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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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业操 作中 , 要严 防媒 体 自由度 的过界 , 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 关键词 : 闻 自由; 新 媒体 ; 司法独立 ; 民意
中 图 分 类 号 :9 6 D 1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64— 38 2 1 )3— 0 9— 6 17 3 1 (0 1 0 0 5 0
司法 权是 一种 国家 法 律 体 系下 的重 要 权 力 , 当 公 民权利 需要 寻求 救 济 时 , 司法 权 便 发 挥 出重 要 作 用 。 司法 的独立权 体 现 在 司法 理 念 的独 立 、 构 设 机 置 的独立 和财 政独 立 等方 面 。 新 闻 自由 与 司法 独 立 的 内容 共 同 体 现 在 《 宪 法》中 , 闻 自由乃 公 民 、 人 所 享 之 政 治权 利 , 新 法 而
中立 的姿 态定 纷 止 争 , 障 公 民 和 法人 的权 利 。 司 保 法 机关 必须 以法律 手段 解 决 纠 纷 和 化解 矛盾 , 而媒 体 只要 反映 出真情 实 意 即可 。 () 2 媒体 的倾 向性 和 司法 的 中立 性 。新 闻的典 型 性原 则要 求新 闻媒 体 从 大 众 心 理 考 虑 , 住 典 型 抓
评 论 方 面的 自由。
二 、 闻 自由与司 法权 的冲 突及原 因分 析 新 ( ) 闻 自由与 司法权 的 冲 突 一 新
作 为 一种 观念 , 闻 自由在 近代 中 国 的 出现 源 新
于梁 启超 。“ 他认 为 自由 观念 和 权 利 意识 的缺 乏 是
中 国落后 的根 本原 因 , 只有 国人各行 其 固有 之权 , 国 家才 能 强盛 。 _ 由主 义 的新 闻 思 想 强 调媒 体 的 ”1 自 独立 性 , 表 意见 的 自由是 以经 济 上 的独 立 和 宪 政 发 所赋 予 的权力 监督 为 保 障的 。理想 的媒 体 只有 以这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首先明确一下辩题,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界定新闻自由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

”而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今天我们说高度的新闻自由就是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减少。

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将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放宽之后,能不能完善司法的现状以及解决现有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的现状,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有待改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独立性脆弱的弊端,在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一些案件引起舆论高压后,难免会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导致现今我国司法采取对新闻媒体的排斥态度,加上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当今司法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原因并不是新闻自由度不够高,而是司法本身的排斥态度。

今天的关键不在新闻自由度高不高,而是高度的自由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并且本身的弊端十分严重,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高度的新闻自由更会加强这种侵犯性。

首先,由于媒体逐步市场化,其工作性质要求抓住公众的心理,追求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致使一些媒体职业者选择大事、奇事、容易激起民愤之事进行报道, 这些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容的倾向性和夸大性,现实中一些媒体职业者为哗众取宠,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从而给法官判案带来极大的压力,进而妨碍或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甚至有些媒体以为自己拥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在监督过程中没有掌控好监督尺度,出现了新闻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可以独立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活动势必会在社会领域内发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原则,这同样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尚没有专门性的新闻法规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

关键词:法理学;新闻自由;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合理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新闻媒体自由地行使监督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自由监督行为又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司法领域中必然会产生碰撞和矛盾。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出台专门性的新闻法,对于新闻媒体履行监督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何有效地整合和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平衡,值得我们去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指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

实际上新闻自由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但通常都认为它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而且认为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手段和行使监督权的条件。

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和残缺不全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的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力,公正地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准确的加以贯彻和实施,其对诉讼的评判与决断应体现公平、维护正义。

二、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1、新闻自由可以有效地克服司法权利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包括法官个人素质,权力监督,法院组织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

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法治视野下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社会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二者的良性互动将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二者的冲突屡屡发生。

本文试图探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揭示二者冲突现象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在坚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的思想指导下,对二者关系的重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监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现代社会中,人们开始将新闻自由看作是一种”第四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力。

在我国,新闻自由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是通过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间接推出的一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

司法独立,又叫审判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和确立的法律准则。

我国宪法始终把审判独立原则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

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其次,两者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是保证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则通过公开广泛及时的报道,唤起公众意识的觉醒,同时也监督着司法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法理分析(一)问题的根源--权力配置失衡产生的冲突宪法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的批评,意见等等是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新闻媒体成为公众发言人,所以媒体对司法监督是媒体的一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延伸。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作者:王瑞奇来源:《新闻传播》2016年第01期【摘要】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良好监督互助。

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得益彰的,他们有时会产生冲突,两者关系处理不当,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和没有监督的审判,就会出现审判不公和媒介审判。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媒介审判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价值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是人类发展的伟大成就,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体现,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两者。

司法没有了媒体的监督,可能出现审判不公;媒体的报道若没有一定的限制,则可能绑架法律,使法律沦为舆论的奴隶。

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得益彰的,他们有时会产生冲突,过度限制新闻自由新闻工作者将严重缺乏表达自由,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则将导致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

人类对于言论自由的讨论由来已久。

早在1644年,英国哲学家约翰·弥尔顿就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了“观念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 theory),他指责当时的出版许可制度,表示“禁止好书无异于扼杀真理”,审查官的判断和认知并不一定比普通人强,即使是错误的观点也不应该被扼杀,因为谬误会在与真理的碰撞中被淘汰①。

表达必然借助一定的媒介,人类本身在时间和活动范围上受到局限,对外界的直接了解也很有限,我们所获悉的大部分信息是通过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来实现的。

随着科技进步和传播工具的发达,人们掌握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方式越来越灵活,人们对信息的选择更加主动,参与程度增加。

王四新认为,“使用媒介的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②,国家不仅要尊重人权,更应通过积极作为保护公民人权。

在立法上,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记者报道新近发生的、读者感兴趣的、与读者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是他们的职责和权利。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理探析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理探析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理探析查献群【期刊名称】《鸡西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00)002【摘要】Independence of jurisdiction and freedom of press ar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pposition and the unification , harmo-ny and conflicts coexist .Apart from the high degree of consistency on the target , their intrinsic value conflicts , which leads to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judicial activity and the news media .The paper analyzed the complex relations between independence of juris -diction and freedom of pr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 which should be taken as the presupposition for our country to carry out relevant judicial reforms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是对立与统一、和谐与冲突并存的关系。

二者在终极目标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同时,其内在价值的冲突不可避免引致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关系的紧张。

从法理学的视角来探析这两者之间复杂关系,应当成为我国进行相关司法改革的认识前提。

【总页数】3页(P82-84)【作者】查献群【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相关文献】1.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张淑芳2.浅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丁琪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赵敏晶;张媛;马海婷;4.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王瑞奇5.探析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辨证关系 [J], 杨晓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言论的压力必然形成无形的力量,监督司法的公正,犹如一把双刃剑,可以很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司法独立,反之则影响司法独立。

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文章对二者的冲突原因以及如何使二者达到平衡提出自己观点。

【关键词】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互动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9-02新闻贵在真实,没有自由的新闻是对社会客观的扭曲,也是残缺不全的。

重视新闻自由也是对人权自由的实现,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字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

新闻自由越实现其所产生的社会监督力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它可以宣传法治,监督司法公正运作,防止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如果对新闻自由不加以任何限制,它就可能反过来影响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

如何在二者的冲突面前求以平衡是我们要思考的。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一)新闻自由的本质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和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意见和进行新闻批评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媒体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最基本的条件和生存的基石,同时也是当今世界各国人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

新闻自由要求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对社会和其他利益造成重大的威胁和损害,就不应该受到限制。

正是由于这种自由的性质,新闻媒体根据自身特有的视角,价值取向,利用所掌握的社会舆论工具,对司法活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

(二)新闻的价值取向新闻媒体以它对社会公正含义的理解和标准不断的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和公正。

这种公正模糊存在与社会大众之中,而且是经常与典型个案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凸显出来,是感性和具体的,很容易被大众所接受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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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作者:黄雨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黄雨桑作者简介:黄雨桑(1992-),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

可以说这个定义全面具体,关键是突出了传媒的媒介特征。

司法独立,它是指法官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不偏不倚的审判,而不受其他任何干扰;且审判结果应得到全社会的承认与执行。

尤其不受政府等权力机关的干涉。

概括地说,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司法独立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司法独立的要求下法官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审判。

司法独立它既是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结果,又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才能保障公民接受公正审判的基本人权。

对司法裁判的遵从或对法院的服从有赖于公众对法官的操守和独立的信心。

法官的操守和独立性最终依赖于他们无所畏惧或不偏不倚的行为。

目前,司法独立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

(二)冲突现状及其原因分析1997年的张金柱案以最终被执行死刑终结,他的代表律师认为,张金柱在这个案件中,已经不仅仅是交通肇事的被告人,甚至已经成为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被当成了公安队伍中的反面人物。

种种非法律因素影响了该案的最后判决结果。

包括其他的如孙志刚收容被伤害致死案、刘涌案以及最近的许霆案,从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因为新闻监督的存在,使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公开,这对于公正地执行司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监督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过度的新闻干预会使司法活动失去本有的独立性,使得他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满足公众的民意,或者说不得不从一定程度上迎合公众的意见,这种司法独立向民意的妥协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法院的司法活动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新闻自由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

两者之所以会产生冲突,本人认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所坚持“媒体监督必须是审判之后的监督”。

因为从学理角度,司法活动是具有专业性的,但是新闻媒体因为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媒体所得往往是一些传闻,而且信息不充分的报道容易有倾向性。

另一方面新闻的自由无疑会增大民意的介入度,但是一旦过分的介入,民意本身的劣根性就会显现出来,民意的表达主体通常法律素养、法律信仰的普遍不强,整体素质、理性思维的低下而且民意通常更习惯于把问题道德化,以好人坏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

但是司法它所强调的是自身的规律,它有比较明确而冷静的一套原则,它所需要的是理智和客观,实践中又是往往道德立场比法律立场更有广泛的认同基础,导致更能吸引广大民众,两者的冲突就应运而生。

另外,由于司法与媒体的价值不同,特性不同等,使彼此的矛盾和冲突显得不可避免。

媒体舆论价值与司法公正价值不同,新闻舆论为了吸引更多的读者,对事件的报道会有选择和偏重,而司法的公正在于通过法律的证据来表现客观的世界,这是两者在价值上的相对差异。

从特性上看,新闻舆论讲究时效,要真实新鲜,同时也可能导致断章取义,司法活动的主体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司法的程序性会导致司法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执行。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在公开场合说,“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

”④二、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及相关做法新闻自由从言论自由衍生而来,言论自由的传统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出版自由这个口号由英国政治家、诗人约翰·弥尔顿首先提出,它是新闻自由理论的源头。

后来发展成为报刊自由主义理论。

弥尔顿所提出的“观点的自由市场”和“观点的自我修正”理论是自由主义新闻学的理论根基,也是西方新闻自由的理论根基。

美国人托马斯·杰斐逊在1789年力促言论、出版自由载入宪法即《人权法案》,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言论、出版自由原则。

同年,法国国会也通过了《人权宣言》,正是两部宪法的通过标志着自由主义在北美和欧洲占据了统治地位。

虽然西方多数媒体能够主张客观、公正,自由报道新闻,但是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新闻自由制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新闻自由越来越受到经济利益的侵蚀,开始走向媚俗化。

另一方面,由于垄断集体的发展,使得新闻事业被少数人所掌控,新闻自由受到垄断资产阶级的控制,无法继续代表多数人普通人的利益,也无法做到客观公正。

更为关键的是,政治利益、资产阶级和国家利益严重影响着西方的新闻自由。

这些使得美国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显得尤其必要。

关于新闻采访权的合法性在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中有所蕴含,但宪法同时对新闻采访权的行使也有原则性的限制。

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在我国的实践中,对于限制主要有这几个原则:首先、不能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要考虑公民个人和法人合法利益,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实施对公民的侮辱、诽谤行为,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第三、要履行保密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新闻传播活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实践中新闻记者应具体依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来履行该项义务。

第四、手段要正当。

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提倡“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正当声明和要求”。

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副院长都向外界宣布建立新闻发布体质以及发布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

我国也通过最高院的批复和司法解释确认了将新闻媒体和作者列为新闻侵权的义务主体。

本人认为,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出台的各项措施来使司法与媒体保持一定的距离,是因为媒体的报道会是一些重大案例变为公众事件,且对法律机构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对法官的合理约束无疑是合理的,公开那些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那些不应公开的信息。

按照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不可以将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透露出去,同时不可以发表相关评论。

但是,凡事过犹不及,如果“过分限制”反而不利于自由权的表达,另外,我国这条限令限制法官接受媒体采访,但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予以规范,没有治本的措施出台,所收到的效果可能并不理想,毕竟除了接受采访以外,实在还有太多的途径来透露案件情况了。

三、探寻冲突的解决方案(一)完善司法自身建设,加强司法活动的公开1.加强司法自身队伍建设新闻自由需要保障,但同时要阻止传媒的“越位”监督,对于司法部门自身而言,必须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出一支职业素质高,政治立场明确,严明执法的司法队伍,严厉打击各类司法腐败案件;司法活动坚决遵守法律程序,进一步加快司法改革,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减少外界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另外,改革司法体制,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对司法权的监督必不可少,但是需要更为有效和可行的途径、方法或思路,新闻监督要在公正的目的下运用合理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另外,当今法院对同级政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都有较强的依赖性,导致其司法独立性很弱,使得司法公信力降低。

所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求从外部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使我国的法院真正独立于政府。

从内部“而言,要强化合议庭和独立审判员的职责,落实公开审判的制度,加大审判透明度,另外,要有一套有力的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以确保法官的地位。

保障法官在制度上可以抵抗舆论审判的压力,减少他们决策时的顾虑,使得他们作出真正的公正的判决。

2.端正对待新闻媒体的态度其实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从根本上而言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所以两者在价值目标上是可以统一的,当今司法部门对新闻舆论的排斥态度是不足取的,虽然新闻舆论有时会做出不公正盲目的判断。

司法机构应该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媒体,既不能一味地盲目服从,也不能完成抵御排斥,应该在两者的一定平衡程度上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相对而言,司法过程的封闭性较强,尽管存在程序法的规制,但在实践中这个过程的封闭性仍然是不可避免。

这种封闭性一方面体现在很多情况下都不予公开那些应予公开的司法过程,或者即使公开也达不到法律公开的程度,另一方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民主原则那些应当受到社会监督的司法过程并没有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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