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作 用 于人 们 的思 维 活 动 与 行 为 方 式 。舆 论 的定 义 , 为 人 们 对 舆 作 论 本 质 特 性 的认 识 , 往 由 于 不 同 的 人 处 于 不 同 的时 代 , 同的 往 不
地 点 , 同的 立 场 , 同 的角 度 , 得 出不 同 的结 论 。虽 然 舆 论 在 不 不 而
国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的 一支 重要 力 量 。
二 、 法 公 正 司
司法 公 正 , 现 代 社 会 政 治 民主 、 步 的 重要 标 志 , 是 现代 是 进 也 国家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稳 定 的 重要 保 证 。关 心 司法 公 正 , 价 司法 评
公 正 与 否 , 任何 文 明社 会 公 民的 正 当权 利 。这 是 对 司 法权 利 的 是
样 , 法活 动 中也 十 分 强调 公 信 力 的 表现 , 示 主 义 , 判 公 开 原 司 公 审 则 等 等 都 彰显 有 统 一 的 定 义 , 是 监 督作 为舆 论 的一 个 基 本 但
功 能 , 得 到 了一 致 性 的 认 同 。 却 2舆 论 监 督 。 谓 舆 论 监 督 就 是 通 过 公众 意见 所 具 有 的精 神 . 所 压 力 和 社 会 压 力来 监 督 、 范 人们 的行 为 。当 人 或 者社 会 组 织 的 规 行 为 超 过 现 实 社会 所 认 可 的社 会 道 德 底 线 时 , 论 能 够形 成 “ 舆 另
传媒舆 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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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i g原则 的关 系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当今社会,媒体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尤其在法律领域,媒体对于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
首先,媒体可以作为法庭审判公正的“第四权力”起到监督的作用。
传媒的强大影响力使得舆论监督成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司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庭审的细节、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等,可以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审判的公正。
其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可以促进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法庭审判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在确保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直观地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庭审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这种公开的方式,可以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然而,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常常受到一定的挑战。
在报道中,媒体往往会强调一些个案情节,采取一定的夸张和感性手法,以吸引读者和观众的注意。
这就导致了报道的偏颇和主观性。
另外,媒体也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或政治势力的影响,报道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偏见。
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获取信息。
除了传统的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也成为法庭审判舆论监督的新渠道。
通过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观点、评论案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广泛讨论。
这种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更多的观点和事实,有效地防止媒体的偏见和虚假报道。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法庭审判是对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的应用,媒体的报道应该基于事实真相,而不是主观臆测。
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并且要遵守新闻伦理的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媒体在法庭审判公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或缺。
新闻与司法的关系PPT课件

•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刘涌被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
•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
涌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刘涌的死刑判决,将原判决中刘涌故意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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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审判决之后至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之前
•
2002年4月17日新华网报道,刘涌一审被判
死刑。之后,《工人日报》、《北京青年报》、
《华商报》等平面媒体和中国新闻网、新华网、 新浪网等网络媒体,纷纷报道刘涌罪恶的发家史,
解析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历程,揭露有关
官员充当刘涌保护伞、公安机关顶着阻力排除干
• 第二,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交 代清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同时也是坚持 客观报道的要求。
• 第三,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 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 道,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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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当 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上述第
有一年多,新华社发出《沈阳“黑道霸主” 覆灭记》电讯稿。随后,在4月25日,又播 发《“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 表的?》的电讯稿。许多媒体都纷纷转载这两 篇电讯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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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铁岭市中院一审判决之前 • 案发后,在对刘涌的审判过程中,各大媒
体竞相报道,《辽沈晚报》、《华商晨 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 众多报刊和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以及新浪、 搜狐等门户网站,先后报道了沈阳公安机 关及检察机关对刘涌案在侦查、起诉等各 个阶段和环节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披露 的刘涌犯罪集团的种种犯罪事实。使受众 对此案有了更为详细的了解。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交媒体的崛起,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主要平台。
而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舆论的兴盛,公众对于各种事件和问题都会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评论。
然而,由于网络本身的匿名性和自由性,网络舆论的发展也引起了不少问题。
例如,一些不实信息的传播和恶意攻击、网络暴力等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除此之外,一些人利用网络舆论来攻击特定的对象,而这些对象可能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面对此类问题,舆论监督被提出作为解决方案。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各界通过言论和行动表达对一些重大事件或话题的观点和态度,强调对各方面的公正评价。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对网络中各类言论的监督和评价,来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并且透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加强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和评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如何在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取得平衡也是今天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既需要舆论监督来引导社会的正确发展方向,又需要司法公正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种种矛盾冲突,也能为未来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在如今的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展开探究,期望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1. 探讨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通过对当前的舆论监督形式及其对司法的制约分析,探讨这种相互作用关系如何影响司法公正,防范舆论监督的过度渗透司法领域。
2. 探究舆论监督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舆论监督是否是现代社会创造了更公正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从舆论监督的理论基础、手段、案例等方面,对其效力与合理性做出一定的探讨。
3. 对网络管控政策的拓展提供参考。
对于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本文将探讨如何营造合理网络信任体系、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和监管机制等途径,为未来网络管控提供启示。
三、拟解决的问题1. 网络舆论监督是否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如果存在是否有确切的数据、实书案例?2. 舆论监督具体的操作手段和方式有哪些?当前所采用的方式是否合理?3. 在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如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行为,促进其有序、持续地发展?4. 在区分网络舆论监控与网络暴力行为时,应采用何种标准?如何才能做到对恶意攻击有力地打击、对正常言论不加干扰?四、研究方法1. 文献资料法: 首先,通过查阅和收集相关资料和文献,建立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概念。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4 . 制 约 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的缺失 ,导致缺乏对媒体 和网络的有效监管 ,从而使舆论监督 常常超 出了其应有
的职能 ,使得 言论过 于 “ 自由” ,进而干扰 了司法人 员手 中正 当的权利 ,影 响了司法独 立权 的行使。如 果不能做到 司法公正 ,就会导致无法有效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嘲
正 ,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人的合法利益 ,维 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2 . 互 动 性
互联 网的迅速发展 ,使 网络舆论监督在众 多的媒体监督形式 中脱颖而 出。网络舆论监督是在传统媒 介基础之上发展 而来 的 ,虽然两者在形式上和方 向上有所不 同 ,但在 司法监督上 ,两者是相辅相成 、相
( 二) 舆论监督 的特点
随着媒体 行业的快速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人 民群众行使 言论 自由权 和知情 权的特别手段 ,也出现 了
一
些新的特点。
1 . 广 泛 性
舆 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 自由权 的重要手段 ,人 民群众 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对社会生活 中出现 的大量 司法腐败 以及 司法不公 正的现象进行评论和抨击 ,从而引起相关部 门和人们 的普遍重视 , 借助舆论强大而广泛 的压力 ,会 迫使有 害社 会公平 、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法行为得 以及时并有效 的纠
使 司法机关更独立 、 公 正地行 使司法权 。 但 目前 由于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督 和规范管理 , 使得舆 论 “ 绑
架”司法公正 的现象屡见不鲜 。
一
、
舆论监督 的概念和特 点
( 一 )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 是特定 的社会公众群体通过新 闻、网络等媒体对 当下现实 生活中各种违 法违 纪 、渎职腐败 行为等进行揭露 、报道 、评论或者抨击 ,以实现监督司法的 目的。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加强了司法公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互联网,信息的产生、传播和获取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到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对司法判决进行监督与评价。
这使得司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有助于减少滥权和腐败现象,提高司法公正性。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推动了司法决策的合理化和民主化。
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了广泛的表达意见的平台,使得公众可以对司法决策提出批评、建议和质疑。
司法机关在面对公众监督的也会更加审慎地考虑和权衡各方意见,推动司法决策的合理化。
这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决策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增加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一定的干扰和困扰。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往往以个别案件的声势浩大为特点,容易引发热点、敏感、甚至是虚假的舆论。
这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压力时,难以保持冷静和客观的判断,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由于参与者众多,缺乏专业性和专业判断,容易出现错误和偏见。
这可能导致对司法活动的不正确评价和不公平批评,对司法公正产生误导和消极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复杂且多样化的。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舆论监督的优势和限制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应鼓励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同时加强对舆论监督的引导和管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专业判断能力,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机关也应加强自身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增加对外的沟通和解释,以建立司法信任,稳定司法秩序。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有益影响。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及快速发展,我们已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传播的范围更广,媒体监督司法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但是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仍不断出现,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如何使媒体与司法这两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谐相处,使社会公正得到更好地实现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媒体;新媒体;司法公正;媒体监督一、新媒体、旧媒体概述媒体,或称传媒,是一种介质,是舆论的一种物质载体。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媒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传播方式。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或传播媒介,对技术有完全的依赖,而且实现了应有的简单、方便和快捷,例如互联网、手机,微博等,它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使传播过程中的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机会,这有利于充分反映来自社会各方的愿望、意见、要求和呼声。
这种传播方式的重要突破在于:用户的愿望和要求能得到真正的了解和满足,并将得以最终实现在信息的海洋里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内容,同时还参与到内容的制作和发布中来。
旧媒体解放的是人的眼睛和耳朵,通过传统的媒介,人们看到了自己眼睛所看不到的那些很多、很远的事情,使自己的耳朵听到了更多地方、更多人发出的声音,而互联网的出现又进一步颠覆了原有的格局,尤其是户外媒体的出现成为人们在户外立体舒展、身心投入的媒介。
毫无疑问,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在不断地改变人类传播信息和生活的方式,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传统的大众传媒中,“受众”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在新媒体时代,受众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接收者,他可以自己检索感兴趣或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空间也得到了很大的扩展,由此,民众的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机会也得到了较大提高,积极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由于传播特点的不同,新媒体在传播时间上往往十分迅速,但在客观性和准确度上却不及旧媒体。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的力量日益强大,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舆论监督通过信息传播的快捷和广泛,使得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更加科学和公正,提高了司法机关的依法公正办案水平。
互联网舆论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该角度对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方面,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可以帮助人们对司法公正进行评判和监督,减少司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不公正行为。
互联网的快捷和广泛传播使得事件的信息可以迅速传递到全社会,人们可以迅速了解到各种案件的细节和状况。
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平台和网络论坛,公众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和观点,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进行评判和监督。
这种舆论监督形成了一种公众参与的机制,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更加慎重和公正,以免受到舆论的压力和批评。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也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网络上的信息可信度难以确保。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信息的真伪难以判断,虚假信息和谣言很容易传播。
一些人可能会利用网络进行恶意诽谤和抹黑,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这会给司法公正带来困扰,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错误的舆论压力导致判决不公。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容易被操控。
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可能会通过网络攻击和造谣来影响舆论,干扰司法正常的运作。
还有一些人可能会使用网络匿名身份进行诽谤和攻击,导致舆论出现偏向性,使司法公正受到负面影响。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需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提高网络信息的可信度。
公众也应该保持理性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在面对舆论时不盲从,不轻易受到舆论的影响。
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关注和分析,及时纠正网络上的误导和错误信息,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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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内容摘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正由于与人们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而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
所以,在现代法治国家,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紧密相联的。
如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避免其对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公正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文笔者拟对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二者间的和谐关系进行概略分析。
【关键词】司法公正审判独立舆论监督媒介审判新闻自由司法权威引言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给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那如何处理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呢?新闻媒体和司法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其二者间既存在目标的一致性,又存在矛盾与冲突,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
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共存,最终实现社会公众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是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文笔者拟对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二者间的和谐关系进行概略分析,以期更好的指导工作。
一、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分析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内涵就是司法机关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以严格依法为基准,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平等、正当的原则,且要在审判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工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 [1],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实体公正。
指现行法律分配给人们的权益与其通过司法活动所确认的权益相一致,且这种一致性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
关于实体公正,我国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地适用法律。
二是程序公正。
指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位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各类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规律性的科学总结。
三是执行公正。
即按法定程序公正、严格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使纸上的东西得到切实的履行。
四是形象公正。
指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
只有司法机关形象公正,社会公众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济才能成为社会公众一旦发生纠纷的首要选择,促使社会公众的矛盾和纠纷都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消解,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决。
可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实体,都要求司法人员忠实地服从和使用法律,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和相互间的冲突分析(一)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一是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
当前,不少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旁听需求,加之现代社会中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分散,不可能经常以旁听的方式来了解司法、监督司法。
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媒体的报道实现了间接公开,扩大了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原则得到更彻底、更有效地落实。
二是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
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新闻媒体通过对瑕疵裁判、冤假错案的无情披露,监督司法机关有错必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最终使个案的错误裁判得以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的维护。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力地促进司法机关发现自身工作存在的缺点和疏忽,从而改善自身工作作风,使司法活动也变得日以文明和规范。
同时,新闻媒体的有力监督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了“阳光下的审判”。
三是有助于改进审判作风和提升执法水平。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其转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审判工作经新闻媒体的关注和介入,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办案法官的业务水平。
新闻媒体对庭审情况进行报道,客观上会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去阅读案卷,深入了解案情,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以更加缜密、严谨的思维进行判决。
一方面必将提升办案法官的职业涵养。
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会促使办案法官按规定着装,开庭程序会更加规范,法庭仪容仪表会更加严整,开庭用语会更加规范,作出的判决会更加缜密、严谨。
所以,审判机关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干警素质的同时,强化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它能有效提升办案法官的综合素质,也能有效抑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是有助于扩大办案效果。
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惩处犯罪,调处纠纷,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判工作的被动性、中立性。
新闻媒体通过对审判工作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预防犯罪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闻媒体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价值和利益的同时,也在向社会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于是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
可见,新闻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
可以说,新闻报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从而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媒体热点,而且,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注重结果,追求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的正义,这使得其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对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媒体压力,从而产生“媒介审判”的不良效应。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
我国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 [2]笔者认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新闻媒体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所发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
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新闻媒体对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案件报道趋之若鹜,对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
在这样的情境下,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媒体的压力,从而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干扰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对“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冲突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审判活动追求的“事实”与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两者间存在差异。
司法审判活动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就是说审判活动只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
新闻媒体也有在“全部事实”范围内对案件进行报道的倾向,但是新闻事实的“真实性”要求有别于法律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要求,即新闻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等途径了解到的事实,而司法审判所要求的是能够以确凿的证据来证实的事实。
新闻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也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受到严格的限制,它可以报道某些只注明消息来源的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法庭却不能采用这样的信息。
由于两者所采用的“事实”不同,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结果与新闻媒体对所披露的案件所期望的处理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冲突性。
2、新闻媒体的介入会给办案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
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时,对于某一案件,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处理之前,往往裹挟着社会道德来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影响司法人员的办案思维。
这些都可能给办案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3、“有偿新闻”的出现势必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往往出于自身生存的需要,会在吸引公众“眼球”上大做文章,个别法制观念淡薄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在未结案之前,也会做出倾向性的报道,甚至对案件妄加评论;有的为提升网络点击率或阅读量,经案件当事人的邀请,在未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歪曲报道以迎合案件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趁虚而入。
也就是说,新闻媒体通过有偿新闻、媒介审判等形式形成“媒体压力”,这必将侵害某一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损害新闻媒体形象,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三、对构建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间和谐关系的建议新闻是自由的,其对法庭的报道和批评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其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
一旦诉讼程序开始,新闻媒体的自由必须向公正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