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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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 监 督 与 司法公 正 之 间存在 着 天然 的 冲 突, 其 冲突的实质是 两种价值之 间的选择 , 即言 论 自由和司法 独立 。然而 在一个文 明、 法治 的 国家 , 这两种价值 选择 均 不 可或 缺。在 实践 中 , 应 该 如 何协调两者 的关系 , 使之实现 良性互 动 , 同时 能够 有效保 障媒体 监 督权 并 实现 司法公 正 , 就成 为 亟 待解决的问题 。 媒体监督和 司法公正 的冲突与实际 媒体监 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 电视 等大 众 传媒对各种 违法违纪行 为特别是 国家公 职人员 的 违法犯罪、 渎 职 腐败 行 为所进 行 的揭露 、 报道 、 评 论或抨击 。本论文 中所 涉及 的媒体监督 主要是 媒 体针对 司法权 运 行 程序 的监督 , 其 监督 的实质 是 公开 。 在现代 法 治 国家 , 司法 权是 国家权力 的重 要 组成部分 , 媒 体 对 司法 活动 进行 报道并 监督 司法 权 的行使 , 已成 为 一种 主要 监督 方式 。随着 我 国 司法体制改革 的不 断推进 , 实现 司法公 正 , 加 强司 法权的监督 成为一项 紧迫 的任 务 。法 国资产 阶级 大革命时期 诞生 的《 人权 宣 言》 中论述 道 : 自由传 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 宝贵的权利之一 ; 因此 , 每 个公 民都有言论 、 著 述 和 出版 自由。我 国《 宪法》 第4 1 条也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对 于任 何 国家机关 和 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 出批评 和建议 的权 利; 对于任何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工 作人员 的违法 失 职行为 , 有 向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 的 权利 ,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告 陷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其规制研究

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其规制研究

该案原本是一起普通 的刑 事案件 , 但是却 是不少理性公众纷纷质疑媒体机构的此类 底 , 媒体对 司法活动行使 的监 督权 就是 利
②刘建军 , 马克 思主 义视 野 中的信
③李德 顺 ,《 人 生与 信仰 [ J 】 .《 湖
湘论 坛 》, 2 o o 1 (1)
⑦李正 国, 国家形象构 建: 政治传播
用以表达 自由为基础的新闻 自由, 公开 司
2 0 1 3 年1 1 月2 7日, 北京市第一 中级 友 “ 我修 习散 打多年不 怕你 们 ” , 到另一
媒体纷纷将关键词聚焦在 :红歌将军 媒 体通过 采访报 道与 时事评论 等方式 实
之子 、 恶少 、 轮奸 、 酒 吧女 、 卖 淫嫖娼 、 敲诈
某种 意义 上确实提高 了公众 的关 注度 , 但
行为有违职业操作规范。 透过李某某案 , 我
捕, 至今历 时近 9个月 , 报纸、 电视和 网络 勒索等词汇上 。虽然这些窥私性的报道在
等各大媒体都在头版头条予以追踪关注 。
异乎寻 常地 出现在媒 体报道 的娱 乐版头
三人效 应 。 在社会 价值多 元 、 人们个 性 张
的爆 料 : 从李某某 抱怨在看守所吃不 到米
司法 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规制媒体对
司法活动的监督? 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
二、 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道, 导致 司法审 判受到影 响 。 媒体 对司法 饭 , 到其惊人 书法作 品 ; 从对 李某某 的母
亲名牌衣 饰的关注 , 到展示其泪流满面 的 场景 ; 从李某某辩 护律师在微博上挑衅 网 被告 的辩护律 师揭秘李某 某 “ 功夫天下 第一 ” 和“ 喜欢动粗”等。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试论传媒、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联

试论传媒、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联
不 可转授 ,除非诉方 或控方将 需要 判断的事 项交 给其他组织 ,如仲裁机构 。因此 其他任何 非司法 主体未经职业训练的人员 不得行使判断权 。 第六 ,司法权具有终局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 它是 最终判断权 ,最权威的判断权。司法 判断的范围不仅针对行 政权 ,还针对立法权 ,司法权对行政与立 法行 为进行判 断的 效力是终局 的,法治原理假设了这个判断机构的权 威性 ,尽 管该机构不可能完全 、一贯正确 。 第七 ,司法权具有交涉性 。司法权 的运行方式总是将各 方进行 明确 的角色分工 ,在程序 中,控 、辩 、审三方是基本 的角 色 ,“ 审”者 内部又存 在分工 ,陪审者从 事事实 审查和 判断 ,法官负责法律审查和判断 。在这些角色 中,控辩双方 展开交涉 、抗辩 ,令判断者兼 听则 明,做 出理性选择和判 断。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 的关联性分析 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传 媒监督 的主要对象 ,司法权作为一 种 国家权力 , 其行使 当然是传媒监督 的对象之一 。司法权作 为一种 判断权 ,其关 系到公 民的人身 、财产 、 自由等切身利 益, 不仅 当事人而且普通公民也会关注 司法权 的行使 。另外 , 司法权 作为一种判断权 ,其裁判结果 的不确定性也 吸引着人 们的 目光。因此 ,司法活动本 身就具有新 闻价值 , 案件越重 大越复杂 ,其新 闻价值就越大。所 以 ,司法权 的行使必定是 传媒报道的 内容之一 ,而传媒通过报道司法活动客观上就起 到 了监督司法的效果 。 传媒监督作 为公 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传媒监督司法则意 味着权利对权力 的制约 ,这也符合宪政 的要求。作为一种权 利 ,传媒监督 的广泛性 、及时性 以及权威性等特点决定了它 能够担 当起监督权力 的重任 。而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 ,司 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 的大权 ,司法权 的专属性 、终局性等 特点决定 了其必须受到监督。因此 ,传媒势必监督司法 。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摘要】: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

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实现阳光下的审判,推动司法进步;但媒体监督不当又会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影响。

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契合点,建立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制度,最终将二者关系正确处理使之达到最终的和谐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公正;媒体监督;矛盾;和谐方案一、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司法两者都追求的是社会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议过程中的利器,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其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只是二者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道德上的正义,同情弱者,注重人文关怀,用公众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而司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追求公正与公平。

实践中,司法部门向媒体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但由于两者自身行业特征的差异,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

二、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在合法、合理界限内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天然地排斥新闻监督,新闻监督在矛盾的平衡中发挥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新闻监督有碍司法公正1. 本质特征的差异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准则,它要求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

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更改化的判断与推理及适用法律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以及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但由于媒体的大众立场和追逐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的特征,致使它评价司法的视角并不完全出自于法律。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论文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论文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监督领域,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形成新闻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新闻媒体不当的监督方式,却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合理调整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同时也应从法官中立性的加强、媒体自身制度的建设、政府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媒体自律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05-02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1.合理的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灵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有制约司法的权力。

因此,不仅法院内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该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受到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而媒体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形。

正如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水浒传》中高俅陷害林冲一案时曾诙谐地说:“高俅毕竟权高势重,法官也许有几分畏惧,会来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含糊了事。

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审,结局当然还是林冲无罪。

”[1]2.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偏远地区,有些法官本身的法律素质不高,而当事人基本也不懂法律,律师又主要集中在发达城市,缺乏对法官审判的应有监督,所以有时会出现极其荒唐的审判结果[2]。

媒体监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民众可以及时指出法院工作的不足,利于法院及时做出改进或弥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司法腐败。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的负面影响1.媒体监督形成的“民愤或民意”可能形成舆论审判新闻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非法学专业性以及报道的片面性会误导广大群众继而使其形成过于偏激的“民愤或民意”,其通过给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略论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

略论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

略论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摘要:司法公正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舆论监督是普通民众追求司法公正的主要方式。

本文主要从现实层面出发,探讨了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及二者关系的形成所起的作用,并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为目的,对正确处理新闻舆论、司法间的关系进行浅层思考。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监督随着传媒业的兴起,为扩大舆论监督的影响力,人们愈来愈注重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媒体也希望通过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来引起民众的更多关注和信赖,以实现自我的生存和发展。

在民众和传媒业互有所求的双向推动下,新闻监督逐渐成为传媒业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重视。

(1)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新闻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

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公开,没有公开性,长期以往,则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公平性。

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司法活动的主体没有公开司法过程的主观愿望,因此,新闻监督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新闻监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透明,也就很难保证持久的司法公平、公正。

新闻监督有利于引起司法监督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

新闻监督,究其本质还是体制外力量,它不能直接干预司法过程,其作用是间接的。

但是,其影响也是显见的,它不但影响到公众舆论和司法主体的认知,而且还影响到司法监督职能部门的视线,讳言,“大跨进”的浮夸,“文革”的浩劫,在极大地影响我党诚信形象的同时,对传统的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而改革开放的春风在吹散了贫穷阴影的同时,也使得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传统的道德规范严重失衡,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了巨大的诚信危机。

媒体作为诚信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在履行传递信息、实施监督神圣职责的过程中,为利所惑,经常充当起一种很不光彩的角色。

孔子曰:“言不中,民无以措手足”。

长期以往,言论都无以辩真伪,欲诚信皆无以往已。

因此,公信建设必须首先从媒体开始。

而媒体公信是建立在媒体从业人员高度公信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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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视野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刘喜梅公共交流的平台,为促进环境生态好转,构建公共性,培育公共意识的作用独一无二。

可见传媒在促进环境治理方面的巨大效能。

强调传媒公共性并非要抹杀它的利益诉求,泯灭其合理的逐利选择,而是要突出它的公共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和权威。

环境生态是今天最为突出的公共问题,如果不借助传媒这一公共平台,恐怕环境问题的解决就会遇到更大的阻碍,环境的破坏会来得更猛烈,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

所以作为公共信息平台反映公共问题是符合逻辑的,二者应该有效结合,以此提升公共性层次,培育公民更强有力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环境生态有效改善,促进文明、民主的社会发展前进。

以上分析了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的特点表现以及环保传播中传媒与环境公共性的重合,最后的问题则要归结为两种公共性统一之后的目的与走向——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媒体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二者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新闻传播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

问题的缘起在我国,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对司法的监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做了纲领性的规定,新闻自由也蕴涵其中。

但是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开端并没有持续发展下去。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探索,1984年5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这标志着新闻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1988年,“新闻法研究室”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未制定出新闻法。

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

同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并要求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法庭规则,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

此后,全国各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便日益频繁起来。

因此,也可以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

”①媒体监督司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首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

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形式上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实质上是广大公民新闻自由权的直接要求,是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等权利的直接要求。

”②其次,“司法腐败已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

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以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传媒作为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在这方面被寄予厚望。

由此,传媒监督公共参与。

由于公共问题的内涵、特征及其外延,决定了环境问题无一例外具有公共问题的突出症候。

当前的公共问题有很多,环境生态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它是最为典型的公共问题。

其他公共事务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交通、人口、粮食、土地、能源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化问题。

环境问题除了政府作为主导者之外,这种公共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需要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共同参与。

有些问题要靠政府解决,但不是仅靠政府就可包办;对环境的治理,政府与市场都存在着“双重失灵”,因此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而民众的参与又离不开传媒的动员,这就需要政府、市场、民众三方为主体的参与,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大众传媒、企业、社区、个人以及各类自治组织团体都需要参与环境治理。

【本文为2009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目《科学发展观与环保传播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9SJD9860005】注释:①赵成根:《行政决策概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自编教材,1999年版,第44页②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③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④陈桂棣:《淮河的警告》,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⑤李小 :《淮河流域水污染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的探讨》,《中国科技论文》,2007年第4期⑥【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⑦关于厦门海沧化工项目危害的消息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广大厦门市民之间进行传播(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理论视野7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对司法公正而言,获得了必然性。

媒体监督司法的现实运作又证明它还有其合理性,即它确实能够成为当代中国司法腐败的社会救济手段,有助于促进个案公正,对司法公正亦不无裨益。

关系现状:冲突与协调总体上看,现今中国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尚未得到很好发挥,传媒监督远未能达到学者们所期望的理想境况。

影响传媒监督实施的制约因素很多:第一,传媒的行为受限较大,传媒与司法之间的那个“合适的度”现在还没有把握好。

第二,司法过程封闭性过强,司法专横现象导致了对传媒权益的漠视。

在现实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常常对传媒报道司法活动设置种种限制。

第三,受众参与民主的政治素质以及相关的文化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传媒的开放度相应也受到一定限制。

第四,传媒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对传媒的管理难以走出“管则死、放则乱”的窘境。

因此,“由于缺少共识、缺少规则,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正处于较不稳定的时期。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新闻批评与司法尊严、新闻采访与法庭秩序的冲突时有出现。

冲突中,媒体总体处于强势,承载着较多的社会期待;而一旦发生诉讼或面对司法权力,媒体又处于绝对的弱势”。

③正是在这个冲突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传媒界与司法界至今在认识上仍存在较大分歧的话题——媒介审判。

关于媒介审判现象,学者们大致有两方观点:一方认为,媒体审判是媒体的越位监督,对司法公正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该方认为,“‘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以‘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

④另一方认为,根本不存在媒体审判现象,媒体并没有审判的权力。

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来看,法院系统未能实现司法独立这一硬伤,是导致现阶段司法不公正的根本制度原因。

认为“媒体审判”会导致司法不公正,这既无视司法系统本身的运作模式,也低估了法官的判断能力,更是对媒体影响的过高估计。

虽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冲突,但是二者之间绝不仅仅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司法追求的独立与传媒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合法性根据,很难在二者之间做出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

但由于传媒与司法的不同特性容易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因而制度设计上需要认真权衡和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合适的度。

而这一点,应该是能够做到的。

因为二者不仅都是宪法所保护的,而且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公正: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

既然都是为了公正,就都应该认识到尊重和维护对方运作特点的必要性,就能找到那种“合适的度”。

⑤数字化背景下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近些年在我国兴起的研究热点,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查看已有的研究成果,基本还是在传统媒体监督司法的范畴、必然性、合法性、正负效果以及媒体审判方面打转转。

但是现实社会中,和已有的研究成果不同,媒体的数字化时代已经到来。

毫无疑问,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在不断地改变着人类传播信息和生活的方式,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就媒体而言,数字技术的影响体现在:(1)广播电视等媒介的节目内容等产品与服务的传播途径和方式在增多,多平台化、交互性的增强已是必然趋势。

(2)广播电视等媒介政策环境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对内容和经济行为的越来越超越了广电领域,呈现出跨行业性,而且监管的难度也在增大,特别是手机、互联网等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个性化、便捷化。

(3)数字技术已打破传统媒体的壁垒,使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这种内容产品本身可以在数字化平台上集成和统一起来。

数字化的结果是传统媒体的渠道垄断性丧失, 互联网迅速成为传媒内容传播的主要平台, 并将最终成为所有媒体的最终平台。

在这种背景下,以往专家学者们所提出的的建构司法和传媒的具体措施,许多已经不能够适应媒介发展的潮流。

因此,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媒体监督的可控性较之以前已经大大减低。

在今年2月份引起争议的“躲猫猫”事件中,在媒体的高度质疑声中,相关部门公开征集网民参与,对此事件展开重新调查。

短短几日后,李荞明的死因由在“躲猫猫”游戏中不幸撞墙更改为被狱霸殴打致死。

该事件再一次证明,在数字化背景下,在可以公开的司法事件中,采取公开透明方式让媒体去监督才是最佳选择。

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再去讨论媒体监督司法的范畴、必然性、合法性、正负效果等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重要的是如何让我们的媒体和司法部门更加理性地去解决问题。

注释:①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②冀建峰:《论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正当性》,《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12月③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④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现代传播》,2005年第1期⑤孙旭培 刘洁:《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2期(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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