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滁政〔200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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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穗府[2000]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穗府[2000]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正文:---------------------------------------------------------------------------------------------------------------------------------------------------- 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穗府〔2000〕15号)为推进本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市建筑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现将决定事项通告如下:一、市辖各区(不含区辖建制镇)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广州保税区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区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地区自2002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县级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辖区的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迟于2002年12月31日。

三、农村私人住宅建设应当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在市辖各区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广州保税区范围内,自2001年6月1日起,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

县级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的经营活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生产设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止经营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其所有经营的实心粘土砖产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有关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有关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04.28 • 【字 号】宿政办发[2009]74号 • 【施行日期】2009.04.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有关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74号 2009年4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有关规定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 2009年4月)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作出如下规定: 一、禁止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二)市区、县城区及镇区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 (三)市区、县城区及镇区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要组织对辖区禁产范围内砖瓦窑厂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制定限期关闭计划,采取措施,关闭以粘土为原料的砖瓦窑厂。所在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安排拆除被关闭砖瓦窑厂的窑体、烟囱等生产设施,及时做好窑业用地复垦及绿化栽植工作。 (二)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和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范围内的企业,国土部门要禁止向其供地,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要收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要对禁产范围内的砖瓦窑厂及时停止供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规范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及验收各环节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四)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全市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目标落到实处。 三、本规定自《条例》执行之日起一并执行。

国家和有关部门限制小块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并大力鼓励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

国家和有关部门限制小块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并大力鼓励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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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建材》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正>为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大力鼓励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方面已采取如下的一系列措施: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
【相关文献】
1.关于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征缴使用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J],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J], ;
3.限制实心粘土砖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J], 高德虎
4.关于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专项基金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J],
5.孙文盛省长签署政府令颁布《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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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推进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推进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推进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9.16 • 【字 号】抚府办字[2007]85号 • 【施行日期】2007.09.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推进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7〕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2月27日下发《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字〔2006〕24号)以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市城区各类建设工地实心粘土砖仍然被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推广步履维艰。为切实推进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材料需求量不断增加,实心粘土砖瓦企业取土烧砖,不仅大量浪费能源,而且严重毁坏耕地,破坏生态环境。因此,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仅是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废弃物排放,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必须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严格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对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提倡和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底,在全市所有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全面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同时,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包括城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率为65%的设计标准。 (二)大力推广应用和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目前重点推广以混凝土空心砖,各类砌块和板材,以及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于替代实心粘土砖;在招商过程中,要注意引进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要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墙改专项基金的扶持,鼓励其发展壮大,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深入进行提供适销对路的新型墙材产品。 三、严格规章制度,落实相关政策 (一)完善有关标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要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未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 (二)落实有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精神,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征收、返退、上缴和使用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严禁借招商引资、建设新区等名义减免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使用要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建设、技术改造等生产性项目。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到位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的系统工程,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统一协调,市经贸委、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城管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金巢经济开发区、临川区人民政府、抚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工作联动机制。 (一)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要负责组织实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规划和监督管理,对违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协调解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同科技部门做好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发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作;为企业搭建好“质检平台”、“供销合作平台”,使符合标准的新墙材得到广泛应用;会同财政部门利用墙革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墙材生产企业和达到标准的建设项目给予基金贴息或专项补助。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管,严禁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对城区周边范围内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无证、无照企业坚决关闭,对2004年9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凡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坚决停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限产和建议其改产,并签订限产、减产责任状。清理整顿实心粘土砖企业工作必须在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建设部门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同时,建筑质监部门要严把施工关,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坚决不上墙、不使用。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要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责任状。对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自2008年1月1日起,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质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准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市质监局要对我市建筑材料进行一次大范围的质量检查,并形成定期检查制度,包括实心粘土砖、混凝土多孔空心砌块在内的所有建筑材料,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给予停产整顿,并与墙材生产企业签订责任状,确保合格产品供应市场。此项工作,2007年10月底全面完成。 (五)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对非法取土烧砖、不具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根据前置许可机关撤(吊)销决定,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于应整改、复耕的砖瓦企业,凡超期没有整改、复耕的,根据其前置许可机关的撤(吊)销决定,一律不予通过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六)税务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的砖瓦企业,在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后,要及时注销税务登记证,并停止使用销售发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税;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生产新墙体材料和利废墙体材料,对符合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减免条件的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治理不达标的企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关闭。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六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7
•【字号】淮府〔2017〕89号
•【施行日期】201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府〔2017〕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17年7月3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重点包括涉及“放管服”改革、公平竞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本次清理共清理出废止文件118件、保留继续有效的文件472件,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凡公布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第一批,118件)
2.保留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472件)
2017年11月27日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甘政办发[2009]187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87号2009年10月2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三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485号)精神,我省金昌、白银、武威、张掖、平凉、陇南、敦煌、临夏、合作等9个城市被列入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名单,要在2010年完成“禁实”任务;同时,今年年底前将对列入第二批“禁实”名单的兰州、定西、酒泉、天水、嘉峪关和庆阳等6个城市进行检查验收。

为进一步加大“禁实”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重要性的认识,把“禁实”工作作为推动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扎实稳步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牵头建立“禁实”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业信息化部门要紧密配合,尽快研究制订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政策,提出清理整顿实心粘土砖企业以及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办法。

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

加快淘汰关闭落后的粘土砖生产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部门要把“禁实”与建筑节能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禁实”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新修正的《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印发“十四五”“禁粘”乡镇名单的通知》(苏工信墙改〔2021〕3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以下简称“禁粘”)工作,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深化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墙体材料革新是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抓手。

目前,我市“禁粘”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新型墙体材料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但我市“禁粘”工作总体进展还不平衡,目前仅城区及27个乡镇完成“禁粘”任务。

在当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趋紧、环境承载压力日趋加大的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各县区、市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禁粘”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定工作信心,进一步加大“禁粘”工作力度,有效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渣土等废弃资源,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空间,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二、明确时限,确保“禁粘”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全省“禁粘”工作安排,我市将在2024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

(一)对已完成“禁粘”目标任务的城区和乡镇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巩固“禁粘”成果,确保不反弹。

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未完成“禁粘”工作的乡镇,要对照“十四五”年度目标任务(见附件),确保按序时推进。

对纳入年度“禁粘”目标的乡镇要重点宣传,深入乡镇社区、墙材企业、建筑工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禁粘”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规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规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6.13•【字号】衢政办发〔2001〕80号•【施行日期】200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规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建规局、计经委、土管局、乡企局、质量技监局、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建材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把淘汰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氛围。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积极做好协调、监督和服务,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工作落到实处。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在本省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浙新墙办[2000]第16号)的规定,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大力推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促进我市建材业的结构调整,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提高住宅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筑中(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禁止使用时间1、市区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2、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自2002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3、建制镇以上小城镇,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许政办[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许政办[2005]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墙体材料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改善建筑功能,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在全市建筑工程中分期分批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时限(一)范围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及临时性建筑设施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时限许昌市:老城区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东城区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07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除许昌县城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县(市)所辖其他建制乡(镇)应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9年底;农村住宅要结合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必须列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表。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及墙改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力度。

按照2010年底,所有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国实心粘土砖产量控制在4000亿块以下的任务目标,现将2008年底前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名单印发你们,请各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分年度计划,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一批已经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的指导和督查,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实心粘土砖使用反弹现象,并向郊区城镇延伸,积极发展和推广替代实心粘土砖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粘土制品。

附件:全国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共计256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全国限时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1、河北省(12个)辛集市、遵化市、迁安市、武安市、沙河市、涿州市、泊头市、三河市、冀州市、鹿泉市、定州市、任丘市2、山西省(11个)潞城市、侯马市、大同市、朔州市、阳泉市、忻州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3、内蒙古(8个)呼和浩特、包头市、乌海市、锡林浩特市、乌兰浩特市、通辽市、赤峰市、满洲里市4、辽宁省(14个)新民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东港市、凤城市、凌海市、北宁市、兴城市、大石桥市、盖州市、灯塔市、调兵山市、开原市、凌源市5、吉林省(12个)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吉市、榆树市、德惠市、九台市6、黑龙江省(11个)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牡丹江市、七台河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伊春市、佳木斯市、黑河市、绥化市7、江苏省(13个)邳州市、新沂市、大丰市、高邮市、仪征市、姜堰市、靖江市、句容市、金坛市、溧阳市、宜兴市、太仓市、吴江市8、安徽省(17个)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安庆市、黄山市、铜陵市、池州市、桐城市、毫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滁州市、六安市、巢湖市、宣城市9、福建省(12个)莆田市、福安市、福清市、长乐市、永安市、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龙海市、邵武市、建瓯市、福鼎市10、河南省(22个)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鹤壁市、新乡市、安阳市、许昌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济源市、濮阳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巩义市、登封市、邓州市、偃师市、林州市、汝州市、义马市11、湖北省(27个)黄石市、荆州市、黄冈市、鄂州市、咸宁市、孝感市、宜昌市、十堰市、荆门市、襄樊市、随州市、大冶市、枣阳市、宜城市、洪湖市、当阳市、枝江市、钟祥市、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12、湖南省(12个)永州市、怀化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湘乡市、浏阳市、吉首市、韶山市、冷水江市、涟源市13、广东省(9个)韶关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揭阳市、阳江市、台山市、鹤山市14、广西省(10个)柳州市、钦州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北流市、桂平市、岑溪市15、海南省(3个)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16、四川省(18个)绵阳市、自贡市、内江市、南充市、广安市、眉山市、巴中市、西昌市、广元市、遂宁市、乐山市、宜宾市、达州市、雅安市、资阳市、德阳市、江油市、什邡市17、贵州省(6个)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福泉市18、云南省(7个)曲靖市、玉溪市、昭通市、个旧市、开远市、楚雄市、大理市19、陕西省(9个)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商洛市、榆林市、铜川市、安康市20、甘肃省(6个)兰州市、定西市、酒泉市、天水市、嘉峪关市、庆阳市21、青海(3个)西宁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22、宁夏区(3个)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23、新疆区(11个)石河子市、吐鲁番市、哈密市、阿克苏市、喀什市、库尔勒市、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伊宁市、奎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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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
通知
滁政〔2008〕37号
--------------------------------------------------------------------------------
2008-06-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
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
(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全市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
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
心粘土砖,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
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
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各县、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县、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
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
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城
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各县、市、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中禁用、限用实心粘
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期限由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异地再建粘土砖生产线(企业)。对
现有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粘土砖
企业予以关闭,先行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落后、高耗能的
粘土砖生产企业。

(二)大力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要从满足建筑节能和建筑市场的
需求出发,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新型墙材发展重点以混凝土类新型墙材为
主,辅以石膏空心砌块和轻质板材。同时,要充分利用铜尾砂、石英
尾砂资源,积极上马高掺量尾砂多孔砖、砌块及板材生产线。对于新
上的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要积极引导扶持,严格审批手续,防
止一哄而上;对现有的和正准备投产的新型墙材企业要督促其提高产
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墙材企业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和使用。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由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免征、减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
科研、开发,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
以及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投资者、经营者开
发生产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轻质墙板等新
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粉煤灰、铜尾砂、石英尾砂及其它废渣替代粘
土,生产高强、轻质、隔音、保温隔热性能优异的新型墙体材料。要
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大对新型墙体
材料项目的扶持力度,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工艺先
进、技术含量高、符合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
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对新型墙体材料依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实行产品确认
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未通过政府墙改部门确认的墙体材料不得在
建筑工程中使用,违者将不予返还墙改基金。

(四)强化执法,扎实推进禁用粘土砖工作。要加大“禁实限粘”工
作的执法监督力度。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
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
进。市经委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结构,
引导砖瓦企业转产非粘土墙体材料;市建委对违反规定设计使用粘土
类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纸不予通过审查,对无故不使用新型墙材的建设
单位,建设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证,工程结束不得验收备案;市规划局
对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市国土局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和限
制向粘土墙体材料生产项目供地,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
砖生产项目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市工商局对证照不全、违
法生产的粘土砖企业予以关闭;市发改、财政、税务、质监、农业、
环保、科技、供电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
建筑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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