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方面的社会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一些浅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来监督社会事务和公共权力活动的行为。
它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裁判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保障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常常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媒体追求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等,有时候会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法院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这又与新闻界的监督权发生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我们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协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公正,有效地防止或纠正司法腐败、失职等行为。
司法公正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相关法律可规定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需要坚持事实真相,避免诋毁当事人的名誉;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来实现。
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在案件调查和报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相互促进、协调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合作。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它们各自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两个方面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需要加以协调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我们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倡导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同时也不断强调对新闻传媒的监督和管理。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来进行的,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媒体进行监督。
这种新闻舆论监督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与此我们也难以忽视新闻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媒体在报道时存在主观性很强,偏见较大,不够客观公正,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报道出现。
一些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一些网民可能会以不负责任的方式对新闻进行评论,严重扭曲了事实真相。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我国也不断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例如一些案件可能会受到职权滥用、腐败和人情主义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判决的不公正性。
一些公民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一些底层群众由于经济力量的不足,可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
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失实的情况,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侵犯;司法公正在相关案件中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干扰和影响,造成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侵犯。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既存在促进又存在冲突。
本文首先分析了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以及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冲突。
接着讨论了司法公正对新闻监督的影响,以及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
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深入探讨了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补关系,强调了加强协调合作的必要性。
最终,结论部分指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共同促进社会进步与正义,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
通过不断寻求平衡与合作,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正义,建设更加公正与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公正、冲突、平衡、互补关系、司法、社会进步、正义、案例分析、协调合作、重要性1. 引言1.1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闻监督通过报道和评论,可以揭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司法机关的公正执行职能,维护社会公正和权益。
而司法公正则是保障法律和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紧密而又复杂。
新闻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避免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也会存在冲突与矛盾,例如司法机关可能不希望被媒体过度干涉和曲解,而媒体也可能因为利益或其他原因影响司法公正的执行。
在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需要寻求平衡,既要保障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又要避免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只有通过加强协调合作,促进二者之间的互相促进与互相制约,才能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正文2.1 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是非常重要的。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可以有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新闻媒体可以揭露司法机构内部的腐败、渎职等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促使司法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评论与监督,以促使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司法案件进行过度曝光,引发社会的热议与舆论压力,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有些媒体可能会过于渲染案件的敏感性和公众关注度,导致当事人难以在公正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难以摆脱舆论压力而作出公正判决。
司法机关在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取证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如果过度公开,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泄露国家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敏感信息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向社会公开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信息,尽可能提供给媒体和公众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以减少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偏见性,避免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正常公正进行干扰。
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保护,以确保司法公正的进行。
新闻媒体也应该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曝光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对案件调查和审判的进行造成影响。
媒体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案件,避免不实报道和夸大事实的情况发生。
媒体也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要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在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沟通机制和互动机制。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案件信息的方式,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重要的社会组成部分。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曝光,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透明度。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在我们的生活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媒体往往会通过报道和曝光来揭露一些社会丑闻和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也涉及到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某个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然而,为了维护媒体自由和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以下是一些解决冲突的案例:案例一:2012 年,英国《每日电讯报》发布了一篇文章,揭露当时正在审理的一起贪污案。
这篇文章提到了审判中的细节和证据,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法院认为这篇文章的发表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禁止了该报纸的进一步报道。
为解决冲突,法院最终采取了妥协的方式。
它允许该报纸报道该案件,但要求报道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不得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2016 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记者报》揭露了当地一名警察在执勤时射杀了一名非洲裔男子的事件。
该报纸引用了当时警察局长的内部备忘录,这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许可。
虽然该报纸可能被指控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但公众的监督力量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终决定,该报纸的报道并没有违法,因为它揭露了一件非常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的事件。
案例三:2020 年,印度一名电影演员刚刚被判处死刑。
媒体对这个案子的报道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但很快就被法院禁止。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媒体和法院之间开始了对话。
法院解释,禁令是为了防止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媒体则表示他们只报道事实并确保报道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最终,法院撤销了禁令,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是必须遵循特定的审查程序。
在这些案例中,媒体和司法机关最终找到了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限制,以确保其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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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近日,在微博、朋友圈这样的新型媒体平台上,流传支持人贩子一律处死刑的文章和言论。
几个小时内在网络上点燃了一场激战。
这样的激战似乎不分职业、性别、身份,人人都有一套说辞,各自有自己坚信的道理的原则。
而这又让法律处于风口浪尖。
暂且不对这一具体规定置评。
但这一现象背后反映的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却不得不说。
一、典型案件――问题的引出(一)张金柱交通肇事被判死刑一例谈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就不得不提张金柱一案。
张金柱,酒后驾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致死、伤各一人。
后一夜成为许多媒体吸引眼球的头条,《大河报》、《焦点访谈》等更是大肆渲染,高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后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他说自己栽在了记者手里。
这也是我国诸多媒体控制司法审判中的典型例子。
(二)孙志刚收容遣送致死后废法一例孙志刚案更是媒体监督司法的典型。
孙志刚因缺少暂住证而被警察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第二天又被转往收容人员救治站。
因受到救治站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殴打死于该救治站。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掀起了轩然大波,在各界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讨论。
使之前学者们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在媒体的“威逼利诱”下得到采纳。
终于在同年6月,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同样是媒体的报道,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却大相径庭。
由于媒体的披露以及跟踪报道,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孙志刚案”后,国务院就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实施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但,“张金柱案”中,媒体为了噱头以及吸引眼球,故意对张金柱身份的过度渲染而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不加与考虑,加之社会不理性的心里作祟,在媒体的推泼助澜下,人民失去了理性和判断,在叫嚣中,张金柱被判死刑。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统一性和冲突性的表现(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媒体司法监督,一方面指的是一系列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腐败行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等行为进行报道,让公众知晓,进而利用社会舆论引起司法关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已经成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常常存在冲突。
媒体的意见和报道不时会影响到司法判断,而司法决策也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质疑和影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我们需要寻找办法平衡两种力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本质。
媒体是引导舆论的主要力量之一,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公众传递信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项基本价值。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和繁荣。
然而,两者之间的平衡难度也极大。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案例来展示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抵触和解决方式:1.案例一:普拉达女士事件一位公益机构的志愿者向媒体爆料,声称意大利顶级奢侈品牌某个工厂里使用的虐待动物的贝扣已经如此严重,以至于一些员工被迫患上了肝癌或其他种类的疾病。
媒体对此进行了紧急报道,并且在短短几小时后将这一消息推广给全世界的社交媒体用户。
结果,法院犹豫了几秒钟并进行了全面审查之后,得出了一个未被媒体报道的结论:媒体只取得了一部分的信息,并且错误的、不准确的或夸大了事实的消息被传播给了公众。
警方最终做出了判断,这些虐待行为不存在。
通过公开电话传播,法院告知人们这一事件的真相,并告诫媒体应注意真正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引起社会恐慌,造成社会混乱和误解。
2.案例二:王室芭蕾舞男孩事件两位年轻的中国男孩跳了一段伴随流泪的现代芭蕾舞,以表达对自然环境破坏的忧虑。
由于这一表演太有震撼力,引起了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鉴定当事人的身份难度很大,我们无法得知这二人是来自何方。
一个名叫“王室舞群”的组织通过炒作这个事件来获得了广泛关注,不少媒体也对此反复报道。
最终,该组织因滥用王室名称被判定为欺诈罪名,并面临刑事指控。
媒体也因过度炒作而受到批评和警告。
3.案例三:卡文迪什女孩事件一名加拿大女孩绑架于高级旅馆,这起事件惊动了世界各地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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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个人简历]魏薇(&(’&$),女,山西太原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
!魏薇(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摘要]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能。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新闻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无疑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媒体的“过度监督”所造成的后果也同样不容忽视。
究竟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我们所面临的又一项重大课题。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积极关系;消极关系;合理界限[文章编号]&#*!$!")+(!""#)"+$""#*$")[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一、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当今时代,各类媒体无处不在,我们早已习惯从报刊、广播、电视中接受信息,尤其是近些年才广泛兴起的互联网络更是极大地扩展了我们获取的信息量。
所谓媒体,顾名思义,即指传播各种物质或信息的媒体。
而我们所说的媒体,则是特指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一)新闻媒体的功能&/报道新闻。
及时准确地了解本地、本国、本区域乃至全世界发生的各种事件,对于人们掌握与自己的工作、事业、生活有关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发展动态,全面、深入地认识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信息时代,传媒报道新闻不仅数量大、速度快,而且报道的形式多样,可以满足各层面受众多样化的需要。
!/引导舆论。
新闻媒体不可能将每天发生的事件都传递给大众,他们总是有选择地将人们普遍关注、感兴趣的事实报道给受众。
因此,新闻媒体的报道很容易就能够影响社会大众对事件的看法。
)/实施舆论监督。
传媒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和评论及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对违法乱纪、不遵守道德规范和官员腐败、某些政府机构工作作风不正等不良社会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来遏制和消除这些不良现象。
[&](二)新闻媒体报道应遵循的原则第一,真实性原则。
强调新闻对事件的报道必须准确无误,使受众正确地了解事实真相,对新闻及其传媒产生信任感。
新闻的真实不仅是事实的真实,同时,还要求反映事实本质的真实。
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决定了许多表面现象不一定能直接反映事物的本质。
只有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不为假象所迷惑,才能达到更好的真实。
第二,客观性原则。
要求新闻报道要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基础,用事实表达一定的思想观念或进行舆论导向。
一方面主张对事实按其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报道,另一方面则主张报道者要有明确的立场,目的在于伸张正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维护和谋求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客观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报道者毫无个人观点、立场去陈述事实,而是要他们从善意的、维护社会秩序、唤起人类道德良知、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立场出发来报道事实。
第三,时效性原则。
新闻要求真实、及时,新闻报道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向受众传播,才会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才具有价值。
“今天的新闻是金子,昨天的新闻是银子。
”而且新闻也要照顾到当下形势的需要,聚焦于广大人民群众当前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或问题。
[&:)"0)’](三)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
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提供了一个出口。
”[!]新闻舆论监督是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其监督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是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它具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震动力强、反应迅速、易造成轰动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效率性的要求。
二、司法活动的特点与原则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第+卷第+期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234+524+!""#年(月67895:;7-<:=>8:5579?:;85=1@9A=<>(A2BCD3ABCEFBE @GCHC2F )AEIH 4!""#的理性。
”如今的司法活动就是这种理性精神的体现。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定职权及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在多数西方国家,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并立的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同样,在我国这一权力也对人们的生活有极大的影响。
(一)司法活动的特点!"司法活动具有启动的被动性。
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诉,并且法院等司法机关接受告诉的情况下,司法程序才能启动。
#"司法活动运作的中立性。
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对争议双方是非曲直,以法律和法理为标准进行判断的过程。
法官要不偏不倚地进行裁断,偏袒任何一方都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可信度,破坏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
$"程序的正当性。
“正义必须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正当的实体法律必须有严格正当的程序运行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等量齐观的。
甚至在有些情况下,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
%"裁判的权威性。
只有确保法官的判决具有权威,才可能使法庭审判受到争讼双方的尊重和认同,才能保障司法活动的谨慎与公平,才可能在人们的心目中建立起法律意识。
(二)司法活动的原则!"平等原则。
即司法机关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参与诉讼的公民或法人。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在司法诉讼中,保障诉讼参加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反对特权,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存在。
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不能因人而异,真正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要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负责开展司法活动,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干涉和影响,否则就难以保持独立的地位和客观的态度,实现公正司法。
”[$]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
$"法治原则。
此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理案件时要以客观事实为唯一的根据,不能以主观想象、主观认识为依据,同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遵守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
[#:$&’]三、新闻媒体和司法活动二者的关系及出现新闻媒介“过度监督”的原因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司法过程所蕴涵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及司法过程本身显示的刺激性,对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
[%]但是由于双方缺少基本共识,缺少规范,他们之间除了共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和社会主义的合作层面外,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极不稳定状态。
(一)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的积极关系!"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媒体的介入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达到公正司法的初衷。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体制的不独立,审判权处处受到掣肘,尤其是关涉到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的案件更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而媒体介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相结合,就能有效抵制外界干预。
#"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及法律内容,弘扬法治精神。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通过传媒才能更为广泛地及于民众,以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公众相信正义可以由司法途径得以实现。
如果颁行的法律不为民众所知,那就谈不上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
可喜的是,近年来,各家媒体纷纷推出法制栏目,以及法制类报刊,都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地报道了法学理论、司法审判动态和社会各界的呼声,使广大民众都能意识到法律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最为引人注目,该栏目以中立的姿态,报道生活中的真实案件,辅以专家点评,以案说法,大大推动了法制宣传。
新闻媒体在法律宣传教育及推广方面功不可没。
[!:()*)+](二)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的消极关系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另一个侧面就是二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
今天,以报纸、杂志、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呈现出越来越强化的趋势,有人干脆称之为“第四权”。
因为它对传统的三权构成的制约在许多方面一点也不亚于三权的相互制约。
虽然新闻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且有助于维护各级官员的操守,促进正义价值的弘扬,有助于司法公正。
但目前来看,传媒超越合理限制,侵犯司法独立的情况也有所增加。
!"传媒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独立。
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播出的四川夹江县所谓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的打假案就暴露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矛盾。
人民法院虽然在审判时独立但审判前后却处处受到牵制,外界的压力和不良影响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有着巨大的冲击力。
就该案来说,在记者眼中,打假者仿佛永远正当,即便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权限或手段违法,公司或法人也无从申辩,又仿佛只要是造假者,便应当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法院也必须参与其中,奋力打击,而无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无须对造假者应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保障。
该报道营造的那种一边倒的气氛,把本来的法律问题变成了道德问题。
这样的媒体监督既无从使案件获得合乎法律的公正的解决,更使得本来在我国就极为脆弱的正当程序观念变得更加不堪一击。
法官犹如球场上的裁判吹了哨还未做裁判手势,就受到无端指责和围攻,因此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抨击影响司法权威。
一般认为,对于法院生效裁判从法理上进行讨论、分析,对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立法本意进行评价是许可的,而且许多学术期刊以案例评析的方式对法院判决进行评判,对审判工作是有利的。
可见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评论判决结果并不限制和反对。
真正损害司法权威的是媒体借舆论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的刻意炒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