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及其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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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司法背后的正义与公平

司法司法背后的正义与公平

司法司法背后的正义与公平司法背后的正义与公平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是维护公平的重要机构。

在司法的背后,正义和公平融为一体,共同构建着社会的法治基础。

本文将从司法的角度,探讨正义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背后的秉持正义与公平的方式。

一、正义与公平的内涵及其关系正义是指对于道德、法律及社会价值的认同和实践,是一个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

而公平则强调各方的权益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得到平等对待。

正义和公平并不是孤立的概念,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司法领域,正义体现为公正的判决和审判程序。

司法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作为实施正义的主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审理案件,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公正、平等的对待。

只有在司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正义,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

二、司法中的正义实践司法实践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具体手段。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的主体,担负着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秉持正义与公平的原则,并基于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1. 公正的审理程序公正的审理程序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要求。

司法机关应确保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应公开进行,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度。

法庭应独立、中立,追求公正的目标。

2. 案件的公正裁决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方。

裁决应当秉持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中的公平实现司法的公平体现在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和公正裁决,以及对法律的平等执行。

公平是司法实践的重要标准,也是司法机关及从业人员应坚守的原则。

1. 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平等的对待。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庭都应公正对待,确保双方平等发言权和申辩权。

司法人员应坚守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 法律的平等执行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基石,司法机关应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摘要】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内涵、实现途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常常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面临着很多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

维护司法独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更是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司法独立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而奋斗。

【关键词】司法独立、重要性、内涵、途径、现状、挑战、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司法公正、政府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拥有司法独立的社会,法院和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干涉,其判决应当只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

司法独立的保障不仅是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只有在一个具有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民众才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政府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实现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实现途径,同时了解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和现状,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司法独立的确立,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公正性,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独立保证了公民的司法平等权利,避免了司法权力的滥用和歧视。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独立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

公正法的历史渊源与现实意义

公正法的历史渊源与现实意义

公正法的历史渊源与现实意义公正法作为一种司法原则,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到广泛应用。

公正法的实施不仅意味着司法权力的合理行使,更体现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法治精神的弘扬。

公正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4年左右的罗马帝国时期。

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中,公正法是由一位被称为“公正官”的官员负责执行的。

公正官的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来判决案件,确保法律的公平适用。

这种公正法的概念在中世纪时期也得到了扩展,在欧洲的法律制度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公正法的概念逐渐演变并融入到现代法律制度中。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正法是司法系统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必须公正、透明,并且在法官面前所有的人应该平等受到对待。

公正法的核心原则是在司法过程中不容许任何不合法的行为,同时确保被告和原告在审判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公正法的实施对于一个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公正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一个公正法治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者其他因素,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获得公正的判决。

公正法的实施也确保了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护,防止了权力滥用和歧视现象的发生。

其次,公正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所有人都受到同样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约束。

法院的判决应该建立在法律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受到个人偏见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

公正法的实施保障了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这样的司法环境才能够让人们对司法机构和法律制度有信心,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最后,公正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社会能够解决争议和纠纷,并维护社会秩序。

公正法的实施也为商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一个有公正法治保障的社会中,投资者和企业可以获得合理的法律保护,促进投资和经济的增长。

论新时代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论新时代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公关探索理论版199论新时代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文/于洲元(四川师范大学..610068)摘要:在十九大的报告当中,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的讲话,一共有14条方针。

表明了在新时代,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将依法治国进行到底。

实现司法工作,关乎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中国梦的实现,是一条必须要走的阳光大道,关乎着每一个中国人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新时代 司法公正 依法治国 中国共产党进入新时代,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增加司法的公开透明度就显得更加重要、更加迫切。

因此,新时代的司法公正应多管齐下,针对司法易受干预、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做出回应。

一、新时代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一)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只有拥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如果相关规制法律不够完善,就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但是如果想要把这种发展现况长久地维持下去,带动更多的方面共同进步,就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公平,司法公正也能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进行有效的保障。

总结可得,如果想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更有效、更全面的发展,就要将法律和法规贯穿到整个市场发展过程当中,这样市场经济才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得到更加全面的建设与进步。

(二)司法公正能有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方面,司法公正可以让人民可以相信法律、依赖法律、遵守法律,从而达到全民守法的目的。

一方面,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也应当对公平正义的行为准则了然于心,司法公正就起着这样传播的作用。

例如,应当诚信交易、遵守约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锒铛入狱。

人民群众正是不断地从司法公正中汲取法治的意识、获得法律对自身利益的保障,如此社会才能行成一种公平正义的整体观念,依法治国的方针才能被大力推行。

(三)有利于在党的领导之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各级党委都应当展现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身为领导和指导人员,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与职能,不仅仅要大力推行依法治国,还要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公平的法理学意义及其制度形式

公平的法理学意义及其制度形式

公平的法理学意义及其制度形式摘要:一、公平的法理学意义1.公平的本质2.公平与正义的关系3.公平在法理学中的地位二、公平的制度形式1.立法公平2.司法公平3.行政公平4.社会公平正文:公平的法理学意义及其制度形式公平作为一种伦理观念,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目标。

在法理学领域,公平具有深刻的意义和独特的地位。

本文将从公平的法理学意义和制度形式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公平的法理学意义1.公平的本质公平的本质在于利益的合理分配。

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对于公平的追求不仅仅是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是对道义、正义的追求。

公平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不是被不公正地剥夺。

2.公平与正义的关系公平和正义是密切相关的概念。

正义涵盖公平、平等、公正等内涵。

公平是正义在资源分配、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体现。

在法理学研究中,正义是研究公平的基础和核心。

3.公平在法理学中的地位公平在法理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理学研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公平是评价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准。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公平的制度形式1.立法公平立法公平是指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需求,确保法律内容公平、合理。

此外,立法公平还要求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以便在社会变革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2.司法公平司法公平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司法公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树立社会信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行政公平行政公平是指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要公平对待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确保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行政公平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

4.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指整个社会在资源分配、权益保障等方面遵循公平原则。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确定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目标取向。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并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现阶段,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监察稽核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然而孤立的论述司法公正又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常常又称为司法正义。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确定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所以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

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正义。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确定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目标取向。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并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现阶段,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监察稽核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然而孤立的论述司法公正又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常常又称为司法正义。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确定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所以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

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正义。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愈加繁重。

因此,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审判工作,全力以赴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正确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无疑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鉴于此,目前,茶陵县法院正全面加强和谐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作为,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 司法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一、公正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公正与效率呼唤现代司法制度,司法中立是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司法权运行的总目标所必不可少的理念与制度保障。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中立的重要性越来越引人注目。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要有了矛盾也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

实践证明,法制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司法裁判是解决问题、避免冲突的最终途径。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号召各级党委和人大把维护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来抓,排除各种干扰,维护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加强民间和解、调解和仲裁工作,使民间矛盾尽量通过民间方式解决,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创造和谐环境。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

一旦这道堡垒坍塌,人们无法获得起码的关怀、尊重,无法实现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机器产生怀疑,从而丧失信心,以至于绝望。

而这种信任危机于个人、国家、社会都是极具危险的。

那么怎样才能使这“堡垒”真正起到化解矛盾,解决争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作用呢?法院只有也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之间严守中立,才能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外观上具有公正的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真正起到实现正义的堡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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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公正和谐社会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权威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

司法功能的实现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

何为公正?博登海默曾将其比喻为“普洛修斯的脸。

”[1]但是简单说,公正应当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

”[2]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3]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价值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充满活力的社会。

[4]稳定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程序。

在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程序至关重要。

程序公正既可以让当事人了解审理案件的过程,又可以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尊重程序的教育。

这种教育在长期奉行“重实体,轻程序”司法传统的中国更显重要。

当人们因为程序正义而相信司法判决时,国家的法律、法院的判决就能获得服从和遵守,公众信法、服法的局面必将逐步形成。

其次,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民尊重法律权威。

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权威的司法。

正如美国律师兼牧师布莱克顿所说,“法律被称作是一门公正的科学,有人说我们都是它的牧师,因为公正是我们的信仰,我们主持它神圣的仪式。

”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所遵守和服从,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司法过程就是主持公正的神圣的仪式。

一旦司法失去公正这一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公正的权威。

对于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自然愿意服从和遵守,在这种法律良性的运作中,法律的权威逐渐生成。

这将改变中国长期存在的只服从权力权威而不接受法律权威的传统,养成公民敬法、畏法的法律心理。

第三,司法公正可以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5]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司法公正对人们形成法律信仰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影响。

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司法,对于人们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具有直接的影响力。

如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将法律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人们都愿服从法律公正的统治,那么,中国法治将会揭开新的历史篇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会逐渐形成。

第四,司法公正将直接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

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与道德都具有指引、教育、预测和评价的作用。

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对违反法律认可的最低限度道德的行为予以强制纠正,实现了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包含在这种司法过程中的道德教育比其他一般说教式道德灌输效果更直接、印象更深刻甚至终生难忘。

长此以往,全民的道德水准必将得到较大的提高,社会将更加和谐。

最后,司法公正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立。

司法公正是检验法治是否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

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

当司法机关严格公正依法执法与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守法用法有机的结合起来之时,我国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6]2、对当前涉诉信访问题的现实意义涉诉信访的形成有诸多因素,但“司法不公最容易引发群众上访。

”[7]群众之所以由于司法不公而上访是司法公信力流失的结果。

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根本依据。

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最终来源于人民。

法院能否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根本就在于其是否坚持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如果司法一次一次地让民众在公正这一本质追求上失望,民众就会在一切可能逃避的情形下逃避司法,而求助于非司法的仲裁方式,乃至私了。

这种不信赖有时是由于当事人对于司法的误解所致,但更多时候是司法本身的不公正所造成的。

“可怕的是,人们一旦对司法失去信心,法律必定不被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空白的,法治也是无望的。

如果人们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整个法律的信仰。

”[8]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冲破这一底线,社会将陷入动荡状态。

目前因司法不公导致当事人上访的事件不断增多。

部分法院为了所谓的“稳定”,用种种方法截访,恶化了矛盾,造成了更大的司法不公,更加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

衡量政法工作,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9]法院只有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把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作为司法工作的标准和目标,坚决纠正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对当事人的司法保护,才能真正减少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3、对优化改革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求法院必须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社会关系。

法院必须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公正司法,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工作中的负面影响,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司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

”[10]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化解了矛盾纠纷,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从而切实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目前司法领域中仍存在腐败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权异化问题。

司法权异化是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集中表现在“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和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

”[11]司法权地方化的表现是: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

司法权地方化使司法权成为贯彻当地政策、摆平地方事务的保障,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另外,由于对司法职能的“质的规定性”认识不清,实践中经常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到司法活动中,导致司法活动行政化。

司法权的异化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2.审判人员素质问题。

法官应该是法治的化身,法官之于法治的意义,甚至远远超过了任何法律规范本身。

法官的道德与学术品质将直接影响人们的法治理念的建立,影响人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

“由于法律专门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

”[12]然而目前,部分法官欠缺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正的司法理念,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诱惑,漠视当事人利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法院系统内部体制问题。

一些地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得不到保障,主审法官没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法官的政治待遇和裁判力高低取决于法官的行政级别;审判职称的评定基本上是论资排辈,与审判工作实绩脱钩;错案责任追究制执行不力,相关制度不健全。

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原因,如传统的司法理念引起司法不公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13]目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为人所垢病。

铲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已刻不容缓。

联系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现司法自治。

昂格尔认为:“法治的重要标准在于机构自治,而机构自治就是要求司法独立。

”[14]其要旨在于司法活动只服从于非人格的法律。

“在人类司法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

”[15]不论是西方自由政体的国家,还是非西方国家,独立和公正都是模范司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16]依此断言,司法独立是构建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这是因为,“对于司法权而言,在失去独立决策权的同时,失去了独立承担责任的义务。

”[17]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应当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除了修补性措施外,更需要相配套协调的各项制度措施,改变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非职业化的现状。

”[18]首先,要改变现行的法官人事制度,使法官的任免、晋级、奖惩由法院系统按法定的严格标准进行,实现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稳定化和独立化。

其次,要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成立独立的司法财政体系,由中央在年度的财政预算中统一拨款给法院系统,由法院系统自己支配,从而摆脱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涉。

”[19]第三, 改革法院设置方案,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

总之,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20]2.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法官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等综合职业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体条件。

法官素质的提高会增加社会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心。

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

因此, “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加强政法队伍建设”[21]法官队伍是一支以党员为主体的队伍,法官队伍建设既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确保法院公正司法,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的组织保障。

要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法院要把培养造就一支年富力强、可持续发展的法官队伍作为首要任务。

要围绕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队伍建设这个关键,积极探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措施,“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维护稳定观、群众利益观和司法权威观,着力提升法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理顺群众情绪的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对舆情研判预测分析的能力”,[22]努力增强法官驾驭庭审的本领、辩法明理的本领、文书制作的本领、纠纷调处的本领以及拒腐防变的本领;同时法院还要严把“进口关”,疏通“出口关”,引进竞争激励机制。

应严格依法公开选拔法官,从良好的法律素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四个方面强化对法官的考核。

要坚决清除政治、道德素质差的法官。

“今后应借鉴德国、日本选拔法官的做法,规定很高的任职资格标准,在很高层面上对法官进行经验、学识及品行的要求,并通过严格程序挑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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