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浅谈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王植111121383近年来,随着法院审判活动的不断公开,媒体舆论开始不断的进入法院并且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媒体舆论被视为一种独特的力量,体现这新闻自由权,但媒体监督司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难以把握。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关系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
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
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
公开、独立和公正审判,是当代各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审判原则。
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
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与披露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监督。
这种监督的依据是新闻自由权的行使。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之关键。
”在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这已是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
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但是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不过近年来,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可以独立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活动势必会在社会领域内发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原则,这同样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尚没有专门性的新闻法规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
关键词:法理学;新闻自由;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合理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新闻媒体自由地行使监督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自由监督行为又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司法领域中必然会产生碰撞和矛盾。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出台专门性的新闻法,对于新闻媒体履行监督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何有效地整合和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平衡,值得我们去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指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
实际上新闻自由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但通常都认为它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而且认为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手段和行使监督权的条件。
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和残缺不全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的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力,公正地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准确的加以贯彻和实施,其对诉讼的评判与决断应体现公平、维护正义。
二、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1、新闻自由可以有效地克服司法权利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包括法官个人素质,权力监督,法院组织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作者:袁福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摘要在时代的发展中随着科技的进步,新闻传播的途径愈发多样,加深了新闻的影响程度。
在此种情况新闻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宣扬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成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当前民主法治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新闻自由作为新闻体制的基石,司法公正作为司法运行核心价值,两者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不容忽视。
所以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我国法治新时代的特殊形势下,如何协调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两者搭配运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法学人和新闻人共同关注的焦点所在。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自由作者简介:袁福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047厉行法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在前行的道路中,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社会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冲突更是首当其冲。
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随着舆论监督权的过度扩张,直接影响到了司法权行使的公正性、独立性,造成了社会公正与法律公正之间的摩擦。
对于两者之间矛盾的解决已经成为了时代的主题之一,针对于此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当前司法与新闻的关系,并提出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以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权的必然性(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在统一所谓的舆论监督究其根本不过是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以法律的形式直接确认并保护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的基权利。
而具体到新闻自由则是依法延伸给予公民的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是公民享有知情权,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条件。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核心价值与首要追求,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遵守,而非一纸空文;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建立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才能保证我国始终坚定正确地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理所当然成为构筑当代中国法治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很难在它们之间进行价值层面上的取舍,最为理想的办法即是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概述,表现形式以及矛盾的解决来寻求一个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平衡点,真正促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重价值理念的完美实现,这即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表现形式;解决方法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概述新闻自由的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产生之初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
随着press词义由印刷出版扩大到大众传播,the freedom of press现在统一被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这个概念实质乃是指民主价值观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具体实现。
在当今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所呈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
由此可以看出,媒体以其及时性、公开性、公益性及广泛的受众特点,成为最有影响力和最为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
但新闻舆论始终无法取代司法,它对司法活动监督也仍有局限性,不当的新闻报道会对正当司法过程造成侵犯。
因此,虽然它们间相互协调的意义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但是二者实现方式和途径的差异所带来的矛盾始终是不可避免的。
二、当代中国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矛盾关系的表现形式二者间矛盾关系的实质是力与利的对抗。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权的冲突”①。
这种利与力的冲突是新闻自由报导的权利、媒体监督的权力、公民知情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实际司法审判中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权力的冲突。
(一)二者间矛盾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媒体对司法的侵犯为了引起公众的关注度,媒体往往会背离了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
议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以权利的冲突与制衡为视角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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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司法公正 与新 闻 自由
影 响
解决 了权利的本质 的问题 , 我们可 以把权 利冲突的本质 归 结为主客观两方面 : 益 方 面的 冲突 , 利 价值 方面 的 冲突。下 面 将就这两方面分析 冲突本质 : ( ) 物质层 面上来看新 闻 自由与 司法公正 之间利益 需 一 从 求 的冲突。新 闻 自由这个 范 畴 , 从法 理上 看 由新 闻媒体 、 民 公
冲突。 ( 从精 神层 面上来看与 新 闻 自由与司法公 正之间价 值 四) 需求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 法治国家 的法制 基本 原则 之一 。司法机 关独
需求。
条 明确新闻 自由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有言论 出版 、 集会 、 结
社、 游行 、 示威 的 自由 ” 。除此 以外 , 还是其它 民主权利 能否 它 有效实现的基础 。而公正行使 司法权才能 体现 出法 律 的正义 价值象征 , 从而实现 民主和法 治。公 民通过行使 这种权 利培养 法律信仰 , 同时还树立 了司法权威 。 随着我 国法制 建设 的不 断深 化 , 两者 之 间 冲突 也 日益 凸
【 关键 词 】 闻 自由 ; 新 司法独 立; 冲突 权利
中 图分 类 号 :9 6 1 1 1.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5 1 (0 9 0 40 70 17 —9 8 20 )2 3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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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拥有更多自由VS承担更多责任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拥有更多自由VS承担更多责任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们反方要为大家阐述的观点是: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我们不得不承认,媒体在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种权利也伴随着责任。
如果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拥有过多的自由,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首先,媒体报道公众议题时,必须尽可能客观、公正。
但是,如果媒体拥有太多的自由,可能会选择性报道,甚至是故意歪曲事实,从而引导舆论,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媒体报道公众议题时,必须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但是,如果媒体拥有太多的自由,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损害人格尊严,给个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最后,媒体报道公众议题时,必须对社会负责。
但是,如果媒体拥有太多的自由,可能会忽视社会责任,只是为了追求眼球和利润,而不惜损害社会的利益和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媒体的自由不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谢谢!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的二辩,我将为大家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我们认为,媒体的自由不应该成为一种纯粹的自我表达和追求利润的工具,而应该成为一种服务社会、促进公正、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
因此,媒体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
首先,媒体的自由不应该成为一种挑战法律底线的工具。
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媒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和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
如果媒体拥有太多的自由,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负责任的报道,甚至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其次,媒体的自由不应该成为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工具。
在报道公众议题时,媒体必须关注公共利益,不得偏袒某一方面,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敏感话题上的炒作。
如果媒体拥有太多的自由,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利于社会的报道,甚至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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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首先明确一下辩题,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界定新闻自由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
”而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今天我们说高度的新闻自由就是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减少。
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将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放宽之后,能不能完善司法的现状以及解决现有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的现状,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有待改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独立性脆弱的弊端,在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一些案件引起舆论高压后,难免会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导致现今我国司法采取对新闻媒体的排斥态度,加上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当今司法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原因并不是新闻自由度不够高,而是司法本身的排斥态度。
今天的关键不在新闻自由度高不高,而是高度的自由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并且本身的弊端十分严重,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高度的新闻自由更会加强这种侵犯性。
首先,由于媒体逐步市场化,其工作性质要求抓住公众的心理,追求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致使一些媒体职业者选择大事、奇事、容易激起民愤之事进行报道, 这些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容的倾向性和夸大性,现实中一些媒体职业者为哗众取宠,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从而给法官判案带来极大的压力,进而妨碍或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甚至有些媒体以为
自己拥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在监督过程中没有掌控好监督尺度,出现了新闻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
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有学者曾尖锐指出“媒体的本质,不是维护正义的组织而是传播信息的组织。
换言之,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
”现阶段,我国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时“越位”现象普遍,而媒体越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错误地引导公众舆论,产生消极后果。
此外,新闻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