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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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法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法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法治的重要基石,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法学中,司法独立原则被视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从其定义、重要性和实现的挑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定义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行政、立法和行政机关干预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保证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司法独立原则还体现为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的指使或压力。

二、重要性司法独立原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首先,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思考、独立裁决,不受外界的利益干扰。

这使得法官能够自由地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独立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信誉度。

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最高代表,其裁决结果被认为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

只有具备司法独立,才能保证法律在社会中得到广泛尊重和遵守,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最后,司法独立是保障其他权力机关合法运行的基础。

司法机关作为监督和权衡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力量,只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才能有效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实现国家权力的制衡和平衡。

三、实现的挑战尽管司法独立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实现司法独立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政治干预问题是最突出的难题之一。

政治力量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干预司法活动,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次,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也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

如果司法机关内部存在不法行为,比如受贿行为,就会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侵害,进而破坏司法独立原则。

再次,资源不足和法官的压力问题也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现。

司法机关需要充足的资源来顺利开展工作,但现实中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不足限制了司法机关的运作效果,增加了司法机关内部的压力。

最后,司法独立在多元文化和全球化背景下也面临新的挑战。

法官需要根据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际法原则进行判断,这增加了司法决策的复杂性和难度。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2)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2)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第一条: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任何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他们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1 法官独立性法官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基石。

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任何个人组织的干预。

法官应当坚持以法为准绳,依法裁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法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勇于担当、敢于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压力,维护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检察官独立性检察官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承担着对社会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维护责任。

检察官应当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任何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

他们应当依法依纪行使检察权,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第二条:禁止非法干预为了确保司法独立,有必要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预。

非法干预是指以非法手段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1 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性,不能受到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

行政机关不能通过任命、免职、上诉和再审等方式,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更不能通过经济利益、人事安排等手段,干扰和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2 立法机关的非法干预立法机关是国家立法活动的主体,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和立法机关的独立性,不能受到立法机关的非法干预。

立法机关不能通过法律的颁布和修改,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更不能通过特殊程序、特殊规定等方式,干扰和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3 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个人组织包括个别官员、律师、律师事务所、非法组织等,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和个人组织的独立性,不能受到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

个人组织不能通过利益诱惑、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更不能通过非法活动、暴力犯罪等方式,干扰和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和约束力。

在宪法中,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及意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执行审判职能时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和任何非法因素的影响。

司法独立的核心要义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力时独立于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以确保司法裁判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

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司法独立的原则1.法官的独立性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基础,主要包括法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影响,法官在执行职务时不受财产利益的驱使。

法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真实客观地判断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2.司法机关的组织独立原则司法机关的组织独立要求它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控制和干涉,行使独立的组织职能。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体现在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活动有最终裁定权,行使独立的预审和审判职能,通过独立的组织结构,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3.司法财政独立原则司法财政独立是指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财政预算,不受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涉。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经费充足,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行。

司法财政独立原则还可以有效防止行政干预和滥用行政资源,确保司法独立的实施。

4.司法决策独立原则司法决策独立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裁判,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涉和影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个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预,真实判断和履行审判职能。

三、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原则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宪法中应当明确一些相关的保障措施。

比如,规定法官任期,限制法官的任何形式的褫夺和调动,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等。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制度,保证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公平性。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1.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法院能自己说了算呀!就像比赛中的裁判,能公正地做出裁决而不受其他干扰。

比如在一个案件中,法官依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定,而不是听从外界的压力或影响,这就是司法独立在起作用呢!2.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让司法系统有自己的一片天地呀!好比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船长能自主决定航向。

像处理经济纠纷时,司法机关可以独立地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这多重要啊!3.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保证司法不被随便干涉啊!就好像一个安静的书房,能让人安心阅读思考。

比如在涉及人权的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保障公平公正,这不是应该的吗!4.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让法官能挺起腰板判案呀!如同一个勇敢的卫士守护公正。

像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判断,不被外界的声音所影响,这多关键呀!5.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司法有自己的底气呀!恰似一座坚固的城堡能抵御外敌。

比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里,司法可以独立地做出有利于大众的判决,这就是司法独立的魅力呀!6.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司法能自由自在地运行呀!好像一只自由飞翔的鸟儿。

比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司法机关能独立行使权力,保证双方的权益,这是必须的呀!7.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给司法一片纯净的天空呀!宛如一朵洁白的云彩。

像在选举争议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进行审查和裁决,不受政治的影响,这难道不重要吗!8.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让司法拥有自己的力量呀!好比一头威猛的狮子。

比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维护创新和创造,这多有意义呀!9.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司法能坚定地走自己的路呀!如同一个执着的行者。

像在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里,司法可以独立地推动可持续发展,这是多么值得称赞呀!10.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司法能昂起头做自己该做的事呀!好像一位骄傲的将军。

比如在社会热点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这才是我们需要的司法呀!我的观点结论是:司法独立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保障司法独立,才能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我们应该坚决支持和维护司法独立。

试论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试论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学术界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新一轮讨论方兴未艾,并已进入价值内涵和运行体制的深层面。

本文就司法独立原则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提出些许管见,以求教大家。

—、司法独立是现代各国普遍适用的公理性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学说,最早由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并系统论述。

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中,司法独立具有核心、支柱地位。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司法独立原则被许多国家的宪法确认,成为各国构建政治体制和法制框架的基本原则。

如1789年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即司法权只属于各级法院;德国魏玛宪法第102条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法国宪法第4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保证司法独立”。

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通过建立或加强司法审查制度,促使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的进一步分离,强化司法对立法、行政权的制约。

此外,各国还通过改革法官任用制度和保障制度,强化司法独立地位。

各国宪法和法律对司法独立原则的普遍确认,也使司法独立原则成为国际公认的最基本的法治原则。

这种公认主要是通过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证和公开的审讯。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顺应潮流制定了一系列细化司法独立原则的准则性文件。

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第19届年会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1983年6月,世界司法独立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世界司法独立宣言》;1985年8月,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是系统阐述司法独立原则的有影响的国际法律文件,它明确要求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1989年5月24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第1981/60号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程序》,进一步要求:所有国家应在其司法系统中,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和本国惯例,通过并实施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的意义与原则

司法独立的意义与原则

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缺失,可能 导致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 的发生。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 建设,应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 规范和惩戒机制,对违反职业 道德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
法官心理素质不稳 定
法官心理素质不稳定可能影响 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 稳定性。为提高法官心理素质 ,应加强对法官的心理辅导和 培训,帮助法官建立良好的心 理素质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司法独立的意义与原则
目 录
• 司法独立的基本概念 • 司法独立的意义 • 司法独立的原则 • 司法独立的实践探索 • 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 司法独立的未来展望
01
司法独立的基本概念
司法独立的定义
0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职 权时,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保障公民权利
01
02
03
保护人权
司法独立确保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护 ,不受政府或其他权力机 构的任意侵犯。
平等对待
独立的司法机关对所有公 民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 一方,确保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公正审判
司法独立确保审判过程公 正、公开、透明,避免不 公正的审判结果。
维护社会公正
纠正错误
推进司法公开透明
要点一
加强司法公开
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公开执行 等方式,加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让 公众了解司法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 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点二
推进司法信息化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司法信 息化建设,实现司法信息的共享和公 开,方便公众获取司法信息和监督司 法活动。
要点三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独立的司法机关能够纠正 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的错 误行为,维护社会公正。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
使 审判 权 的时 候 , 做不 到 公 正 司法 , 无 法 充分 行 使 自己 的权 力 。 能 够 保 障 自 己利 益 。最 终 保 障 案 件 事 实 的 公 正 与效 率 。地 方 甚至导致“ 地方保护主义” 的 形成 。 保 护 主 义 主 要 是 来 源 于地 方 行政 机 关 的干 扰 。因 为 法 院 的 财 2 . 2 人 大监 督 的 不规 范性 政 制 度 依 附 于 地方 行政 , 所 以在 很 多方 面 都 是 受 制 于 人 的 。 所 当前各级人大对司法机 关的监督 ,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 以要克服这种地方保护 主义 , 谁干预, 谁就要承担责任 。在财 任免司法官员 , 听 取 和 审 议 司 法 机 关 工作 报 告 , 对 司法 机 关 执 务 问题 上 十 八 届 四 中全 会 当 中也 提 出 要 改 革 司法 机 关 人 财 物 法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和 质 询 等 。 这 些 监 督措 施 ,应 当说 发 挥 管理 体 制 ,这 说 明 对 于 司法 机 关 与 行政 机 关 的分 离 已经 迫 在 了监 督 司 法 机 关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的 积 极 作 用 。但 也 同时 实 行 了 眉 睫。 对 司法机关办理个案的监督 。赞同个案监督的学者认为 ,法 ( 4 ) 要 提 高 法 官 的 整体 素 质 。 法 官素 质 的提 高 不 仅仅 可 以 院、 检 察 院 的工 作 主 要 是 办 案 ,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两 院 的 监督 如 果 改变 法 院在 人 们 心 中的 整 体 形 象 ,更 主要 的是 能够 提 高 审判 离开 了对 办 案 的监 督 , 那 就 是 没 有 抓 住 主 要 内容 , 也 就没 有 完 的 效 率和 质 量 。法 官 本 身 就 是 独 立 的 审 判 主体 ,必 须要 有 自 全 尽 到责 任 。反 对 个 案 监 督 的学 者 认 为 ,人 大对 司法 工 作 的 己的主见 , 自己的观念 , 要能够独立的进行审判 。我 国的法官 监 督应 限 于不 违 反 审判 独 立 原 则 ,不 应 直 接 取 代法 院对 案件 很 多 都缺 乏经 验 ,而 且 对 于 判 断 案 件 事 实 都 无法 得 出 一个 自 的判 决 。人 大 对 两 院 的监 督 ,其 内容 应 着 重 于 对最 高法 院和 己 的 结论 , 所 以加 强 法 官 的法 律 素 养 , 提 高 法 官 的 整 体素 质 是 最 高检 察 院 司法 监 督权 的监 督 ,而 不 应 直 接 干 预 法 院对 个 案 提 高 司法 独 立 的一 个 重 要 方 面 。 的判 决 。 2 - 3司法 的 非 专 业 化 参考文献 无论 是 要保 证 司法 的公 正 还是 维 护 司法 的独 立 , 都 必 须 以 司法 人 员 较 高 的政 治素 质 和 业 务素 质 为 前提 , 司 法 人 员素 质 不 高、 能 力不 足 , 办 案 经 验 缺 乏必 然 导致 在 进 行案 件 审理 的 时 候 对 证 据和 案件 事 实 的 掌 握不 够 , 容 易听 信 别人 的主 观 意 见 , 没 有 自己 的 一 套 办案 思维 。在 很 多 案 件 的 审 理 当 中就 出现 经 验

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 独 立 产 生 于 三权 分立 的 学 说 , 其 蕴 涵 的 分 权 与 制 衡 的 但
原 理 则 适 用 于 所 有 社 会 形 态 和 所 有 国 家 权 力 。 国 家 权 力 应
场 , 诉 讼 中保 证 司 法 公 正 的 全 部 程 序 设 置 发 挥 效 用 , 制 使 抵

则 将 对 公 民 的 生 命 和 自 由 施 行 专 断 的 权 力 , 为 法 官 就 因
是 立 法 者 。如 果 司 法 权 同行 政 权 合 二 为 一 , 官 便 将 握 有 压 法 迫 者 的 力 量 。 由 此 可 见 , 是 鉴 于人 们 对 历史 的 反 思 和 人 ” 正 类 对 自由 、 全 、 序 的 期 望 , 有 了 司法 独 立 原 则 。 从 此 意 安 秩 才 义上 讲 , 司法 独立 是对 自由 、 全 、 序 的 保 障 。 安 秩 第 三 , 法独 立 原 则 是 诉讼 公 正 理 念 的 必 然 要 求 。这 是 司
第 8卷
第 6期
漯 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u na fL h c to lTe hn lg le e o r lo uo e Vo aina c oo y Colg
V0 . No 6 18 . No . 0O v2 9
20 0 9年 1 1月
论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识 到 集 权 往 往 产 生 专 制 、 迫 、 政 和 社 会 动 荡 , 力 集 中 的 压 暴 权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往 往 产 生 偏 见 和 预 断 、 抑 、 力 、 视 生 命 与 压 暴 蔑 自由 。正 如孟 德 斯 鸠 所 言 : 如 果 司 法 权 不 同 立 法 权 和 行 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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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原则【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中包括“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其中涉及“司法独立”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探讨与研究的热点。

本文阐述了司法独立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历史渊源,分析了司法独立的要求与标准以及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最后提出我国司法独立的措施与方式,以维护司法独立的权威。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舆论监督【正文】:司法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产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繁荣,公民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彼此的接触与交往也愈发密切和频繁。

必然就会出现各种纠纷,而司法就是为了处理纠纷而存在的。

我国进行法治建设时间很短,而且起步较晚。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各种体制落后,在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有了很大变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快速发展,如加入WTO 等等。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我国对现行各种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

司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要求司法应独立存在、独立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功效。

司法是否独立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司法独立也就成为司法的重中之重。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与内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司法权是司法的重要内容,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任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都应确立司法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体现了我国在司法改革中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

针对司法独立的内涵,学术界展开了较多的研究,无论国内学术界还是国外学术界,都颇为关注司法独立的内涵。

从现代司法实践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了本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一致,它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司法独立的本质在于司法权的独立,一般而言,学者们之所以对司法独立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根源于司法的内涵与本国法律传统密切相关。

但是即使学者们的观点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但其实质内容却有共同之处,都认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就是减少外界因素对司法的干扰,让司法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在实践中予以行使。

基于此,笔者认为,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权所要求的一种自然与理性状态,任何外部因素都不能对其进行干扰,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制度结果及其运行的整个过程。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二、司法独立的历史与渊源司法独立思想来源于古希腊政治哲学家的宪政思想与分权制衡的理念。

古希腊政治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率先在《政治学》中提倡混合政体,提倡法治。

为了防止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他提出将城邦的职能划分为三种:议会的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司法职能,三种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人来行使。

司法独立的思想自此产生。

司法独立思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是在17、18 世纪,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政府在实行三种权力:一是立法权;二是对外权;三是执法权,包含着司法权。

其中,司法是一种专门的权力,而且这三种权力是需要分开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汉密尔顿发展了“司法独立学说”,他认为,法院除了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外,还应该拥有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利。

司法独立思想在20 世纪伴随着联合国一系列文件的颁布,逐步成为各国政府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和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

1966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部分第14 条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袒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

1985 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罪犯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在其“司法独立”部分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

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

学界普遍认为司法独立思想囊括了三大特征:(一)司法权独立。

司法权独立首先是指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其次体现为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独立设立;再次还意味着司法权运行的独立,即司法机关不因任何干扰而改变其依法作出中立的判断。

(二)法院独立。

借用郭道晖教授的话,即“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非依审判监督程序,不受上级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干预”。

(三)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首先指法官严守中立,即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也不受法院内部其他法官的干预。

从法院独立的角度来看,梳理1949 年到1982 年的宪法性文件,其对“法院独立”的规定情况如下: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其第十九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察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但《共同纲领》中并未直接提出法院独立的原则。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提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 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此后的宪法文本对于法院独立的审判权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197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二十五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197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

1982 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虽然上述宪法文本提出了“法院独立”的原则,但法院受制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上下级关系,这与民国时期司法与立法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制衡的状况是有区别的。

从法官独立的角度来看,1949 年以来的宪法文本并未直接提出“法官独立”的原则,也未提及法官的薪俸制度。

关于法官的任期,不同于先前的终身制原则,1982 年宪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司法独立的要求与标准各国的司法独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但是作为共同的司法原则,它还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因为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

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

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

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

当然,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但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及对法官的弹劾权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个案的审判。

(2)司法系统内部的互相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

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

(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法院是法官办案的地方,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法院里法官最大,用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

(4)法官保障制度。

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

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

这就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不可削减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

对职位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终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

法官的高薪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

四、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一)党政不分导致司法权弱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都要设立党委或党组。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党政必须分开,党只是对国家机关进行政治领导,并不具体参与国家机关的活动,但是由于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党实质上是我国一切权力的核心,党往往成为某一个地区、某一个机关的“一把手”。

在行政机关中,党和政府没有明显的区别,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党委直接行使的,而且党的领导兼任行政官员,行政官员又兼任党的领导,实行党政一体化的制度。

党直接行使或者包办了某些行政权力,从而使行政权力轻而易举地通过党委渗透到司法领域,干预审判工作,甚至具体案件的处理。

要求司法机关直接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参与地方中心工作甚至是违法行政活动,从而导致行政权强化,司法权弱化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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