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它确保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执行。
首先,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在司法公正的框架下,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适用的,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政治背景。
这就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使人民对法律和司法制度有信心。
其次,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如果司法不公正,那么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将会加剧,人民的不满情绪会不断积聚,最终可能导致社会动荡甚至暴力事件的发生。
而司法公正能够通过公正的裁判和执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司法公正对于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环境下,企业和个人才能够放心投资和创业,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会得到保护,合法的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这样才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名人名句方面,孟子曾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这句话表达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即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司法公正正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美国历史上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种族隔离教育政策违宪,这一判决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对社会正义的重要作用。
反方,司法公正虽然理论上很美好,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司法公正往往受到权力和利益的干扰,导致裁判不公。
在一些国家,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法官受到金钱、权力的诱惑,偏袒或打压某些当事人,这就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其次,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局限性。
法律的适用往往受到人的主观意识和认知能力的影响,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判决,这就导致了司法公正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
而且,一些法律的不完善和滞后也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司法公正也存在着一定的成本问题。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资源的投入往往会对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司法公正能够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
在法庭上,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者政治背景。
正义无法偏袒任何一方,法官应该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司法公正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如果司法不公,社会就会充满不满和不安定因素,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也会大打折扣。
最后,司法公正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只有在一个法治环境下,企业和个人才会有信心投资和创业,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让每个人都能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句话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核心精神,即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
另外,英国哲学家培根也曾说过,“法律是公正的女神,她的眼睛是闭着的。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客观的,不应该受到任何偏见和干扰。
经典案例,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司法公正的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布朗一家为了争取黑人儿童在学校教育上的平等权利,向法庭提起诉讼。
最终,最高法院做出了裁决,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这一裁决推动了美国种族平等的进程,展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反方,司法公正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它受到法官个人的主观因素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首先,法官可能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影响,导致裁决偏向某一方。
其次,法官的个人偏见和立场也会影响司法公正,有些法官可能会因为个人喜好或者偏见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决。
最后,司法程序中的漏洞和不完善也会导致司法公正的缺失,例如律师的辩护能力、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
名人名句,法国作家雨果曾说过,“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保护人的权利,也可以伤害人的利益。
”这句话表达了法律的两面性,即它既可以保护人的权利,也可能成为不公正的工具。
另外,美国前总统肯尼迪也曾说,“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强调了每个人都应该为司法公正做出努力,而不是单纯依赖法律和法官。
论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

论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1. 引言1.1 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公开地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体制的基本价值观和核心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权的基本途径。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人们才能享有公平的司法保护,避免权力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环境下,公民才能真正感受到国家的法律权威,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司法体制本身的改革完善,更需要法律文化的培育和法治观念的普及。
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更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和信仰。
1.2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国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原有的司法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存在着巨大的缺口。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措施相继推出,包括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加强司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推动审判公开、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的审判机制等。
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是适应时代发展潮流和人民意愿的必然选择。
2. 正文2.1 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紧密相关,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基础。
论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

论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司法公正是指法院在解决争端和裁决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受外界干扰,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体制改革则是指通过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能权限、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促进司法机构的公正行使职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又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构存在行政干预、人事任免不规范、权力寻租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对司法机构的改革,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可以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司法权力行使的公正性。
建立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明确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机制,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导向。
司法机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核心职能。
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
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建立起一套规范、科学、公正的司法制度,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建立起完善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提高司法职业道德水平,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导向,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不断向前发展。
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
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通过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的实效;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又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司法体制,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司法公正申论作文

司法公正申论作文在当今社会,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司法公正意味着法官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不受外界干扰和利益驱使。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时常听到一些与司法公正有关的争议,如法官收受贿赂、裁判不公等。
因此,加强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首先,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非法律力量的干预和操控。
只有司法独立得到保障,才能形成正确的司法导向,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机构,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确保司法独立的实质性落地。
其次,加强司法透明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透明度是指司法活动的程序、标准以及判决结果对公众清晰可见。
通过公开审判、公布判决书等方式,可以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增加司法公正的透明度。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便于公众随时了解司法情况,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
再次,强化司法责任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责任制是指法官应当对自己的审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当法官清楚自己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时,才能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避免滥用职权,做出公正判决。
因此,要坚持依法严惩司法不公行为,建立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既称赞公正的判决,也追究不公的责任,以此推动公正司法的实现。
最后,加强司法宣传是提升司法公正度的重要举措。
通过公众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提高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
同时,加强对司法案件的宣传和解读,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真相,避免利益集团对司法的不当干涉。
总之,加强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司法透明、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宣传,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确保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

司法公正辩论辩题正方,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确保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首先,司法公正能够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权势者还是弱势者,在司法公正的保障下,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审判和对待。
其次,司法公正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司法公正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司法公正能够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司法公正的实施能够让人民更加信任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反方,司法公正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公平公正。
首先,司法公正存在着裁判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裁判人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观点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其次,司法公正存在着司法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司法资源不足,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审判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最后,司法公正存在着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一些司法人员可能会受到贪污和权力滥用的诱惑,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因此,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
2. 经典案例,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废除了种族隔离教育政策,推动了美国的种族平等和司法公正进程。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只有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监督,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浅论司法公正

在 现代 民主 法治 国家 ,实行 公开审 判也 是 民众对 审判 活动 知
司法 制度 还 受社 会等 其他 条件 的的制 约 。
情 权 的要求 ,民众 了解审 判过 程 才能 知法 懂法 ,并 能够 相信 审 判
《唐 律》在 当 时 的世界 中 ,是 立法 水准 、内容 结构 上十 分完 善 是 公 正 的,更好 的实现 司法 公正 这一 制度 。因为司 法公 正 的实 现
公 正 、裁 判标 准 公正 、裁判程 序 公正 、裁 判 实体公 正还 包括适 用法 理 间接体 现 了司法 公正这 一制 度 ,所 以公 开 审判具 有十 分重 要 的
律 的平等 。最近 一些 学 者认 为 司法 实践 的公 正有 以下 几点 :1.观 意 义 。主 要表 现 :1.实 行公 开 审判制 度 是贯 彻我 《国 民事 诉讼 法》
的法 典 ,在中 国法 律 史的进 程 中也 是一个 很 具有 代表 性 的法 典 , 在 很大 的程度 上取 决于 司法 者 的素质 ,所 以很有 必要提 高 司法 者
是对 历代 王朝 法典 的总 结 ,是 唐 以后宋 元明清 各朝 法典直 接模 仿 的素质 。具体 从 以下几 点进 行 阐述 :1.专 业素 质 。法 官是 否 正确
己13 1 13年 1月 (下 )
浅论 司法 公正
吴吴 华 杨 淼
摘 要 司法公 正是 有 关 司法改革 的研 究课题 中最重要 的 ,是 法律 的 渊源和 目标 ,它 意味 着伦 理 道德 优 于法律 ,同时又是 在
审判中法官要树立的理念。可以说没有 了公平,LaY-,法律的价值则无从体现。
事 案件 、行政 案件 的 审判活 动 和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诉 案件 的 审理 、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改革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实现司法公正的方法:1. 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免受政治干预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确保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拔、任用和晋升等程序符合公正和透明的标准。
2. 条件公平的审判环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例如,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并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平执行。
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4. 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程序,减少诉讼周期和延迟审判的问题,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审理。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管理和法律智能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 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司法公正的可见性和监督性。
建立公正和透明的司法评价机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的现象。
6. 强化司法监督和纠错机制: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机构和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估。
对司法错误、滥权和腐败行为进行严肃追责,保持司法公正的纠偏和修正能力。
以上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些可能的方法,然而,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不同,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政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司法公正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够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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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关司法公正刑事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正确适用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能够相对公平合理地处理刑事案件,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使利害关系各方尽可能得其所应得。
在刑事司法过程和结果中体现(一般)公开、相对公平、普遍公认的正义精神和原则。
具备了实现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这不等于公正的实现将达到充分的程度。
在一国范围内,司法公正程度整体上取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各种改善条件的总体状况。
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有法律标准、社会标准和政治标准。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的程度越高,意味着司法公正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就越高。
[关键词] 刑事司法;司法公正;实现公正众所周知,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树立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
而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取决于司法的公信力,其公信力的确立又关键在于确保司法的公正。
何谓司法公正?人们众说纷纭。
为了早日化解当前公民的法律信仰危机,强化司法的公信力,当务之急应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尽量达成科学评价司法公正的基本共识性的标准,并借助各种传媒方式将之向全社会推行,积极引导普通公民正确理解法律正义与司法正义,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以便维护人们对法律正义的信仰并强化人们对法的忠诚的情感,改善守法教育的效果。
[1] 因此,本文拟从共识性的公正、刑事司法公正的内涵、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等几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探求共识性的公正是否可能?何谓公正?人们众说不一。
例如,在对待公正与公平、公正与正义的关系上,有同义说和近义说。
同义说有三种:一种观点是公正与公平同义[2] ,另一种观点是公正与正义同义[3] ,还有一种观点是公正、正义与公平同义[4] 。
而近义说大致有六种代表性的观点:(1)近义说1。
公平一般是指对于以利益分配对称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做出的价值评判,合理划分利益是公平的深层本质;公正是“权利(利益)的平等交换”,其核心要求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在同一标准规则下的相同对待;正义的基本内涵是人们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取所值,做当做之事,得当得之物,其核心意旨是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权力和责任之间达到基本的均衡(平衡)。
[5] (2)近义说2。
公正从其内涵上来说,与公平、公道、正义、合理等词义相近,指的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谋求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为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协调成员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
[6] (3)近义说3。
公平,英文为Fairness,它与公正、正义(Justice)、平等(Equality)是意思相近的词,许多著作家们对它们的意涵都未予严格区分,许多词典也是在互换的意义上使用这些词的。
公平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
……在汉语中,正义与公正、公道、公平含义相当,只不过在意义强弱、范围大小方面存在差异而已。
[7](4)近义说4。
公平、公正、正义三个概念是有差异的。
正义作为一种理念,是最高层面的道德衡量标准,在社会制度安排上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公正在分配领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分配原则和衡量标准,在社会生活中是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属于基础层面的衡量标准,强调客观性,注重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带有明显的中性和“工具性”色彩。
而且认为,公平、公正和正义在社会定位和价值目标的追求上不尽相同,正义是前提性的,侧重于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正义;公正是基础性的,侧重于利益分配上的对等;公平是条件性的,侧重于社会成员在基本权利上的平等。
[8] (5)近义说5。
公正和正义是一组经常被混用的概念。
由于译介、解释和概念论方面的模糊,公正和正义的内涵分析尚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话语体系。
正确地认识公正和正义的区别,是一个政治哲学和价值哲学的基本问题。
从概念维度、价值维度和论域维度等三个角度看,公正是一个政治生活的评价范畴,是一种多维价值的认识范畴,存在于“入场”的价值活动中;而正义则是一个伦理生活的评价范畴,是一种单一的价值信仰,存在于“离场”的价值评价中。
[9](6)近义说6。
公正与正义尽管有着内涵和价值取向的相似性,但却并不完全等同,公正是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而正义则是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
两者不仅有内涵之别,在具体运用上也有差异。
[10]对于前述观点而言,不难发现,同义说值得商榷。
首先,公正和公平的含义往往是不等同的,因为公平往往是公正的核心之义。
其次,公正和正义的含义是否等同,则难以分辨,有译者把“Justice”译为“公正”,有的则将之译为“正义”。
至于近义说,种类繁多,各说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相对而言,前三种近义说更有说服力。
尽管如此,前三种近义说也有差异。
而且,此等类似观点林林总总,枚不胜举。
既然如此,那么探求共识性的公正是否可能呢?对此回答,与达成共识的范围大小有关。
若限于特定时空中的小群体,则人们形成共识可能较为容易;若特定的时空范围越大,则人们形成共识可能越难。
不过,若认为共识是要求达到基本认同的程度即可,则在某一时代一国范围或者更大范围内探求共识性的公正也是有可能的。
[11] 比利时学者佩雷尔曼教授曾经从六种最流行正义概念中归纳其共同思想而设置一个共同公式,即提出了“同等待人”的形式正义论。
[12] 应该说,该理论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其结论是仅从六种正义概念中归纳出来的,仅限于对待个人的态度方面,因此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其实,这就使正义(公正)与公平同义。
然而,公正可能涉及多种或多层含义(包括广义、中义、狭义等),其中公平是广义公正的核心含义。
鉴于世上所有人都认同的、普适性的、绝对的、永恒的定义标准并不存在,因而,最值得探寻的是从长期来看有尽可能多的人认同的定义。
可是,探寻这种定义也是一大难事。
因为“尽可能多”是一种相对模糊的主观判断。
尽可能多的人(基本)认同的定义和标准,是要探寻一种接近(而不是精准的)最大共识范围的关于公正的定义。
因为在这里追求精准是徒劳的。
众所周知,理性人受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驱动,因而理性人的立场往往取决于其利益的需求。
因为满足一切人的所有利益要求是不可能的,[13] 所以,就应当使这个定义尽量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要求(包含对探求真理欲望的精神满足)。
那么,如何具体界定这个接近最大共识范围意义上的“公正”呢?对此,或许可以从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关于人的五个层次需要的理论入手来理解。
该理论说,人的五个层次需要由低到高分别是:(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社交需要;(4)尊重需要;(5)自我实现需要。
[14] 其中“社交需要”实际上涉及了自由的问题,“受人尊重的需要”则涉及平等的权利,而“自我实现的需要”涉及更多的自由和权利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更多地满足这些要求,需要使每个社会成员尽量享有更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并尽可能达到自我实现的理想程度,力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得其所应得,即获得相称的、正当的利益或者结果。
作为限制的是,对行为过分的人,则应当领受相称的和必要的惩罚。
对此,也许有人质疑这将导致一种功利主义的定义。
而功利主义有违背平等和人权原则等缺陷,它正如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对功利论的批判那样。
[15] 我认为,这是对探寻接近最大共识范围意义上的“公正”定义的误解。
其实,按照尽量满足每个人的正当利益要求为原则设置的定义,其立场不等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其中虽不赞同虚构的契约论,但也是强调人人平等的自由的公正观,强调不能任意牺牲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应当保护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此并不完全排斥罗尔斯的正义论。
于是,应该说,设置一种接近最大共识范围意义上的“公正”定义具有合理性和广泛的可接受性。
而且,还要指出的是,学界往往只重视对字词渊源之考察,却少有注意平民百姓(为了日常交流)在释义上“望文生义”的普遍性、易接受性和易普及性的客观事实。
因此,作为一种接近最大共识意义上的定义,应当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本文在结合前述几种更具说服力的近义说的基础上,对公正的释义加以调整与补充。
据此,不妨认为,公正指的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能够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协调成员间的社会关系,使每个社会成员尽量能够得其所应得(即获得其相称的、正当的利益或者结果);同时公正也指(一般)公开、相对公平、普遍公认的正义(正义即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得其所应得等)。
那么,如何把握其中所指的“普遍公认”呢?它不是指个别小型场合的公认,而是要求在公之于众的不同场合反对的声音往往较少或者很少;即使个别场合反对声音较多,也不足以影响到社会共同体明显有普遍支持的情形。
亦即,在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广大人群中有明显多数人认可或支持的,就可视之为获得了广大民众的普遍认可。
又如何理解“公平合理”呢?它指(一般)公开的、平等的、公认的合乎常理的情形。
又如何理解“得其所应得”和“正当”呢?它们主要是指不仅在道德上而且在法律上都是“得其所应得”的和“正当”的。
当然,这个定义究竟与真正的最大共识范围的定义的接近程度如何?最终需要由历史的检验来回答。
二、刑事司法公正的内涵在刑事司法上必然涉及刑事司法的公正问题。
而刑事司法公正是司法公正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相对民事司法公正和政事司法[16] 公正而言的。
讨论刑事司法公正的内涵,先应以理解司法公正为基础。
关于对司法公正的含义或者解读,学界有不同认识。
为了对诸多观点进行更好地梳理,可以从司法权主体的范围和公正的内容两个角度作为分类依据进行探讨。
首先,从司法权主体范围的角度看,法学界有三种代表性的认识:(1)广义主体说(多主体说)。
该说认为,广义的司法公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
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17] 相关观点还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把法院的司法公正看作是裁判结果的公正,忽视执行公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其实,执行公正同裁判公正一样,也是完整的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8](2)中义主体说(双主体说)。
该说认为,司法机关只包括检察院和法院,因此,司法公正仅限于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活动所体现的公平正义。
(3)狭义主体说(单主体说)。
此说认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这里司法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19] 类似的观点认为,司法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之规定就个案审理之结果而对立法一般公正价值或者立法精神的体现。
[20]然后,从公正内容的角度看,法学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类认识:(1)广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