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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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

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

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

舆论的监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

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

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

论司法独立与当代中国的亲和性

论司法独立与当代中国的亲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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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期
张波 勇 论 司法独立 与 当代 中 国的 亲和性
3 3
横。 _ 因而 , ”4 保持 法官 独立 于 政府 的地 位 , 良性 的 司法 是
意义。司法独立源于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 关于权力分工 立 的结论。马克思指 出 :法 官 除了法 律就没 有别 的上司 。 “ 格斯在研究英国宪制的过程中, 曾对分权理论作了这样一
是在于人类对 自身 的恐惧 , 那么 , 在君 主立宪国家特 别是英 国这个君 主立 宪 国家 , 种 恐惧 达 到 了最 高点 。 … 这 说 这 ”
意识形态 的影 响 , 司法独立在 当代 中国的实 现缺乏信心 。 对 因此 , 从理论上和实践 上分析 司法独 立与 当代 中国 的亲和 性就 显得尤为必要 了 。

了分权的措施并承诺保障司法独立, 但实际表现却是行政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合“ 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 这 , 是资本主义社会虚伪性的表现, 也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 局限性所无法避免的。虽然马恩对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进
种形象的表述: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 “ 也 属 于政府。 …在 马 克思看 来 , 官 因法 律和 案件 而存 在 , ” 法
明, 由于人类恐惧于以前 出现过的政体类型所无法避免的
() 1法官不是政府 的工具 , 这是法 官独立的第一层含义。
专制, 人们才试图将以前的专制政体改造为一种新 的政体 马克思对普鲁士法律制度的批评 , 其中之一就是“ 由于法官 类型, 即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这种政体的第一原则就是权 处 于依 附的地位 , 阶级 的司法 本身 也就成 了依 附于 政 资产
关键词 : 司法独立 ; 马克 思; 社会主义 ; 制度

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


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日 益复杂化,有 时需要行政机 关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 的职权,由此不可避免地 出现 了司法权 向行政权让 渡 的现 象。 如行政机关有权判定特定案件 中有无违法现象 并依照程序处理违法者;有权罚款,决定金钱债务 的判决。更典型的如行政仲裁,其程序与法庭 内的 对抗程序很相似,具有司法化的特点。但要注意, 虽然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经济处罚,但监禁 等作为针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出现时却只能由法院通 过刑事诉 讼程 序定 罪 宣判后 才 能实施 。 ( )法院的独立。法院独立主要是指在一国 二 的法院体 系中上下级法院间互不隶属,独立行使对 案件 的管辖权,特别强调的是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 的独立 。 在各 国的司法体 制 中,一般都建 立 了审级制 度,即根据地域将法院 自 上而下划分为若干等级, 不同的审级有不同的审判区域和级别管辖权。表面 看这种 “ 金字塔形”的体系结构与行政机关相同, 但 两者有本质的差别 。审级的本质是为 已 经进行的 审理活动和作 出的判决设置纠错机制,下级法院并 非上级法院对下的延伸。当一个案件审结后,如果 控辩双方或其 中一方对判决提 出异议,则可能意味 着判决存在错误或诉讼过程缺乏公正性,这时就需 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结果和审理过程进行 审查,这种审查并非对下级法院判决的简单随意的 肯定 或 否定 , 同样需 要依据 一定 的程 序和 规则 对案 件 事实 和证据 进行 重新 审查 ,在 此基 础上作 出新 的 判决。这个判决既有可能维持原判也有可能推翻原 判 ,但 只 能是 在 原判作 出后 的 “ 事后 干 预” 。在下 级 法院 审理期 间不 能 以任何形 式进 行 干预 。这 就不 同于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命令的方 式随时对 下级正 在办理的事务进行干预。造成这种差异的原活动 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 则,包含 司法权独立 、法院独立和法官独 立。 目 ,我 国在 前 司法独立原则 的贯彻 上尚有缺 失和 不足 。这是 由于我国长期处 于一种 “ 人情社会” 、 “ 系社会 ”之 中,并且长久的封 关

试论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

试论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

( ) 官 不 受任 何 非 司 法 官 的 干 涉 而保 持 独 立 性 ; 1法 ( ) 官不 受非 属承 审 同一 案 件 的 审判 组 织 的其 他 2法 法官 包括 上 级 司法 机 关 的 法 官 的干 涉 而 保 持 独 立 性 ;3 法 官 不 受 承 审 同一 案 件 的审 判 组 织 内 的其 () 他 司法官 的干 涉 而保 持独 立 性 。 简 言之 , 司法1 司法权 的独 立 。司法 权独 立有 广义 和狭 义之 .
组织 的 , 组织 司法 机 关 时 要 根 据 人们 期 待 它 所 要 在 发挥 的功 能而选 择 不 同的结 构 。司法 独立体 制 注重 个别公 正 , 采取 的是 分权 式 结 构 , : 院 系统 的纵 即 法 向关 系 中存 在 分权 , 现 为 审 级 的设 置 和级 别 管 辖 表 权 的分掌 ; 院体 系 的横 向关 系 中也存 在分 权 , 法 表现 为地 域管 辖权 的分 掌 , 们 彼 此 之 间 都是 相 互 独 立 他
M a ., 00 r 2 7
Vo . 0 N . 12 o 1
【 司法实践】
试 论 司法 独 立 与 新 闻监 督
夭 吴 洁
( 太原科技 大学 , 山西 太原 00 2 ) 3 0 4
[ 摘
要 ) 我 国宪法规 定人 民法院依 法独 立行使 审判权 , 受行政 机 关 、 不 社会 团体和 个人 的 干
的。
分 。狭 义 的司法权 独 立 , 般 意 味 着 独 立 于其 它 的 一 国家权 力 。广 义 的 司法 权 独 立 可 以理 解 为 : 1 独 ()
立 于 国家 ; 2 独 立 于社 会 各 种 势 力 ; 3 独 立 于诉 () () 讼 当事 人 ;4 独 立 于诉 讼 的上 级 领 导者 ; 5) 立 () ( 独

论孟德斯鸠

论孟德斯鸠

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学说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起源于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在历史上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它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突出了法治原则,成为现代法哲学理论的渊源和近现代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 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 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关键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把主要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国会的权力放在首位,首次明确提出了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分权的问题。

他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1】“立法权是指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的并且长期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事务的权力”。

【2】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除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对孟德斯鸠有着直接影响外,他旅居在英国期间的所见所闻对他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当时的英国已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国王只享有名誉上的权力,代表人民的议会控制着实质上的权力。

而此时的法国,正处在路易十四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各种社会矛盾极其尖锐。

孟德斯鸠对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十分不满,他不仅在《波斯人信札》中抨击了当时的法国社会,而且还希望能够设计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试论推进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试论推进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时代 发 展 的需要 。为 此 , 们 党 在 十 六 大 报 告 中提 出 “ 进 司 我 推 法改 革 , 制 度 上 保 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地 行 使 审 判 权 从
超 然 独立 于 当事 人 的 地 位 ,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偏 不 倚 , 公 办 对 秉
正 义 具 有 重 要 的 意义
[ 关键词】 e e国特色 ; 司法独立; 对策 [ 中图分类号1 9 6 D 2 [ 标识 码】 文献 A [ 编号】0 2 7 0 ( 0 6)9 0 9 - 2 文章 10- 48 2 0 0 - 0 1 0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的 迅 猛 发 展 , 其 是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逐 步 尤 建立 和完 善 , 立 在 计 划 经 济 基 础 上 的 司 法 体 制 已无 法 适 应 建
也 是 一项 宪 法 原 则 , 以 司 法 机 关 不 能 摆 脱 党 的领 导 , 党 所 但
的领 导 主 要 是 政 治 、 想 和 组 织 领 导 : 三 是 它 不 仅 限 于 审 判 思 独立 , 且还包括检察独立 。 而
的 权 威 性 能 使 民众 树 立 起 通 过 合 法 的 途 径 寻求 社 会 正 义 的
和 司 法 人 员 在 行 使 职 权 时 只 服 从 法 律 , 受 任 何 机 关 、 体 不 团
和个 人 的 干涉 :作 为一 项 宪 政 原 则 与 司法 原 则 , 司法 独 立 已 为现 代 法 治 国 家普 遍 承 认 和 确 立 。我 国 也 在 宪 法 中 明确 地 规 定 了这 项 原 则 。 在 我 国 现行 的宪 政 体 制 下 的 司法 独 立 制 度 但 有 着 不 同 于 西 方 的 自身 的 鲜 明 特 色 :一 是 司 法 权 的 有 限 独 立 :西 方 司法 独 立 是 建 立 在 司法 权 与 立 法 权 、 政 权 鼎 足 而 行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媒 体 在 进 行 报 道 时 追 求 客 观 公 正 , 媒 体 的 社 会 责 任 、 文 关 怀 但 人 等 的报 道倾 向。 往 会 不 经 意 的 流 露 . 往 当这 些 带 有 强 烈 的 感 情 色 力 , 除立 法 权 , 政 权 , 是 行 司法 权 的 “ 四权 力 ”第 二 个 观 点 认 为 彩 和 明 显 倾 向性 的 导 向形 成 强 大 的社 会 公 意 合 流 时 .对 公 众 会 第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闻 媒 体 的 权 利 . 种 观 点 已成 为学 术 界 起 到 潜 在 的误 导 , 可 能 对 法 院 形 成 巨大 的 压 力 . 使 法 院 不 得 新 这 很 迫 的 主流 ; 三 个 观 点 是 . 体 监 督 是媒 体 的功 能 。 认 为 可 以 采 纳 不 作 出媒 体 倾 向 的一 方 。 与 法 院 居 中裁 判 . 等 对 待 辨 诉 双 方 第 媒 我 这 平 第 三 种 意 见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由 媒 体 的采 访 权 、 道 的要 求之 间又 产 生 了激 烈 的 冲 突 及 是 报 权 、 论权 等舆 论 自 由的 实 现 而表 现 出来 的媒 体 的社 会 功 能 l 评 引 三 、 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 冲 突 解 决 机 制 司 ( ) 二 司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相 联 系 的 因 南 ( ) 一 建立 媒 体 监 督 的法 律 约 束机 制 美 国社 会 学 家 约翰 . 尔 斯 曾指 出 : 正 是 人 们 所 追 求 的 崇 罗 公 媒体介 入 司法应 以促 进 司法独 立和 审判 的一 般公 正为 目 高 理 想 、 值 和 目标 , “ 会 制 度 的首 要 价 值 ” 。 一 般 而 言 , 价 是 社 所 的 。 我们 首先 应 该 规 范 媒 体 监督 的范 围 。第 一 . 们 需 要 对 司法 我 谓公 正 是 指 公 平 , 正 , 公 诚信 和合 理 , 别 在 于要 明 确 是 非 黑 白 , 机 关 肋 骨 人 员 的 非 职 务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尤 其 是 对 非 法 行 为 提 出 特 奖惩 不偏 不倚 ,处 于 中 立地 位 。 而 司 法 公 正 的要 求 不 仅 事 实 正 批 评 。第 二 , 们 要 对 司 法 人 员 的 在 职务 行 为 过 程 中出 现 的 私 自 我 确 。 确 适 用 法 律 , 且 还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 重 和 维 护 当 事 接 见 当事 人 , 受 贿 赂 枉 法 裁 判 等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披 露 . 三 。 准 而 尊 接 第 我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司法 公 正 需 要 在 法 治 运 行 中 . 持底 线 . 达 到 们 要 捍 卫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要 对 敢 于 司法 机 关 作 出 独 立 判 决 的外 保 已 理想 的状 态 。“ 义 不 仅 可 以实 现 。 正 而且 应 该 认 识 到 . 们 可 以 看 部 力 量进 行 监 督 人 到 的 方式 。 ” ] 过上 述 表 述 , 通 我们 不 难 理 解 社 会 对 于 司 法 的 公 其 次 , 们 要 规 范媒 体 监 督 的 方 式 。第 一 。 不 侵 犯 当 事人 我 在 开性 和透 明度 的 内在 要 求 尽 管 我 国 的法 院具 有 旁 听 制度 , 其 隐 私 的 情 况 下 . 体 必 须 经 过 充 分 的的 调 查 . 案 件 进 行 如 实 客 但 媒 对 实 公 众 不 易 接 触 且 没 有 时 间 更 多 的 了 解 到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 经 观 的 报 道 。第 二 , 们需 要 对 媒 体 的评 论 加 以 已一 定 的 限 制 . 我 媒 过 , 能 通 过 新 闻 , 纸 , 志 , 论 等 方 式 了解 到 案 件 的处 理 情 体 可 以 对 程 序 违 法 ,贪 污 受 贿 等 影 响 司 法 中 立 的 行 为 进 行 评 价 只 报 杂 评

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

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

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李步云 柳志伟Ξ内容提要:司法独立的理论基础,一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原理,二是主权在民的原理与原则。

在古代主权在君的政治体制下,有某种权力监督的思想与制度设计,但不可能有近代意义的司法独立的原理与原则。

近几十年来,有关司法独立的一系列国际文书的出现,标志着司法独立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司法独立与现代意义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密切联系在一起,其价值是多重的。

要在中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尤其应在五个问题上走出理论误区。

关键词:司法独立 权力制衡 法治 人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人民的一项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已被庄严地载入我国宪法。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现在,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广泛的范围内深入展开。

保证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本文拟着重从司法独立的理论层面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以就教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同仁。

一、司法独立的产生与历史发展研究问题的科学方法之一,是对某一理论、原则或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看它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的,它经历过什么样的发展阶段,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该事物的性质、价值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司法独立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

它是建立在“主权在民”和分权理论的基础上的。

在古代,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各项权力,都是高度集中于君主和地方长官一人之手。

这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专制主义政治的重要特征。

其理论基础是“主权在君”。

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朕即国家”,为了实现君主一人的统治,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

随着封建主Ξ作者均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义生产关系的没落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兴起,“主权在民”理论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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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和社会舆论监督 一. 司法独立制度的起源 司法独立原则最早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王权的滥用,使得新兴资产阶级甚至是贵族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兴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发展,对于没有限制和约束的贵族权利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一些列的斗争,1688年,为了限制王权,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该法案规定“非经法官同意,任何人不受监禁,行政不得干预司法。”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1701年,英国颁布了《王位继承法》,该法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定薪金制,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独立原则的行使。1791年,法国也在其宪法中规定: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第一个系统阐述司法独立理论的人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中从保障人民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三权分立的制衡理论,他认为应该存在“第三种权力”,它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这个第三种权力便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司法权。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因为任意两种权力的融合都必将使人民应享有的自由受到威胁。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为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最终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与之不完全相同的,是美国所设立的司法独立制度,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制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美国虽然也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但其理念却与西欧国家有所不同,西欧采取三权分立的国家,多数是立法权要优越于司法权,法官只是宣告法律的“喉舌”,而美国却相反,他们认为,司法机构既不支配武力,也不掌握财政,对于人民的权利的威胁最小,而这样的机关要想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实现制约和平衡,就必须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力,故其赋予了司法机关司法审查权力,有权宣告一切违反宪法的法案无效。

各个国家除了在法律上确认了司法独立制度,还纷纷出台了相应辅助法律在制度等多方面来确保司法独立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如加强法官的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制度对于我国来说,可谓是个“舶来品”,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沿袭的都是政法合一的模式,司法依附于行政权,鸦片战争之后,一些有识之士积极寻找救国救民的途径,西方的法律制度也在此过程中得到宣传和传播。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就曾极力主张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我国行政和司法相互独立的国家体制。国民党政府也曾确立五权分立的制度,司法权独立,但空有帽子,并未实际执行。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的宪法,便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再一次明确司法独立制度。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虽说是“舶来品”,但却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有所不同,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对于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司法机关也并没有违宪审查权,必须严格执行,因此,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并不是完全脱离于立法机关的一种直接的对抗式模式,而是更倾向于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只遵循于法律和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观念和行为的干扰。 二. 舆论监督下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尴尬 从上可知,各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强大的国家权力所损害,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权行使的公平和公正,在此种意义上说,司法独立制度的确立,有着重要意义。可是在设立一系列的制度来确保司法权独立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司法权的监督和限制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司法权的行使,往往会直接导致公民权利的享有或丧失。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传递越来越迅速、形式也趋于丰富,作为监督司法权的一项重要途径,社会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其对于司法权行使的影响力也在逐渐扩大:

如云南李昌奎案,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引起轩然大波,在各大知名论坛、各大门户网站的评论中,至少有9成的网友认为李昌奎“应判死刑,比药家鑫凶残”,还有人把李昌奎称为“赛加薪”, 直呼“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甚至有网友怀疑案件存在黑幕, 有些极端的网友还提出人肉终审的主审法官。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云南省高院派专人重新审查该案并对案件是否存在黑幕进行了调查,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

终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的对于刑事犯罪尽量“少杀”、“慎杀”的办案理念,且李昌奎确实存在自首的情节,似乎判决无可厚非,再审的改判,也是基于正当的程序进行,从整个过程看起来,并没有什么直接证据表明再审的判决受到了舆论压力的影响,但是,三次判决,两次改判,的确值得回味。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是比较明显的可以证明舆论在影响司法独立性的典型,2011年9月6日21时许,李双江之子李天一被爆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因是名人之子,所以迅速引起了舆论的关注。9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天一刑事拘留审查。在审查中,李天一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北京公安局据此认定李天一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决定对李天一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送交执行。 我们暂且不讨论由公安机关定性李天一的寻衅滋事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单是对于15岁的李天一将被政府收容教养1年的结果,就已经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有人感觉惩罚可能太重,有人觉得处理的太轻,但绝大多数人还是赞赏这个结果,认为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处理到位,这样才能“拯救”李天一。然而,从法律上推敲,这个处理其实有着极大的问题。 联想到肖传国雇凶锤人案,同样的罪名,肖传国只判不到半年,虽然拘役和收容教养在理论上不是同性质的处罚,但就现实执行来看,二者还是具有可比性。收容教养也是不准请假外出,李天一在学校的学习必须中断,虽然收容教养不留案底,但还是有记录的。显然肖传国犯案的性质比李天一严重得多,但实际领受的刑罚却要轻的多。之所以会有如此大的反差,舆论绝对是重要推手。

舆论在影响着司法判决,一个特殊的行业——“网络水军”的兴起也能印证这点。网络水军,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起初,网络水军是通过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把版主的主帖营造出一个话题事件,获得最广大的“网民”的注意。而现在却经常被应用到影响法院判决中,甚至有水军公开叫价,五万元左右法院判决。如最近的长春“砍手门”,一个名叫唐凯的女子发帖称自己的弟弟打篮球时被人砍死了,而砍人的一方,公然叫嚣自己不差钱,打残打死都能摆平,连新来的公安局长也能摆平。这个消息犹如重磅炸弹一样在人群中炸开,"富二代"仗势欺人、拿钱买命的长春"砍手门"事件迅速成为一起热点新闻。而此后不久,网上有多了一个帖子名为《郝志鹏与吴天昊事件真实过程,如有虚假,天打雷劈》。帖子称:是吴天昊先动手扇了对方耳光,才导致双方爆发了群殴。在郝志鹏的父母带人赶到现场之前,吴天昊已经把郝志鹏打得头破血流;而郝志鹏的父母得知自己儿子被人揍后,并未表现得如传闻中那般嚣张,未曾说过类似"往死里打,打坏了赔钱"的狠话,相反,郝志鹏的父亲曾对持刀的人说"都是孩子,打啥打"。发帖人还说,郝志鹏在学校一直是个好学生,从未打过架。这个帖子一出现,很多网友开始大呼上当,觉得自己被吴天昊家人的一面之词骗了,舆论导向顿时逆转。紧接着陆续有更多的人出来爆料,各种分析帖爆料帖层出不穷,对于这些传闻,双方都称对方说的"是假的",是对方雇来的网络"水军"。

网络的帖子是否是两家雇佣的网络水军,现在无法查证,不过这场舆论战的确是掀起了巨大的风波,长春"砍手门"案件迅速引起了吉林省委、省政府,吉林省公安厅领导的的重视,分别批示要求查明案情,依法严惩,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处理。长春市公安局也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对涉案人员展开调查。

三. 妥协的必然性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责任不在舆论本身,而是在司法机关。我们不能把司法被舆论控制和影响的责任推到舆论本身,舆论的作用就在于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曝光、揭露违法违规的司法活动。而一种公开、公正的司法活动是光明正大,不怕曝光的。其实,造成司法对舆论妥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本身不完善,导致很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官员职业素质不高和职业道德风气的不良影响导致民众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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