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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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浅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李密摘要法律谚语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假如说司法公正使正义得以实现,那么,舆论监督便是使正义得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民众对司法活动的渗透越来越深入,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实现了监督本位的回归,增强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对司法活动的过度干涉,造成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妨碍。

因此,如何利用好网络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拟从两者的角色定位入手,全面分析二者间的关系,并试图建构两者理性互动的制度理念。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9—02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赋予了民众新的话语权,开创了舆论监督的全新时代。

网络舆论以其传播速度的快捷性、参与人员的广泛性、信息传播的互动性等优势区别于传统媒体,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防止司法偏执与专横,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网络民意的非理性造成对司法活动的粗暴干涉,成为左右甚至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强大力量。

面对这样一把双刃剑,如何理性定位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构筑两者间的理性互动制度,是当前迫切而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色定位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作为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块重要基石,反映了自由、正义和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网络舆论监督舆论是指公众依据其内心的信仰和道德标准,对某一社会现象、社会上有争议的话题所作出的自发性评价。

网络舆论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网民通过在互联网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即通过网民的集体意见对现实中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

浅析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浅析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泄 途 径 . 过 网络 平 台 能 迅 速 聚 集 各 地 理 念 相 同类 似 的力 量 . 过 通 通 网 络 上 的共 鸣冉 影 响 到 现 实生 活 , 凶此 网络 对 司 法 的 影 响 力 巨大 。
二、 网络 媒体 监督 对 司 法 审 判 的 影 响 ( ) 一 网络 媒 体监 督 对 司法 审判 的正 面影 响 没 有监 督 的权 利 必然 导致 腐 败 ,没 有 监 督 的审 判 H 现 冤 假 错 J 案 的 机 率 也 更大 。 于 拥 有 着独 立 审 判 权 的法 院 . 管 还没 有 真 正 对 意 义 上 的 完 全 独 立 .但 法 律 赋予 法 院法 官 的权 利 如 果 运 用 不 当足 以 让 这 个代 表 着 公平 公 止 的机 构腐 坏 变 质 。要 监 督 就 要 充 分 发 挥
更 多 的 时候 是感 性 的 , 而非 真 实 客 观 的评 论 。 三 、 善 网络 媒体 监督 之 构 想 完 ( ) 业 自律 与 立法 规 范 网民行 为 一 行 按 照 目前 网络 渗 透 人 民 生 活 的 速 度 ,网 民行 为规 范法 的 m 台 显 得 极 为 重 要 ,网 民 行 为 规 范 法应 该有 比较 完 备 的规 定 以指 引人
住 加 强 网 络 公 民的 网 络 道 德 意 识 ,加深 人 仃 对人 肉搜 索 正确 定 义 J

网 络 媒体 介入 司 法 审 判 的 背景
随 着 我 日法 治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加 快 ,司 法 在 解 决 社 会 矛 盾 、 纠
纷 .稳 定社 会关 系 。促 进 社 会 和谐 等 方 面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民法 律 意 识 的 增 强 对 司 法 的 要 求 也 越来 越 高 , 与 其 中的 热 公 参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1. 引言1.1 探讨文章主题本文将探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对于监督政府行为、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往往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例如舆论对案件的误导或影响司法裁决、司法机关对新闻报道的干预等问题。

本文将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以及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冲突、如何协调,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并提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建议。

1.2 提出研究问题如何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达到良好的平衡?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有何影响?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有序发展?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进行深入探讨,以寻求解决方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

2. 正文2.1 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社会生活和政治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它具有以下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廉洁与透明。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权力运行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从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使社会上的不正义行为得到曝光和纠正,帮助受到侵权的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让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得到关注和解决,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改革提供动力和支持。

关于司法公正中媒体监督的影响作用及关系思考

关于司法公正中媒体监督的影响作用及关系思考

关于司法公正中媒体监督的影响作用及关系思考司法公正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对于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媒体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它能够及时、广泛地向公众传递有关司法审判的信息。

在公开审判和公开揭示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媒体可以将社会舆论引导和监督引入司法过程,使司法公正不受任何干扰,防止判决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媒体的监督还可以使得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公众能够真实了解和评价司法行为,促使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更加谨慎作出判断,从而减少不公正判决的发生。

其次,媒体监督能够提高司法公正的效果。

媒体监督能够增加司法人员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避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发生。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司法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而媒体监督可以对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并对其进行舆论压力,从而促使他们依法公正执法,增加司法公正的实效。

再次,媒体监督可以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违背职业道德、徇私舞弊的行为。

媒体监督可以通过报道和追踪调查等方式,揭露和打击司法腐败行为,提高司法人员流程的透明度和廉洁程度,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展。

然而,媒体监督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媒体监督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媒体在进行报道和评论时,常常会存在立场倾向和主观评价的偏见,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使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

其次,媒体监督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对被告造成舆论压力,干扰案件的审判过程,甚至导致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最后,媒体监督也容易受到商业利益和政治影响的干扰。

媒体作为市场和政治利益的一部分,往往存在着利益关系和约束,导致其报道和监督不尽人意,限制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媒体监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政, 参 与到国家的经济 、 政治 、 社会 、 文化 等建设 中, 提出 自己 在阐述观点 时,仍然有不少爱憎分 明的词汇来激起公众 内心 的建议 , 提出 自己的质疑 , 媒体将这些意 见或建议进行汇 总 , 的道德标尺 ,这就把法治国家的法庭 审判转 向了媒体 的公众 这是有效传达 民众心声的载体 ; 另一方面 , 权力 的根源在 于权 审判或道德审判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民都有 言论 自由, 对 国家 利。 人 民的心声则体 现为 民意 , 而人 民的意志经过特定程序上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 的权利 ,但是这些一不
程序性 。 对 于尚未经过法庭审判的案件 , 媒体经往往会在法庭 判决作 出之前进行报道并且对案件妄加评论 ;甚至有些媒体 人忽视法律 的规定 , 忽略案件 的特殊性 , 仅凭借所谓 的一腔正 义随意评论案件 , 并且预测判决结果 , 这给 审理该案 的法官甚 至法院都会产生无形 的压力 ;媒体人 特别热衷 于报道 当前 的
升为国家意志 , 用文字反映出来就是法律。 国家 的一切权 力属 小心就会被媒体所利用 ,强烈的民意形成 民意审判 ,媒体 审 于人 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权利是人 民赋予 的, 因此国 判 , 会直接干预司法的独 立和公正 , 不 利于法治国家的 良性发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把人 民的利 益放在首位 。 ( 二) 媒体的不 适时报道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威信
展。
( 五) 媒体 监督对 司法的炒作
媒体在报道案件时 , 往往会 忽视 司法 的独立性 、 权威性和
媒体的 自身发展也有利益导向 ,因此媒体会打着舆论监 督 的旗号 , 为有着不法 目的群体所利用 , 恶意炒作 , 不 择手段 吸引公众 眼球 , 实现不法 目的 。有时会 出现这种情况 , 起初媒 体各有各 的看法 , 随着公众 意见趋 向一致 , 为了迎合观众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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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

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

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

[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

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

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

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其二,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告知民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司法人员公正审裁案件的水准、司法操作的公平情况,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

其三,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将控辩双方的司法实践、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等具体的司法内容,公诸于众。

从而,协助司法机构,排除影响独立司法的各种干扰因素,使得司法审裁能够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下展开。

正是新闻传媒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新闻传媒的监督视为医治社会病疾的一方良药。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明显的。

例如,对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便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该案中,被告人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处极刑。

然而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不无影响。

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

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以被告人死刑,这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不仅显属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刑法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为平民愤,法律的天平出现倾斜。

人们如是说:“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

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

”[4]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特性与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第一,媒体的职业特征之一就是动态报道、刺激见闻;而司法却客观、冷静地消减纠纷;第二,媒体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以新、快取胜;司法审判则有不可逾越的时间过程,并以此冷却矛盾体温;第三,新闻语言难免标新立异,而司法用语却力求严谨;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见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凭籍证据证明出的事实;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一)媒体监督弊端给司法造成的冲突。

从政治角度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却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

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

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

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5]1、媒体监督的“官方色彩”形成不良司法压力。

中国的传媒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传媒的报道经常导致各级领导人的批示,领导有批示,司法机关就要“高度重视,限期解决”。

这无形中加剧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

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实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2、媒体监督混同政治、道德与法律。

什么是媒体?媒体就是一个商业机构,是个赚钱的机器。

无论是报道法制新闻、娱乐新闻、体育新闻。

老板要的就是“眼球”。

什么是新闻?新闻是事实的报道、是揭露真相。

真相应该是平衡的,但是每次一个案件出来我们看到的却是压倒性的意见,根本没有平衡。

因为只有压倒性的意见才能抓住公众的“眼球”,任何一个媒体敢违抗民意,敢违抗民意的眼球,就会失去广告。

“ [6].为了抓住公众的”眼球“,为了追求新闻的”财富效应“和”关注效应“,在政治、道德与法律面前,在事实与社会评价之间,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而将法律问题隐性化,将法律的运作视为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

如此,舆论的评断与法律标准下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新闻媒体的“无限自由”倾向对司法客观性的冲击。

媒体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具有煸情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整个司法活动推向了社会,司法的中立和理性在这样的“夹缝”中难有立锥之地。

具体说: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

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导致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二是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有关报道影响司法权威。

媒体评论水平有高低,其中有的评论不是非常理性和冷静,而是借新闻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这种形式的监督造成的后果是司法判决既判力、公信力下降;三是有的媒体将监督作为一种特权,抓住当事人的一点意见就肆意发动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战争,而这场战争的终局裁判者还是媒体。

媒体口诛笔伐下,司法机关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正司法形象。

4、媒体监督“触角”过长无节制。

我们现在说某些娱乐记者对公众人物的采访进行“穷追猛打”,毫不顾及被采访者个人感受。

其实这样的现象在与司法工作打交道中也存在。

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记者在后面追,司法工作者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提问,司法人员无可奈何作答。

在司法工作者心目中有纪律和保密规定,而在媒体眼中越是难以得知的信息越要“刨根问底”,双方达不成一致,则这一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

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接触较少,更多是从媒体那里去感受。

所以,媒体的不理解会导致公众的不理解,司法公正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同样会大打折扣。

(二)司法自身原因造成的冲突。

1、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所作的种种限制,影响媒体监督积极作用的发挥。

在实践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很受限制的,一般只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极少数重大案件;二是个别影响较大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

目前来说,我国司法机关与媒体的相互配合和支持还很薄弱。

司法机关“惧怕”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利报道”,对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订制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媒体对司法活动信息的采集和传播。

正如民谣所言:“防火防盗防记者”。

指的是媒体的无孔不入和被监督对象的“惧怕”心理。

2、司法工作者接受媒体监督意识不强。

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

在很多司法工作者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媒体在他们看来是司法的宣传堡垒,是树立司法正面形象的阵地;而忽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和“公证员”身份,揭露问题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

所以才会产生:有的司法人员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要求一概拒绝,有的对媒体采访横加阻拦;有的在没有法律或其它明确规定的限制下仍然自行设立采访“底线”,等等。

这都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面过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得不到实现。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

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

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作为一对矛盾体,同样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他们之间一样存在着平衡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衡点一:司法与媒体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

就表现形式来看,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

具体而言,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

司法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以依法、执法的形式实现;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7].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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