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作者:唐轩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16年第30期摘要: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均起着重要作用。
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可调和的冲突,但是现实中它们之间却存在诸多矛盾,为了更快更好的解决这些矛盾,寻求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我们应当尽快制定新闻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新闻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合理协调机制,最大限度的实现二者价值和目标。
关键词:表达自由司法公正新闻媒体监督一、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二者在国际文件中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1]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新闻报道与审判的界限,这些关于新闻媒体表达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是尤为详细的,它所规定的内容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过度限制新闻界与公民的表达自由。
在现代社会,表达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与新闻媒体这一传播媒介有关,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被有关国际公约或国际会议所关注。
世界上一些文件也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例如,《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以及由知名法律专家、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指定通过的《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的基本原则》(也称“马德里原则”),上述文件均对如何解决媒体的表达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良性互动提出了方案,对我国司法实践有较大影响。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条 标准 : 一 , 访 自由 , 第 采 指记 者对 任何新 闻事 件有 采访、 了解 、 掘 事 实 的权 利 , 府 机 关 应 给予 方 发 政
民主 与法 治 的历史 源 远流 长 , 古希 腊议 会 传 从 统 中衍 生 出 民主 , 古 罗马 法律 传统 和基 督教 教会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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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闻 自由; 新 司法公正 ; 自律 ; 改革 [ 中图分 类号] F D8 [ 文献标识码 ] A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首先明确一下辩题,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界定新闻自由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
”而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今天我们说高度的新闻自由就是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减少。
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将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放宽之后,能不能完善司法的现状以及解决现有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的现状,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有待改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独立性脆弱的弊端,在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一些案件引起舆论高压后,难免会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导致现今我国司法采取对新闻媒体的排斥态度,加上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当今司法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原因并不是新闻自由度不够高,而是司法本身的排斥态度。
今天的关键不在新闻自由度高不高,而是高度的自由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并且本身的弊端十分严重,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高度的新闻自由更会加强这种侵犯性。
首先,由于媒体逐步市场化,其工作性质要求抓住公众的心理,追求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致使一些媒体职业者选择大事、奇事、容易激起民愤之事进行报道, 这些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容的倾向性和夸大性,现实中一些媒体职业者为哗众取宠,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从而给法官判案带来极大的压力,进而妨碍或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甚至有些媒体以为自己拥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在监督过程中没有掌控好监督尺度,出现了新闻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可以独立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活动势必会在社会领域内发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原则,这同样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尚没有专门性的新闻法规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
关键词:法理学;新闻自由;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合理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新闻媒体自由地行使监督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自由监督行为又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司法领域中必然会产生碰撞和矛盾。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出台专门性的新闻法,对于新闻媒体履行监督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何有效地整合和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平衡,值得我们去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指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
实际上新闻自由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但通常都认为它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而且认为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手段和行使监督权的条件。
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和残缺不全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的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力,公正地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准确的加以贯彻和实施,其对诉讼的评判与决断应体现公平、维护正义。
二、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1、新闻自由可以有效地克服司法权利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包括法官个人素质,权力监督,法院组织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作者:袁福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摘要在时代的发展中随着科技的进步,新闻传播的途径愈发多样,加深了新闻的影响程度。
在此种情况新闻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宣扬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成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当前民主法治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新闻自由作为新闻体制的基石,司法公正作为司法运行核心价值,两者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不容忽视。
所以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我国法治新时代的特殊形势下,如何协调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两者搭配运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法学人和新闻人共同关注的焦点所在。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自由作者简介:袁福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047厉行法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在前行的道路中,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社会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冲突更是首当其冲。
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随着舆论监督权的过度扩张,直接影响到了司法权行使的公正性、独立性,造成了社会公正与法律公正之间的摩擦。
对于两者之间矛盾的解决已经成为了时代的主题之一,针对于此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当前司法与新闻的关系,并提出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以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权的必然性(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在统一所谓的舆论监督究其根本不过是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以法律的形式直接确认并保护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的基权利。
而具体到新闻自由则是依法延伸给予公民的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是公民享有知情权,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条件。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核心价值与首要追求,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遵守,而非一纸空文;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建立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才能保证我国始终坚定正确地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关系探讨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关系探讨【关键词】舆论监督审判独立新闻自由审判公正【内容摘要】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折射了新闻自由与法律规制的恒久性课题。
传媒与法院的关系反映了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对立统一关系,折射出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作为现代民主社会基本社会价值的功能互补与冲突调和,深度反映出自由与法治的固有张力在现代社会的延展。
新闻追求自由,审判追求公正,两者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两者需要在冲突中调整,在对立中统一。
在我国向法治社会转轨的历史时期,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之间要保持适度张力,两者要以法律为均衡点实现双向调整。
传媒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法院,应以促进审判公正为目的;法院要树立民主理念,尊重传媒,应以保证新闻自由为旨归。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两大基本表征,从法理上厘清两者关系,无论是在理论法学还是在应用法学都是重点课题,笔者不揣冒昧,著文就两者关系与专家学者探讨。
一、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位阶上具有同等性,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free press)和和审判公正(fair trial)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两种同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基本价值,在一个传媒与法院的功能分化较成熟的社会,两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着独特的社会功能,同时相互之间又存在着规约和互补,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的终极目标。
(一)新闻自由的社会功能重在促进民主,保障人权,监督公权新闻自由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传媒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公民通过新闻传播工具发表自己对社会各种问题的意见、批评以及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中的创造成果的自由,是公民表达自由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理所当然成为构筑当代中国法治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很难在它们之间进行价值层面上的取舍,最为理想的办法即是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概述,表现形式以及矛盾的解决来寻求一个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平衡点,真正促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重价值理念的完美实现,这即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表现形式;解决方法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概述新闻自由的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产生之初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
随着press词义由印刷出版扩大到大众传播,the freedom of press现在统一被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这个概念实质乃是指民主价值观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具体实现。
在当今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所呈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
由此可以看出,媒体以其及时性、公开性、公益性及广泛的受众特点,成为最有影响力和最为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
但新闻舆论始终无法取代司法,它对司法活动监督也仍有局限性,不当的新闻报道会对正当司法过程造成侵犯。
因此,虽然它们间相互协调的意义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但是二者实现方式和途径的差异所带来的矛盾始终是不可避免的。
二、当代中国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矛盾关系的表现形式二者间矛盾关系的实质是力与利的对抗。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权的冲突”①。
这种利与力的冲突是新闻自由报导的权利、媒体监督的权力、公民知情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实际司法审判中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权力的冲突。
(一)二者间矛盾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媒体对司法的侵犯为了引起公众的关注度,媒体往往会背离了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
浅谈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自由

浅谈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自由摘要:新闻自由作为公众尤其是媒体人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媒介生态环境,一直以来都是备受热议和讨论的话题,随媒介技术发展而来的新媒体环境,给了新闻自由巨大的突破空间,人们可以通过更加多元的途径进行监督和表达。
以互联网为突出代表的新媒体在表达公众意见方面,似乎展现出极大的自由和无穷的力量,推动着经济发展和民主进程,深刻的改变着当今社会。
但自由是把双刃剑,新闻自由的滥用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什么才是真正的新闻自由?在新媒体时代,更需要我们在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沿着一条健康合理的道路自由发展。
关键词:新媒体、新媒体时代、新闻自由一、引言新闻自由作为公众尤其是媒体人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媒介生态环境,一直以来都是备受热议和讨论的话题,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人们可以通过更加多元的途径进行监督和表达。
无论是传统媒体上关于新闻自由的专业表述、影像资料中关于新闻自由的话语表达,还是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由特定事件引起的关于新闻自由的片段式与情绪化的书写,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公众关于中国新闻业的认知与想象。
新媒体时代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体现了许多新特点,在拓展了新闻自由的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如何正确面对和把握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自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1789年,法国议会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中第十一章规定:“思想与言论的自由交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
因此,任何公民均享有言论、写作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
这是世界各国宪法中最早的关于新闻自由的表述。
尽管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对新闻自由的表述和概念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新闻自由是公民通过合法渠道阐述自已观点和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
从法律上来说,新闻自由(也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是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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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高原【关键词】新闻自由藐视法庭媒体审判陪审一、引论新闻报道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
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
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
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2]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行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
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如果我不把这些观点当作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观点、而是当作某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发展与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新闻自由可能以及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时如何进行规范与处理等内容进行粗浅的探讨,并结合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或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绝对不能简单化的话题,他的发展历程及其丰富的内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讲述清楚的。
司法公正不仅仅指实体上的公正,更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不仅仅指事实上的公正,更要求法律上的公正。
没有程序上的公正是很难得到实体上的公正,或者是在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得到的公正。
我不赞同通过牺牲某一公民(或其他公民)的某一项基本权利来达到某个具体案件的事实上的公正是符合法治原则的,或者更进一步说更加能够达到法律制度的目的或作用。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没有实证依据也是极其危险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他并不仅仅是某个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也是整个司法制度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最终的价值目标。
所以,关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在许多国际条约中得到具体反映,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等等很多条约都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
审判公开对于防止司法机关的专横甚至不公正无疑是一种简单易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因此,审判公开也就成为一个很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审判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并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公开,而是对社会大众的公开,也就是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旁听或不允许旁听的人进入法庭外,其他人都可以进入审判法庭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理。
那么,作为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应该享有这个权利呢?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我认为这是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因为既然公开审判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拒绝作为普通公民身份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或者是作为某一组织的代表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因为很多法律也没有禁止组织可以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去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
因此,除法律规定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庭没有理由拒绝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来旁听法官对案件的审判。
在我看来,现在出现的问题的关键似乎并不在于法庭是否许可新闻媒体进入法庭旁听,而在于当新闻媒体在对案件审判(特别是刑事案件审判,以下如未做特别说明时都特指刑事案件审判)进行报道或评论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的现象,这不仅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与裁判,更是对法院审判权力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正当干涉。
我们绝对不能允许新闻(媒体)审判的现象出现。
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如果对案件材料的掌握不太全面,或者是带有某种偏见甚至是不当目的,从而对审判过程或者审判结果表示出一定的倾向性意见或评论,甚至是强烈的批评,那么就可能会影响到全体民众对司法机关甚至司法制度的不信任。
这是极其危险的。
因此,如果新闻媒体在对案件报道的过程中的错误报道(不论是事实性的报道还是新闻评论)误导了公众对案件审理的期待,甚至严重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信念,或者是影响到法院的威信与法官的声誉时,对新闻媒体的适当限制就变得必不可少。
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宪法所赋予两大最基本的权利,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这二者之间不会发生较多冲突,但并不表示他们之间就不会发生冲突。
事实上不论是外国还是中国,这二者之间的冲突还是屡见不鲜的出现了,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甚至是比较突出。
因此,我们有必要来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这两项最基本权利进行必要的探讨,来防范并正确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这也正是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
下面,我首先对美国和英国在处理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处理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
二、美国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简要介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3]其中对公民“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的保护就是新闻自由的来源和依据。
当然,言论与出版自由的内容并不局限于可以接近法庭并对刑事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而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
而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如果新闻媒体通过非同寻常的、过于详细、甚至是不妥当的报道(例如包括含有严重倾向性的报道、只对某一方的观点及证据进行报道,对审判过程或者审判结果进行强烈的、不合适或者不正确的批评,等等),可能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庭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时,那么就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导致法院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从而严重影响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这不仅是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问题,可能也会严重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
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当得到公正的审判,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也做出了明确而肯定的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享受下列权利、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
”[4]该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而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包括防止新闻媒体对案件的不适当报道从而影响到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的认识与看法,从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法庭会不会适用藐视法庭的罪名来对新闻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审判进行控制或者制裁呢?从公开审判的法庭中获得的案件信息予以客观、真实及准确的报道当然不会存在藐视法庭的问题,而且从一些非政府渠道合法取得的公开信息也不受“司法限制言论令”的约束,不过新闻媒体并没有权利拒绝向法院或大陪审团披露这些信息的来源。
[5]实践中,不论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还是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通过对新闻媒体处以藐视法庭罪来限制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报道与评论也是较为少见的。
所以也有人指出,“对于媒介向公众通告审判事宜的能力而言,事后刑事惩罚或许和事前约束或‘司法限制言论令’一样危险。
”[6] 那么,法院能不能以适当的方式来事先对言论和出版进行限制或者禁止呢?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颁发“司法限制言论令”的方式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对某一案件的某些内容进行报道,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在命令发出前必须要证实事先禁止命令的有效性,等等),否则可能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权利。
在“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发表陈述意见时表示、“我们必须检验在命令发出时,摆在法官面前的证据,以确定(a)审前新闻采访的性质的范围;(b)是否存在着其他的措施可以减轻不受限制的舆论的影响;以及(c)对言论自由进行事先禁止是否会有效地阻止损害的发生。
”[7]而布伦南大法官、斯图尔特大法官和米歇尔大法官则表示、“对新闻界所发出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都是违反宪法的。
”布伦南大法官甚至提倡建立这样一个原则、“根据第一修正案的规定,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本身就是无效的。
”[8]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对事先颁发禁止报道命令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既然美国最高法院是倾向于保护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那么如何来保护被告人能够得到法庭的公正审判呢?克拉克大法官就详细列举了九种替代的方法来解决新闻报道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
这些方法分别是、“1、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2、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3、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记者注意他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准确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未经法庭允许而发表的言论);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7、将案件移送到新闻界的关注程度比较弱的地区审理;8、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
”[9]当然,这些措施或方法现在看起来显然无法消除新闻报道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有些也没有必要了。
至于法庭是否准许电子传播方式报道法庭审判,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允许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进行照相、音频传送,也同意电台或有线电视采访,但也有少数州的法院并不允许这样做。
对于联邦法院系统来说,尽管进行了一些试点,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拒绝对司法程序进行电子采访。
总的来看,美国法院在处理与新闻媒体的采访与报道时,尽量采用替代性的措施来保证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而并不是采取拒绝或禁止的方法让新闻媒体接近司法系统,以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审理,达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
尽管美国法院也可以对新闻记者提起藐视法庭的指控(美国的藐视法庭分为刑事藐视和民事藐视),但并不常见。
此外,虽然法庭也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不公开审理,但是由于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公众能否接近审判的权利,因此其适用的条件是极为严格的,限于本文篇幅就不再予以详细介绍。
三、英国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简要介绍在英国,对司法活动进行不适当的报道可能会产生两种形式的藐视法庭罪、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和故意藐视法庭罪,[10]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的主要依据为《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或者将要进行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