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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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所谓公正司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

和谐社会需要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形成需要司法公正,可见司法公正对实现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代中国,我们仍能看见许多不公正的案件,如李昌奎案,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

此案经媒体报道,民众哗然。

与此前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相比,本案罪犯李昌奎的罪行比药家鑫大得多,前者强奸一人、杀害两人,后者杀害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前者是潜逃数天后,走投无路而自首,后者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前者被判死缓,而后者被判死刑(已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若泉下有知,肯定会大呼不公、大呼冤枉。

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含糊的"量刑过重",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看,云南省高院的改判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失去公正,则是僵死的躯壳,是暴政的帮凶。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不公正的立法危害更烈,后者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

"实现司法公正应做到以下几项。

(一)提高法官的素质。

许多人都听到过这样一首民谣,法官是吃了被告吃原告,吃了原告又来吃被告。

这样两面吃的法官,不知道是否会吃了人的嘴软拿了人的手软呢? 在基层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充当的是一个和稀泥的角色,法律公正没有得到贯彻和遵守。

令人发指的是,还有极少数法官为了个人情欲以权力相威胁而引诱猥亵当事人的亲属。

当然,在诉讼参与人中,律师也是一个弱势群体。

由于诉讼当事人对法官在审判中作用的迷信,当事人会选择什么样的律师,法官的一言一行,甚至一个眼色,一个暗示都使当事人会做出一个委托代理决定。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又成了律师的衣食父母。

律师不得不唯法官意志是从。

司法公正申论作文

司法公正申论作文

司法公正申论作文在当今社会,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司法公正意味着法官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不受外界干扰和利益驱使。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时常听到一些与司法公正有关的争议,如法官收受贿赂、裁判不公等。

因此,加强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首先,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非法律力量的干预和操控。

只有司法独立得到保障,才能形成正确的司法导向,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机构,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确保司法独立的实质性落地。

其次,加强司法透明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透明度是指司法活动的程序、标准以及判决结果对公众清晰可见。

通过公开审判、公布判决书等方式,可以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增加司法公正的透明度。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便于公众随时了解司法情况,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

再次,强化司法责任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责任制是指法官应当对自己的审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当法官清楚自己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时,才能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避免滥用职权,做出公正判决。

因此,要坚持依法严惩司法不公行为,建立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既称赞公正的判决,也追究不公的责任,以此推动公正司法的实现。

最后,加强司法宣传是提升司法公正度的重要举措。

通过公众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提高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

同时,加强对司法案件的宣传和解读,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真相,避免利益集团对司法的不当干涉。

总之,加强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司法透明、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宣传,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确保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它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得到公正对待。

以下是一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式和原则:
1. 公正与中立:司法系统应该以公正和中立为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大小。

法官和法律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做出判断,而不受外界干扰或个人偏见影响。

2. 平等保护:司法公正要求对所有人平等对待,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或经济条件如何。

法律适用于每个人,并且法律保障每个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3. 审判公开和透明:司法程序应该公开进行,让公众能够监督和了解司法活动的运作。

公开审判可以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腐败,并增强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4. 司法独立:司法部门应该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以确保司法决策不受政治或其他压力的影响。

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执行法律的核心要素。

5. 公共参与和教育: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公众的参与和了解。

通过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教育,推动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能更好地参与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

6. 效率和及时性:司法系统应该高效运作并及时处理案件,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审判结果。

延长审判过程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焦虑和不公正的结果。

7. 冤假错案的纠正:当司法错误发生时,应该设立机制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并赔偿受害者。

这有助于恢复被损害者的信任,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一个持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

各个国家和社会应当不断努力,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保护。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改革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实现司法公正的方法:1. 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免受政治干预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确保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拔、任用和晋升等程序符合公正和透明的标准。

2. 条件公平的审判环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例如,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并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平执行。

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4. 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程序,减少诉讼周期和延迟审判的问题,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审理。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管理和法律智能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 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司法公正的可见性和监督性。

建立公正和透明的司法评价机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的现象。

6. 强化司法监督和纠错机制: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机构和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估。

对司法错误、滥权和腐败行为进行严肃追责,保持司法公正的纠偏和修正能力。

以上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些可能的方法,然而,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不同,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政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司法公正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够真正实现。

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标准

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标准

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标准在一个社会中,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的基石。

司法判决的公正和公平程度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

因此,确立一套能够保证司法判决公正和公平的标准十分重要。

首先,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需要有合理的证据支持。

一份判决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理性地评估事实、证人陈述和相关证据。

这意味着法官或陪审团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和强制供词的使用,确保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用于做出判决。

此外,法官或陪审团应该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来进行评估和权衡,以便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其次,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需要遵守适用的法律。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司法判决必须依法进行。

法官或陪审团应该详细研究和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案件。

他们不能随意解释或扭曲法律的意图,而是要根据法律的字面和精神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公正原则的判决。

第三,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司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而存在的,因此,所有当事人都应该面对平等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贫富、地位或社会背景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官应该严格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辩护并得到公正的审理。

此外,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利益和普遍价值观。

司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因此,司法判决应该遵循公众的期望和价值观。

虽然司法判决应该首先依据法律,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官也需要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以做出公正而符合道义的判决。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实现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并非易事。

法官或陪审团也是人,他们可能受到个人意见、偏见和压力的影响,从而产生主观判断。

因此,建立和完善司法制度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

对司法判决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权力的透明度和责任制,将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和公平性。

结合司法审判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结合司法审判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结合司法审判实例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追求,我国法治发展历程较短,现阶段如何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如胥敬祥的“抢劫,盗窃案”佘祥林的“杀妻案”孙万刚的“强奸杀人案”还有河北承德的陈国清的“抢劫案”唐山李久明的“故意杀人案”等让全社会一片哗然。

司法领域腐败案件频发,挑战了司法公正的底线,把司法的权威逼到了崩溃的边缘,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呢?第一、司法不独立。

由于司法不独立,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别人意志的控制,故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办理案件,最典型的表现是行政干预司法。

第二、法官和检察官素质不高。

法官和检察官素质不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不高:二是道德素质不高;法律素质不高容易办错案,道德素质不高就会乱办案。

第三、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及道德的缺失。

许多民众为了争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威胁、利诱司法人员,司法人员作为有血有肉的人有时也会因畏惧而做出不公正的司法行为。

第四、司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权力缺乏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我国有关司法监督的法律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

如,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从现实中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情况看,并没有落到实处。

虽然检察院内部设有反贪污贿赂局和有反渎职侵权局等机构,但这些机构如何行使对司法权的监督尚无明确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如哪些地方需要监督、如何监督、不监督的责任如何承担等等?第六、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一些司法人员片面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原则,甚至将事实根据与法律准绳相分离,过于强调客观事实,实行客观归罪,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割裂开来,在侦查中,不善于收集、固定证据,将客观事实提炼成法律事实;在公诉和审判不是以法律事实去定罪量刑,而是停留或推崇客观事实,而忽视法律事实,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湖北佘林祥案等。

保证司法公正的三个重要途径

保证司法公正的三个重要途径

保证司法公正的三个重要途径
司法公正是一个民主社会最重要的理念,它影响到司法系统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影响到公民参与司法程序的信心。

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是保护每个公民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受到公正对待
的义务,保护每个公民在客观情况下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因此,要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公民的权利,应该坚持实行三个重要途径。

首先,要实行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这一途径下,政府应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其可以被有关部门及时落实。

政府在此过程中应该及时更新法律,以使其能够支持社会发展,并维护公民的权利。

政府可以根据公民的需求和社会发展,对法律进行修改,以便把握节奏,使法律更具有实效性,从而加强司法保护。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审判秩序。

从这一方面来说,审判机构应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完善的审判机制,以保证每个案件都得到妥善审理和处理。

在此,司法机关应识别并必要行使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权,同时也应该严格执行审判程序,有效避免受害者遭受不公正的判决。

最后,要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制。

这一途径的主要目的是在案件被审理和判决之后,确保司法机关和法官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设立独立司法审查机制可以制约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判和处理的
论点或主张的极端化,而且还可以有效降低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偏见,实现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保证司法公正是一项负重责任,它涉及政府营造公正
社会的努力和社会公民义务的承担,同时又建立在坚持实行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审判秩序以及独立的司法审查机制基础上。

只有通过这三个重要途径,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的司法公正,真正发挥司法的社会作用,从而使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感受到安全、被保护。

试谈如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

试谈如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

试谈如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公正并不令人乐观,这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悖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已刻不容缓。

一、实现司法公正应遵循法治和权利保障的原则(一)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法治原则。

即司法必需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确定的法律依据,遵循程序要求做出判决。

依法判断案件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必需通过合法证据证明或者进行依法推定来确认案件事实。

由于司法活动受种种限制,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诉讼模式的局限性、司法活动的时效性、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等等,使裁判者不能完全查明客观事实真像。

法治原则要求裁判者服从合法性要求而不是客观真实要求。

因此依法判断的案件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却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确定判决依据是指司法机关要严格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不能以道德标准、社会舆论、民意等等为由追求个案的结果合理性和个案正义,否定法律的适用。

遵循程序要求是指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定的司法活动方式、步骤。

现代法学理论肯定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即程序不仅能保证实体法的规则得到一致普遍的公开的执行,而且本身还能起到保护当事者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功能。

(二)司法公正要求权利保障原则。

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司法公正原则还意味着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在司法过程中要保护诉讼当事人。

的权利。

该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和实现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人权。

原因是司法是公共权力对案件进行裁判,如果不对公共权力加以适当约束,对当事人权利予以保护,可能导致滥用权力和任意裁断,不法剥夺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

因此需要在司法程序中设立各种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制度,使之能够接受公正的审判,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

司法公正还要求司法独立原则。

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这一原则来源于权力分立原则,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不得对审判活动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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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人类自古就在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公正既是普通公民权利的保护伞,也是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是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和平等性的体现。

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是民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但究竟什么是公正?公正是一个历史相对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

如: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不同的面貌。

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物质生活条件。

目前,我国正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要实现对国家的治理起码应包括三个环节:立法、司法和守法。

其中,保证司法公正是连接立法和守法的中间环节。

没有司法公正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就谈不上队人民负责。

司法公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

参与的各方,严格依照和遵循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和权利、义务。

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因此,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首要追求目标。

保证司法公正,是司法官员执行职务的宗旨。

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公正的基本目标,都是通过履行自己的职权,实现司法公正,离开了这个基本目标,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都失去了意义。

法官、检察官都是司法官,把保证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敢于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甚至以身殉职。

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

由此可见,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脊梁和最高要求。

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的生命,就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

当前,司法不公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官理解不一,司法官员在使用证据,认定了事实时往往凭借经验办事,同样的证据,有不同的认定结果,造成司法不公。

二是,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养成了法律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习惯于照本宣科。

在法律规定稍有不明之处或没有规定时,不敢依照法理对案件进行处理。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机关为了局部的利益,违背法律,片面地保护地方和部门的利益。

四是,轻视程序的作用,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没有强调程序公正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重实体轻程序,没有完全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

五是,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司法官员在执法中将极其严肃的执法活动变成权钱交易,影响司法工作水平,导致司法不公。

六是,对司法机关监督不力,没有监督的力量就会产生腐败。

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应该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

针对上述司法不公的问题,围绕司法公正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本人进行了粗略的研究,认为可以采取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来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一、推进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有大多数司法制度是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还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的色彩,没有经过市场经济的考验。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将中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司法权力地方化。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要完善立法,就要进行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保障审判权的独立也就是司法独立。

要改变司法行政化,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人员的非职业化现状;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对司法的外部监督。

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寻求突破:(一)收回死刑核准权根据我国现行的刑罚和形式诉讼法规定,死刑案复核权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但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出于“严打”的需要,部分案件(主要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下放到了高级人民法院,就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局面。

这就意味着,为防止错杀而设立的复核程序在时间过程中徒有虚名,形同虚设。

(二)建立多远审级制度建国后,我国就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由于这两级法院主要在地方设置,而且是在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因此导致了大量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同时,由于法院内部上下级的不独立,加之现在实行错紊追究制,是的夏季法院的审判权收到限制。

因此,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即以两审为基本内容,辅之以特殊案件的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对重大案件可酌情采取一审终审的审判程序。

(三)限制审判监督权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再审程序上,在实践中,“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使得法院的判决永远没有终结。

在民事诉讼上,审判监督权体现为检查监督权,“”如果把民事诉讼的三方—法院、原告和被告看作一个三角形,则检察院作为行使检查监督权的检查人介入后,就会增加一个角,使三角形变成四边形,并有可能因袭破坏当初的平衡。

这是因为,检查人的介入,势比会增加一方当事人的分量,并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抗。

因此,无论在形式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都需要对审判监督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四)实行劳教司法化在2003年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以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劳动教养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在事实上已经严重侵犯了人权,必须改革。

”今后凡是办案机关要对公民实施劳教,必须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司法改革,是从制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在司法改革中建立起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制度,才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

二、加强司法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举措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司法不公,原因是多方面的。

司法不公问题不仅能简单的归结为对司法进行的监督不力,而且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现有的监督模式导致了司法不公。

据统计,在我国监督司法机关的力量有党的监督(政法委、纪委)、人大监督、检查监督、上级法院监督、审计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舆论监督)、当事人监督(包括律师监督、群众监督等)。

监督的力量不可谓不多,但监督的效果不甚明显。

对权力的形式进行监督是必须的,司法权的行使也不例外,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制约和监督司法从而达到既保证司法独立有促进司法公正。

亦即如何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符合权利监督的司法监督体制。

因此,改革现有的司法监督模式势在必行。

(一)更新监督理念是完善司法监督的根本要求司法公正所体现的是以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证据为依据,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

这就决定我们在实施司法监督中,必须以宪法、法律、法理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更新司法监督的理念。

1、宏观监督理念就是要确立总揽全局抓大事的宏观监督理念。

宪法和法律把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规定为督促司法监管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也是强调要注意宏观监督。

应着眼于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领域倾向性的问题,从源头、方向、根本上实施监督。

这是总揽全局的宏观思维。

2、依法监督理念司法监督权是与权相对应的一种公权。

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行使。

而公权的行使则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得随意行使。

依法纠错是指对已违反程序和实体法确属应当纠正的错案依法纠正。

但不能不分错误的性质、原因、责任一概而论。

3、维护司法权威的概念树立这一理念,就是要要求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要依法维护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强制性、终局性。

这是司法权区别于别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性。

建立能够维护法的诚信和法的权威的司法体系,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目的。

4、代行司法权力的理念司法权的行使是通过办理具体案件而实现的,司法监督对影响重大案件的关注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党委、人大不宜对个案处理定论,因为这样做,一方面混淆了党政领导、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的只能;另一方面,由于监督主体、权力的特殊性,一些司法人员不敢秉公办案,就可能保护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监督立法是完善司法监督的法律保证从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利及方式而言,应当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的权利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如共产党的领导与监督,中国共产党与司法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必须坚持的一大基本原则。

党的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包括:领导立法机关指定法规、向人大推荐司法机关的重要干部、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协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等。

又如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特性,决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知道与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诉俺家的起诉和抗诉权力,对民事俺家的抗诉监督应当遵循民事私权行使的特点,把国家干预严格限定在只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身保护的范围之内。

对其他民事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和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不宜行使抗诉权。

在审判监督方面,应看中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三)规范监督机制是完善司法监督的制度保障1、规范监督途径现行的信访途径多,党委、人大和司法机关内部都有处理申诉信访的部门,应统一归口到本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登记处理(包括审查交办、督查)。

建议党委、政法委的这种监督统一归口到信访办处理;人大的监督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咨询等宜统一归口到人大内部设立的一个委员会处理。

以尽可能避免案件交办督办上的冲突和重复。

2、规范监督方式民主党派对司法的监督,宜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个组织渠道,对司法机关提意见或批评来实施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发表意见,建议或批评等方式来表达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意愿。

作为监督主体的机关、组织在实施集体监督时,不宜轻易对个案作出具体的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当正确处理好自觉接受监督与加强内部监督的关系。

法院对各种监督主体对司法的监督,要认真负责地研究,从司法监督的宏观长远上着眼。

各级司法机关内部,应把功夫下在健全强化提高司法队伍素质,防止司法腐败的长效机制上,应突出在严守防止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守伤及无辜等“三个严防”上下功夫。

3、规范监督时间监督主体不应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或就实体处理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只应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依法实施监督,以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4、规范启动再审的程序立案是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程序的重要环节,必须把好关。

党委、人大、新闻舆论、社会团体额人民群众涉及具体案件的监督,都应当统一归口司法机关的立案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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