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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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业操 作中 , 要严 防媒 体 自由度 的过界 , 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 关键词 : 闻 自由; 新 媒体 ; 司法独立 ; 民意
中 图 分 类 号 :9 6 D 1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64— 38 2 1 )3— 0 9— 6 17 3 1 (0 1 0 0 5 0
司法 权是 一种 国家 法 律 体 系下 的重 要 权 力 , 当 公 民权利 需要 寻求 救 济 时 , 司法 权 便 发 挥 出重 要 作 用 。 司法 的独立权 体 现 在 司法 理 念 的独 立 、 构 设 机 置 的独立 和财 政独 立 等方 面 。 新 闻 自由 与 司法 独 立 的 内容 共 同 体 现 在 《 宪 法》中 , 闻 自由乃 公 民 、 人 所 享 之 政 治权 利 , 新 法 而
中立 的姿 态定 纷 止 争 , 障 公 民 和 法人 的权 利 。 司 保 法 机关 必须 以法律 手段 解 决 纠 纷 和 化解 矛盾 , 而媒 体 只要 反映 出真情 实 意 即可 。 () 2 媒体 的倾 向性 和 司法 的 中立 性 。新 闻的典 型 性原 则要 求新 闻媒 体 从 大 众 心 理 考 虑 , 住 典 型 抓
评 论 方 面的 自由。
二 、 闻 自由与司 法权 的冲 突及原 因分 析 新 ( ) 闻 自由与 司法权 的 冲 突 一 新
作 为 一种 观念 , 闻 自由在 近代 中 国 的 出现 源 新
于梁 启超 。“ 他认 为 自由 观念 和 权 利 意识 的缺 乏 是
中 国落后 的根 本原 因 , 只有 国人各行 其 固有 之权 , 国 家才 能 强盛 。 _ 由主 义 的新 闻 思 想 强 调媒 体 的 ”1 自 独立 性 , 表 意见 的 自由是 以经 济 上 的独 立 和 宪 政 发 所赋 予 的权力 监督 为 保 障的 。理想 的媒 体 只有 以这

浅论“媒体审判”的危害及规避

浅论“媒体审判”的危害及规避

了”为标题等等 , 连街上 打字店 的老板都
议 论道 : 媒体都判 了, 院还审什么 ! 法
二 、 体 报 道 对 司 法 实 践 的 影 响 媒
二是 间接影响 。 种影 响又分为两种 这
案 ”,这 起 凶杀案 引起 了社会 各 界 的震 惊 ,全 国有近百 家媒体 对此案 进行 了报 道 。 这场 报道从开始 到结束 , 多媒 体 但 许 并没有很好地 发挥 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 在 报道 的表 述中 , 或多或少 的形成 了一种 情 绪化 的舆论监督 。在法院还没有审判前 , 媒体 就认定是犯罪 嫌疑人杀害 了母亲 , 同 时还把 当事 人 的姓 名 、 就读学 校 、 母亲 的 姓名等个人资料公 之于众 , 违反 了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 》 面对诸 多 。 媒体 沸沸扬扬 的报道 , 院承受着舆论 压 法 力 ,失去 了独立 审判案 件的外部条件 , 犯
发表 “ 师 声 明 ”: 蒋 艳 萍 案 尚未 开 庭 律 “
件 , 旦在新 闻媒体 中曝光 , 一 容易 引起社
会 的关 注和有关部 门或领导 的重视 , 从而 促使 问题能较快解决 。

传播速度快等特点 , 因而会形成 一种无形
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公共 权力 的运行 。
三、 传媒 应 如何 报 道 案 件
在 上述 例子 中 , 我们可 以看 到媒体报
道 对 司 法实 践 带 来 了 一定 影 响 。 媒 对 司 传
法的影 响一方面是 由媒体 自身 的属性决
定的 , 例如 , 的公 开性 、 它 传播 性等等 。 朱
样也 会对 司法 人员形成 影响 。 其次 , 体 媒
的报道很容易被上级领导所关注 , 领导通 过批示或查询等方式影响司法 。 这种间接 影响更大 , 是传媒影 响司法 效果 最为显著 的一种途经 , 尤其是监督批评类 的报道。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媒体监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 难 以 在 二 者 之 间 取 舍 。
纪行为特别 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 、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 的揭
露、 报道 、 评论或抨击 。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 0
用 。然 而 , 果运 用 不 当 便 可 能 破 坏 司 法 公 正 。 如
( ) 一 传媒监督 的特性分析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宪法》 3 、 1条, 第 24 确立 了传媒监 督的宪 法地 位。 传媒 监督作为对司法权滥用 的一种 强有力 的制 约, 被称 为继立法 权、 行政权 、 司法权 之后的“ 第四种权力” 。
传 媒监督具有 以下特 性 : . 1 自由性 。 是公民言论 自由和 出版 自 它
法律 之 外 , 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就
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 。 要防止滥用权力, 必须以权 力约束权力 。 就
, 传媒监
在新闻舆论 的压力下 , 法院极有可 第二, 公开性。审判案件 的活动除 了法律有特别规 定以外 ( 如涉 督对 司法独立具有很 强的排斥 性。 及国家秘密 、 个人 隐私等)都必须一律 公开进行 。 , 公开审判是 民主化 的要 求 , 是司法公正 的基本保证 和前提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 第三 , 程序性 。 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每一个步骤, 必须按照法 律规 定的程序进行 。美 国法 学家 戈尔丁曾指出: 历史上最早的正义 “ 能做 出错误 的判 决。但 是, 将传媒监督与 司法独 立完全的对立 , 为 认 司法对传媒毫无独立 的领域可言 , 司法天然排斥传 媒的看法 是值得 商
L g l y t m n o i y e e S se A d S ce t

浅析我国“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

浅析我国“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
பைடு நூலகம்
年 来 .虽 然 我 国 在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的 道路 上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进 媒 的 舆 论监 督 能 真 正 发挥 实效 。 步 ; 是, 但 现行 司法 体 系 中仍 然 存 在 大 量 的 问题 。 治 并 不 健全 的 司法 21 构 建法 院抵 御 机 制 法 .
体 系 与无 序 竞 争 的 传媒 业 之间 , 盾 和 冲 突很 难 避 免 。 矛 211 保 障法 官 独 立 行使 审判 权 。“ 法 独 立 在 本质 上 必然 表 现 为 法 .. 司 些 传媒 报 道 司 法 审 判 时 , 以一 个 裁判 者 的 身 份 自居 , 非 一 官 独 立 ; 有法 官 独 立 也 就不 可 能 有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司法 独 立 ” 『1 西 常 而 没 。4在
【 关键词 】 媒体; 司法; 审判; 良性 互动
随 着科 技 的 进 步 , 使 媒 体 行 业 的迅 猛 发 展 . 闻 自 由也 越 来 越 式 ?这 些 不属 于 私 法 , 是 公 法 。 ” 现 这 种 现 象 是 因 为 “ 维 护法 院 促 新 ? 而 出 在 受 重 视 , 闻 媒 体 和 司 法 机 关 作 为 两 种 不 同 的社 会保 障 力 量 , 之 间 和 法 官 独 立 审判 的正 当权 力方 面 还 没 有 系 统 有力 的措 施 。”2在 中 国 新 其 [】 的 矛 盾 冲 突 日益 凸 显 。研 究 两 者 关 系 以求 得 和谐 共 处 之 局 面 . 有 理 这 样 法 治并 不 健 全 的 司 法体 系与 无 序 竞 争 的 传媒 业 之 间 , 盾 和 冲突 具 矛

些 媒体 有 了新 闻 炒作 的 机会 和 可 能 。 识 上 的 误 区 , 要 重 视 从 制度 上 建 构 一 套 协 调 司 法独 立 与舆 论 监 督 的 又 与无序竞争的媒体相对应 , 司法领域 确也存在被炒作 的空间。近 平 衡 机 制 , 要 使 法 院 能 真 正 独 立 公 正地 行 使 审判 权 , 时 又 要 使 传 既 同

浅析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析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对于网络舆论的内涵,国内虽没有形成统一定论,但对其主要观点还是大致明确。“网络舆论是网民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对时事热点事件或话题采用网络交流的方式(如转发、评论等)来表达本人的意见和观点,从而形成的大部分人同意认可的,具有某种倾向性的言论性。在这个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且充分运用的时代,每个人都将自己的所见所闻第一时间放到网络上,其他的互联网使用者在浏览到该新闻之后进行评论、转发,事件以“滚雪球”的方式不断发展,雪球从小滚到大,事件也因此发酵。第二,网络舆论有较强的突发性,容易发酵,易燃点稳定但热点复杂多变。如 “炫富”、“腐败”等,一个事件若被贴上这些标签,必然会引来网民的围观与讨论,甚至掀起轩然大波。第三,在网络舆论的传播过程中,网络使用者的利益选择性倾向明显。利益相关性决定价值选择,从大多数网络舆论事件中可以看出,不断发声的往往是那些利益可能受损的弱势群体,而那些利益相关性较小的网民则发声较小。如此,仅有利益相关者发声极有可能导致网络舆论缺乏客观性与公允性。
(二)完善新立法,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
“舆论”一词如今在法律上尚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更多的是将宪法中的“言论 、出版等权利”引申为“舆论自由”之意,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舆论自由”缺乏可操作性,网络舆论难以按照法律规范有序地进行,网络舆论因此也难以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致使司法审判容易走向两个极端:要么司法审判缺乏“人情味”,要么司法审判被网络舆论过分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因此我们要做的即将法治、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从制度与程序上确保网络舆论的合法化、规范化、秩序化,让网络舆论走上合法的轨道,发挥网络舆论的最大价值,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五、如何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建立专门化法律职业制度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政, 参 与到国家的经济 、 政治 、 社会 、 文化 等建设 中, 提出 自己 在阐述观点 时,仍然有不少爱憎分 明的词汇来激起公众 内心 的建议 , 提出 自己的质疑 , 媒体将这些意 见或建议进行汇 总 , 的道德标尺 ,这就把法治国家的法庭 审判转 向了媒体 的公众 这是有效传达 民众心声的载体 ; 另一方面 , 权力 的根源在 于权 审判或道德审判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民都有 言论 自由, 对 国家 利。 人 民的心声则体 现为 民意 , 而人 民的意志经过特定程序上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 的权利 ,但是这些一不
程序性 。 对 于尚未经过法庭审判的案件 , 媒体经往往会在法庭 判决作 出之前进行报道并且对案件妄加评论 ;甚至有些媒体 人忽视法律 的规定 , 忽略案件 的特殊性 , 仅凭借所谓 的一腔正 义随意评论案件 , 并且预测判决结果 , 这给 审理该案 的法官甚 至法院都会产生无形 的压力 ;媒体人 特别热衷 于报道 当前 的
升为国家意志 , 用文字反映出来就是法律。 国家 的一切权 力属 小心就会被媒体所利用 ,强烈的民意形成 民意审判 ,媒体 审 于人 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权利是人 民赋予 的, 因此国 判 , 会直接干预司法的独 立和公正 , 不 利于法治国家的 良性发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把人 民的利 益放在首位 。 ( 二) 媒体的不 适时报道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威信
展。
( 五) 媒体 监督对 司法的炒作
媒体在报道案件时 , 往往会 忽视 司法 的独立性 、 权威性和
媒体的 自身发展也有利益导向 ,因此媒体会打着舆论监 督 的旗号 , 为有着不法 目的群体所利用 , 恶意炒作 , 不 择手段 吸引公众 眼球 , 实现不法 目的 。有时会 出现这种情况 , 起初媒 体各有各 的看法 , 随着公众 意见趋 向一致 , 为了迎合观众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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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转)
近年来,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杨佳案”等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并最终演变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编外律师”,媒体的报道进程推动着案件审理程序前进,本应严肃庄重的司法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司法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独立受到干涉。

一、“媒体审判”的含义及特征
“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最直接、最激烈和最主要的冲突形式。

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它的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的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二、“媒体审判”干扰司法审判的路径分析
首先,媒体在“媒体审判”中将自己定义为真理和正义的化身,充当起原告(民事案件)或公诉人(刑事案件)的角色,通过新闻报道将被告方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受众,同时选择性地忽略、隐匿被告方的陈述,在双方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媒体报道的案情已然成为法庭的呈堂证供。

随后,在将“被告”送上法庭以后,
媒体又转而担任了法官的角色。

对现行法律条文分析过后,媒体往往会先于法庭对“被告”进行判决。

第三,媒体还有一个无比强大的后盾,那就是广大受众。

受种种因素限制,受众不可能直接接触案情,他们眼中的案情就是媒体的报道,因此受众的情绪与判断极易受到媒体的引导。

当舆论的力量足够强大时,就会干涉司法独立。

某种程度上讲,是媒体而非法庭,在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命运。

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程序公正就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有时会受到损害,司法权威也会削弱。

三、“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分析
1、法理基础的冲突
众所周知,在大的原则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媒体作为社会团体,自然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了公民表达自由与诉愿的权利,这就为媒体自由开展新闻报道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闻自由代表着民主,司法独立代表着法治,当二者不可兼得时,又该如何取舍呢?
2、价值取向的冲突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社会大众的代表,追求社会公正,偏向于结果正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以专门法律技术解决纠纷,尤其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优先于结果正义的。

两者的终极价值取向虽说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3、自身运行机制的冲突
在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媒体越来越强调主动发觉和快速报道,以求抢占先机。

以电视上常见的法治报道类栏目为例,栏目组在案件发生后整合各种途径得来的信息,拼凑成“完整案情”,之后聘请律师、法学教授或政府官员等嘉宾做一番点评,以期快速形成一个舆论场。

相比较而言,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个主要特点是被动性和程序性。

若非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法院一般不会去主动调查新证据。

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从法庭调查、质证到辩论的完整程序,以此来维护其中立性和准确性,案件的审判通常需经历若干次开庭,程序严谨细致,审理周期也较长。

4,事实认定方式的冲突
受限于人力、物力和时问等因素,媒体的报道内容通常是由个别采访所得,对案情细节的把握难免挂一漏万。

再加之记者描述案情时自觉不自觉地加入感情因素,描述案情渲染夸张,以满足观众猎奇心理,追求轰动效应。

法院认定事实则必须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公诉机关三方的陈述,而后通过规范证据来源和严格逻辑推敲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实现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平衡的若干对策
1、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传媒行业当前存在的诸多乱象,包括媒体过度干涉司法独立在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这个行业。

散见于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的若干有关条文,不但难以形成法治的合力,甚至还有彼此冲突的地方。

因此,要解决新闻自由过度干涉司法独立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自1982年开始动议制定新闻法以来,已历经30余年,数易其稿,至今未能出炉,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有鉴于此,未来的《新闻法》应从两方面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是应明确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准许其对司法进行监督,并对侵犯新闻自由的行为做出惩罚性规定。

二是应对新闻自由作必要的限制,规定在司法不同阶段,司法机关发布信息的内容范围与媒体的报道权利范围;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媒体记者应无条件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正常司法等等。

2、尝试进行若干制度创新
一是媒体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

“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养欠缺是一个重要的内因。

首先,基于司法传统的未审先判,将被告方称作“某犯”的做法仍然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部分媒体从业者,使得媒体无意中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其次,基于普遍的同情心理与“铁肩担道义”的社会责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会对相对弱势一方多施笔墨,而对强势一方做出带有情绪化、倾向性的批评指责。

因此,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有时难免会有出入,如果媒体囿于自己认定的事实,它所做出的结论就会误导受众,一旦形成舆论压力,就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机关公正办案。

有鉴于此,媒体应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充
当媒体涉法涉诉报道的“把关人”,有效防止有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内容出现在报道中。

二是法院应努力促进司法公开。

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通过设立专职、专业的新闻发言人等方式,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定期向媒体、向公众发布司法信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更要及时通报情况,避免引起误读或者无端猜测。

3,媒体应加强行业自律
新闻自律是指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

自律既可以提高媒体的职业道德水准,有效预防新闻侵权,尊重司法权威,又可以争取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减少与司法的非理性冲突。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报道涉法涉诉类新闻时,媒体尤其要审慎处理自身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要在受众需求与司法立场之问寻求恰当的平衡点。

加强新闻行业协会的建设,加强同业监督和自律。

通过专门督察机构受理公众对媒体涉法涉诉报道的投诉,对查实的不当行为予以公开批评,并责令责任媒体采取补救措施。

制定全行业普遍适用、具有可操作性的自律公约。

将“维护法律权威原则”、“客观真实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的、关于媒体报道司法的自律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则,纳入其中,作为新闻自律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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