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确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及其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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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正义促司法公正

以程序正义促司法公正

(二)完善现行诉讼规则是程序正义在立法层面上的客观要求 1、正当法律程序应当入宪 2、立法机关须抓紧制定统一的诉讼证据法典 3、进一步突出审判过程的公开性★ 4、增添合理的制度设计 5、强化诉讼程序对诉讼参与人的平等保护
(三)确保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是程序公正 乃至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司法独立是最基本的程序正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问 题 讨论
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 谈谈如何完善程序正义, 促进司法公正
(四)提高法官的素质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举措
专业性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和 “政法系崛起”
十七大之后,法院、检察院两院 院长大规模进行异地交流
(五)监督制约机制的优化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要保障 1、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举措: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2、落实诉讼阶段分立和分工的做法 3、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性和公开 4、实行法官任职的地区回避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刘涌,沈阳 嘉阳集团董事长, 自1995年以来, 组成基本固定的 具有黑社会性质 的犯罪组织,非 法持有枪支和管 制刀具等作案工 具,采取暴力、 威胁等手段聚敛 钱财,称霸一方, 欺压、残害群众, 以商养黑,大肆 进行欺行霸市、 寻衅滋 事……2000年11 月被抓获
2002年4 月17日,辽宁省 铁岭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刘涌等22 人组织、领导黑 社会性质组织及 故意伤害等案一 审公开宣判。以 组织、领导、参 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故意伤害 罪、非法持有枪 支罪等多项罪名, 判处被告人刘涌、 宋健飞死 刑。……
“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件
手套太小,辛普森无法 戴上手套。这为他无罪 获释找到了强有力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排 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 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 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 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判 定对两人的死亡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方面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方面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尽最⼤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通过合理的设置,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另⼀⽅⾯则在于程序公正本⾝,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公正不仅应当实现,⽽且要以看得见的⽅式实现。

公诉⼈出席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

⽆疑,这⼀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向,司法实践中也⼗分有利于保障被告⼈权利。

但是,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中,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证据的职责,⽽且⼀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

同时,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容易导致法官⾝份错位,严重侵犯被告⼈的权利。

例如当被告⼈对犯罪指控⽆异议,却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时,法官的⾝份就⼗分尴尬,或者由于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公诉⼈的反驳,法官本⾝⼜不能超越职权进⾏辩驳,只能采纳辩护意见;或者因为公诉⼈没有出庭,根据卷宗⽆法了解被告⼈具体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为了最⼤可能的避免错误裁判,会要求被告⼈、辩护⼈举证证明,⽆形中将原本应当由公诉⼈承担的证明责任交给了被告⼈,增加了被告⼈的辩护难度。

另外:法官⾝份错位本⾝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极⼤伤害。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基本上只要开庭审理,检察官⽆⼀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

如英国的简易程序体系,⼀种是根据书⾯诉状直接裁判,⼀种是治安法院采⽤简易程序审判,主要特点只是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系,不再经过正式审理⽽直接进⼊判刑程序;意⼤利的简易程序体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据侦查案卷、辩诉协议、处罚令直接判决,或者必须快速审理;⽇本的简易程序体系,明确要求必须听取控、辩双⽅的意见。

司法理念新实践心得体会

司法理念新实践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司法理念新实践的各项工作,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1.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严格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通过加强诉讼服务、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我们积极推行阳光司法,通过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文书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动态,参与司法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监督司法权力运行。

3. 提高司法为民服务水平。

我们深入开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1.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们坚决贯彻党的领导,确保司法权力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公正行使。

同时,强化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严格依法办案。

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我们要严肃查处,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三、坚持改革创新司法改革是司法理念新实践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效能。

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

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

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一、正义的规定性和分类正义或公正(justice),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上的一个经久不衰的论题。

人们通常将正义视为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为正义的化身。

但是,什么是法律正义?评价法律正义与否有哪些标准?这些问题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群体、不同学派,甚至不同的人中会有不同的理解。

正象恩格斯谈到正义观念时指出的:“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博登海默也说:“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正义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西方的思想家或法学家赋予了正义多种含义,如:正义是各人得其所应得(乌尔比安、西塞罗、格老秀斯);正义即“和谐”(柏拉图、庞德);正义即“平等”(亚里士多德、德沃金);正义即“自由”(洛克、卢梭、杰斐逊、康德、斯宾塞);正义即“安全”(托马斯·霍布斯);正义指“自由与平等”(罗尔斯);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凯尔森、阿尔夫·罗斯);正义就是“共同幸福”(阿奎那)。

这些含义有的强调正义与人的理性的关系(如自然法学派),有的强调正义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如分析法学派);有的强调正义的主观性(如乌尔比安、西塞罗、凯尔森、阿尔夫罗斯),有的强调正义的客观性(如洛克、卢梭、杰斐逊、霍布斯);有的强调实体正义(如乌尔比安、西塞罗、霍布斯),有的则还包含了程序正义的因素(如罗尔斯)。

可见,正义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或含义。

因此,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perelman)指出:“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也最为混乱的概念之一”。

尽管正义本身犹如“普洛透斯”的脸,变幻不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正义是主观的,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改革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实现司法公正的方法:1. 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免受政治干预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确保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拔、任用和晋升等程序符合公正和透明的标准。

2. 条件公平的审判环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例如,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并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平执行。

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4. 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程序,减少诉讼周期和延迟审判的问题,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审理。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管理和法律智能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 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司法公正的可见性和监督性。

建立公正和透明的司法评价机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的现象。

6. 强化司法监督和纠错机制: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机构和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估。

对司法错误、滥权和腐败行为进行严肃追责,保持司法公正的纠偏和修正能力。

以上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些可能的方法,然而,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不同,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政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司法公正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够真正实现。

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致力于建立并完善公正的司法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有效维护。

纵观历史,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由来已久,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司法公正的意义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具有多重意义:1.保护人权与自由。

司法公正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了人们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得到尊重和保障。

2.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

司法公正可以有效制止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确保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3.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公正保障了各类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4.增强法治信仰与社会信任。

司法公正的实施可以提升人们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推动社会建设的稳定进行。

二、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各国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措施和手段:1.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

独立的司法机构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各国通常通过制定法律,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司法公正。

2.确保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司法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不受任何政治和经济干扰,从而确保司法实践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

3.加强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应建立起公正、透明、公开的司法程序,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确保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提升司法监督的有效性。

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及时纠正司法行为中的不当和错误。

5.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司法机构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共同推进全球司法公正的进程。

三、司法公正的挑战与解决然而,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挑战:1.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法律原则。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确保了公正裁决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一、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司法程序公正性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

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决的实现。

司法程序公正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

其次,司法程序公正性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司法程序公正性确保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对待,避免了任意关押和不公正判决的现象,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司法程序公正性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程序公正性旨在追求真实、公正、公正和涵盖面的裁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法律原则1.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定程序审判确认其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确保了被告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迫使法院对可疑的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公开审理确保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避免了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公开审理原则还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性。

3. 双重听证原则双重听证原则要求争端双方在同一法庭上进行辩论,并有机会交叉质询对方的证人和证据。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并消除了不公正和偏颇的可能。

4. 独立中立原则独立中立原则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关键原则之一。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独立于行政与立法权力,不受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预。

独立中立原则确保了司法决策的客观性和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

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

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2.审判公开。

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

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

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3.法官中立。

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

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

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

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

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4.诉讼地位平等。

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

其主要表现为: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在外部保证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等。

但是,除上述这些措施外,如何保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一些“老办法”发挥其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同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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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确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及其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
公正的
一、关于程序与实体的选择
在现代法治国家,不仅司法与程序有关,执法也有个程序问题。

然而,说到程序,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司法。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有法律就有了司法,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

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司法这一国家古老的职能,国家法律活动中最基本的形式,已经有了更为广泛的涵义,尤其是在我国,司法已不仅仅指称审判。

但是,审判仍是司法概念的一个核心范畴,虽然已不是它的全部内容。

当我们论及审判方式改革而提到司法公正时,往往是在审判这个狭义上使用司法这个概念的。

司法公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是不言而喻的。

因为从一股意义来看,诉讼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判定刑事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刑或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二是通过这种程序的进行,获得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这两个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很重要且紧密相连,我们不应也无法离开一个方面而单独追求另一方面。

但是,基于强调重心的不同,设计出来的诉讼程序在价值取向和运作实效上回有很大的差异。

以实体公正为出发点即着眼于处理结果公正的诉讼
程序,通常会对裁判“正确与否”投以较多的关注,相应地,对生效判决的救济手段总是惟恐太少,而对程序上的瑕疵则比较“宽容”,只要这种瑕疵看起来不至于影响到是审判结果,一般不予纠正;同时,关于诉讼运作规程的规定也常常缺乏刚性,有关诉讼主体不遵守,也没有效的诉讼措施予以制裁。

而以程序公正为出发点即着眼于过程公正的诉讼程序则更多的注重程序的自治和程序的安定,强调只要程序本身被遵守,实体的处理结果就应当被认为是公正的;其特点是程序刚性,诉讼主体如果违反法律关于诉讼规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对其不利的后果发生。

前一种立法理念被称为程序工具论,后一种则被称为程序本位论。

这也是西方自19世纪以来就诉讼程序价值所形成的两类典型的理论学说。

代写论文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无论是在实务界抑或是在理论界,已经逐渐认识到所谓“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危害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程序的价值,特别是在追求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益的过程中,人们对程序价值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我国以往的诉讼理念开始进行认真的反思,呼吁应当确立符合现代法治发展需要的诉讼理念,对程序予以重新定位,正确处理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塑我国的诉讼制度。

但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究竟应为何种关系,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论学说,反映出不同价值观念。

概括而言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程序I具论,也有称主从论或依附论、附庸论,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从关系,实体法居于主要地位,程序法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没有实体法,程序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重实体轻程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这种观点将实体法看作是内容和目的,将程序法看作是形式和手段,仅仅强调诉讼程序对于实体判决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是诉讼法学界的传统观点。

二是程序、实体同等论,即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于解决社会冲突或纠纷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这种观点既不赞同主从论,也不赞同本位论,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诉讼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法制体系,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

应当承认,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绝不能忽视其自身的重要独立价值。

当前我们应当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但不能矫枉过正。

”1这种观点目前在我国诉讼法学界有一定的代表性。

但是,这种观点并非国内学者首创,国外已有论述:“实体法和形式法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对诉讼都起作用,在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主从关系”。

2也有人称这种观点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论”,称第一种观点为“绝对工具主义程序论”,并尖锐指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本质上仍为工具价值论”,“仍未摆正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3三是程序本位论,即将诉讼程序本身具备的内在品质作为评价程序的标准,而不再以程序对实现实体上的有用性作为评价诉讼程序的价值标准。

由于国外有些学者在论述程序本位观点时,提出“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
实体法之母”,“权利先于实体法,判决创制了权利”命题,4故也有人称这种观点为阶位论,即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逻辑上的阶位关系,如日本学者赤坂昭二认为:“从历史上看,法律首先是从程序法发展起来的;后来才有实体法。

从逻辑上说,实体法是作为下位阶梯的法,而实现实体法的诉讼法是属于上位阶梯的法。

两者的综合就是审判”:5就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有论述:“尝考各国法律发达之迹,程序法常先实体法而发生”;6“从历史上看,程序法是早于实体法而产生的,实体法反而是程序法不断被运用的结果之累加”;7“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

8尽管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背景不尽一致使得各国的法律发展史不尽相同,但是,回顾法律发展的世界历史,总的来说,我们无法否认,实体法和诉讼法在体系上分离正是司法权不断扩大和强化的结果,实体法正是形成和起源于诉讼程序过程中。

经过司法审判改革实践和理念反思,可以说,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论”问题上基本上取得了共识。

过去我国深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并冠之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其理论依据常引据马克思在论述德国莱茵省议会关于盗窃林木法的辩论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作的经典论断:“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而实际上,我
们过去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显然理解得是不够准确的。

经过十几年来的反思,人们在致力于程序的各种研究和体系架构过程中,对于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的极其重要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

目前主要存在着后两种学说即相对工具主义程序论与程序本位论的对立,前者从理论上看是讲得通的,但很难站稳立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常会发生混淆概念或自觉不自觉地滑向程序工具论或程序本位论一边。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有其发展、变化和运动的过程,对任何事物都应当将目标认识与过程认识结合起来。

反思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僵化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程序的外在价值,将程序仅仅作为保障诉讼结果公正的工具,在进行观念矫正和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实体公正只能是相对公正,并且受到时空条件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不公正,而不是实体不公正,因此,我国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问题上,更应当注重强调确立程序本位的诉讼理念,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二、关于程序本位的理念
所谓程序本位,是指在诉讼中坚持以诉讼过程而不仅以诉讼结果为出发点和评价标准的理念。

它强调在诉讼中,要实现实体公正,必须从程序着手,首先实现程序公正。

程序本位的理念虽然强调程序自
身的独立价值,以程序公正为出发点设计诉讼程序,但是,它并不是像有些学者批评的那样,置实体法于不顾,也并非主张将实体退居次要,以“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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