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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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首先明确一下辩题,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界定新闻自由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而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今天我们说高度的新闻自由就是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减少。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将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放宽之后,能不能完善司法的现状以及解决现有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的现状,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有待改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独立性脆弱的弊端,在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一些案件引起舆论高压后,难免会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导致现今我国司法采取对新闻媒体的排斥态度,加上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当今司法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原因并不是新闻自由度不够高,而是司法本身的排斥态度。

今天的关键不在新闻自由度高不高,而是高度的自由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并且本身的弊端十分严重,不利于司法公正。新闻自由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高度的新闻自由更会加强这种侵犯性。首先,由于媒体逐步市场化,其工作性质要求抓住公众的心理,追求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致使一些媒体职业者选择大事、奇事、容易激起民愤之事进行报道, 这些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容的倾向性和夸大性,现实中一些媒体职业者为哗众取宠,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从而给法官判案带来极大的压力,进而妨碍或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甚至有些媒体以为

自己拥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在监督过程中没有掌控好监督尺度,出现了新闻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其次,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有学者曾尖锐指出“媒体的本质,不是维护正义的组织而是传播信息的组织。换言之,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现阶段,我国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时“越位”现象普遍,而媒体越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错误地引导公众舆论,产生消极后果。此外,新闻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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