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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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保持客观公正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保持客观公正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保持客观公正在司法领域,客观公正是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坚守的底线。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法院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要时刻保持内心的客观公正,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保持客观公正。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

作为司法人员,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时刻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不受外界干扰,不受私人感情的左右。

无论是审理案件还是执行判决,他们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注重自身的专业素养。

司法领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只有具备了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法院工作人员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偏见的干扰。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

司法工作常常面临复杂的案件和矛盾的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稳定的情绪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他们要学会冷静思考、理性判断,不被情绪所左右,避免主观偏见的产生。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要善于沟通和协调,以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团队合作。

司法工作需要多个环节的协同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要与其他职能部门和同事紧密合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在团队合作中,法院工作人员要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和归宿。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

作为司法人员,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往往会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评价。

法院工作人员要时刻警醒自己,避免参与与司法无关的争议和讨论,不发表与职业道德相悖的言论。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监督和纪律约束,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要求和社会期待。

司法公正申论作文

司法公正申论作文

司法公正申论作文在当今社会,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司法公正意味着法官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不受外界干扰和利益驱使。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时常听到一些与司法公正有关的争议,如法官收受贿赂、裁判不公等。

因此,加强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首先,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非法律力量的干预和操控。

只有司法独立得到保障,才能形成正确的司法导向,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机构,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确保司法独立的实质性落地。

其次,加强司法透明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透明度是指司法活动的程序、标准以及判决结果对公众清晰可见。

通过公开审判、公布判决书等方式,可以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增加司法公正的透明度。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便于公众随时了解司法情况,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

再次,强化司法责任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责任制是指法官应当对自己的审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当法官清楚自己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时,才能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避免滥用职权,做出公正判决。

因此,要坚持依法严惩司法不公行为,建立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既称赞公正的判决,也追究不公的责任,以此推动公正司法的实现。

最后,加强司法宣传是提升司法公正度的重要举措。

通过公众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提高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

同时,加强对司法案件的宣传和解读,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真相,避免利益集团对司法的不当干涉。

总之,加强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司法透明、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宣传,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确保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司法公正的判断标准

司法公正的判断标准

司法公正的判断标准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和标准。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以下是司法公正的判断标准:1. 法律适用:法官应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适用法律条款,不得随意篡改或曲解法律,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2. 独立中立:法官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或内部干扰,不受特殊利益或个人偏见影响,确保司法决策公正客观。

3. 实质公正:法官应当全面、平衡地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权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

4. 诉讼公平:法官应维护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平等权利,确保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进行辩论和举证。

5. 证据规则:法官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合法有效的鉴定和使用,避免过度使用不确定、不合法或不充分的证据来做出决策。

6. 审理公开:在不损害国家、个人隐私以及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庭应当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7. 过程公正:法官应确保在审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包括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定、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和听证权等。

8. 决策透明:法官在做出判决或裁定时,应当清晰地阐明其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9. 审评监督:对司法活动进行内外部的审评监督,评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纠正和预防不公正的行为。

10. 司法独立:法院应当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立法和经济利益的干扰,保障法院的独立性,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以上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判断标准,司法工作应当全面贯彻,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工作心得(锦集8篇)-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工作心得(锦集8篇)-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工作心得(锦集8篇)-工作心得体会篇1: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工作心得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工作心得司法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适用其科学知识或者专业技能依法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别与判断的科学实证活动。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公正必须程序公正。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基本性质也是程序性的,它应有所固有的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律,如失去程序和规则,那么鉴定的结论便也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形式。

因此,在司法鉴定中,它的公正也体现在程序的公正。

鉴定程序的公正它是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益是息息相关的。

本文就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的实现作一些探讨。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从自然公正演变而来的程序公正的观念起源于英国的法律,并在美国的法律中得以继承和发展。

自然公正仅是表现为对争议处理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

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公正不单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鉴定结果的正确与否,还要通过实现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来保证鉴定的结果能够经得起推敲、验证。

那么如何来实现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呢?一、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条件程序公正是将公正的观念反映到现实规范中来,它要求鉴定的程序应当符合公正的标准。

为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首先要明确以下三个条件。

1、要全面、充分地保障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鉴定程序基本权利。

尊重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合法意愿和合法处分行为,以产生符合诉讼法上的鉴定程序效果。

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要赋予当事人或委托部门在推进和终结鉴定程序上有一定的决定权。

2、对鉴定人员权威的承认。

鉴定人员的权威:一是指司法鉴定程序是通过鉴定人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是程序的权威升华为鉴定人员的权威。

二是司法鉴定人员科学态度的中立性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三是鉴定人员的行为合法性,鉴定人员的行为都由法律的`规定所赋予的,是合法的司法鉴定程序的主体。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基本要求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基本要求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基本要求
1. 要确保执法司法的透明度呀!就像打开窗户让阳光照进来一样,难道不是吗?比如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让大家都能看到公平是如何实现的。

2. 必须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呢!这就好比球赛里的裁判,要是没有监督,那不是会乱套吗?比如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把关。

3. 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可是超级重要的呀!这不就像战士要有精湛的武艺一样吗?看看那些专业过硬的执法人员,多让人放心啊。

4. 程序的公正绝对不能忽视啊!这就和走路要一步一个脚印一样,能乱来吗?像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才能保证公平呀。

5. 要建立有效的纠错机制呀!就像人生病了要及时治疗一样,发现错误得赶紧改呀。

比如对冤假错案的及时纠正。

6.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太必要了!就像合唱团要配合默契才能唱出美妙的歌声,各执法司法部门紧密合作,才能让公正更好实现呢。

比如公检法之间的协同办案。

7. 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呀!这就如同给房子打牢固的地基,没有好的法律怎么行?像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法律。

8. 对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得重视起来呀!这和朋友间的交流一样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改进工作。

比如广泛收集民众对执法司法的看法。

9. 要始终保持对公正的追求呀!这就像夸父追日一样,永不放弃!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我的观点结论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需要在这些方面下足功夫,每一点都不可或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拥有一个法治健全、公平公正的社会。

落实公正司法存在差距的整改措施

落实公正司法存在差距的整改措施

落实公正司法存在差距的整改措施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的存在差距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决,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信任。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来缩小这种差距,确保司法公正得到有效落实。

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他们需要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掌握正确的司法理论和方法,从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

建立一个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也是必要的。

司法监督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内部监督主要由司法机关自身进行,包括对案件质量的审核和评估,对司法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纪律监督等。

外部监督可以由其他机关或组织来进行,如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和媒体监督等。

社会监督则是通过公众的参与和舆论监督来实现,可以借助于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及时发现和曝光司法不公的问题。

要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

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

因此,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及时公布有关案件的信息,包括审理进程、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等。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对案件的解释和说明,使公众能够理解和接受司法决定。

要加强司法独立和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人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加强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把控,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通过建立和完善电子诉讼系统、法律数据库和司法大数据平台等,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减少人为错误和偏见的可能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落实公正司法存在差距的整改措施包括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加强司法独立和权威,以及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等。

这些措施的落实将有助于缩小公正司法存在的差距,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信任。

当代大学生如何做到公正法治

当代大学生如何做到公正法治

当代大学生如何做到公正法治法治内蕴着人性追求,具有内在的人性价值。

应当以人性论的分析方法分析法治,这对于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当代大学生如何做到公正法治,希望大家喜欢。

当代大学生公正法治篇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

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

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

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

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

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民建 给法院提意见建议

民建 给法院提意见建议

民建给法院提意见建议
民建可以给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公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意见和建议,供民建向法院提出:
1.司法公正:建议法院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确保每个案件都能按照法律和公正原则进行裁决,实现公正司法。

2.社会公众参与:倡导法院加强社会公众参与,例如通过开庭公开、网络直播等方式,增加对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法官素质提升:建议法院加强法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培养,通过规范的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4.诉讼监督机制:提议建立健全适当的诉讼监督机制,以确保案件的平等公正,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发生。

5.诉讼费用减免:建议法院积极推动减免贫困群众诉讼费用,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平等诉讼权利。

6.司法信息公开:倡导法院加强司法信息公开,提供便捷的司法查询服务,方便群众了解法律知识和案件进展情况。

7.智能化技术运用:建议法院积极引入先进的智能化技术,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

8.案件程序改革:提议法院进行案件程序改革,简化繁琐的诉讼流程,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

9.司法公开教育:推动法院开展司法公开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知识的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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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双恩 学号:1008030337 编号:150

结合审判实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当今社会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个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我们身边发生着,那么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是视而不见还是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呢?那些不幸的人们。我想我们应该选择而后者。即使我们做的只是一点小事,这也比视而不见强多了,我们不能漠视那些不公正的现象了,下面让我们看两个案例,它们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应该说与我们的生活细细相关。 案例1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遇到受害人王家飞(殁年18

岁)及其弟王家红(殁年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投案自首。受害人家属称,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责的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元安葬费。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

案例2 。一个农民承包了40亩林地,村干部看中了林地下挖沙卖沙的好处,为谋私利,不惜私自伪造林地契约,想方设法把农民的林地承包权退出来。 周围很多人怂恿农民到各级部门上访,时值2005年,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副院长王海波在该村进行科技推广时巧遇那个农民。那个农民很老实,也很苦恼,“我究竟该不该上访?能不能帮我们打官司?” “要相信法律,走正常的司法程序!”王海波告诉他,然而,事情发展的方向并非如他所想。 村干部为了阻止那个农民胜诉,千方百计地找关系、找门路,原本简单的案子,经过县法院一审、市法院二审之后,农民都败诉了。承办该案的法官和律师告诉他,你们村干部活动能力太强了,把县、市两级与该案相关的司法人员全都影响了,如果你胜诉了,我们还怎么在当地待? 如今,6年过去了,农民的案子依旧没有解决。有人笑他,这事如果上访,可能早就解决了。 王海波说,自己经常在农村基层调研,发现像这种老百姓遭遇司法不公正的案子并非个例,建议严格清理基层法官队伍。 “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正在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委员刘昕列举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的一组数字:法院收案数量连年呈上升趋势,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结案数量分别为983万、1054万及1099万件。一些基层法官人均办案达280多件。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卫辉市唐庄镇党委书记吴金印说:“在农村,存在部分办案人员不遵守法律、贪赃枉法的情况,老百姓意见很大,法律是维护老百姓权益的最基本的工具,希望两高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提高判案能力,公平公正判案,不要看人下菜单!” 综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当中存在着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其实在我们国家这样的案例还很多很多。只是我们不知道罢了。那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那些呢?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 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那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即如何解决我国司法不公正现象呢?我想,既然发现了问题,那么总有解决的办法。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依次如下: 首先,确立独立的司法体制。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不能放弃党的领导,但我们在不影响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可以对法院现行的领导体制作如下改变:1.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院长和副院长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人大监督;2.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组织招考;3.地方各级法院的财政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除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外,不受其他法院和其他机关的领导,但要接受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 其次,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定期培训。以期提高其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培训期限不能过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要予以辞退。 再次,进行全民普法,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预算相应的经费用于普法工作,可以组织大学法学院学生深入到广大社区和农村开展普法活动。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规定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要组织律师到社区和农村作一次义务法律援助和教育。 第四、完善司法监督体制,细化司法监督程序,明确司法监督机关的权限和责任,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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