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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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它确保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执行。

首先,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在司法公正的框架下,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适用的,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政治背景。

这就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使人民对法律和司法制度有信心。

其次,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如果司法不公正,那么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将会加剧,人民的不满情绪会不断积聚,最终可能导致社会动荡甚至暴力事件的发生。

而司法公正能够通过公正的裁判和执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司法公正对于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环境下,企业和个人才能够放心投资和创业,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会得到保护,合法的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这样才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名人名句方面,孟子曾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这句话表达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即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司法公正正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美国历史上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种族隔离教育政策违宪,这一判决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对社会正义的重要作用。

反方,司法公正虽然理论上很美好,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司法公正往往受到权力和利益的干扰,导致裁判不公。

在一些国家,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法官受到金钱、权力的诱惑,偏袒或打压某些当事人,这就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其次,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局限性。

法律的适用往往受到人的主观意识和认知能力的影响,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判决,这就导致了司法公正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

而且,一些法律的不完善和滞后也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司法公正也存在着一定的成本问题。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资源的投入往往会对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司法公正能够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

在法庭上,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者政治背景。

正义无法偏袒任何一方,法官应该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司法公正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如果司法不公,社会就会充满不满和不安定因素,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也会大打折扣。

最后,司法公正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只有在一个法治环境下,企业和个人才会有信心投资和创业,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让每个人都能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句话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核心精神,即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

另外,英国哲学家培根也曾说过,“法律是公正的女神,她的眼睛是闭着的。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客观的,不应该受到任何偏见和干扰。

经典案例,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司法公正的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布朗一家为了争取黑人儿童在学校教育上的平等权利,向法庭提起诉讼。

最终,最高法院做出了裁决,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这一裁决推动了美国种族平等的进程,展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反方,司法公正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它受到法官个人的主观因素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首先,法官可能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影响,导致裁决偏向某一方。

其次,法官的个人偏见和立场也会影响司法公正,有些法官可能会因为个人喜好或者偏见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决。

最后,司法程序中的漏洞和不完善也会导致司法公正的缺失,例如律师的辩护能力、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

名人名句,法国作家雨果曾说过,“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保护人的权利,也可以伤害人的利益。

”这句话表达了法律的两面性,即它既可以保护人的权利,也可能成为不公正的工具。

另外,美国前总统肯尼迪也曾说,“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强调了每个人都应该为司法公正做出努力,而不是单纯依赖法律和法官。

司法公正的申论范文

司法公正的申论范文

司法公正的申论范文司法公正,这可不是个干巴巴的词儿,它就像一把超级厉害的尺子,衡量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要是司法不公正啊,那就好比一场比赛,裁判在瞎吹哨子,整个赛场都会乱成一锅粥。

咱先来说说司法公正为啥这么重要。

你想啊,老百姓要是遇到了事儿,找法院、找司法机关,那是把最后的希望都寄托在这儿了。

比如说一个小商贩,被人冤枉偷了大商场的东西,他自己冤得不行。

这时候,司法要是公正的,就能还他清白,他就能继续开开心心地做小买卖。

要是不公正呢,他可能就倾家荡产,从此对这个社会都失望透顶。

这就像一个信任的链条,司法公正就是链条上最结实的一环,要是这环断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大厦都可能摇摇欲坠。

可现实中,要实现司法公正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些地方存在着权力的干扰。

就好比一个有权有势的人犯了错,他就想利用自己的关系,让司法的天平向他倾斜。

这时候司法人员就像站在十字路口,一边是正义的召唤,一边是权势的压力。

还有些时候是因为证据的问题。

比如说一个复杂的诈骗案,证据像一团乱麻,找起来难,判断起来更难。

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有火眼金睛,还得有耐心,一根一根地把这乱麻理清楚。

那怎么才能让司法公正真正落地生根呢?司法人员的素质得提高。

这些司法人员就像是正义的守护者,他们得有一颗公正的心,不能被金钱和权力诱惑。

得像古代的包公一样,铁面无私。

而且他们的专业知识得扎实,不能把法律条文给理解错了。

这就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参加培训。

比如说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让司法人员在竞争中提高自己的水平。

其次呢,监督机制得跟上。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容易滋生腐败。

就像一个调皮的小孩,要是没有大人看着,就容易闯祸。

要让老百姓能监督司法,让媒体也能发挥监督的作用。

要是发现司法有不公正的地方,有专门的渠道让老百姓去反映,而且要保证反映了就有人管。

再来说说司法公开。

这就像是把司法工作放在聚光灯下,让大家都能看得到。

比如说法院的审判过程可以进行网络直播。

这样一来,法官在审判的时候就会更加谨慎,因为他知道无数双眼睛在盯着呢。

论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

论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

论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司法公正是指法院在解决争端和裁决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受外界干扰,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体制改革则是指通过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能权限、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促进司法机构的公正行使职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又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构存在行政干预、人事任免不规范、权力寻租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对司法机构的改革,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可以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司法权力行使的公正性。

建立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明确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机制,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导向。

司法机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核心职能。

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

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建立起一套规范、科学、公正的司法制度,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建立起完善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提高司法职业道德水平,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导向,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不断向前发展。

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

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通过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的实效;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又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司法体制,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司法公正的申论范文

司法公正的申论范文
那怎么才能让司法公正呢?首先啊,得在司法资源分配上下功夫。就像政府要扶贫一样,也得“扶”一下司法资源匮乏的地区。多给这些地方派一些优秀的司法人员,提供一些资金支持,让他们的司法硬件和软件都能跟得上。比如说,可以定期组织大城市的法官、律师到偏远地区交流指导,让小地方的司法人员也能学习到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办案方法。
司法公正可不是一句空话,它关系到咱们每一个人的幸福生活,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咱们得齐心协力,把司法公正这面大旗高高举起,让它的光芒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个人在司法面前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
司法公正的申论范文
在咱们老百姓的心中,司法就像是一把尺子,量着世间的是非对错;又像是一座天平,称着人间的公平正义。要是司法不公正了,那可就像尺子歪了、天平斜了,整个社会的秩序都会乱了套。
咱先来说说司法公正为啥这么重要。你看啊,在日常生活里,不管是张三李四因为一点小钱起了争执,还是企业之间为了大笔的合同闹上法庭,大家心里都盼着司法能给个公平的说法。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司法就是那个裁判,如果裁判不公平,那比赛就没法玩了,整个赛场都会乱成一锅粥。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司法公正就是他们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墙。比如说一个打工人被老板拖欠工资,他要是通过司法途径都没法讨回公道,那他得多委屈、多无助啊。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司法公正就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大家觉得司法都不可信了,那社会的信任体系就会崩塌,人们会陷入互相猜疑、互相算计的糟糕状态。
要建立严格的制度来防范人情对司法的干扰。司法人员就得像铁面包公一样,六亲不认,只认法律。一旦发现有人为了人情干扰司法公正,就得严惩不贷。可以建立举报机制,如果有人发现司法人员被人情左右了,就可以举报,相关部门得立马调查处理。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让他们从内心深处就认识到司法公正的神圣性,不能被一点小恩小惠就冲昏了头脑。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确保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首先,司法公正能够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权势者还是弱势者,在司法公正的保障下,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审判和对待。

其次,司法公正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司法公正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司法公正能够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司法公正的实施能够让人民更加信任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反方,司法公正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公平公正。

首先,司法公正存在着裁判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裁判人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观点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其次,司法公正存在着司法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司法资源不足,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审判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最后,司法公正存在着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一些司法人员可能会受到贪污和权力滥用的诱惑,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因此,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

2. 经典案例,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废除了种族隔离教育政策,推动了美国的种族平等和司法公正进程。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只有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监督,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确定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目标取向。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并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现阶段,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监察稽核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然而孤立的论述司法公正又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常常又称为司法正义。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确定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所以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

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正义。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确定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目标取向。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并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现阶段,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监察稽核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然而孤立的论述司法公正又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常常又称为司法正义。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确定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所以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

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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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正王莹内容提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是否公正一直是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司法公正的本质。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更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却又是一个复杂、艰苦探索的过程。

另外,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然而在现实当中,我们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对其获得深刻地理解。

因此,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的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引言:我国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为了解开这谜一样的难题,有无数杰出的思想家绞尽脑汁、耗尽心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这种难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地揭示、理性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本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目前,司法公正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因此,只有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意义,才能从更深层次的了解、剖析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如果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

所以,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司法是国家法律生活最基本的形式。

在古代,尚不存在司法机关和法官(现代意义上),而且也没有独立的司法权概念,在那时候一般实行的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

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最终认识到“由确定的官员按照正式规范来解决纠纷是便利的。

因此有了法官,他们的工作就是以一种证明规范是正确的、并且更根本地是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式来化解纠纷”[①]。

所以,司法便逐渐成为由国家专门机构的专职人员开展的审判活动,直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随着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司法机关才正式成为国家机器中一个独立的系统。

司法权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权力。

在主权主义原则下,司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而由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

在不同国家或不同时期,人们对司法权权限的理解和限定也有不同。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长时间以来把司法权限于民事和刑事审判活动之中,禁止司法审判进入行政范围。

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民法与行政法之间无制度上的区别,所以行政案件的审判也必然包括在司法权之内。

[②]随着权力分立与制约理论在西方国家的确立,司法权又有了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我国虽然不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但也并不否认权力制约的重要性。

尤其是鉴于行政权具有较强的渗透性、扩张性,必须对它建立严格的制约机制,我国正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的。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在某种意义上又被称为司法正义,二者既区别又联系。

司法公正包含了司法正义,同时司法正义又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但这又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第一,司法公正,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正义是在司法活动中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所确认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第二,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价对象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第三,司法公正更加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而司法正义更加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

第四,结果的公正比较抽象,而程序明确、具体,其客观性、可操作性强,更便于作为评价标准,所以人们一般把程序正义作为评价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标准。

(三)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根据上述理解,得出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

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这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

2.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

其意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

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

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

3.诉讼地位平等。

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双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是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是司法机关执行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具体表现为:其一,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它是独立的。

这种意义的司法独立被采用三权分立制度的西方国家所赞赏,为实行议行合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扬弃[③]。

孟德斯鸠在论述司法权独立时曾指出:“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半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④]上述观点,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同意,但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能认识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我国逐步实现司法权独立是有参考价值的。

其二,司法权运行的不受干扰性。

即审判独立,具体表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实行法官只服从法律的原则。

这种司法独立,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所共同提倡的。

社会主义国家审判独立原则渊源于民主集中制理论,“这个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统一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但并不反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分工”[⑤]审判独立即是承认这种分工的结果。

司法权运行的不受干扰性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

(二)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从根本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从制度上规范了司法公正,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稳定的环境,促使我国尽快实现司法公正。

但司法公正不单是在司法的本身,而肯定是另有其原因的。

法学家马丁说得好:“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这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大家知道在法治国家,很少或者没有司法不公的问题存在,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那么,导致司法不公的根源和原因又何在﹖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不单是司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政治体制之问题。

笔者赞成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制度性保障。

”“中国司法中的腐败行为制度性根源不在于法院和法官接受的监督不够,而是它的独立性不够。

”据此我们可以发现:司法独立性问题是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

司法不独立,则法院和法官面临来自外部或内部的压力就很大,审判程序及实体适用法律就有可能依非审判者的意志而作出,法律只成为一种有用的工具而不是居中裁判的法定标准。

这样,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变得困难,司法公正的价值及权威也就永远无法确立。

(三)导致司法不公的根源导致司法不公的根源包括:制度性根源、体制根源。

首先,导致司法不公的制度性根源。

独立审判原则是司法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它是司法公正、司法救济、司法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可以说,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独立审判原则,一开始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即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的缺陷。

民事、行政等审判活动执行法律监督,其监督方式是抗诉,由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由此引起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

由此可以看到,人民检察有权对生效裁判提起法律监督,使业已生效的判决变成没有拘束力的一纸空文;加上其监督没有确定的期限,这就使法院生效的裁判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

同时,由于检察权监督并制约审判权,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刑事案件,虽然有些证据或罪名显得十分牵强,但由于法院惧于压力,迁就或附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和观点,造成法院难于独立公正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分享司法权力造成司法不公的问题已在法学界引起重视与关注。

如研究民事审判工作的学者就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抗诉的不妥是明显的;检察机关往往由于与法院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对其只要是认为是错案的民事案件就可以提出抗诉,也损害了司法权的独立性,尤其是对一案件的多次抗诉,损害了法院的终审权,降低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

其次,导致司法不公的体制根源。

具体表现为:1.法院设置的地方化使之无法担当起统一适用国家法律的角色及重任。

就目前而言,现行的地方法院,其人、财、物均受地方党委、政府的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下属机构,地方政府掌握着财政大权,这就使地方政府有可能来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从而使得法官有时做出的判断不是自己的本身意愿,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行政诉讼方面。

2、法院内部长期形成的行政化管理方式,违背与削弱了独立审判原则,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长久以来,法院内部的管理并没有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与特点来进行,而是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运作,加上法官独立审判的司法地位及独立的司法人格没有形成,因此,其结果是造成了法官身份依附于行政长官、下级法院依附于上级法院。

如院长、庭长审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正审理的案件下指示等等作法,都违背和削弱了独立的审判原则,为上级法院和法院内部的领导干涉法院独立审判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根据我国国情,应如何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国情,保障我国的司法独立。

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系统,实行上下级司法机关垂直领导,抵制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支解和侵犯。

在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但是由于权力、财政、人事等一系列关系没有理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与地方各级政府和党的机关的设置、级别、管辖范围完全重合,这样不仅会造成司法机关在财政上依赖地方政府和地方经济,而且在人事上隶属于地方。

实践中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地方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或指挥权,地方司法人员也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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