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
新闻自由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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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l检 察 论 坛 徐
I = = = == == = = :; == == == = = = == = : ;
少犯 罪, 使司法 人员专 心处理 影响较
大的案件 。
四.新闻自由的法律界限
判, 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一个人
新 闻受众 的知情 的愿望 。除此之 外, 首先,新闻监督是 对滥用 司法权 新 闻监督 可 以揭露各 种 违法 犯 罪行
是实 现司法公 为 , 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 , 使违法犯罪 “ 新闻 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 且属于联 的一 种强有 力的制约 , 合 国致力 维护 的 一切 自由之 关键 。 正 的重要保证 。而这一 点也是公认 的 分 子及 时受 到查处;新闻监督有助于 ” 舆论对各种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使用新闻 自由的概 新闻 自由必须存 在于司法活动中起作 防范各种 违法 犯罪行为 , 可 念, 但宪 法第三 十五条规 定 了公 民的 用的最重要 的原因 。司法活动追求 的 违 法犯罪 行为 的揭露, 以使处于违 减 言论 自由和 出版 自由, 以说 , 闻舆 终极 目标是司法公正,而绝对 的权力 法 犯 罪边 缘 的人 受到震慑 和警醒 , 可 新
一
些极具煽动性 的词语 ,对某些 案件 面影响,其后果 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国 于两者所 固有 的不 同的价值追求 ,即
的情 节过 于渲染 或妄加 评论 , 尤其是 家的法治进程, 不可小视。 由此可见, 自由和公正 。而要想在两者之 间找到
在 一些 引起 民愤 的案件 中, 各路媒 我们必须要对新 闻 自由的法律界 限加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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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定导致 腐败,公 正便更无从谈起 。
但如果对权力进行 了适 当的监督,就
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中 图 分 类 号 :9 6 D 1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64— 38 2 1 )3— 0 9— 6 17 3 1 (0 1 0 0 5 0
司法 权是 一种 国家 法 律 体 系下 的重 要 权 力 , 当 公 民权利 需要 寻求 救 济 时 , 司法 权 便 发 挥 出重 要 作 用 。 司法 的独立权 体 现 在 司法 理 念 的独 立 、 构 设 机 置 的独立 和财 政独 立 等方 面 。 新 闻 自由 与 司法 独 立 的 内容 共 同 体 现 在 《 宪 法》中 , 闻 自由乃 公 民 、 人 所 享 之 政 治权 利 , 新 法 而
中立 的姿 态定 纷 止 争 , 障 公 民 和 法人 的权 利 。 司 保 法 机关 必须 以法律 手段 解 决 纠 纷 和 化解 矛盾 , 而媒 体 只要 反映 出真情 实 意 即可 。 () 2 媒体 的倾 向性 和 司法 的 中立 性 。新 闻的典 型 性原 则要 求新 闻媒 体 从 大 众 心 理 考 虑 , 住 典 型 抓
评 论 方 面的 自由。
二 、 闻 自由与司 法权 的冲 突及原 因分 析 新 ( ) 闻 自由与 司法权 的 冲 突 一 新
作 为 一种 观念 , 闻 自由在 近代 中 国 的 出现 源 新
于梁 启超 。“ 他认 为 自由 观念 和 权 利 意识 的缺 乏 是
中 国落后 的根 本原 因 , 只有 国人各行 其 固有 之权 , 国 家才 能 强盛 。 _ 由主 义 的新 闻 思 想 强 调媒 体 的 ”1 自 独立 性 , 表 意见 的 自由是 以经 济 上 的独 立 和 宪 政 发 所赋 予 的权力 监督 为 保 障的 。理想 的媒 体 只有 以这
新闻与司法的关系PPT课件

•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刘涌被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
•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
涌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刘涌的死刑判决,将原判决中刘涌故意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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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审判决之后至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之前
•
2002年4月17日新华网报道,刘涌一审被判
死刑。之后,《工人日报》、《北京青年报》、
《华商报》等平面媒体和中国新闻网、新华网、 新浪网等网络媒体,纷纷报道刘涌罪恶的发家史,
解析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历程,揭露有关
官员充当刘涌保护伞、公安机关顶着阻力排除干
• 第二,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交 代清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同时也是坚持 客观报道的要求。
• 第三,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 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 道,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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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当 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上述第
有一年多,新华社发出《沈阳“黑道霸主” 覆灭记》电讯稿。随后,在4月25日,又播 发《“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 表的?》的电讯稿。许多媒体都纷纷转载这两 篇电讯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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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铁岭市中院一审判决之前 • 案发后,在对刘涌的审判过程中,各大媒
体竞相报道,《辽沈晚报》、《华商晨 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 众多报刊和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以及新浪、 搜狐等门户网站,先后报道了沈阳公安机 关及检察机关对刘涌案在侦查、起诉等各 个阶段和环节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披露 的刘涌犯罪集团的种种犯罪事实。使受众 对此案有了更为详细的了解。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作者:黄雨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黄雨桑作者简介:黄雨桑(1992-),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从美国经验看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

从美国经验看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存在冲突,特别是近几年“媒体审判”的现象时有出现。
美国在处理两者关系的实践中,通过严格适用的藐视法庭罪、控制报道的限制性命令、司法机关的自我补救措施,较好地平衡了两者的利益,保障了诉讼参与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对我国当前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审判;藐视法庭罪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现代社会中,传媒对保障民众的自由有重要作用。
因为它保障了民众自由发表意见和思想的权利,也保障了民众获取信息的权利。
而司法独立旨在保障民众能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审判、防止人权遭受来自社会上其他力量的践踏,可以说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制度。
故而两者在现代社会都有不可或缺的价值,但在现实中,两者客观上也存在冲突。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热情日益高涨,同时由于网络舆论的兴起,传媒与受众之间的距离日益缩小,甚至能够实现“实时报道”,所以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能激起广大民众的激烈讨论,有时还会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
媒体审判可能妨害无罪推定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p我国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那么,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是在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还是在侵犯被追诉人获取公正审判的权利呢,值得我们思考。
诚然,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但关于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无论是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抑或是在传媒业逐渐发展、公众逐渐关心司法运行情况的我国,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平衡此两种价值的价值冲突,美国通过成文法或者判例,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总结,值得我们借鉴。
二、美国的做法美国在立国之初就特别重视言论自由以及新闻自由,《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就说过一句经典的话:“如果由我来选择,有政府而没有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不会有任何迟疑地选择后者。
论新闻自由的限制——以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为视角

湖 北 洪 湖人 ,硕 士 研 究 生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宪法 、行政 法 。
①学界对新闻 自由性质是属 于言论 自由在新 闻领域 的延伸,抑或是一种独立的宪法权 利这个 问题尚存 在争议 。本文 采通说,认为新 闻 自由是言论 自由在新 闻领域的延伸。 ② 已故的美 国联 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P te tw r 根据新 闻媒体在现代社会 中的重要功能,提 出了 “ o tr eat S 第四权 理论” ( h o r h e t t h o y o他认为宪法保障新闻 自由的 目的在 于保障一个有 组织的新 闻媒体 ,使其成为政府三权 te f u t sa e te r 之外的第四权 ,以监督政府 ,防止政府滥权 。笔者对新 闻 自由是第四项权 力持否定态度 ,新 闻对政府 的监督功 能本质上 乃 是 新 闻 自由作 为一 项 公 民基 本权 利对 国 家权 力 的对 抗 功 能
故 而 ,司 法 审判 工 作 必 须 反对 审判 前 与 审 判 中媒 体对 案 件 的任 何 倾 向性 报 导 ,否则 会 使 法 官 先入 为 主 ,形 成 偏 见 抑 或 法 官不 得 不 考 虑 舆 论 的 呼 声 ,做 出 不 当判 断 以迎 合 媒 体 和 群 众 。由于 上 述 两方 面
由。而 司法 独立 含 义 广 泛 ,包 括 司 法权 独 立 、法 院独 立 、法 官独 立 三 个层 次 。新 闻 自由与 司 法独 立 之 间 的关 系较 为复 杂 。一方 面 ,新 闻媒 体 作 为 当今 社 会 “ 四项 权 力 ”对 于 监 督 司法 、遏 制 司法 腐 第 败 、保 障诉 讼 双 方 当事 人 利益 、满足 公众 对 具体 案 件 审判 的知 情 权 、促 进 法制 教 育 与法 治理 念 的传 播 发挥 着 强有 力 的作 用 。 故而 新 闻 自由对 司 法活 动 的介 入 是十 分 必 要和 必须 的 。② 进 一 步 ,新 闻 更 的 自由性 、典型 性 、及 时性 三 项 原 则对 司 法 独立 具 有天 然 的侵 略性 。正如 陈 弘 毅先 生 所 说 ,由 “ 传 媒 审判 ”代 替 “ 院 审判 ” 法 ,便 是 篡 夺 了法 院作 为 宪法 所 设 定 的 司法 审 判 机 关 的应 有 功 能 ,有 损 法
寻求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衡平

中 , 牲 新 闻 自由保 全 司法独 立 或是 相 反 都会 陷入 困境 , 牺 采取 一些 行之 有效 的衡 平 标 准使 新 闻 自由 和 司 法独 立二 者 各得 其 所 才是 明智之 举 。
关 键词 : 闻 自由 ; 新 司法 独 立 ; t 标 准 a平
中图 分类 号 : F 2 .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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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2年 第 5期
沙洋 师 范 高等 专科 学 校 学报
Ju lo h yn e c esC l g o ma fS aa g T a h r ol e e
N 52 0 o. 0 2
寻求 新 闻 自由与 司法 独 立 的衡 平
论 监督 司法 机关 涉 及 新 闻 自由和 司法独 立 两种
对等的价值 , 这两种等 同价值恰好相互排斥 , 从 而 造成 新 闻舆 论 和 司法 机 关 之 间 的紧张 。
关 于新 闻 自由和 司法 独 立 言论、 出版 自由是 公 民 的一项 基 本权 利 , 中 国宪法 规 定 , 民有 言 论 、 公 出版 、 会 、 社 、 集 结 游
传 媒 与 司法 的关 系 以及 由此 引发 的各种 问 题 越 来 越倍 受 包括 新 闻界 、 司法 界 、 学界 的广 法 泛 关 注 。这 是 因 为舆 论 监督 司 法 机关 的 司法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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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摘要:研究“媒介审判”现象必然要涉及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三权”架构着现代社会的市民社会。
人权是本源,衍生和催生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是人权的实现形式,司法独立是人权的保障。
在实务中,三者的关系集中体现、贯穿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相互“敌视”的良性互动中,均得有所为,有所不能为。
前言新闻界有人称2003年为“记者挨打年”,2004年人大会修改宪法把“人权”入宪,“两会”后又见国家新闻传媒产业结构大调整。
这三件事吸引并引发着笔者的思考。
早些年震惊全国的“张金柱案”,当张金柱面临自己的末日时哀叹道:是记者杀了我。
有类似感叹的不只一人,包括后来“张军案”和“蒋艳萍”案中的主犯,在我国这叫舆论监督的威力。
中央台的《焦点访谈》曾担纲过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吸引着3亿人的眼球,发挥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重要作用,但也曾有部分报道对司法产生着消极作用。
西方把新闻媒介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
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在高擎“新闻自由”大旗的同时,都反对“媒介审判”,或专门制定《藐视法庭法》或单辟“藐视法庭法罪”以拒斥、惩戒“媒介审判”现象,以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谁要新闻媒介地位隆显,成为“第四机构”呢!但司法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活动,公众享有知情权,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公众(包括大众传媒)、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三者存在着多重矛盾:公众和媒介具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并且就此发表意见的欲望和利益,希望能够不受限制地旁听、报道、评论;法院负有保证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责任,有维护自身权威,司法独立的尊严等要求,允许公众和记者合法旁听和报道,但同时要求他们尊重司法独立和公正裁判,服从约束;诉讼当事人则有着保障自己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维护自身人权和法益的要求。
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如何平衡与契合,如何实现良性互动,促使人类社会迈向民主、自由、公正、理性、有序的理想状态,引起了社会广泛而深入地思考。
一、“媒介审判”现象须知(一)理论背景人权人权亦即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也是为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要求的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权利。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人权被认为是彻底的、纯粹的、人之作为人,人之只作为人就应享有的权利。
或概括为“人类做人的必要的条件”揭示出了人权作为自由的人和作为社会的人所不能缺少的东西,离开这些条件,人也就不成其为人。
从人权的内涵出发,人人都是自然界和社会的平等主体,也是自己的主人,应当享有与这种主体地位相称的价值和尊严。
每个人都有权以一定的形式参与到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去。
每个人除了受亲自或经由代表制定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强制约束。
徐显明教授进一步提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
”[1]他认为,言民主而不言法治,言法治而不言人权,则民主与法制都是虚假的。
21世纪中国法治的发展,将取决于我国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这五大权利群体的进步与发展。
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百世不移。
我国制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意味着一个人权重塑时代的开始,人权内容的丰富与发展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运动。
所以黑格尔说“‘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著名功利主义者边沁,在评论美国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的时候也说,其“天赋之论”完全是胡说,“自然权利根本就是胡说,绝对的自然权利是利用玩弄辞藻的胡言乱语。
”[2]由于人权的对应面不是自然,所以人权也不是来自于自然。
人权来自于人民自身,并且只能来自于人民自身,是一切人对于他所处的社会的政府而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用于限制政府、约束政府、要求政府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的某些义务。
新闻自由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新闻有没有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称得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世界各国对新闻自由内涵规定各有差异,在日本,日本新闻协会对新闻自由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即两个自由:第一,任何势力也强制不了的符合事实的报道和评论的自由;第二,为此目的而接近新闻出处,采访新闻的自由。
在美国,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通讯自由、批评自由、出版自由和贩卖自由。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后,提出了衡量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
[3]采访自由指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新闻事实的权利,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方便,而不应进行任何干扰。
传递自由指无论新闻事件发生在什么地方,记者采访所写成的稿件,首先必须传递到所属新闻机构的编辑部,方能进行新闻传播的其他程序。
如果传递受阻,将被视为对新闻自由的触犯和违反。
出版自由指报纸的出版和发行,如果这方面受到限制或发行受到检查,此项自由即遭破坏。
批评自由指允许每个公民有思想、言论自由,可以自由表达各种意见,评论时政、批评政府的政策和官吏的不法行为。
可见新闻自由是社会自由的重要内容,它和政治自由、思想文化自由密切相关。
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994马德里会议文件《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新闻自由对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至关重要,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是每一个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基础,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背无罪推定的前提下,对司法活动包括对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进行评论,而且对评论的权利不应予以任何特别限制,除非其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已加入)。
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与新闻自由密切相关的言论出版自由。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胜利果实,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并彼此分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垄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重要人物,贵族或者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正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4]司法作为惩罚犯罪和裁决权人争讼的权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
孟德斯鸠指出,这种权力应具有独立的超然的禀性。
他还曾经把司法权同行政权分立作为自由存在的前提,把司法权同立法权的分离作为公民生命和自由的保障,这是很有见地的。
[5]司法独立确立后被奉为现代社会的宪法原则,司法被视为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最后一道防线。
它的公正与否维系着国家的安危、社会的安宁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司法的公正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和能否保持其独立地位。
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通常认为司法独立首先是法院地位的独立,然后是法官司法人格的独立。
“对其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识有控制权”[6]故制度的设计与安排都应以此为突破口。
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应当包括四个不可分割的基本方面,即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以及内部独立。
实质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目标,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书的过程中,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
[7](二)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内在联系前面我们从静态角度简单地阐释了人权、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的内涵和本质,那么这三者作为推动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车轮,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任何社会群体告别独裁、专制,走向现代社会,自由、公平、正义、民主就成了社会的共同利益价值取向,维系社会在秩序中运行的最高准则,国家社会(专制时代家国合一)的一元结构,必然走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
在二元结构的社会中分解权力集中、打破政治资源垄断,制衡之术成了现代社会治理的至上手段。
一是政治国家内部社会之间的制衡,二是市民社会对由其产生的政治国家社会的制衡,表现为监督。
所以柏拉图说:“绝对的权力对行使这种权力和服从这种权力的人,对他们的子孙后代及其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种企图无论是以任何方式都是充满灾难的。
”[8]在“二元结构”社会模式下,人权、新闻自由、司法独立是社会前进的三只车轮,人权是开辟方向的第一只车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两只相互平行的车轮。
(如图)人权之轮向前驶进,开疆辟土,新闻自由之轮奋然践行,摇旗呐喊跟进;司法独立之轮一手擎利剑,一手托天平,环顾四野与新闻自由之轮齐头并进。
在三者关系中,人权是首位的,是现代社会制度之圭臬,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由其直接衍生和催生的,而二者又通过实现和保障手段反作用于人权。
这从人权的产生理论中可以得到解释,人通过劳动把自己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从而获得类特征,成为自然界主体后,每个人不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出了一大贡献:缔结、创建社会。
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者基于此!所以缔结社会在每个人所做贡献中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因而潘恩说:“社会并未没送给他什么。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
”这种权利就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股东之一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这种基本权利叫人权。
[9]可见人权是基于维系社会存在而产生的权利,是权源,是一切权利与权力的乳母。
生存与发展这种基本人权得以满足后,人必然追求更高级态的人权,如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权利,言论或称思想表达自由便成了满足基本人权后的人的必然追求目标。
人们要有效地行使思想表达自由,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传播媒介,并拥有知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信息的权利。
基于此,便衍生了新闻自由权和知情权。
媒介是大众行使思想表达自由和知情权的载体和代议性的组织,媒介应属于人人,但人人不能办报。
社会个体把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浓缩转化为新闻自由权委托授权给供职于媒体从业的记者、编辑行使。
所以新闻自由要忠于真实、忠于大众;以及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和“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理论依据皆源于此。
人权产生后,人权的发展和实现谁来保障,不同个体的权利相冲突时何处救济,谁来公允裁决?寄望于“自然权利”自然的“天行有常”的规律吗?信任于“人的理性的力量”吗?结果往往让人失望。
中国“文革”的“大鸣大放大字报”、“砸烂公检法”,结果人权荡然无存。
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破产,“社会责任论”的出笼,就是很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