的机制。
而实体法的疏简并没有诱导法律技术的发达,相反形成了正当化作业的法外指向,进一步压抑了程序的分化。
这是一种恶性循环。
”可以说,正是这恶性循环,使中国封建社会的程序法律丧失了限制君权肆意的功能。
⑦而今天我们的法律也依然留存着一些从古至今文化传统的影响。
从我国的宪法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则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从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优先等级上可以看出,从古至今,我国的法律都是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设置的。
而以惩罚犯罪为立法目的的刑法自然更容易体现这一特点——一如前文所述之如实作供义务,注重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忽视了公民的权利。
(二)价值观念影响我国的价值取向更偏向实质正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崇尚义务,提倡奉献;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轻睐社会整体。
这样导致程序工具主义思想占主流地位,程序或者过程其存在的价值就是产生实体上的结果,只要能够产生公正的实体结果,程序的正确与否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对于程序的价值未有足够的认识,也是程序正义难以实现的原因之一。
⑧如前文所述,我国刑事案件——尤其是冤案错案,其中出现的问题大部分是刑讯逼供,而造成刑讯逼供的土壤,正是过于注重实质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而根治刑讯逼供的方法不是没有,但是很多人可能受不了——如美国的米兰达原则,即引入沉默权以后,美国警方破案率从60%一下跌到40%。
显然,加大对嫌疑人的保护必然要约束警方的权限,也会加大司法成本,从而使得更多的罪犯逃脱法律制裁。
美国人能够忍受米兰达规则带来的副作用,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首先要管的应当是政府官员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
所谓的加强法治,首先应当从制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
如果执法者胡作非为,其对社会的危害要比任何个人犯罪严重得多。
⑨但是从我国的角度来说,命案必破的原则首先已经组织了米兰达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而面对广大群众,让更多的罪犯逃离法律制裁也是令人无法忍受的。
也因此,我国程序正义的缺失就如同一个无法补上的洞,一直提醒我国这个司法公正的缺陷。
四、解决程序正义缺失的对策由于中国是个成文法传统极其浓厚的国家, 没有程序是实体之母, 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和程序先于权利等观念, 所以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就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具体说来, 中国的司法改革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摄,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司法人员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 注重程序的正义, 让广大司法人员明晰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还需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理解程序独立价值的意义。
第二,司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审判,遵守法定的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 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也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在民事审判中做到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交心交流不交易,讲理讲法不讲情;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而在行政审判中则要坚持官民平等, 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又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