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实现司法公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06•【文号】司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推动公证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证工作的重要性1.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
2.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证工作,近年来,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公证工作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公证法》,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公证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实现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公证工作提出新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公证工作新使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期待;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挑战。
公证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要求,根据公证服务需求新特点新趋势,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加强公证工作的总体要求4.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履行公证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切实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进公证事业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目标之一。
只有在司法公正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还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瑕疵的现象,这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挑战。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六项措施:一、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法官、检察官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他们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因此,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是完善司法体系的基础。
建立健全的职业化机制,明确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规范和职业责任,推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沉淀多年的良好的司法信誉离不开法官、检察官的持续学习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
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培训和考核机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定期的考核评价,既是一种约束,又是一种激励,可以推动司法人员努力提升自己。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司法领域改革的趋势。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系统、稳定的司法信息化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信息化也能保护涉案人的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
四、建立简罚分离制度简罚分离制度是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
简罚分离制度是指将一些行政机关所行使的强制措施和行政裁量权剥离出去,转交给司法机关审判。
简罚分离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扩大行政裁量权的现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司法公正。
五、建立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加强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能够增加对司法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法庭公开、律师以及其他法制组织的参与,可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亲民性,预防滥用职权的情况,使司法公信力更加得到保障。
六、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存在滥用、失当、漏洞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展开监督。
监督机构应独立于司法机关,不受其干扰,负责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及时公开监督情况。
保证司法公正的三个重要途径

保证司法公正的三个重要途径运用司法权利来维护国家的秩序和安全,以及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都是我们社会必然要面对的事实。
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就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替代的一个重要课题,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现在,有三个重要的途径可以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
首先,从立法上来讲,可制定出一些法规和监管制度,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最基本途径。
立法应规定司法行为的范围、规范司法程序,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以及严格的司法执行制度,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另外,立法应当明确司法人员的权利义务,确保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全面规范司法程序和相应的实施程序,以保证司法行为和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从实践上来讲,应加强司法教育,培养一支司法人员队伍,使之懂得贯彻司法公正之道。
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要掌握律师学、宪法学、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知识,让法律成为司法人员真正熟悉和掌握的知识,进而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真正使之能够严格按照政策和规范来进行司法行为。
最后,从社会整体上来讲,要加强司法社会认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活动不但是法律的,更是社会的,只有得到社会的全面认可和支持,司法活动才能走向理想的方向。
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司法监督机制,允许公民和社会各界通过社会审查、司法监督、司法诉讼和公民监督等手段,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以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从立法、实践和社会整体上来说,可以通过制定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司法教育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等途径,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社会秩序与安全,让法律成为每一个公民信任和尊重的最高准则,尊重公民的权利,维护公民的利益,才可明晰地实现公正司法。
试论程序公正

试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法官、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和行政事务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原则和要求。
程序公正的实现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和重要性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程序公正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公正: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和行政事务时,要坚持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2. 公平:程序公正要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对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和事务,要采取相同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公开:程序公正要求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程序的进行,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公证:程序公正要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能够确保每个当事人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程序公正能够确保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3. 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信任:程序公正能够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4. 推动法治建设:程序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和行政机关。
二、程序公正的实现途径和保障措施程序公正的实现需要依靠以下几个途径和保障措施: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人员素质的提高:司法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职权,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结合司法审判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结合司法审判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追求,我国法治发展历程较短,现阶段如何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如胥敬祥的“抢劫,盗窃案”佘祥林的“杀妻案”孙万刚的“强奸杀人案”还有河北承德的陈国清的“抢劫案”唐山李久明的“故意杀人案”等让全社会一片哗然。
司法领域腐败案件频发,挑战了司法公正的底线,把司法的权威逼到了崩溃的边缘,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呢?第一、司法不独立。
由于司法不独立,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别人意志的控制,故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办理案件,最典型的表现是行政干预司法。
第二、法官和检察官素质不高。
法官和检察官素质不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不高:二是道德素质不高;法律素质不高容易办错案,道德素质不高就会乱办案。
第三、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及道德的缺失。
许多民众为了争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威胁、利诱司法人员,司法人员作为有血有肉的人有时也会因畏惧而做出不公正的司法行为。
第四、司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权力缺乏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我国有关司法监督的法律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
如,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从现实中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情况看,并没有落到实处。
虽然检察院内部设有反贪污贿赂局和有反渎职侵权局等机构,但这些机构如何行使对司法权的监督尚无明确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如哪些地方需要监督、如何监督、不监督的责任如何承担等等?第六、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一些司法人员片面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原则,甚至将事实根据与法律准绳相分离,过于强调客观事实,实行客观归罪,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割裂开来,在侦查中,不善于收集、固定证据,将客观事实提炼成法律事实;在公诉和审判不是以法律事实去定罪量刑,而是停留或推崇客观事实,而忽视法律事实,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湖北佘林祥案等。
公证改革方面的现状与建议

公证改革方面的现状与建议摘要:公证行业的发展只有在部级、省级、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证机构设置加大顶层设计、整体规划,把社会效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整体考虑才能有效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
最终构建公证、法律援助、司法调解、司法辅助、法律咨询、法律事务代理代办为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体推进,树立司法队伍新形象。
关键词:公证;改革;建议一、公证工作现状:公证行业,就全国范围而言,1988年公证员人数9214人,1998年公证员人数13006人,2008年未22284人,反而到了2018年公证员人数锐减为13330人,30年来,公证员数量经历了微弱增长又极具下滑的过程。
就我省而言,截至2021年1月11日,山西省范围2021年办理公证35万余件... 全省合作制公证机构达到5家,事业体制零编制公证机构达到3家...现有公证执业人员由2017年改革前的442人,降至406人,其中实际执业公证员人数仅为355人,25家县级公证机构不足2名执业公证员......而太原市作为内陆城市山西省会现有8家公证处,县辖世家公证机构为事业单位性质;城区范围内原有城南、城北、城西、晋信四家公证机构。
其中于2021年城南公证处改制为合作制公证处,2021年年底原有的事业性质公证处一批有办证经验和公证资源的公证员辞去原有职务,发起并参与了新设合作制公证处晋信公证处;二、公证机构体制机制、公证服务资源配置和公证职能发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该说,公证机构遇到了发展的机遇期,也是发展和改革的瓶颈期。
目前存在公证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到位、服务目标不明确;机构设置标准不统一、软件、硬件短板;体制、机制方面设置不够合理;改革方向不明确等问题(一)公证员数量不足,综合素质及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中写明律师、公证行业年服务量均超过1100万件,其中“十三五”期间,全国50万余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浅论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

浅论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摘要】公证是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但是,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标的实现,仍有赖于公证制度的科学规范运作,从根本上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科学规范公证制度的运作,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经验,完善公证立法,推行法定公证制度,这是推动公证业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公证;公证制度;纠纷解决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原有的利益格局在进行着深刻的调整、分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日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出现了新的利益交锋,并且因此而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
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吸纳当事人不满,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合法的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功能日益得到凸显。
我国《公证法》第1条关于公证立法目的规定,预防及解决纠纷是公证制度的价值。
人们认为,公证之所以能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主要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站在第三人的角度,因此能够客观、全面地考虑市场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及合法性,帮助市场主体依法设立、规范、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避免只追求自身利益容易造成的纠纷隐患”。
然而,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标的实现,仍有赖于公证制度的科学规范运作,从根本上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那么,如何更好的发挥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呢?一、推行法定公证制度实现公证制度的科学规范运作,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经验,完善公证立法,推行法定公证制度,这是推动公证业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证服务规范

公证服务规范公证,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事实的某些具体情形进行认证确认的行为。
公证服务作为一项履行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在各行各业中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公证服务的规范性和效力,各级公证机构应当遵守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下面将对公证服务规范进行探讨。
一、公证服务流程公证服务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证据收集、证据鉴定、公证书出具等环节。
在每个环节中,公证机构都应当遵循规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一)申请环节公证服务的申请环节涉及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过程。
公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二)受理环节公证机构在受理环节中,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确认其具备申请公证的资格。
同时,公证机构还应当向申请人解释公证服务的性质、流程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确保申请人充分了解所申请的公证服务。
(三)审查环节公证机构在审查环节中,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估。
公证机构还需要比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公证的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四)证据收集环节公证机构在证据收集环节中,会根据所涉及的具体事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
公证机构需要通过公正、严谨的方法,确保所收集到的证据真实、合法。
(五)证据鉴定环节公证机构在证据鉴定环节中,会对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认证或鉴定。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专业判断和评估。
(六)公证书出具环节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服务的结果,将公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并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应当详细、真实地记录了公证的事实和内容,确保公证的效力与可靠性。
二、公证服务标准公证服务标准是公证机构制定的,以公证服务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为依据,对公证服务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制定相应的公证服务标准。
(一)公证服务内容标准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公证业务,制订相应的公证服务内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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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现如今,司法的公正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也是人们经常讨论的问题。
个别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将案子办成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透明产生了怀疑,使不少群众感觉打官司就是在打关系、打金钱而非凭借法律法规,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人们产生了疑问。
如何实现司法的公正呢?怎样做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呢?
不同人有不同的考量,不同人也有不同的看法,不少人也提出不少的意见和建议。
下面本人就如何实现司法的公正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首先,立法要公证。
因为立法的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公正的立法就根本不可能也根本谈不上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要想达到立法的公正,立法机构起到了关键作用。
这就要求立法机构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调研考察;充分考虑到法律条款的公正性、严谨性、全面性等。
特别是相关法律涉及到弱势群体时,更要考虑到对这些群体的公平公正。
例如: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残疾人的法律,孤寡老人的法律等等。
还有法律在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的修改修订,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和现实情况的要求,不能说有些法律显然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不符合现实情况了,还不知道改,不知道修订。
正如前几年《劳动法》、《婚姻法》的修订,就是顺应时代和现实情况的要求而修订的。
最后一点,充分了考虑基层法官的立法意见,因为毕竟这些基层法官审理的案件很多而且各种各样,遇到的问题也很多,如何实现相关法律的公正性他们有足够的资格提出意见,并且他们的意见也是更贴近实际情况的更符合实际要求的。
他们的意见对完善司法的公正起到很大的作用,对弥补法律的漏洞也很关键。
在我看来,让人民群众感觉不公的大部分还是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
如何实现执法的公正是很重要很关键的。
下面着重给如何实现执法的公正提出一些意见。
首先,确保执法的公正,要从人的思想教育抓起,观念的转变是根本的转变,正如哲学上讲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决定方法论。
如果一个法官思想世界中,有坚定的信仰——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仰,有为当事人服务,为司法的公正服务的思想,有严格律己,公正执法的思想,那么我想他发生违法乱纪的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很小。
有太多的法官是思想境界不高,严于律己,公正执法的观念不强,使得自己经不住诱惑,经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的。
其次,确保司法的公正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约机制。
一是用人机制。
在人员的选拔上要把关,一定要秉承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以便选出优秀的人员从事司法工作,把那些不适合不能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挡在司法大门之外,绝不能有滥竽充数者混进司法机构中去,使其祸害一群人,让这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从根本上杜绝这些人进入司法机构。
还有法院的人事制度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实行人才的合理流动,人才的过于集中不利于他们充分发挥才能。
重点的工作岗位可以轮换,避免一个人长期待在一个岗位产生消极怠工、贪污腐化的现象的发生。
还可以让热门单位进行交流,交流经验教训,不至于其他部门发生类似的不公正的事情。
二是落实“合议制”和“回避制”。
现如今的合议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被束之高阁、很少适用。
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是由一个“主审法官”来审理,坐在审判庭上的其他法官只是在走过场而已,很少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
去。
使得合议制没有很好的起到制衡的作用;没有起到少数服从多数,达到相对公正的作用;没有起到避免那一个人独断专行的作用。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合议制”,让“合议制”切实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还有回避制,凭我们现在的手段和措施,难以发现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导致不能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案件的审理,从而导致不公正的案件审理的发生。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到法官的住址电话,可以和法官私下会见沟通,可以和法官吃饭娱乐。
这些行为,虽然都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但由于难以发现,因此被处分的法官并不多。
这些问题都导致“回避制”不能很好的被实行。
所以要考虑如何发现法官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对案件的审理。
三是审判公开制。
公开才能增加法庭审判的透明度,才能使司法审判置于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
除了一些法律要求下的案件不予公开外,其他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审理,都能够让公众和媒体在一边旁听,都能让公众与媒体有提出疑问的权利。
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审判的不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避免法官的个人情感夹杂在审判当中。
四是岗位责任制。
案件审理的人员要职责明确,权限明确,责任到人。
什么人做什么事都要明确,都要有相因的负责人,不能到案件出问题想找责任人时,找不到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
以此提高案件审理的相关人员的责任感。
通过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健全,还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的公正。
最后,社会公众也可以对司法的公正做出贡献。
比如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举报揭露;同时公众也要敢于同不公正的事件和人做斗争,不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说不定哪天不公正的事情就在自己的身上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